伊朗劳工法DOC.docx
- 文档编号:9441140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格式:DOCX
- 页数:51
- 大小:47.89KB
伊朗劳工法DOC.docx
《伊朗劳工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伊朗劳工法DOC.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伊朗劳工法DOC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劳工法
2003-01-0303:
3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工合同及签定合同的基本条件
第一节劳工合同的签定
第二节劳工合同的中止
第三节劳工合同的结束
第四节赔偿各种损失和发放完成任务奖
第三章工作条件
第一节劳动报酬
第二节时间
第三节休息和休假
第四节妇女工作条例
第五节青少年工作条例
第四章技术保护和劳动保健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工作检查
第五章培训与就业
第一节学徒和培训中心
(一)培训中心
(二)学徒和培训合同
第二节就业
第三节外国人就业
第六章工人组织和业主组织
第七章劳工方面的集体会谈和协议
第八章工人的福利事业
第九章调解机构
第十章最高劳工委员会
第十一章处罚和处分
第十二章其它
第一章总则
第l条-所有业主、工人、工厂、生产性企业、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和农业企业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2条-本法所称的工人是指那些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劳动而获取报酬的人。
劳动报酬名称不一,它包括工钱、工资、红利,也可以是其它补贴。
第3条-业主是自然人或企业的法人,工人按照他的要求和计算进行劳动并收取报酬。
经理、负责人以及所有负责管理工地的人员都是业主的代表。
业主对其代表给工人所作的许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业主的代表超越其职权进行许诺,而这一许诺又未被业主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代表要为业主承担责任。
第4条–工作地点是工人按照业主或他的代表的要求进行劳动的场所,如祈祷室、食堂、合作社、托儿所、幼儿院、工业部门、农业部门、矿业部门、建筑部门、交通部门、公交部门、服务部门、商业部门、生产部门、公共场所以及诸如此类的地方。
所有因工作需要属于工地的设施如医务室、浴室、专业培训学校、阅览室、扫盲班、其它培训中心、属于伊斯兰委员会、伊斯兰协会、工人运动组织的办公室、运动场、往返交通工具等都属于工地的组成部分。
第5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工人、业主和他们的代表、学徒以及工厂。
第6条-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第4款和第2条规定第6款以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禁止强迫某人干某事或剥削他人。
伊朗人民不分民族和部落都享受平等的权利,肤色、种族、语言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不会产生特权,全体人员不论男女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只要这种职业不违反伊斯兰、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权利。
第二章劳工合同
第一节劳工合同和签定合同的基本条件
第7条-劳工合同是一种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工人依据它为业主完成一项临时的或非临时的工作。
工人在完成工作后获取报酬。
备注l:
本质上没有连续性的工作,其最长临时期由社会事务劳工部提出,交内阁批准。
备注2:
本质上具有连续性的工作,签定合同时未规定具体时间的,视为长期合同。
第8条-劳工合同里的上述条件如以后发生变化,在给工人的优惠不少于本法规定的优惠时,它才能生效。
第9条-为了正确制订劳工合同,签约时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合同的合法性;
2)合同有明确的内容;
3)在财产的占有和既定工作的执行方面双方没有法律的禁止。
备注:
原则适用于所有劳工合同,除非权威部门证实其无效。
第10条-劳工合同除了注明双方准确的情况外,还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l)工人从事的工种、专业和任务
2)工资或基本工资及附加工资
3)工作时间、假日和假期
4)工作地点
5)合同签定日期
6)合同有效期,如果为工作明确了期限的话
7)按当地就业的惯例所需要的其它方面
备注:
书面劳工合同要一式四份,一份给劳动科,一份给工人,一份给业主,一份给伊斯兰劳工委员会(在没有伊斯兰劳工委员会的工厂交给工人代表)。
第11条-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劳动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双方任何一方有权不经事先打招呼以及不必支付损失就中断劳动关系,如果业主中断劳动关系,则他必须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如果工人中断劳动关系,则他仅有权获得完成工作日的工资。
备注:
试用期的长短应在劳动合同里明确,对一般工人和半熟练工人来说,这一期限最多一个月,对熟练工人和有高水平专业的工人来说,这一时期最多为三个月。
第12条-工厂所有权的任何变更,例如以任何一种方式出售或转让;生产方式的变更;与其它企业合并;工厂国有化;业主死亡等情况,对己生效的工人合同没有影响,新业主将承担旧业主承诺和义务。
第13条-对于承包工程,招标方有责任同承包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承包方应保证执行本法中所有关于职工的规定。
备注l:
工人借的债属于特殊,业主有责任根据法律机构的意见将立约人借给工人的债列入立约人的债务开支内,包括担保优质服务。
备注2:
如果招标方违背了上述安排同承包方签定合同,或在45天暂时交付期结束前就结帐,则招标方有责任支付承包方欠工人的债。
第三节劳工合同的中止
第14条-如果在以后的条款中是由于上述情况暂时中止执行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许诺,则劳工合同也将中止,待上述问题解决后再恢复劳工合同并注明这一段情况(从退休、增加工资角度考虑)。
备注:
服兵役(包括义务役和预备役)的时间以及工人志愿赴前线的时间,都要计入他们的工龄。
第l5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发生意外事件(出于双方意志外)而使工厂部分或全部停工,工人或业主的承诺暂时不可能实现,那么,停产的车间或工厂与工人签定的劳工合同随着停产而中止,上述情况由社会事务劳工部负责鉴别确定。
第16条-根据本法可以不带薪地享受学习假或其它假的工人,在休假期间(可长达二年),同他们的合同将中止。
备注:
学习假可延长二年。
第17条-如果工人被拘留,但其拘留未导致判刑,同其签定的合同在拘留期间被中止,待拘留结束后再恢复工作。
第18条-如果因业主起诉导致工人被拘留,但调解部门认为该拘留不会导致判刑,则拘留期仍算作工人工龄,业主有责任按照法院的判决除了赔偿工人的损失外,还应支付其工资和奖金。
备注:
在调解部门对工人的事未搞清前,业主有责任将工人月薪的百分之五十以现金方式支付其家属,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19条-在服役期间,劳工合同则中止,但工人在服役期满后两个月内必须回原单位上班。
如果原来的职务以已被取消,则干类似的工作。
第20条-在第15、l6、17、19条中,一旦合同中止状态被消除,而业主拒绝接收该工人,则属非法开除。
工人有权在二十天内找仲裁机关。
如果业主无法证明其拒绝接收工人有正当理由的话,则根据上述机关的判决,业主有责任让该工人上班,并向其支付自回单位之日起的工资。
如证明不接收该工人是正确的,则按其最新工资标准每年工龄发放45天的工资。
备注:
在合同中止状态结束二十天后,如果工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打算上班,或当业主找他后也不去仲裁机关,则视为辞职。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只有工龄权,按其最后工资标准每年工龄发放一个月工资。
第三节劳工合同的结束
第21条-劳工合同可按下列任何一个途径结束:
1)工人死亡
2)工人退休
3)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临时劳工合同期满,而又没有将其明确地或婉转地修改
5)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结束
6)工人辞职
备注:
辞职的工人有责任再工作一个月,然后书面向业主提交辞呈。
在不超过十五天时间内如果工人向业主书面提出放弃辞职,则被视为其辞职作废。
工人有责任将辞呈及放弃辞职的书面材料交给工厂伊斯兰委员会或行业协会或工人代表。
第22条-工作结束时,所有劳工合同中规定的工人劳动期内的报酬都应支付给工人,如工人已故,则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备注:
在合法继承人确定以前,在社会保障组织办完行政手续和确定抚血金之前,该组织有责任按其最后工资标准向原来由死者膳养的家属发放三个月工资。
第23条-有关工人死亡、生病、退休、失业、停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工资和抚血金的发放条件及保护规定应依据社会保障法。
第24条-劳工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临时期限一旦结束,业主有责任向那些遵守合同工作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人发放工作结束补贴,按其最后工资标准每年工龄(不论白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发放一个月工资。
第25条-如果劳工合同是临时的,或只是为完成某项具体工作而签定的,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废约。
备注:
审查委员会和解决纠纷委员会有资格调查由这类合同引起的纠纷。
第26条-违反工厂或施工现场一般惯例的工作条件的任何重大变更,必须由当地社会事务劳工局书面宣布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27条-如果工人在完成交给的工作时有缺点,或经多次书面提醒还违反工厂纪律规定,业主有权在伊斯兰劳工委员会宣布同意后,废除劳工合同,但要按其最后工资标准每年工龄付给一个月的工资。
没有伊斯兰劳工委员会的单位,必须有行业协会的同意,对于上述方面的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交给审查委员会解决,如果审查委员会无法解决,则由解决纠纷委员会调查解决。
在解决纠纷委员会调查期间,劳工合同暂时中止。
备注1:
在不适用于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法的工厂、在没有成立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的工厂、在没有工人代表的工厂,废除劳工合同必须得到审查委员会的同意(本法第158条内容)。
备注2:
工厂的厂规、纪律、规章都是根据最高劳工委员会提议的由社会事务劳工部批准的规定制订的。
第28条-在审查委员会和解决纠纷委员会的最终意见宣布之前,工人的合法代表、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成员以及那些在选举阶段符合当工人代表和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成员的自愿者,仍然在原单位象其他工人一样继续自己的工作,完成交给的事情。
备注l:
审查委员会和解决纠纷委员会在收到有关工人合法代表和业主之间纠纷的起诉后,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宣布最终意见,总之解决纠纷委员会有责任在收到起诉后不超过二十天期限内着手调查。
备注2:
在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没有成立的工厂、在没有成立审查委员会的地区(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法第22条内容)、在不受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法管辖的工厂,其工人代表和行业协会代表在审查委员会最终意见和解决纠纷委员会最后表决宣布以前,仍然在原单位继续自己的工作,完成交给的任务。
第四节赔偿各种损失和发放完成任务奖
第29条-一旦解决纠纷委员会裁决:
是业主导致工人中止合同,则工人有权得到因中止合同带来的损失,业主有责任将解雇的工人请回原单位。
第30条-如果工厂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等)或不可预见事件(战争等)停工,工人失业,那么,待工厂重新开工后,业主有责任将失业的工人安排到原单位上班。
备注:
根据宪法第29条规定,政府有责任使用公益金、公积金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会保障本法第4条涉及的工厂中失业工人的生活,并根据宪法第43条规定第2点,为失业工人的再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31条-如果因工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工人退休而结劳工合同,业主必须按工人最后工资标准,每一年工龄发放30天工资。
这笔款项不在社会保障组织付给丧失工作能力工人和退休工人款项之内。
第32条-如果因工人的体力和脑力减弱而结束劳工合同(根据当地医疗保健组织医学委员会的鉴定、伊斯兰劳工委员会和工人代表的介绍),业主有责任按其最后工资标准每年发放二个月工资。
第33条-根据由社会事务劳工部长提议并经内阁批准的规定来鉴定工人是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工人的疾病是否因工作而引起,鉴定工人的死亡,鉴定业主在完成交给的合法任务时导致劳工合同终止这一错误的程度。
第三章工作条件
第一节劳动报酬
第34条-根据劳工合同,工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家庭补贴、住房补贴、副食补贴、交通补贴、非现金补贴、超产奖、年终奖等等都称为鼓励奖。
第35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包括现金或非现金或二者的结合。
备注1:
按工作钟点计算工资,称计时工资;按完成任务量或产量计算工资,称计件工资;在规定时间按产量和完成任务量计算工资,称计时计件工资。
备注2:
本条款涉及的有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时计件工资的规定和补贴将由最高劳工委员会提议经社会事务劳工部批准,上述条款内容最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最大量。
第36条-固定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固定的职务津贴。
备注1:
在没有制定工种等级制的工厂,按工作性质、工作环境、以及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修改发放固定职务津贴,包括艰苦工作补贴、领导岗位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
备注2:
在实行工种等级制的工厂,基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复合工资。
备注3:
福利补贴和奖励包括:
住房补贴、副食补贴、家庭补贴、起产奖和年终奖都属于固定工资和基础工资。
第37条-工资必须在规定间隔、上班日子和工作时间或用国内流通现金支付,或经双方商定,用银行支票支付,但需遵守下列条件:
1)根据合同或厂规,工资按天、小时计算,那么必须在每天、每周或十五天工作结束后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
2)根据合同或厂规,按月支付的工资为月工资,在每月底发放。
备注:
有31天的月份,补贴和工资必须按31天核算发放给工人。
第38条-在同一工厂,男女工人应该同工同酬,不允许因年龄、性别、种族、民族、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
第39条-上半班的工人或上班时间少于法定时间的工人的工资和补贴应按工作时间的比例核算后发放。
第40条-如经双方同意,部分工资用非现金方式支付,那么,这种支付方式确定的现金价值应是公正合理的。
第41条-最高劳工委员会有责任按下面标准每年为全国各个地区和各工业部门的工人确定其最低工资额。
1.工人最低工资额的确定应考虑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宣布的通货膨胀率;
2.工人最低工资额的确定不考虑工人的体力、脑力的情况和所承接工作的特点,但必须能确保一个中等家庭人口(由官方机构宣布确认)的生活。
备注:
当工人如完成了法定时间的工作,则业主有责任付给工人不少于最新标准的最低工资,只要违反规定,则应保证补付最新标准的最低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的差额。
第42条-本法第41条内容的最低工资仅限于现金支付,合同中预设的任何形式的非现金支付都将被视为是对最低工资的增加。
第43条-领取计件工资的工人在星期五、公休日和休假日有权领取工资,按他们已完成的前一个月的计件工作的平均数领取工资,但无论如何不应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
第44条-工人如果欠了业主的债,根据法庭的裁决,这种债务只能从超出工人最低工资的那部分里扣除。
但扣除的数额、不应超过工人计件工资的四分之一。
备注:
需要工人员赡养人员的费用和衣服不在上述规定之内,而按民法条例处理。
第45条-业主只能在下面情况下可扣除工人的工资:
1.当法律明确允许时
2.当业主以帮助的名义给工人款项时
3.当业主按有关规定给工人分期贷款时
4.当计算错误多发了钱时
5.当工人要租单位住房时(其面积由双方商定),租金由双方商定
6.当工人从本厂合作社赊账购买了商品时。
备注:
如上面第3点所规定,收到贷款时,双方应商定其分期付款的数额。
第46条-根据合同或以后达成的协议,将工人派到远离工厂的地方去执行任务,工人享受出差补贴,出差补贴不应低于工人每天的固定工资和基础工资,业主还应向他们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费。
备注:
出差的含义是:
工人必须去远离自己工作单位至少50公里的地方工作,或者被迫在出差地滞留一晚上。
第47条-为奖励高产优质、减少废品、调动生产积极性、增加工人的收入,双方可以根据社会事务劳工部部长批准的章程,签定有关增产奖金的收付合同。
第48条-为阻止从其它劳动中获利,社会事务劳工部有责任依据全国工人的职务标准和职业习惯,制定一份评定职务和工种等级的制度并实施之。
第49条-在工资和明确工厂里各种工种的条件、任务和责任范围方面工厂同劳务市场应建立的正确关系,本法涉及的业主有责任与工厂工种定级委员会或有关企业合作,起草一份工种定级草案交社会事务劳工部确认后执行。
备注1:
社会事务劳工部将认定并宣布受本条款涉及的工厂的职务评定草案的章程和实施细则,监督该草案实行的日期和工人数字。
备注2:
从事起草工厂工种定级方案的部门和人员的资格应得到社会事务劳工部的确认。
备注3:
实行工种定级方案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照社会事务劳工部的意见,在解决纠纷委员会中调查。
第50条-本法涉及的业主们如果在社会事务劳工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厂的职务不进行评定,那么,社会事务劳工部将评定工作交给职务评定技术咨询部门或某些权威人士(本法第49条备注2)去办。
备注:
业主除了支付有关此事的费用外,有责任支付相当于50%咨询费的罚款。
作为国家的公共收入存入总国库,自社会事务劳工部确认之日起,业主必须支付因为实施职务评定方案而造成的可能的工资差额。
第二节时间
第51条–在本法中,工作时间是指工人为完成工作将自己的体力和时间交给业主支配一段时间,不包括本法以外的情况。
工人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
备注1:
业主与工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达成一致后,可以把一周的某几天的工作时间定得少于规定时间,其余几天的工作时间多于规定时间,但每周工作时间的总数不得超过44小时。
备注2:
在农业工作方面,业主可以同工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商定,根据不同的工种、习惯和季节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第52条-艰苦工作、对人体有害的工作和地面下工作的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每周不应超过36小时。
备注:
艰苦工作、对人体有害的工作和地面下工作的工作时间参照由技术保护、劳动保健最高委员会和最高劳工委员会起草的经社会事务劳工部和卫生医疗医学培训部批准的章程。
第53条-白天工作是指从早晨6点到晚上22点,晚上工作是指从晚上22点到早晨6点。
混合班是指一部分工作时间在白天,一部分工作时间在晚上。
混合班上班时间算夜班,工人享受本法第51条的补助。
第54条-轮流工作不是工种的轮流,而是每昼夜在规定时间工作的轮流。
备注:
轮班工作的间歇由工人自定,间歇时不必留在工厂,轮班时,每天的工作、间歇、加班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l5小时。
第55条-轮班工作是指每月按平班、中班、夜班循环轮流的工作。
第56条-每月轮班的工人可享受轮班费,具体标准如下:
如上的是平、中班,增加工资的10%
如上的是平、夜班,增加工资的15%
如上的是平、夜班或中、夜班,增加工资22.5%。
第57条-轮班工作时,每天工作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
但连续四周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76小时。
第58条-夜间不轮班连续工作的工人,其每小时工资比正常工资增加35%。
第59条-在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以加班:
1.工人同意
2.支付比正常工资多40%的加班费
备注:
工人的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除非情况特殊而经双方同意)。
第60条-业主决定是否需要加班,并支付加班费(见第59条2)。
在应付下列情况和突变时必须加班,本条最多加班时间每天可达8小时。
1.防止预发事件,或抢救预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2.恢复工厂的生产,(工厂因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的事件和情况而停产)
备注1:
因上述原因加班后,业主有责任在不超过48小时时间内将情况上报社会事务劳工局,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加班和加班的时间。
备注2:
如果当地社会事务劳工局不同意加班,业主负责赔偿给工人造成的损失。
第61条-禁止让从事夜间工作、危险艰苦工作、对人体有害工作的工人加班。
第三节休息和休假
第62条-每周星期五是工人带薪的休息日。
备注1:
每周必须固定休息一天,公共服务部门安口公交、水电和必须上班的工种和工作经双方同意可以商定另一天为休息日,那一天即周休日。
因各种原因在星期五上班未休息的工人,其工资培加40%。
备注2:
如果每周工作日少于六天,其周休日的工资只相当于周工资总数的六分之一。
第63条-除了国家的正式休息日以外,五月一日也是工人的正式休息日。
第64条-工人每年带薪的法定休假,按每周四个星期五计算。
其余休息日不属于休假。
工作不满一年者,其法定休息日按参加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
第65条-从事艰苦工作和对人体有害工作的工人每年休假五周,尽可能分二次休完,每工作六个月休一次。
第66条-工人存休每年不应超过九天。
第67条-工人有权在整个工作期间享受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法定休假或不带薪休假用于朝圣。
第68条-每季度工人法定休假日的多少根据工作月份来确定。
第69条-享受休假的日期由工人和业主商定。
如出现分歧,按当地社会事务劳工局的意见办理。
备注:
业主有责任在每年第四季度为那些从事不能停产的工作和所有要保留最少量人员工作的工人制订其下一年度休假时间表,该时间表经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或行业协会或工人代表同意后宣布。
第70条-不足一天的请假算作法定的休假。
第71条-一旦劳工合同解除或结束、工人退休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工厂倒闭,应支付工人法定休假期的待遇,如其已故,则交其继承人。
第72条-工人可采用不带薪休假方式休假,其休假期和休假后回来工作的条件由工人与业主商定。
第73条-在下列情况下,所有工人有权享受二天带薪假:
1.永久性结婚。
2.爱人、父亲、母亲和孩子死亡。
第74条–经社会保障组织同意,工人的病假时间可算作其工龄。
第四节妇女工作条例
第75条–禁止女工从事危险性工作、重体力工作、对人体有害的工作、不使用自动机械而用手搬运的超负荷的工作。
有关这方面的指令及工种和工作量的确定将由最高劳工委员会提出建议、报社会事务劳工部长审批。
第76条-女工孕期和产假期共90天,产假尽可能休45天。
双胞胎产妇还可增加l4天假。
备注1:
产假后,女工回原单位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伊朗 劳工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