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独角兽法考刑法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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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独角兽法考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专题二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讲聚焦】本章也是一个很大的章,但可考之处并不多。
本章考题相对简单,对本章犯罪的复习以法条为主,大家掌握重点罪名的罪状即可。
【目次】
考点1扰乱公共秩序罪
考点2妨害司法罪
考点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考点4妨害文物管理罪
考点5危害公共卫生罪
考点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考点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考点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考点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知识点讲解】
考点1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1.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法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表50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公务”的界定
公务必须是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合法的公务行为。
客观要件
妨害四种公务均可成立本罪。
妨害第四种不需要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主观要件
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如果没有,则阻却故意。
法条竞合
妨害公务罪的特例:
抗税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
本罪的转化
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罪的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修九”新增。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法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信用。
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本罪与诈骗罪竞合时择一重罪。
3.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4.“修九”新增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均构成犯罪。
5.第292条聚众斗殴罪★★★★
【法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
(1)犯罪主体特殊。
(2)致人轻伤和重伤:
定罪不同。
【辨析1】聚众斗殴中,部分人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对所有人都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辨析2】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杀人、伤害的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能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辨析3】刑法第292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如果一般参加者或者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能否定罪?
例如,甲在一旁观看A、B双方的斗殴行为时,发现A方成员X为免遭殴打而逃离现场,甲突然捡起一块石头猛砸X的头部,导致X死亡。
对甲应如何定罪?
【示例】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
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
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
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试卷二第62题)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法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考点提示】本罪的实质是一些尚不构成特定犯罪,但情节恶劣,值得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
因此,寻衅滋事构成更严重的犯罪的,按照重罪定罪处罚。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7.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考点提示】
(1)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不同于包庇罪。
(3)请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组织严密;有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为后盾;有保护伞或者通过自身犯罪不断壮大。
(4)本类罪的累犯、缓刑禁止、限制减刑、假释禁止、洗钱罪问题。
8.第303条赌博罪
【法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开设赌场的,……
【考点提示】
(1)构成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这是它同一般娱乐活动的区别。
(2)本罪的主体由2种人构成:
一是“赌头”,即聚众赌博的组织者;二是以赌博为业的人,即“赌棍”。
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3)根据司法解释,赌徒抢劫他人赌资的成立抢劫罪。
但如果仅以自己所输赢的钱为犯罪对象的,不认定为抢劫罪。
●开设赌场罪:
《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原来的赌博罪中独立出来,设立了单独的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也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9.“修九”新增罪名★★★★★
(1)《修正案(九)》新增了很多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
基本原则是:
将网络视同现实空间。
因此,在网络上组织他人非法集会的,在网络上设立诈骗网站的,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的,等等,都能构成相应的犯罪——网络仅仅是一个工具。
(2)第284条之1:
A.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本罪。
B.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C.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3)第290条: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4)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被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二、普通罪名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聚众淫乱罪、开设赌场罪——参见法条。
2.“赌场”的认定。
“赌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封闭的房间、深山老林、摆放赌博机的网吧、赌球网站都可以被认定为赌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知识点运用一】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试卷二第60题)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考点2妨害司法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05条伪证罪★★★
【法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考点提示】
表51伪证罪的认定
犯罪主体
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犯罪阶段
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
主观要件
法定的目的犯。
与包庇罪如何区分?
存在想象竞合。
2.第307条妨害作证罪(普通罪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重点罪名)
【法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表52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发生范围
这两罪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中
二罪区别
前者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贿买证人作伪证——通过妨害证人作证的方式妨害司法。
后者是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通过妨害物证的方式妨害司法,主要是伪造或毁灭物证。
不纯正的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员犯这两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前者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中;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本人(本犯)有这两种行为的★★★★
不构成犯罪。
理论上认为这种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但帮助其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则具有期待可能性,构成犯罪。
行为人唆使、指使本犯,与本犯共同或者自己单独妨害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都构成本罪,而且行为人都是正犯(不是教唆犯、帮助犯),本犯并不与其构成共同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这两种行为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第307条之1:
虚假诉讼罪★★★(修九新增)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法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考点提示】
表53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窝藏、包庇的对象
“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犯罪的人。
这些人包括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
根据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窝藏罪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
是指作假证明,以掩盖犯罪人的罪行,如假冒证人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
行为人为了使犯罪人逃匿或者不被发现,而自己冒充犯罪人的行为,也构成包庇罪。
行为人冒充犯罪人将追捕人员引开的,构成窝藏罪。
特殊的包庇行为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时,不定包庇罪,定《刑法》第349条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不定包庇罪,定《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共犯
犯本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人指使他人窝藏、包庇自己的
不定罪。
无期待可能性。
5.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考点提示】
(1)本罪主观要件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本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本质都一样——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掩饰、隐瞒。
(3)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事先有无通谋。
(4)本罪也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多个行为的,如窝藏后又转移、销赃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数罪。
这里的“收购”包括买赃自用。
(5)行为人将自己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或者销售的,不另定罪。
(6)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的,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定罪,不再定本罪。
这是本罪的特别法条。
★★★
6.第316条脱逃罪
【法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点提示】
(1)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同于破坏监管秩序罪)。
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被判处缓刑、已被假释的罪犯逃脱公安机关的监督的,不构成本罪。
(2)脱逃罪是行为犯,只要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即为既遂。
(3)如果行为人确实无罪,明显是被错误关押的,其脱逃行为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这种行为可是高风险哦)。
二、普通罪名
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增了单位犯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参见法条。
【知识点运用二】
乙醉驾致人死亡。
甲受乙指使,冒充证人到公安局去作证,证明案发时开车的人是丙(因为丙不满16周岁,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
考点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第318条、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考点提示】两罪的考点都是法定不数罪并罚的和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我国与日本:
国境。
大陆与香港:
边境。
1.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时过失地造成了被组织(运送)人重伤、死亡。
这种情形属于这两罪的加重构成,不数罪并罚。
2.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两罪的加重构成,不数罪并罚,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这种情形属于本罪的加重构成,不数罪并罚,不另定为非法拘禁罪。
4.对被组织(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普通罪名
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参见法条。
【知识点运用三】
张某多次运送他人偷越边境。
在某次运送时,张某在海上碰到警方稽查。
张某怕船上的一个小孩发出声音被警方发现,竟然将该小孩掐死藏到船舱里。
应如何认定张某的行为?
考点4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26条倒卖文物罪
【法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考点提示】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2.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认定为本罪一罪。
二、普通罪名
1.故意损毁文物罪: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条竞合。
2.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不认定为本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点运用四】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同时触犯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应如何认定?
二罪之间的关系如何?
考点5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法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因强迫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第335条、336条第1款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法条】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第336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考点提示】
表5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犯罪主体
具有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人
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合法执业,不能仅通过资格考试)的人。
客观要件
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严重不负责任。
是实害犯(侵害犯),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伤残才构成犯罪。
无证执业。
要求情节严重,但不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伤残。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
诊所本身无合法手续的,也属于非法行医。
主观要件
过失
故意
二、普通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强迫卖血罪——参见法条。
考点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考点提示】特殊的犯罪对象。
行为方式包括非法猎捕和杀害。
2.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法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考点提示】盗伐:
伐别人的(未经允许);滥伐:
伐自己的,或者经过允许伐别人的(但都未经过林业管理部门允许)。
盗窃:
别人已伐倒的,或者是零星树木。
盗伐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普通罪名
污染环境罪(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参见法条。
●请注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决定罪与非罪!
考点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考点提示】
(1)选择性罪名。
(2)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3)本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也不要求毒品的来源必须非法。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5)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定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贩卖牟利的,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6)本罪的既遂。
四种形式的既遂各不相同。
【特别提示】为卖而买毒品时,并不是贩卖毒品罪的着手。
贩卖毒品罪的着手行为是“贩卖”行为。
(7)犯本罪时暴力抗拒稽查的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3条规定: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即,即使致人死亡,也只认定为本罪一罪。
(8)帮助吸食者代购毒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规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特别提示】单纯帮助吸食者购买毒品的(代购),不属于居间介绍,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他没有帮助贩毒者。
帮助贩毒者寻找、联系买方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9)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认定
前述会议纪要规定: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
2.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考点提示】如能查明毒品是用于进行其他犯罪的,则不定本罪。
【辨析】知道家里有毒品而放任毒品的存在,也构成本罪。
3.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法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考点提示】
(1)本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别条款,特别法优先。
(2)洗钱罪中针对贩卖毒品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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