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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
杜晓山
内容提要:
本文提出对可持续性小额信贷的概要理解,描述了中国小额信贷所经历的实践历程。
本文试图分析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三个阶段的发展,三大组织类型及其多样化的形式,中央政府和央行的政策演进,小额信贷项目的运作方式,目标群体的定位,项目发展规模和金融产品,可持续状况,等等。
本文对三大类型的小额信贷各自的主要问题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概括出对中国小额信贷的若干看法和可吸取的经验教训,并就项目机构的合法性、利率、模式的多样性、资金的来源、对项目的规X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有关的政策思考。
关键词:
农村金融 小额信贷 扶贫 政策演进 可持续
一、小额信贷的基本含义
从国际流行观点看,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
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而这类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特殊金融产品服务的项目或机构,追求自身财务自立和持续性目标,也构成它与一般政府或捐助机构长期补贴的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
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完善或规X的小额信贷。
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或扶持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成一体的活动。
目前,国际上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20世纪70~80年代,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这些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国有商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由非政府组织实施小额信贷项目演变成的股份制银行,以及非正规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例如信贷联盟、协会、合作社等。
经过20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10年的发展,小额信贷已经从世界的某些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
目前,就其展开的规模而言,已有达到全国规模的样板。
就其组织机构而言,有国家正规银行实施小额信贷成功的例证;有非政府组织服务于最贫困人口并实现机构自我生存双重目标的典型;有不断扩展业务的专门小额信贷机构的先锋;有专门成立特殊银行以满足特殊需求的成功典X。
尽管如此,规X和成功的小额信贷的历史还不长,成功的比例也不高,在国际社会尚属一件新生事物,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
当前,各国在如何推动小额信贷从试点到推广再到制度化发展方面仍需要积极探索,诸多的问题正有待于小额信贷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及政策制定者来回答。
二、中国小额信贷的实践
(一)概述
减缓贫困、实现小康,是中国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
在这一总体战略中,小额信贷是一种保证信贷资金到达贫困户及广大农民手中的有效工具。
1.类型。
当前,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根据项目的宗旨和目标、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可分为三大类型:
第一类,主要是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
第二类,主要是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实现2000年扶贫攻坚和新世纪扶贫任务为宗旨,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
第三类,是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的要求,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2.发展阶段。
根据我国政府扶贫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试点的初期阶段(1994年年初~1996年10月)。
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试点主要是通过上述第一大类型项目来开展活动的。
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基本上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人们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rameenBank,简称GB)式小额信贷项目在中国的可行性;以半官方或民间机构运作,并注重项目运作的规X化。
第二,项目的扩展阶段(1996年10月~2000年)。
在这一阶段,上述前两大类型的项目并行发展。
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这一金融工具来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
与此同时,人们在实施第一大类型的项目时也更注意与国际规X接轨。
第三,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阶段(2000年至今)。
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展小额信贷试验,并以可能成为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舞台。
同时,上述前两大类型的项目有了很大分化,良莠不齐。
此外,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对小额信贷表现出比以往更大的关注。
另外,大约从第二阶段开始,在某些地区,针对下岗失业低收入群体的城市小额信贷试验也开始起步,但仅仅是开始,规模有限。
(二)政策变化和合法性
最初,以解决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攻坚为主要目标的中国小额信贷项目,主要是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扶贫政策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新世纪以来,小额信贷已从扶贫扩大到为农村广大农户服务的X围。
199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明确要求贫困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而不能影响和干扰这个中心;同时,强调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和执行资金到村到户的制度以及各级党政一把手扶贫负责制度。
中央的扶贫方针和政策与“扶贫社”等小额信贷扶贫试点项目所追求的扶贫到户和保证扶贫资金的高回收率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宏观扶贫环境对“扶贫社”等小额信贷扶贫试点工作的开展和推广是极为有利的。
自那以来,贫困地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尤其对扶贫到村到户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措施力度空前提高。
1998年2月,国务院扶贫办召开全国扶贫到户工作座谈会,在这次会上,国务委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同志指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形式,应该积极试点,稳步推广。
这种形式最重要的特点是扶贫资金直接到最贫困的农户,而且到期还贷率很好,平均在95%以上。
这次会议指出,从当年开始,凡是没有进行小额信贷试点的省(区),要积极进行试点工作;已进行试点的,要逐步推广;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可以在较大X围内稳步推广。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
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并提出要“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
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肯定小额信贷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
1999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大会再次强调小额信贷扶贫的作用,中发(99)10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小额信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到户形式,要在总结经验、规X运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
1999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向贫困农户提供低息贷款时,无需农户提供抵押担保,基本的运作要求是小额短期、贷户联保、整贷零还。
中央政府在《中国农村十年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继续重申:
“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
1999年7月和2000年1月中央银行分别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推动农村信用社实验开展小额信贷活动。
2001年12月中央银行又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贷,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上述第二大类项目由于其管理效率和金融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论,导致了体制上的变化。
最初,执行国家扶贫贴息贷款的职能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转到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银行)。
这使从1997年开始的一些省(区)政府扶贫办(下设“扶贫社”)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贴息贷款的方式受到冲击,但这同时又是机遇,因为商业银行的人士开始关注“扶贫社”式小额信贷项目,这将有利于逐步建立小额信贷的监督体系和相关的制度及政策框架。
到1998年6月,国家扶贫贴息贷款全部转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政府扶贫办(下设“扶贫社”)开始从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扶贫贴息贷款,1998年下半年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迅速扩展。
1998年底,中央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人士对政府小额信贷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对政府扶贫办下设的“扶贫社”代理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贴息贷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提出非金融机构不能代理和操作小额信贷这类实质是金融活动的业务。
从1999年开始,扶贫贴息贷款全部改由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户,政府扶贫办下设的“扶贫社”围绕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户签订借贷合同、发放小额贷款等活动提供服务,然而,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却仍然在体制上和宏观政策等方面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和困境。
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动,国家扶贫贷款实际到位的时间大大推迟了。
至于第一大类项目的金融合法性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项目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尽管有些农村信用社仍显得被动。
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
(三)组织机构
中国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
1.利用双边或多边项目成立专门的机构(办公室)来管理和操作外援资金,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和规章运作。
按这样的组织机构来运作的项目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项目、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的项目、执行期间的澳大利亚开发署(AusAID)XX项目、加拿大开发署(CIDA)的XX项目等。
2.利用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来实施小额信贷扶贫。
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扶贫社”项目、XX乐施会的项目。
3.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和操作扶贫贴息贷款。
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XX省、XX省、XX省和XX自治区等的政府扶贫项目。
4.由金融机构直接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
例如,加拿大援助XX省滦平县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项目、澳大利亚援助XX项目执行期满后交到地区农业银行执行的项目,以及从2002年开始全国X围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不同组织机构实施的项目有各自的特征。
一般说来,民间机构和外援项目重视社会发展和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项目注重发展速度和规模;金融机构的项目多数注重持续性和风险控制。
(四)项目运作方法
最初,中国小额信贷项目是效仿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在随后政府推广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也是一种借鉴GB模式的项目。
与此同时,一些国际机构和双边合作项目也在不断探索其他的运作方法。
总体来讲,中国绝大多数前两类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采取连带小组方式,强调社员相互合作和监督。
典型的小组方法是:
社员自愿组成5人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组内),一般6~8个小组构建一个中心,分别选出组长和中心主任,小组成员间要互相帮助和监督,并发挥联保作用,形成自身内部的约束机制。
每周(或根据还款频率而定,可能是每旬、每半月或每月)由中心主任召集会议,内容主要是检查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款、还款、存款手续,交流经验等。
另外,目前,中国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中也有直接给个人的贷款和类似于国际“乡村银行”
(VillageBanking)形式的贷款。
此外,中国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有的仅强调信贷服务,有的则仅是综合扶贫项目的一部分,还有的则不仅提供信贷服务,而且提供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相关的其他服务。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没有专门的扶贫功能。
它的基本做法是将辖区内的农户区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再据此决定贷款的额度(从1000元到20000元不等),一般实行整贷整还制。
它实行农户信用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政策,并提出建立信用村(镇)的标准。
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联保贷款则是在国外GB模式和国内项目基础上的一种改良。
(五)目标群体特征
中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目标群体的总体上是贫困地区的贫困户,不少机构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受益群体。
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则以中等收入以上户为贷款主体。
以扶贫攻坚为宗旨、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其目标群体是有生产能力的最贫困户,这实际上是以按政府组织登记的贫困户为基本目标群体,但不十分强调以妇女为主。
例如,XX省政府推动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以登记的全体贫困户为目标对象。
大多数外援项目和中国社科院“扶贫社”项目则非常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目标群体。
金融机构的项目[例如现与地方农业银行合作的澳援XX项目和信用社与加拿大合作金融机构“帝亚鼎”(DID)合作的滦平项目]则只要求项目在贫困地区开展,并不强调目标客户一定是贫困户或贫困妇女。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的目标群体是农村所有有贷款需求并具备信用标准的全体农户,贷款者为家庭户主,一般为男性。
(六)发展规模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到1998年8月,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在全国22个省的605个县开展,发放贷款6亿元。
到1998年底,投入资金总计10多亿元。
政府项目规模较大的省(区)为XX省、XX省、XX省、XX自治区、XX省等。
据中国农业银行统计,到2001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到户贷款250亿元,余额240亿元,累计扶持贫困农户1715万户。
据统计,联合国系统执行的项目[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2NICEF)、国际农发基金(IFAD)、世界粮食计划署(WFP)、世界劳工组织(ILO)、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等项目]和世界银行(WB)项目,到1998年底在我国22个省(区)的150个县开展,资金总额约10亿元。
双边机构和民间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
澳援(AusAID)XXXX项目,资金规模1200万元;加援(CIDA)XX项目,资金规模300多万元,孟加拉乡村信托投资公司(GT)和福特基金会等支持的中国社科院“扶贫社”项目,资金规模1500万元;XX乐施会(Oxfam)的XX和XX项目,资金120万元;德国技术咨询公司(GTZ)的XX山江湖项目,资金规模60万元;加援XX滦平信用社项目,资金规模100万元。
农村信用社大规模小额信贷项目始于2002年。
当年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967亿元,年底余额754.7亿元;发放农户联保贷款475.1亿元,年底余额253.3亿元。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规模远远超过外援项目和政府主导型项目。
(七)金融行为
1.贷款产品。
大多数政府小额信贷项目,第1轮贷款额度上限为1000~2000元不等,贷款期限为1年,分期还款,还款频率为1~4周,贴息贷款年利率2.88%~7.2%,采取小组成员联保制度。
不过,政府项目改由农业银行管理后,承贷人多由妇女改为男子,贷款期改为1~3年不等,还款期也改为季度、半年或一年一还等。
多数外援和民间机构的小额信贷项目,第1轮贷款额度上限为400~1000元不等,贷款期限为3~12个月;有分期还款者,也有一次性还款者;分期还款的还款频率为1~4周,利率一般为6%~20%,绝大多数采取小组成员联保制度,但也不排除给个人贷款的项目。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根据所划定的不同信用等级(一般为3~4级),贷款额度从1000元、2000元到10000元、20000元不等。
贷款期限从几个月到1年、2年,一般为整贷整还,利率与农村信用社其他贷款大体相同。
2.储蓄产品。
目前,政府项目和绝大多数外援及民间机构的中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基本上都实行强制性储蓄,即以小组基金的形式替代抵押担保。
同时,有些项目还实行按还款频率每次存入相当于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的存款。
例如,中国社科院“扶贫社”项目规定:
每个借款人在借款时拿出贷款额的5%存入小组基金,每周每人还要在此基金中存入1元钱或贷款额度的0.1%。
加援XX项目还将存款额与贷款额挂钩,规定每轮贷款时的存贷比分别为1:
10、1:
8、1:
6或1:
4不等,依借贷额的增加而递减。
农村信用社鼓励农户储蓄,但没有小额信贷与储蓄挂钩的要求。
3.财务管理。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财务管理与它的其他贷款的财务管理没有什么大的差别,相对而言管理比较健全。
中国其他小额信贷的财会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则是逐步建立起来的。
在1996年年底以前的试点初期阶段,几乎所有项目的关注点都集中在项目开展的层次上,即集中在识别和动员贫困户,保证贷款到达贫困户手中,保证高还贷率。
当时,绝大多数项目没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没有完整或统一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没有统一的贷款质量和业务进展报表。
以扶贫和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在运作初期,大多数工作人员仅有社会发展方面的背景,而缺乏金融业务知识,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
相对而言,于1996年年底开始发放贷款的XX澳援项目,因为是由地区农业银行操作,因而具备较强的金融操作和财务管理能力,具有相对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自从1997年政府开始参与试点和推广项目以来,小额信贷项目得到了地方金融机构(一般是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帮助,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
中国社科院“扶贫社”项目通过国外小额信贷专家的培训,已经建立起相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每月完成统一的财务报表,并按国际机构“小企业教育促进项目”(SEEP)财务比率分析框架,进行财务比率分析。
4.持续性。
现在,由于我国金融实行的是利率封顶政策,因此,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小额信贷无法遵循国际上小额信贷利率需高于商业利率的原则,也无法根据理论计算的利率进行操作。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小额信贷没有持续性的目标。
目前,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中,运作规X、资产运营质量较高者,可以达到农村信用社和农户“双赢”的局面。
另外,经过几年的实践,中国先行的小额信贷试点项目已经有达到操作自负盈亏的典型。
例如,中国社科院“扶贫社”项目在3个县的试点,到1997年年底基层“扶贫社”(县、乡级)开始达到操作自负盈亏,到1998年年底各县操作自负盈亏比率即利费收入/(资金成本+操作成本)在120%~150%之间(不过,其中1个县的试点后来出现了严重的拖欠、欺诈和违纪XX问题)。
另外,由地区农业银行操作的澳援XXXX项目目前也实现了操作的自负盈亏。
这些项目是通过实行适当的利率政策、严格控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贷款质量而实现这一目标的。
三、小额信贷项目的启示和政策思考
(一)启示
从中国小额信贷项目近10年的实践和尝试看,至少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和经验教训:
1.小额信贷的生命力初步显现,不过,中型和大型小额信贷项目至今还未出现。
中国的试点项目已初步显示小额信贷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生命力。
小额信贷在我国能够服务于最贫困地区的农户和贫困户,并使绝大多数借贷户获益,一些试点项目已经达到相当规模。
只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和严格的管理,小额信贷项目能够实现相当高的还款率和信贷资金较快的周转率。
实践也证明,只要有适宜的宏观环境,目标明确,方法对头,小额信贷完全可能实现机构自身的自负盈亏和持续发展,其中一个基本的前提是项目的贷款利率一般应与商业贷款利率相当。
我国目前所有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是软贷款、存款或赠款,平均资金成本很低(一般不超过3%),而项目要达到持续性目标,实际利差一般应在6%~10%以上。
不过,我国所有的小额信贷项目至今还都依赖外部的技术支持,此费用没有完全打入操作成本。
2.三种类型的项目面临着各自的问题,而三者共同的问题是如何突破项目运行和财务两方面管理水平低的瓶颈制约。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历史还很短,在各方面也都不可能很成熟,还有种种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以笔者的观点,简言之,就目前阶段而言,第一类项目的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
根据政府目前的政策,这一类项目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主要是外援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不吸收社会存款,作为短期项目,可以进行有适当灵活性的收取贷款利费的运作活动,但要作为长期生存和发展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则存在金融机构合法性的问题。
在此类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资金运作机构仍然面临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在自身运营和管理方面也存在大量不完善之处;另外,这类项目本身目前也还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而规模扩大后,监管能力和项目运营质量又面临严重挑战。
这类试点项目目前仍在探索之中。
对于第二类项目,即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主要问题是没有考虑到持续性发展的目标。
它的基本目标是为实现政府扶贫任务服务,并试图解决扶贫到户和“还贷难”的问题,但它没有考虑确立项目和机构长期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和相关措施。
如果从“持续性”的标准考虑,严格地说,这类项目不能称为规X或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项目,而将其称为扶贫项目可能更合适。
另外,从这类项目的体制多变和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缺乏专职队伍建设、强调补贴利率政策等方面看,它也不具备持续性发展的目标。
基于过去我国经济工作中存在的“一放就乱、一统就死”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中问题丛生的教训,中央政府已明确这类项目的借贷关系应发生在农业银行和农户之间,而政府主导的“扶贫社”或“工作站”应为中介服务机构。
然而事实上,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目前由政府部门和农业银行联合发挥作用已是一种必然的和无可奈何的选择。
现在,政府部门和农业银行金融业务部门之间存在“两X皮”的现象,相互指责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两者能否以大局为重、协调配合,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各地的实践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然而,目前这种农业银行与政府共管小额信贷项目的体制的最要害的弊端是,两者的责、权、利关系模糊不清或不对称,且难以监控,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贷款的回收率大幅下降,造成国家资财的大量浪费和流失。
从长远看,这类项目如果不从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做出调整,将不可能保证扶贫信贷资金直接到达贫困户、贷款的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性发展这三个目标的实现。
另外,上述两类项目都普遍存在体制上的“政企不分、权责不清”和机制上的“铁饭碗”、“大锅饭”的问题,以及需要切实加强管理和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
要像国有企业改革那样,向“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方向发展,切实采取措施,做到各级人员能真正提高认识并负起责任,加强专职队伍建设,尤其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强化对操作和财务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真正解决保障政府项目操作费用的来源、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类项目的主要问题是能否主动接受和认真运作小额信贷项目并能保证项目的运营质量。
这类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系统)直接独立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以及由它们与政府机构开展的合作项目。
这类项目如果要取得成功应解决以下若干问题:
首先,要解决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应出自内心自愿和主动,不能是由于上级政府要求它们这样做而不得不做。
而且,在金融业务和产品设计及运营方面要适应目标客户的特点和要求,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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