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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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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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单元安全检查表
矿井防治水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排查项目
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事故隐患描述
7.1
防治水技术管理
7.1.1
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
7.1.2
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
7.1.3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82条
7.1.4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水抢险物资。
《煤矿安全规程》第289条
7.1.5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
7.1.6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298条
7.1.7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301条
7.1.8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
7.1.9
煤矿防治水工程必须有经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及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0条
7.2
地面防治水
7.2.1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用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290条
7.2.2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291条
7.2.3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地面防排水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定》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92条
7.2.4
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289条
7.2.5
河道、排水沟清淤,必须保证河道泄洪沟渠畅通,严禁将矸石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
7.2.6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296条
7.3
井下防治水
7.3.1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02条
7.3.2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288条
7.3.3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
7.3.4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03条
7.3.5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
7.3.6
矿井分区隔离及防水设施: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类隔水煤柱和防水闸门(墙)。
《煤矿安全规程》第307条、第308条
7.3.7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煤矿安全规程》第306条
7.3.8
防水闸门的设计、施工、质量及检修与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第309条
7.3.9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10条
7.4
井下排水
7.4.1
矿井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7.4.1.1
排水能力: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7.4.1.2
水泵应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运转正常。
《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
7.4.1.3
管路:
必须有与矿井所需排水水泵能力、出水口直径相匹配的工作和备用的水管管路,管路不漏水,防腐良好。
《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7.4.1.4
仪表及配件:
压力表、真空表、电流表电度表齐全,指示正确,定期校验;引水装置可靠;闸板阀、逆止阀、底阀完整、动作灵活可靠。
7.4.1.5
配电设备:
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电源可靠,电动机与水泵匹配、完好,起动柜动作可靠,过流和失压保护完善,整定、接地、电阻等符合规定,电气防护合格。
《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7.4.2
主要泵房及硐室设施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并符合相关规定,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硐室设计应符合有关要求,室内地坪比大巷高0.5米,硐室和电缆沟整洁卫生。
《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第456条
7.4.3
水仓
水仓的设置、容量符合相关规定。
水仓的清理: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水仓沉淀和水沟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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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 治水 单元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