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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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
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和《福州市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婚姻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联合惩戒对象及界定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申请婚姻登记过程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
当事人在申请婚姻登记过程中所做的声明或提供的相关材料,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界定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
市委编办。
(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四)限制列入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候选人。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评各级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五好家庭、最美家庭、文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的荣誉按程序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
(五)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2年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实施单位:
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六)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七)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
(八)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九)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
市公安局。
三、实施与退出
(一)事前告知。
由婚姻登记窗口负责,在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相关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前,阅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事项告知书》并签字(详见附件1)。
(二)失信认定。
发现当事人涉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并报本级民政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后(正在办理登记的告知当事人暂停受理),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证件证明的出具部门调查核实。
民政部门要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文书作为失信认定依据,出具《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认定书》(见附件2)。
(三)认定送达。
各婚姻登记机关界定严重失信行为后,应立即整理严重失信证据材料归档,并尽快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当事人确认同意使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的,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
(四)实施惩戒。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名单自认定文书被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在“信用福州”门户网站或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并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信息。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实施惩戒措施的情况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市信用办和市民政局。
对于已经触犯刑法的,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置。
当事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和依法不得披露等情形的,按照《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试行)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8〕42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的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有关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解除惩戒。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惩戒期限到期后,应主动从“信用福州”门户网站和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撤除失信信息。
其他联合惩戒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解除惩戒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失信人员的采集、审核,并对失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要求当事人阅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事项告知书》签字认可,并明确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提示其相关行为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风险。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奖惩工作力度,扩大联合奖惩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附件:
1.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事项告知书
2.民政局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认定书
3.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附件1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事项告知书
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应当真实有效。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后,将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失信当事人自行承担。
请阅读上述内容后在下方抄写:
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
婚姻登记失信认定文书送达地址:
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
联系电话:
男方女方 被告知人签名并按指纹:
男方女方
年月日
附件2
民政局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认定书
()号
被认定人XXX,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
现查明,被认定人XXX在(填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写明违法的行为及认定依据)。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年月日,被认定人在《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事项告知书》中已做出:
本人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相关规定,做出如下认定:
被认定人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并向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通报。
被认定人婚姻登记失信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期限为2年,自该名单在公布之日起计算。
若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和依法不得披露等情形的,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异议处理模块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持书面证明材料到市信用信息中心进行现场申请。
年月日
民政局
送达回证
文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注
填发人
送达人
附件3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市委编办
(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四)限制列入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候选人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
(五)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六)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七)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
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市财政局
(八)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自然人信用建设。
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九)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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