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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该谨慎对待空白合同
【概念简介】
所谓空白合同就是先在空白合同上签章,之后再填充相应的合同内容。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双方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一方当事人再以签订合同时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对方签订空白合同,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缺乏法律知识,令对方签订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的签订方殊不知一旦签订了合同,就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在后续诉讼中,一般会难以举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相关案例】
刘某为某甲公司的职员,为推销其公司生产的一品牌摩托车,经人介绍,请在某乙商场上班的业务员杨某帮忙。
杨某满口答应,并利用手里盖过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于20XX年9月份与刘某所在的甲公司签订了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供货,货到后乙商场10日内付款,并同时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处理”。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并通知乙商场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
但乙商场的领导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权杨某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经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某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商场支付货款25万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成三人合议制仲裁庭审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过程中,乙商场辩称,杨某虽为我商场的业务员,但我方并未授权杨某与某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故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来承担,与商场无关。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虽然此案中乙商场并未授权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而杨某作为乙商场的业务员,在持有加盖了商场公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作为甲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商场已授权杨某签订合同。
所以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予以认定。
故依法裁决如下:
(一)乙商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25万元货款支付给甲公司;
(二)驳回甲公司赔偿1万元损失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在市场经济中,商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一般会在事先准备大量的空白合同,以便其销售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使用,但是这样做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风险。
销售员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其内部关系,一般不为外部交易方所知。
只要销
售员有足以使对方相信的委托资料,企业就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理。
这点也经常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销售员利用。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就需要加强对其合同的管理,将风险降到最低。
在现实生活中,因签订空白合同而上当受骗的案件大量存在。
空白合同的一方往往在交易中违背诚信信用原则,违背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单方面填充合同内容,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对方。
受害方往往无法证明合同内容不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而陷于不利的处境,承担意外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一些公司预先将相当数量该有公章的格式合同给其销售代表或销售分公司,便其与相对方签订合同。
这些销售代表往往会利用这些空白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方往往很难发现其不具有代理权或其越权代理。
因此,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都燕果律师有以下四点建议:
1、尽量避免签订空白合同,树立风险控制意识。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要谨慎,特别是在合同上不能随意留有空白。
一旦留下空白就意味着给自己留下了危险。
如果确实是没有内容需要填写,那么也应该在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
2、审查上尽到谨慎义务。
公司要对空白合同提高警惕,如果仅仅是所谓的业务员持有该有公司公章的合同,而没有其他授权文件或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企业在订立合同前一定要核查对方公司的真实情况及该业务员的代理权限,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从而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一般企业都是因为觉得有利可图就忽视了对相关事实的审查,这种心理最容易被对方利用,所以企业一定要完善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谨慎义务。
订立合同时必须有规范的手续、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样式,对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的全部过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准备,对合同内容要严格审查。
审查合同标的,合同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条款,审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审查违约责任。
3、完善合同留存制度管理。
公司要完善对合同的管理,一旦引起纠纷,合同将是极为有利的证据。
一般合同签订时就会一式多份以便各方当事人留存,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合同的保存。
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重要性等级进行不同年限的保存。
4、公司要加强对空白合同的管理和授权识别。
有些企业特别是销售行业容易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以方便业务员联络业务,这些企业尤其需要注意对自己开具的空白合同管理,防止业务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旦业务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则需要对业务员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篇三:
空白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空白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
胡律师作者:
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
企业法律顾问
对于合同而言,空白就是漏洞。
在合同中留下空白,等于把风险留给了自己。
某机械厂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派出几名推销员,到全国各地推销产品,并与每人约定按推销出的产品总额的百分比发放奖金。
推销员胡某找到在某五金公司当业务员的朋友赵某,让其帮忙推销电动机。
五金公司进货需经领导审批,最近该公司刚进了一批电动机,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是赵某以前曾请胡某办过事,此次为报答胡某,便用自己手中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胡某签了一份购买机械厂10万元电动机的买卖合同,交给胡某。
机械厂按合同规定给五金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电动机,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
五金公司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坚称未授权赵某购买这批货,拒绝收货,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机械厂则认为,合同上盖了五金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授权呢坚持要求五金公司履行合同。
见五金公司无意付款,机械厂后将五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某所持的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被视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以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因而五金公司的业务员赵某出具空白合同书,与胡某签订的电动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五金公司是被代理人,虽然赵某作为五金公司的代理人与机械厂签订合同时并无代理权,但由于五金公司内部管理不严,使机械厂可以确信他有代理权,那么赵某与机械厂所签订的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
当然,赵某滥用代理权,越权代理,不顾被代理人的利益,擅自签订电动机买卖全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他应当对因此而给五金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由空白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常有以下一些:
一些企业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钻交易对象法律知识匮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空子,蒙骗相对方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当相对方签字后,这些不实企业找借口将所有合同都掌握在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心所欲地填写对己有利的内容。
还有一些不法单位,和职工串通在一起,拿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业务介绍信四处撒后签订大量供销合同,在骗取大量的预付款后却不能供货或只能供少量的货。
当债权人到企业考察后,欺诈行为败露,企业就会以职工已被开除、解聘或该职工已自动离职为借口,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个别业务员为了牟取个人私利,在签约过程中玩偷梁换柱的把戏。
一旦对方签完空白合同,自己又私自更改合同的当事人,把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
这种企业一般没有履约能力,先期公章只是一种工具被人利用,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
对于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防范
1.慎签合同。
对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特别是合同的空白处不能随意保留。
如无内容可填,可以“此处无内容”等类似词语加批注。
合同签订好后,不
能随意地将自己保存的合同交给相对方带走,应至少保留一份合同,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2.提高警惕。
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签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
企业必须核实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单位联系方式,以及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
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3.慎重付款。
在用支票支付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开“空白支票”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人账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以任何填上其他内容的机会。
这样能有效防止业务人员将钱款转人其他企业从中牟利。
4.严格管理。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
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5.依法索赔。
注意单位与职工串通进行欺诈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合同的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当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若委托单位想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当职工持单位空白合同进行欺诈的丑行败露后,企业一般会以该职工已被解聘或该职工已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应按表见代理处理,合同成立有效,合同相对方可诉求司法机关判令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
胡律师上海地区邮箱:
hulvshi119@)
篇四:
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合同(空白双方)
合同编号:
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委托方(甲方):
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接方(乙方):
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签定地点:
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处臵项目名称:
长江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地址:
东平镇育才路6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处臵期限自20XX年10月16日至20XX年10月15日止。
二、运输处置费结算标准
1、按工程量计算的,按每立方米18元人民币计算。
2、按装车数量计算的,按每车/元人民币计算。
3、按吨位数计算的,按每吨/元人民币计算。
4、其他约定:
暂定方量为20XX方,工程完工后按时结算。
三、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乙方的规范性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及时掌握乙方的作业状况,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建筑渣土运输规范有序地开展。
2、甲方负责土方回填时的标高控制。
3、甲方提供场内足够的照明和行车通道。
4、甲方负责场内保洁和出场时车辆冲洗。
5、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地的协调管理工作,为乙方作业
提供帮助。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承运甲方委托的建筑渣土运输任务必须使用证照齐全、设备条件符合管理部门要求的车辆。
2、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处臵工程渣土项目任务。
乙方未按计划实施处臵,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指定专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指挥,确保安全作业,文明操作。
4、乙方完成工程渣土处臵作业后应保持处臵现场所周边市容环境整洁,若因处臵作业扰民、造成现场环境污染、运输途中飞扬、撒落、滴漏污染道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
1、合同付款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
2、其他约定
六、违约责任
在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经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违约责任:
1、不服从现场甲方指挥,造成土方超挖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未按时付款达一个月以上的,应每天承担所拖欠工程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直至结清所有工程款及违约金。
3、由于乙方不能按进度要求,组织土方车辆和挖土机械等原因(不包括雨季天气造成的延误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计算,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七、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方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结束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结束。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委托代理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五: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合同书(空白)
合同书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专业从事危险固体废物处置的企业,为有效防止危险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台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危险废物的数量和价格
乙方应按市环保局(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核实的数量委托甲方进行处置,数量按实结算,乙方委托甲方处置的危险废物重量以甲方的地磅称量为准。
甲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处置费(如收费标准调整,自物价部门批复执行之日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特殊危废除外)。
甲、乙双方商定的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及处置价格如下:
1、名称数量吨/年,处置价格元/公斤。
2、名称数量吨/年,处置价格元/公斤。
二、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乙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2、在甲方场地内卸货由甲方负责。
3、运输由甲方负责,每次运输数量不少于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危废进行包装,贴好危险废物标签。
2、乙方必须就所提供的危险废物向甲方出具详细的组分说明,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废物不得携带爆炸品和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并且乙方还应确保所提供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本合同所规定
的种类,否则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新的危险废物需及时处置的,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4、乙方产生危废少于合同数量的应向市环保局申报,说明减少原因并及时通知甲方。
5、在乙方场地内装货由乙方负责。
6、本合同书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危险固废处置费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伍千元整,处置费预付款不计息,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效。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付危险废物处置费未达到预付款数额的,则余额部分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三、结算方式
危险废物处置费在乙方废物转移到甲方场地后30天内结清。
四、本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的,由市环保局或相关单位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临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开户:
代表(签字):
帐号: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六:
租田合同空白
租田合同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亩租给乙方开发农业项目,投资项目由乙方自定,在自愿、平等互利、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租田给乙方后,乙方在租用田种植果树及其他作物,如有田地纠纷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租给乙方田地,租赁期限为拾伍年(15年),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租金缴纳方式:
签订合同时缴交前期__年的租金;
后期为每__年缴租一次;
租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__元计,无增值。
三、甲方租给乙方田地后,在租赁期间,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生产和经营。
在甲方的田地范围内,甲方允许乙方铺设或开凿生产所需的水渠和道路等。
四、乙方承租后,如政策变动,上级征收或征用,土地赔偿款归甲方所有,青苗赔偿及地面建筑赔偿归乙方所有,如国家征收公粮由乙方负责,国家田亩补贴归甲方所有。
五、乙方经营期内,可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经营期满结束后,乙方需把柑树头挖出清理后,土地归还甲方。
六、如有需要在田埂开路时,乙方在田埂上要有固定的设施才可以动工。
七、履行完合同期限后,如乙方还需承包,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给予乙方续租。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日起生效。
九、以上合同条款,经双方签名生效,双方不得反悔、违约。
特此合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篇七:
房屋租赁合同空白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租给乙方。
二、租赁时间暂定年。
1、从年月年月
2、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付给甲方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3、没有经过甲方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房屋主体结构。
5、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欠供水、电部门费用,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6、签定合同之前的房屋经济纠纷归甲方所有。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乙方:
年月日
篇八: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我们很多朋友的的劳动合同中都会有这样话,“可以接受公司工作生产需要,随时调整工作地点”,甚至有些朋友的合同上还会要求员工服从公司的外地调配。
可能大多数朋友对于这样的合同规则不会在意,毕竟先找到一份工作要紧,然而当公司真的要求我们进行调动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
在我们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又如何去反驳?
【案例详情】
杨某系A省肉食品总公司销售部员工,销售业绩优异。
自20XX年来,距肉食品公司800公里之外B省分公司市场连续滑坡,肉食品总公司决定调杨某于20XX年7月至B省分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针对杨某的反对意见,总公司答复: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甲方(公司)可以随时调整乙方(杨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此外,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因此,公司调整您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杨某认为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分析】
工作地点亦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的,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
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境地,从而导致企业的管理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如何通过劳动合同赋予企业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自主权,这对于企业的管理而言是比较有利的。
不可否认,企业的类似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
基于此考虑,众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可谓五花八门:
精准型约定,如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某大厦某室;
也有宽泛型约定,如北京市某区,北京市,或者全国。
除上述工作地点约定外,双方劳动合同中往往存在一个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授权条款,即:
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
更有甚者,将授权条款拟定为:
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
首先,精准型工作地点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地点必备条款的立法目的。
而宽泛型约定显然属于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司法裁判中一般认为:
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
企业不得以此类宽泛型工作地点约定为由,随意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本案中,虽然杨某与A省肉食品总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全国”,但是可以确定肉食品总公司所在地即为杨某的工作地点。
第二,针对企业可调整工作地点的授权条款,如“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
我们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企业随时调整,员工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A省肉食品总公司与杨某之间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约定即属于此类,如A省肉食品总公司按此约定而硬性调整杨某的工作地点,其结果可以说不是美妙的!
第三,关于“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劳动合同的授权而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换言之,企业在依据劳动合同的授权条款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需证明变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而仅仅一个简单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合理理由,也就是说企业需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进而证明企业依劳动合
同的授权条款调整或变动员工工作地点是合理的。
此外,企业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亦需考虑是否因此增加了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或负担、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等。
第四,如何约定工作地点和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对企业变动或调整工作地点进行授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企业不能割裂两者的关系而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对于诸如销售、导购、客服或售后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岗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除需参考上述意见外,我们认为: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N个具体的工作地点,并明确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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