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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定损专业毕业论文
汽车保险定损员的工作流程及技巧分析
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保险以及汽车保险的概述,通过保险的分类、特点、职能以及作用,我们就会对汽车保险有个大致的认识,然后从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实务以及保险理赔实务、事故查勘、事故损失确定中进一步对汽车保险加深印象,最后以PICC中国人保为例,从机动车辆理赔案例和交通事故创伤的索赔实例中,图片和实例能让我们对汽车保险定损与评估员的日常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有个最终的理解!
关键词:
汽车保险;承保;理赔;查勘;定损
鉴于汽车保险各家财险公司间有差异,本文以PICC中国人保为准,并以此公司的操作流程和日常工作进行阐述。
第一章
1、保险概论
1)风险及其类型
(1)风险的意义:
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不幸事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我们把这种无法预知的可能损失,就称之为风险。
(2)保险学中的风险:
也称危险,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是一种客观性存在的状态
2.风险是与损失相伴随的状态
3.风险是指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的状态
2)风险的组成因素:
风险有三个组成因素,分别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很多但可概括为以下三类:
自然风险因素、道德与心理风险因素、社会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条件。
例如钱物失窃、火灾、车祸和疾病等,都是造成人们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
损失是指人身伤害和伤亡及价值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减少或消失,有时也指精神上的危害。
损失既可产生于风险事故的发生,也可产生于风险的存在。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关系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因素的存在本身也可能引起损失。
因此风险因素客观存在,人们还是有可能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或避免损失。
3)风险的特性:
风险具有以下五种特性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人们只能采取风险管理办法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在当今社会,个人则面临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则面临着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总之,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处不存在。
3.莫一风险发生的偶然性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具体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
是主观意识不能事先予与准确测定的。
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源于导致任一风险事件发生的风险因素的本事具有偶然性。
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个别风险事故的发生偶然的,而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会发现,其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运用统计学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其结果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风险的规律性。
5.风险的可变性风险的发生,其后果的程度,可以随着条件的改变、人们认识的深入、治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措施的完善而发生变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的改变、人们面临的某些能源的消失,新的危险又可能产生。
4)风险的分类研究风险的分类,对于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保险的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风险的分类有很多方法,这里介绍常用的几种:
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3.按所致的环境变化因素分类,风险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4.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按风险的原因进行分类,风险一般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2、保险及其分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经济补偿机制和制度。
所谓保险,是以合理计算的风险分摊金为基础,集合多数对同等风险有取得保障需要的人,建立集中的专用基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的合同行为。
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
1.保险是以保障经济安定为目的的补偿机制,以经济损失为前提条件
2.保险是以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的互助共济关系为必要条件
3.保险的分摊金即保险费是根据一定的数理技术合理计算出来的
4.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2)保险与类似经济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1.保险与赌博、投机:
保险与投机也不同,保险包含可保风险的转移,而投机是对付不可保风险的一种办法;保险能减少风险,而投机并不减少任何风险。
2.保险与救济: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要受合同约束,而救济是施舍行为,任何一方不受拘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为前提,保险人承诺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要遵守合同条件,而救济是单方面行为。
3.保险与储蓄:
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种自主行为。
4.保险与保证: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保险与保证在民商法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
3)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素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五方面:
(1)必须以存在的不确定的风险为前提
1.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即风险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是否发生却不能确定。
2.风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即风险肯定会发生,但是于何时发生不能确定的。
3.风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即某一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造成损失有多大是无法确定的。
2)
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
保险费率的厘定必须合理
4)
保险基金的建立
1.
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
2.
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
3.
社会保障基金
4.
自保基金
(5)签订保险合同
4)有关保险名词的解释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向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相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4.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6.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7.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
8.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9.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
10.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是给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
11.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
12.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13.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介组织。
14.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机动车辆)的查勘、鉴定、估计损失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证明的人。
5)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1.社会保险:
指以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
2.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
3.政策性保险,是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2)按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保险人承担对各种保险财产及相关利益因遭受保险合同承受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
4.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以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3)按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
1.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采取自愿的方式,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建立关系的一种保险。
(4)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4.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简称共保。
(5)按所承保的风险分类按所承保的风险不同,保险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3、保险运行基本原则
保险运行中的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条件:
必须为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意义:
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2)最大诚信原则
概念:
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规定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具有射悻性
基本要求:
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3)近因原则
概念:
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与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方法:
顺推法和逆推法运用: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损失补偿原则
概念:
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意义:
是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情况范围: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方式:
现金赔付、修理修复、更换、重置。
5)权益转让原则概念:
又称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追偿权的原则。
由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
代位追偿:
又称权利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物上代位:
其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损失后,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就代位取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发生物上代位的两种情况:
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
发生推定全损
两者区别代位追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6)分摊原则概念:
是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又一原则,是指被保险人用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构成了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获得超额赔偿,在保险人之间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此金额。
条件:
必须是同一个保险标的、同样的保险利益、同样的保险风险及同样保险期间。
分摊方式:
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责任限额分摊顺序责任分摊
4、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决定的,正确认识保险的职能,首先要理解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职能可分为两类:
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基本职能:
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形态下所固定的职能,表现为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
派生职能:
分为防灾防损和融通资金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增强社会防灾防损意识,减少灾害损失
4.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5.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汽车保险概述
1、汽车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当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
同时,在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1)汽车保险的起源
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界中后期。
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治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以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2)汽车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签发最早的是汽车保险单是在1895年,当时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签发了保费为10~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
1898年,美国的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可以扩展至其他车辆互撞所造成的损失。
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具备了综合责任的条件。
1902年美国第一张汽车损失保险单问世。
1906年英国的“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成立。
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于1925年着手起草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公布实施。
新西兰于1928年采用美国马萨诸塞州强制保险。
其后英国于1931年、德国于1939年、法国于1959年相继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领域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实际上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1955年停
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知道20世纪70年代中期才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1980年,我们保险业开始复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了汽车保险业务。
1983年,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近20年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是财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汽车保险及其特点
1)汽车保险的概念
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汽车保险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汽车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
2.汽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汽车保险是一种权利义务行动
4.汽车保险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
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
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
汽车保险具有保险的所有特征。
其保险对象为汽车及其责任人。
从其保障的范围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在保险实务上,因保险标的的内容不同而赋予不同的名称。
随着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其保险标的出了最初的汽车以外,已经扩大到所有的机动车,世界许多国家至今仍沿用汽车保险的名称,而我国已经将其改称机动车辆保险。
2)汽车保险的特点
1.对象具有广泛性
2.对象具有差异性
3.保险标的具有可流动性
4.出险频率高
5.条款和费率管理具有刚性
3)汽车保险的作用
1.促进汽车工业发展,扩大对汽车的需求
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
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4.可以扩大保险利益
5.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3、汽车保险的种类
1)交强险
交强险是责任险种的一种。
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
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2)机动车损失险
机动车损失险又称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承保的汽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予以赔偿的保险。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4)车身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5)附加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于汽车有关的风险的保障要求,保险人常提供附加险供被保险人选择。
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实务
第一节
1、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流程承保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包括展业、投保、核保、签发单证、批改与续保等程序。
首先,由从事展业的人员为客户制订保险方案,个人或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保险单,协商确定保险费交付办法。
然后,经保险人审查投保单,想投保人询问有关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如果保险人接受投保,则在保险单上签章并收取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改变,或者投保人因某种原因要求更改或取消保险合同,都需要进行批改作业。
保险期满后,根据投保人意愿可以重新办理续保。
因此,一个比较完善的承保流程由6个环节组成,一个比较简单的承保流程由3个环节组成。
即:
6环节流程:
展业投保核保签发单证批改续保
3环节流程:
投保核保签发单证
1)保险展业保险展业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的服务。
保险展业是保险业务经营的第一步,展业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保险人的业务经营量。
(1)做好展业准备
(2)开展保险宣传
(3)指定保险方案保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人情况介绍
2.投保标的的风险评估
3.保险方案的总体建议
4.保险条款以及解释
5.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的确定
6.免赔额以及使用情况
7.赔偿处理的程序以及要求
8.服务体系以及承诺
9.相关附件
2、投保
投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表达缔结保险合同意愿的行为,即要约行为。
汽车保险的投保需要填写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情况、驾驶员情况、保险汽车情况、投保险种和期限、特别约定以及投保人、标的初审情况等内容。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情况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名称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地址
(2)驾驶员情况:
如驾驶员的住址、性别、年龄与婚姻状况、健康状况、驾龄、违章情况
(3)保险汽车情况
1.保险汽车有关资料:
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VIN码、车辆种类、座位/吨位、车辆颜色、初次登记年月等资料信息。
2.汽车的所有与使用情况:
该汽车所属性质的什么?
该汽车是否为分期付款购买的?
该汽车的行驶证所列明的车主是谁?
该汽车的使用性质是什么?
行驶区域如何?
(4)投保险种和期限:
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期限通常是1年。
(5)特别约定
(6)投保人签单
(7)标的初审情况
3、核保
4、签发单证
(1)检查保险单
(2)复核保险单
(3)收取保险费
(4)签发保险单证
(5)保险单证的清分与归档
5、批改批改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对其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的一种作业。
批改作业所签发的书面证明称为批单。
6、续保
(1)定义:
保险期满以后,投保人在同一保险人处继续购买汽车保险的是宜称为续保。
(2)意义:
续保是个“双赢”的活动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益处。
对投保人可享受无赔款优待;对保险人可减少展业、验车等工作,从而节约成本
(3)注意:
在汽车保险实务中,续保业务一般都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开始办理。
第二节核保
核保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所以,保险公司均十分注重对于核保工作的管理。
核保对于控制经营风险,确保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核保制度的建立核保制度建立的核心工作包括:
建立核保机构。
制定核保人员的资格与管理制度,编制核保手册。
核保的运作
(1)通常核保运作的基本流程是:
投保申请个人投保或单位投保
车辆检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填投保单标准业务三级核保二级核保一级核保出具保险单。
(2)核保的具体方式:
1.标准业务核保和非标准业务核保
2.计算机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
3.集中核保和远程核保
(3)核保的主要内容
1.审核投保单
2.验证
3.查验车辆:
根据投保单、投保单附表和车辆行驶证,对投保车俩进行实际查验。
重点车辆:
首次投保车辆;未按期续保车俩;投保三责后,又加保车损的车俩;申请增加附加险的车俩;接近报废车俩;特种车俩;重大事故后修复的车俩。
重点项目:
牌照、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颜色是否一致,是否有效年限,设备齐全性,车辆技术状况,有无受损,操纵安全性。
核定保险费率:
确定保险费率时,主要根据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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