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浙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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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浙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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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浙江
合同编号:
【】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监理人:
【】公司
目录
一、双方当事人3
二、工程概况3
三、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3
四、合同组成4
五、定义4
六、监理范围4
七、监理工作内容5
八、监理报酬9
九、监理人义务9
十、委托人义务12
十一、监理人权利12
十二、委托人权利14
十三、违约责任15
十四、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6
十五、争议的解决17
十六、其他18
一、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
【佟日明】
地址:
【杭州市武林路437号】
监理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
【】
总投资:
暂定人民币【】万元
三、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
3.2【】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法规及规定。
3.3本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承包合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
3.4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等。
3.5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
3.6其他【】。
四、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如下一个月没有相应的日期,则以月末日为相应日期)。
六、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
【】。
七、监理工作内容
7.1准备阶段
(1)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和设计规范,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提出优化设计意见,核实设计概算,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
(2)在施工设计图纸发给施工单位之前,进行审查签证。
(3)审查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劳力、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场及布置情况,以及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监理,并向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
(4)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令。
(6)审查汇总施工图纸数量,并按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工程数量进行列表比照,建立台帐,以便作为修订承(发)包合同变更设计等的依据。
(7)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7.2施工阶段
7.2.1控制工程质量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节点实行旁站监理,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2)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对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7.2.2质量检查
(1)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复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出监理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
(2)检查工程材料和设备:
应对建筑材料、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禁止其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
(3)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严格按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主要部位、工程主要环节的施工,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测规定,进行检验签证,并对施工质量做出评价。
(4)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格。
(5)对施工工艺、劳力组织、机电设备等提出监理意见,当发现实际操作与工艺要求不符,对施工单位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6)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各类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试验结果做出评价。
(7)监督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质量评定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8)检查工地安全及文明施工。
(9)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监督,审核度量衡的定期检验资料,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
(10)施工中发现一般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返工处理,并记入监理日志;对发生严重、重大质量事故,主持事故分析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有权否定施工单位对质量事故和返工处理的意见,责成重新研究处理方案,并报委托人。
(11)对工程的施工检查要保证不漏检,重点过程和技术复杂的过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12)督促并配合设计、施工单位搞好工程创优工作。
(13)以现场监理为主,成立工程质量监控小组,确保工程质量。
7.2.3工程进度监理
(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2)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和委托人下达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3)掌握并准确了解工程进度,如发生延误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并报告委托人。
(4)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对工程联系单提出的问题,监理应给予明确的回复意见,并报委托人批准。
(5)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有关工程进度等施工情况的书面证明。
7.2.4控制工程造价
(1)按委托人制订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做到不超验、不漏验)。
(2)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
(3)建立验工计价台账。
(4)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达标前不予验工。
(5)组织召开现场例会,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请示报告。
7.2.5变更设计和现场经济签证
(1)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初审,核实变更设计增、减数量,提出初审意见,报委托人审定,审查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通知书编制的预算书。
(2)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办理现场经济签证,计量核价,报委托人审定。
7.3竣工验收阶段:
(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监理意见。
(2)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以作为验收的依据。
(3)组织工程的初验工作,提出监理意见。
(4)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工程决算的初步审核、结算。
7.4监理工作报告:
(1)工程情况报告:
监理人每月【】日前将上月工程形象进度、主要实物工程量,施工质量情况、安全情况、施工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书报送委托人。
(2)验工报告:
监理人在每月末办理验工计价后【】日内,将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与委托人下达计划进行对照,制表并附分析说明报委托人。
(3)检查报告:
监理人在每月末将隐蔽工程检查基数,监理工程师实际检查项数,施工中质量检查情况,各种的试验报告单,到达工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质量问题的件数,验工计价台账副本报送委托人。
(4)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监理人应在【】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并及时报送事故报告,包括事故情况的描述、原因分析、处理过程及结果。
7.5其他工作:
(1)监理人应在进场后【】天内建立上墙图表(如条件允许)和工作台帐,包括但不限于监理组织机构框图、监理机构各岗位职责、工程平面图、关键部位平面或断面图、管线位置关系图和工程形象进度图、工程进度、工程月进度计划、实际进度统计对照表等。
对于监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指令、记录或资料,监理人应认真做好收发登记和统计分析,并建立控制性台帐。
(2)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3)根据委托人的指示,配合委托人/造价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尤其是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洽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现场管理工作。
(4)按规定和相关要求对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承包方的联系单进行审核把关并明确签署监理意见。
(5)负责巡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工地施工安全负监理监管责任。
(6)负责整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阶段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资料,每【】向委托人提供一次。
此项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的先决条件,监理人未能按期整理并提供完备工程资料的,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报酬。
(7)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总结和一套完整的监理资料。
(8)协助委托人办完工程决算。
八、监理报酬
8.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以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
8.2监理报酬包括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非委托人同意,本合同监理报酬不能变更。
8.3双方保证: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或其它违法行为。
8.4由于监理人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负责处理并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监理人义务
9.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等文件,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委托人指示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9.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其它单位的合法权益。
9.3监理人应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实施监理,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细则。
未经委托人代表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设备、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等实质性内容。
9.4在委托人与承包人因是否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工程量及价款的计算、工程是否已经完成等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委托人进行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出具必要的证明,签署必要的文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5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监理人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天内将全部设施、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监理人或委托人,并配合委托人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及工程竣工备案所必须的各项手续。
9.6除非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也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9.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向监理人提供的或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或项目相关的一切信息和文件资料。
9.8当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不能按合同质量、期限完成项目工作时,监理人应当及时要求承包人改正,立即通知委托人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承包人违约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协助委托人调查、追究承包人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9.9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施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理人有义务提供该不可抗力的事实依据及损害后果,并协助委托人对不可抗力的后续事宜进行处理。
9.10关于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专业齐备,技能、水平胜任本工程监理工作为原则,统一执行国家、本省(直辖市)颁布的监理规定和统一报表等。
(2)监理人必须满足监理业务不间断的需要,确定分年、分专业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
(3)为确保监理合同的正常实施,任何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报请委托人批准。
除非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间内不得更换。
(4)未经委托人批准的人员,不得在本工程中从事监理工作。
(5)监理人员临时离岗【】日(含)以上,须报请委托人同意,并安排资历相应人员补充岗位。
(6)总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在施工现场管理,每月出勤不应少于【】天,每天不应少于【】小时。
(7)若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员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监理人应提供书面证明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并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8)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以至少具有同等资质的相关人员予以更换,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9.11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遇到工程范围内、监理工作范围外的事项,如果该事项涉及到委托人的利益或工程的利益,监理人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及时报告。
9.12监理人应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保险,保险期间应与监理服务期一致。
若监理人未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承担责任。
9.13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及相关督促落实、回访工作。
9.14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9.15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程监理事宜。
十、委托人义务
10.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0.2委托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日内,向监理人提供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及有关该项目的批复文件,施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一套。
10.3除非下文有特殊规定,则委托人应当在【】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10.4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十一、监理人权利
11.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范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发布后【】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2除本合同明确约定或委托人书面授权外,监理人无权减轻或免除任何第三方对委托人的责任或义务。
任何可能对工程造价、质量或工期构成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均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批准。
对承包人呈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报告等文件的审批、回复,监理人的意见以及对承包人的指示和通知等,监理人必须先呈报委托人,经委托人批准后再发给承包人,而不得直接发予承包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1.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可抄送监理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由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十二、委托人权利
12.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12.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2.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日报、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2.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2.5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合同履约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人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委托人,不及时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及时告知整改结果的,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报酬。
12.6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同意、批准、审查,均不减免监理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3.1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的,应在委托人提出更正通知后【】(【】)日内更正,并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的百分之【】(【】%)作为违约金。
监理人在上述期间内没有更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的百分之【】(【】%)作为违约金。
(2)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全部撤离现场,监理人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天内,全部撤离现场。
监理人应当妥善保存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将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给新的监理人或委托人,并配合委托人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及工程竣工备案所必须的各项手续。
若监理人不按期撤离现场,或者拒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移交工程资料的义务,每延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替换相关人员而监理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的百分之【】(【】%)作为违约金。
(4)监理人未严格依据工程施工文件和资料对承包人上报的最终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导致审核的结算额多于承包人应得的数额,应向委托人支付超出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若承包人和委托人因结算争议引起诉讼或仲裁,并且监理人审核的结算额高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结算额,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超出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5)监理人违反保密约定,除应当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外,每违反一次还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监理报酬百分之【】(【】%)的违约金。
(6)若监理人没有合同依据擅自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监理报酬百分之【】(【】%)的违约金。
(7)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监理人还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8)本合同项下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任何款项,委托人均有权从应付给监理人的任意一笔款项中相应扣除。
13.2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四、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本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已经履行完毕监理业务止。
14.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即行终止,委托人仅须支付截止到合同终止前监理人已完工作的费用(已完工作比例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确定),而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补偿,委托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后各自仍应履行的义务。
14.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委托人可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人尚未支付的监理报酬将不再支付,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办理好相关后续手续,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进行赔偿。
十五、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的成立、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开始。
15.3本合同双方不能在一方送达书面协商通知后十(10)日内协商解决争议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5.5双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和送达条款约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和送达条款的任何约定均不影响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5.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依然有效。
十六、其他
16.1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16.2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6.3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甲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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