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抵押贷款的相关问题调研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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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规范林地林木资产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2007年5月,省林业厅与省农村信用社联社联合下发《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云农信联〔2008〕38号文),2008年2月14日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又出台《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08〕42号文),在此基础上我省部分州(市)县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林木流转及林权证抵押担保贷款,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和办法。
如景谷县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抵押贷款探索中,边实践边总结,有针对性的出台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抵押的全过程及林权抵押后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二)组建机构,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省内不少州(市)、县组建机构,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普洱市景谷县根据林改配套改革的需要,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服务中心(属林业局下设的机构),该中心的成立,实现了林农到林业局办事一站式优质服务,具体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是服务中心的林业调查规划与评估办公室。
目前,中心有专业技术人员24人。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资质。
主要开展全县范围内的小面积林地林木资产评估工作。
华宁县林业局早在2004年就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抵押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林业局林政股和营林站人员组成,其中营林站具有林业规划丁级资质,由4名林业工程师负责林地、林木资源调查及评估,1名助理会计师负责核祘,1名工作人员负责材料审核及办理登记。
(三)林农、种植大户及林产企业林权抵押贷款有新进展
为破解林业融资瓶颈,顺应林业发展新形势,各州市县勇于创新,在省林业厅与省信用联社《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联社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发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我省已逐渐铺开。
截至2008年9月末,景谷县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林权证抵押贷款近10.8亿元,重点支持了该县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的生产发展。
截至2008年5月末,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在我省的8个州(市)18个县级信用社(石林、澄江、华宁、元谋、武定、砚山、思茅、景谷、镇源、巍山、永平、云龙、镇康、耿马、沧源、泸西、绿春、河口)就办了262笔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金额超过1亿元。
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搭建起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与林农、林业企业合作的平台,有效地拓宽了林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推动了金融机构贷担保方式的创新,促进了金融机构和林农、林企的共同发展,实现了“双赢”、“多赢”的目标。
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使各地企业及林农手里的“死资产”变为“活资金”。
华宁县从2004年组建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企业及部分种植大户通过抵押登记共融资2478万元,为农户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
华溪镇华溪村4社村民王家洪,今年5月用林权抵押从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用于柑橘园的水利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果园的灌溉条件,提高柑橘的果品质量和单位产量,预计2008年产果60吨,可实现收入15万元以上。
随着林权抵押贷款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农民从林权制度改革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林农高兴地说:
“想不到满山的树林变成了摇钱树和致富树”。
(四)积极探索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或人工培育的林木、或已采伐待运的木材为保险对象的一种林业保险。
从世界范围来看,北欧的森林保险比较发达。
芬兰早在1914年就开展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的数量和险种目前均有较快发展,全国有超过500万公顷的森林有森林保险保障。
我国森林保险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的种类、覆盖面、保险费率、保险的金额等还在探索过程中。
2005年4月,福建省林业厅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签署了推进福建省林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备忘录,尝试开展森林保险业务。
同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也开设森林保险业务。
目前,我省的部分市县也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森林保险业务,特别在森林火灾保险方面有一定的进展。
宁洱县林业局年交保费10万元,对全县范围内火险等级较高的20万亩林地进行火灾保险;
德化乡窝拖村坡脚组和猛泗村梁子田组林农以联户投保的方式分别对770亩和583亩林地林木进行火灾保险;
镇沅现代林业有限公司以17万元保费,为2.9万亩思茅松人工幼林投保森林火灾保险,保值861万元;
镇沅昌龙林产工业有限公司以4万元投保,为8千亩思茅松人工幼林投保森林火灾保险,保值400万元。
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实施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从而提高它们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工作的积极性。
二、我省已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抵押贷款的做法和经验
(一)地方积极出台相关的规范、办法及意见,规范林地林木资产评估及林权抵押贷款,明确了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程序,确定了管理机构,为非国有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性的支持。
景谷县在出台《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及《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基础上,成立了林权登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并严格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资产未经抵押权利人同意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二)总结经验、采取防范措施,减少贷款风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抵押贷款存在着政策、自然灾害、权属与价值的确认等风险,为使金融机构在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率降到最低,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必须是已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与经济林;
二是在抵押率上,金融部门根据林业服务中心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差别抵押率,原则上控制在评估值的50%以内;
三是在抵押物的登记上,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林权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是在资金的回收方面,对不能按期还贷的,贷款金融机构有权以采伐林木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林业管理部门可优先安排采伐计划。
(三)金融部门建立方便快捷的贷款流程。
经过近几年的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工作的开展,金融部门己有方便的快捷贷款程序及工作流程:
通过贷款申请、调查、资产评估、审查和贷款发放等便捷程序完成贷款工作。
(四)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联系会议制度。
通过这个平台,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业产业政策、林业产业发展重点、林产品市场信息及企业和林农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介绍新的金融信息、放贷情况。
共同研究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中出现的问题。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十分密切。
三、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实现一举多赢
(一)实施林权抵押贷款,解决了林业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有利于林业企业做大做强。
林业的特点是周期长,见效慢。
林业企业投资原料林基地建设,数年甚至十几年,前期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企业自有资金有限,所以做大规模较难。
有了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以先期投入形成的资源资产作抵押物申请贷款,实现滚动发展,从而把规模做大,企业做强。
(二)实施林权抵押贷款,解决林农贷款难的问题,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
林权抵押贷款促进了林产业的发展,林农收入大幅增加。
林地蕴藏着丰富的森林资源,用材林,橡胶、茶树、果树、核桃等经济林木众多,林下野生菌类、野生蔬菜和药材经济价值较高。
林权抵押贷款可以解决林农发展产业的资金需求,农民通过扩大种植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上规模、上档次、提高质量、增加效益,收入大幅增长。
因此是一项惠农富农举措。
(三)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宽资金应用渠道,创新信贷产品。
林权抵押贷款实现了信贷产品创新,拓宽了资金运用渠道。
抵押贷款在为林业产业发展、林农增收提供强大资金支持的同时,也极大地拓宽了金融部门的资金运用渠道,降低贷款的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四)有利于巩固林改成果。
林权作抵押,贷款有担保。
不仅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使森林资产成为流动资本,从而有利于巩固林改成果,为我省林业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林农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了“温饱靠耕地,致富靠山林”。
四、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全省尚未制定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或技术规程。
部分地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虽然开展多年,但全省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可以遵循,全省也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参数,相关林业经营数表也不能完全适应评估工作的需要。
(二)没有建立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更没有形成覆盖全省的评估机构网络。
由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等原因,对已完成林改的县市,由于配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林权抵押登记机构、林权交易中心尚在筹建中,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抵押登记工作无法落实,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目前,全省仅有部分县市成立相应的机构,但尚未作资质认定。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暂行规定》(财企[2006]526号)文件,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只能由丙级资质以上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虽然部分县市已成立相应机构,但县市级一般只有丁级资质,与建立覆盖全省的评估机构网络还有很大的差距。
大部分偏远山区,林权所有者拥有的林地面积不大,若要到省城甚至于更远的城市骋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一是不利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二是林农支付不起资产评估费用。
县级(丁级资质)所做的评估,按规定属违规评估。
造成了配套改革政策、机构资质与现实工作相互矛盾。
严格意义上说,资产评估应由社会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现在只能由林业部门的下设机构来启动,要全面推向社会,其过程将会很漫长。
(三)全省尚无一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
从2008年起,虽然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培训了一批评估员,但数量严重不足。
森林资源资产具有动态性、分布广阔性、多样性、差异性、效益多重性、经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除考虑一般的评估因素外,还需针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扎实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
这样的复合性人材,在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人员之中少之又少,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
(四)林权抵押贷款尚未制定出相关的政策规定,尚缺乏一套方便快捷而慎密规范的操作程序。
(五)全省抵押贷款工作尚属起步阶段,贷款数额小,一些金融机构对开展此项业务仍心存疑虑,有的态度不甚积极。
(六)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尚未形成或发育极不充分,这也影响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积极性的原因。
我省林业的改革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资本市场发育不充分、规模小、区域性强的特点。
市场交易价格受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具备可比性和可参照性。
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在有些地方,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
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
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
抵押物的变现受采伐政策的影响,处理抵押物偿还贷款仍存在较大困难。
四、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建立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并形成网络。
评估机构资质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定,并确定每一级的评估业务范围。
全省应有2-3个甲级评估单位,州(市)应有乙级评估单位,县级应有丙级评估单位和若干丁级评估单位,形成覆盖全省的评估网络。
(二)制定和发布指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评估技术规程),制定评估标准,规范评估工作。
(三)加强评估技术人员培养。
既要培养出一批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也要培养出大批评估员。
(四)政府与金融部门通过协商,联合出台有关林权抵押贷款的配套政策和简便、规范的申贷程序。
抵押贷款应由目前以信用社和农行为主扩展到所有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额由小额扩大到大宗。
(五)推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降低评估人员执业风险,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六)发展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动性。
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
二OO九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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