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物业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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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物业管理合同
编号:
临时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临时物业管理合同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办公室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规约,并予以说明。
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第一买受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本规约的内容,其效力延伸至其后的房屋买受人。
4.本规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该规定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一部分是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房产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四区至
东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南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及物动词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办公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物业办公室的基本情况
组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财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理
八、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处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办公室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六)投诉影响物业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和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和修改本章程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按规定交存、办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管理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互相帮助、相亲相爱、和睦相处;
(六)租赁或转让财产时,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十一、业主行使对物业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和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交通、通风、照明、装修、环境卫生、环境遮挡等有关规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告知物业办事处、物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时,应告知物业办公室,签订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违约责任等。
因房屋装修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
16.业主或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
设计位置未预留的,应与物业处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做好防噪音和冷凝水处理。
十七、遵守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应遵守有关规定。
十九.在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不雅;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章建筑、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或丢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排放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和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物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所;
(七)利用财产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因维修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的维护。
因维修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办公室应提前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
因妨碍维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妨碍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业主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3、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需要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的,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在无法通知的,物业办公室可以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等业主的监督下,先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维护财产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限期恢复原状。
二十五、使用依法归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和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商定。
第三部分物业管理费
二十六、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建筑总面积的专有部分比例,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
业主委托物业办公室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十七、出租物业的所有权人,经承租人同意支付物业费用的,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与物业办公室结清所有费用。
二十八、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
当资金余额低于初始收款金额的30%时,应按规定进行续期。
第四部分补充规定
二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受害方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除单一所有人专有部分外,由多个或者全部所有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本条例中的“物业使用人”是指承租人和共有人。
三十二、本章程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办事处各持一份。
33.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自业主大会制定的处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附件:
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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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 物业管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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