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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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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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
篇一:
股票发行制度的演变及分析
股票发行制度的演变及分析
[摘要]本文是从中国股市发展的变化入手,研究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股票发行制度由原有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对我国资本市场所带来的影响,更加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资本作为基础性资源,在配置中更应凸显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制度改革可以提供更多的优质资产,同时增加新股发行数量,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股票市场的真正市场化,促进股票市场化程度提高。
[关键词]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股票发行审批制股票发行核准制股票发行注册制
目前世界上有关国家、地区依据其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以及法律背景、文化传统不同,对股票发行监管主要采取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
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决定。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
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核准制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的体系。
一、审批制
1、背景: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逐步成长起来的。
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法规不够健全,市场各方参与者不够成熟,要求上市的企业过多且质量参差不齐,各行业、各地区发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观调控和严格审查,因而对股票发行申请采用了审批制。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审批制的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
2、定义:
指企业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发行审核直接由证监会审批通过;在股票发行方式上和股票发行定价上较多行政干预。
3、影响:
(1)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不能单靠行政办法来解决,无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2)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事项高度集中管理,减少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制约了中介机构的发育。
(3)一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虚假“包装",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影响了市场的公正。
(4)发行额度计划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发行审批中出现“寻租"现象。
在市场自律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由于审批制存在缺陷,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实行实行股票发行
核准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我国《证券法》在借鉴国际证券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股票发行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二、核准制
1、审核理念:
核准制是审批制到注册制过度的一种中间形式。
其发行审核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为核心,但以下因素决定了也要对发行人的行业、素质、内控、前景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作为是否核准的依据:
(1)上市资源的稀缺性与上市先后的导向性
(2)市场选择机制的不健全要求一定的实质性判断来保证公司质量(3)后续制裁机制的不完备、处罚力度及威慑力不够,也需要实质性判断来弥补。
2、影响:
股票发行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部门预先制定计划额度、选择和推荐企业、审批企业股票发行的行政本位,确立了由主承销商根据市场需要推荐企业,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审核表决的规范化市场原则。
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机构健全股票发行中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标准,审查发行申请是否符合这样的法规和标准,即发行人对投资者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充分、完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核准制也会在日益运用中凸显出其不足之处。
3、在核准制度下,带来的问题:
(1)过度包装:
计划上市的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就会对上市资产进行充分“包装”以调优财务数据,尽可能降低无法通过发审会的风险。
这种过度包装容易使业绩平庸并且对发展忧患的资产风险被低估,导致其上市定价违背其真实估值,伤害一些股民的利益
(2)权力寻租:
核准制度下,发行额度是采用计划管理的方式,上市就意味着“获利”,因此为了寻求更大的利益,股票的发行审批中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一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通过虚假的“包装”,骗取发行资格,影响证券市场的公正性。
(3)一级市场定价畸高:
在证券发行中监管机构起主导作用,因此成为上市性股的“隐形担保者”。
投资者也会受相关政府机构的影响下,往往对低估投资风险,因此,国内的一级市场股票发行相对容易。
而我国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对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新股发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问责缺失。
为获得高额利润为人为操作新股价格,影响股市价格的真实性。
(4)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通过合谋,超额募资: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会利用上市资格在核准制下是稀有物品,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物以稀为贵”的现象,在承销商从新股超募发行的高额承销费提成中渔利中,发行人和私募机构则在新股上市后以高价套现,从中获得利润。
4、案例分析(合规性审核与实质性审核)
bR主要业务是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新闻纸、代理发行、代理印刷和首席广告代理等服务,占02年同期主营收入的86%,而且广告代理为获得独家代理权。
为减少依赖与关联交易,拟用配股资金的2/3投资建设多媒体信息亭,其中有人值守700座,无人值守300座,信息亭主要从事配送。
并为此于02年3月成立控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员工65人。
该子公司的运作模仿某某店,预测年收入将达到1亿元以上,占02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8%。
第一次发审会要求发行人提供收入预测的依据及开展相关各类业务的经营许可情况,并披露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制作了详尽的可行性报告,用了大量模型与数据测算(主要收加盟费)。
但据了解,项目运行并不成功,3年投资5000万,建了200多个,一些功能尚未开发,02年营业额仅1000多万,其中广告收入30多万,卖设施软件占一半,从形式上审查,该项
目设有问题,但根据实质性判断,预测过于乐观。
三、注册制
1、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证监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2、定义: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3、制度改革要求:
(1)推进新股市场发行机制:
对发行人的要求更加严格,一方面,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改动。
鼓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在持股三年后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另一方面,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对审核方面同样也有要求,要求股票发行审核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同时证监会对受理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做出决定。
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2)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
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公开承诺:
①公开募集上市文件并且在上市后三年内提出相关预案②公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给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其损失。
同时,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
(3)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下,才能参与往下定价和网下配售。
在定价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4)改革新股收配方式:
引导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调整网上和网下的回拨机制和配售方式。
另外,强化股票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5)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发行人上市后,保荐机构应严格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同时需要强化新股发行过程的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信任度。
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
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
4、股票发行注册制将对中国股票市场所带来影响的分析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目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股票制度,在不同国家间根据不同的市场特点,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程度也各不相同。
以下是对我国制定的股票发行制度对我国股票市场将带来的影响。
(1)增加券商的收益: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发行,将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从而增加券商交易收入。
(2)通过制度改革让投资者去识别真正的好公司,是全球通行的做法,我们的资本市场已经有23年多的历史,投资者拥有鉴别能力。
长期来说,有利于引导资本市场走向投资市场。
(3)注册制可以缓解新股市场的市场冲击,股票发行注册制式符合市场发展规律,顺应股票票市场发展的潮流,从而缓解新股发行对市场的发展冲击。
提高市场化程度。
(4)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这意味着股票发行注册制实行以后更容易,会有一个加速下跌寻底的过程,也就是让股市市盈率与社会市盈率接轨的过程。
(5)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同时需要有钱公寓里的法律做为强大的后盾,不然没有严格的法律管理,将会使人民的利益收到巨大损失,对国家发展造成影响
四、结论
我国股票制度还没有完善,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
改革时我们所需要遵循总体原则是:
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随着市场的发展股票市场也在不断完善,同时跟上发展潮流,提高市场化程度。
另外,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真正实施还有待证券法的修改,但注册制蓝图带给资本市场的变革已经可以预期,资本市场的活力将由此得到释放。
参考文献:
[1]林采宜新股发行制度存在问题[d]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20xx年3月15日
[2]21世纪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z]20xx年11月30日
[3]新浪财经网.cn
[4]百科XX网
20xx年12月23日
篇二: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变迁
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
1、审批制: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zF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zF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
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
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我国股票发行审批制度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股票发行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发行者首先须按隶属关系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则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进行审批。
获得批准的发行申请还必须送中国证监会复审。
复审同意之后,再向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待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后,方可发行股票。
其二,这种审批制度以额度管理为核心。
额度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
从1993年起,股票的公开发行采取总量控制办法,发行额度由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共同确定。
1993、1994、1996和1997年股票发行额度分别是50亿、55亿、150亿和300亿(1995年因股市处于大熊市之中而未下达股票发行额度)。
二是额度分配。
分配的办法,开始是采取向各地区分配上市家数,再由中国证监会分配给各家额度的办法;继而改为切块下达,由各地区确定上市家数的办法;最后改成“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办法。
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
1993年,证券市场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并先后经历了行政主导的审批制和市场化方向的核准制两个阶段。
具体而言,审批制包括“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两个阶段,而核准制包括“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
一、“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
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审批制的正式确立。
在审批制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的具体情况,在宏观上制定一个当年股票发行总规模(额度或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计委,计委再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将总额度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委。
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在各自的发行规模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对企业而言,需要经历两级行政审批,即企业首先向其所在地政府或主管中央部委提交额度申请,经批准后报送证监会复审。
证监会对企业的质量、前景进行实质审查,并对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等作出安排。
额度是以股票面值计算的,在溢价发行条件下,实际筹资额远大于计划额度,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发行额度,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二、“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
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了《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推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
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在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1997年,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增加了拟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审核的程序,由证监会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预选,改变了两级行政审批下单纯由地方推荐企业的作法,开始了对企业的事前审核。
1996、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共有7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0多亿元。
三、“通道制”阶段(20xx-20xx年)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
1999年9月16日,证监会推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实施细则。
随后,证监会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构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本框架。
新的核准程序包括:
第一,省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委批准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拟发行公司与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保荐)协议,报当地证管办备案,签订协议后,每两个月上报一次辅导材料,辅导时间为期一年;第三,辅导期满,拟发行公司提出发行申请,证券公司依法予以推荐(保荐);第四,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发审委专家投票表决,最终经证监会核准后,决定其是否具有发行资格。
核准制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旨在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减少行政干预。
核准制的第一个阶段是“通道制”。
20xx年3月17日,证监会宣布取消股票发行审批制,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下的“通道制”。
20xx年3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通道制”做出了具体解释:
每家证券公司一次只能推荐一定数量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由证券公司将拟推荐企业逐一排队,按序推荐。
所推荐企业每核准一家才能再报一家,即“过会一家,递增一家”(20xx年6月24日又调整为“每公开发行一家才能再报一家”,即“发行一家,递增一家”),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拥有的通道数量最多8条,最少2条。
到20xx年1月1日“通道制”被废除时,全国83家证券公司一共拥有318条通道。
“通道制”改变了由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的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四、“保荐制”阶段(20xx年至今)
20xx年12月,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规,这是适应市场需求和深化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保荐制”起源于英国,全称是保荐代表人制度。
中国的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和上市,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分清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等四个方面。
保荐制度的重点是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度增加了由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连带责任的内容。
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两个会计年度)。
20xx年5月10日,首批共有67家证券公司、609人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五、注册制改革
我国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改革的重要关头。
证监会表示明年3月全面实行注册制。
注册制,亦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
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准确地将投资者做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不对股票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
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股票。
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的国家是注册制的代表。
其适用于制度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
与核准制相比股票发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非政府授予,这是两者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此外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
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必须完全公开公司财务信息以及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发行人仅对信息公开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投资者依据披露信息自行做出投资决策。
这种方式,毫无疑问,大大提高了新股上市的效率,同时也降低了筹资成本,使更多优秀的企业获得了发展的机会。
篇三:
股票发行制度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
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会经济关系,采用行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畅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
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权力行驶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
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合决定。
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
它一方面取消了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
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
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制度都对应于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
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
具体而言:
(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审批制在2000年以前,我国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以审批制为主,实行"额度控制",即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经过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
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
经所属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
但是发行人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
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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