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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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文〔2009〕10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三明在海西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治目标
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沙溪省控监测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达90%以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二、三级支流达80%以上。
市区、县(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90%和8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二、整治任务
(一)规划先行,引导流域整治有序开展
1.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7月底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流域整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报市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重新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并予以公布。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闽江干流、沙溪两岸1公里、金溪、尤溪两岸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3.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重点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科学养殖,推动养殖业健康发展
1.鼓励生猪养殖规模发展、集约发展、有序发展。
永安、沙县、梅列、三元应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
2.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搬迁、关闭、拆除、清理重新划定后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拆除。
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对生猪散养户聚集的村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建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3.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4.闽江干流、沙溪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现有分布的应于2009年底前取缔。
引导重要库区及水源地上游水域削减网箱养殖规模。
(三)总量控制,推进工业污染减排
1.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期完成省、市下达的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
闽江干流、沙溪、金溪、尤溪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009年9月底前,所有排放以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制定氨氮减排计划并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
重点抓好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永安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氨盛化工有限公司、沙县乔丹实业有限公司、沙县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以排放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的氨氮减排。
所有制浆造纸企业特别是福建铙山纸业集团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腾荣达制浆有限公司等13家国控、省控制浆造纸企业要加快废水深度治理步伐,排放废水应按期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2.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基地。
2009年和2010年,全市组织1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
3.各县(市、区)政府应对辖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2009年底前仍未达标的应予关闭;组织开展“三同时”验收专项清理检查,提高环保验收率,2009年底前,60%未验收项目达到验收要求并通过验收,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
同时,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4.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未按期集中处理的,暂停其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审批。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必须于2009年底将污水接入沙县污水处理厂,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尼葛园)应于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泰宁工业园区、三元经济开发区、梅列经济开发区、将乐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要尽快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5.2009年底前,市经贸委应组织制定辖区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
(四)完善设施,加快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1.2009年底前,建成明溪、清流、宁化、将乐、尤溪、大田等6座污水处理厂。
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建宁污水处理厂。
已建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列东、列西、永安、泰宁、沙县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提高生活污水截污率,实现城市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确保建成一年内负荷率达60%以上,三年内达75%以上。
逐步将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沿线集镇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010年底前,沙县青洲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建成投运。
2.2009年底前,建成尤溪、建宁、泰宁、大田等4座垃圾处理场。
2010年底前,动工建设三明垃圾焚烧发电厂。
已建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改、实现达标排放。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9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河面、库区漂浮垃圾及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
2010年底前,应完成县城关、乡镇、建制村“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五)严密排查,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1.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10公里范围内(包括支流)的主要污染源,并登记造册、分类整治。
2009年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09年内启动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的建设。
2009年6月底前,建成东牙溪水源地中村乡污水处理项目。
尤溪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永安市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明溪县罗翠水库水源保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必须于2009年底完成。
2.各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2012年底前,市水利局要牵头建成碧溪第二水源。
(六)强化监管,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
1.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饮用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范围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的矿点,由各县(市、区)政府于2009年底前关闭。
禁止在沿江、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修建尾矿库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清理、绿化现有弃渣、弃土场,并取缔辖区沿江违章工程及搭建物等。
2.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
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3.2010年底前,将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范围列为保护区域。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河流湿地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划为保护区。
对已列为保护区的湿地,禁止建设影响湿地功能发挥的项目。
(七)加大整顿,规范河砂开采行为
1.全面开展各流域河砂开采及利用状况调查,摸清河砂资源储量、来砂量、规划开采量和实际开采量,摸清河砂出口量、出市量和市内实际需求量,以及河砂相关税费征管等问题。
2009年底前编制全市河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重新整合河砂开采点,划定禁采区,实行定点限量开采。
2.2009年底前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和水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
(八)合理调配,保障流域生态用水需求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9〕227号)要求,暂停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原已审批(核准)但尚未动工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收回开发权;已开工但未经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的,一律停建。
积极开展重点水电站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
2.所有水电站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于2009年底前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3.市环保局应加强对重点水电站、库区及其下游水质的监测。
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利用汛期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流域放水冲污。
一旦水质劣于生态用水要求、需要生态调水时,各水电站必须无条件服从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调度。
三、整治责任
(一)流域各级政府是本辖区流域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流域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各级政府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措施推动工作,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养殖户、企业主的利益关系,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实现社会安定稳定。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各地落实整治任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市环保局应认真履行流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整治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按要求及时向省流域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对沙溪、金溪、尤溪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的监测,加大对辖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督促制浆造纸等企业的废水达标排放,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县(市、区)政府重新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我市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2.市经贸委应督促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协调各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制定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监督各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
3.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监督落实无证开采和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矿山的关停取缔。
4.市建设局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工作的监督落实。
监督市区餐饮垃圾集中收处管理制度的落实,督促实现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督促已建污水处理厂实现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各县(市、区)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
5.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完善防护措施工作的监督落实。
6.市水利局牵头实施汛期放水冲污,监督落实河沙开采的整治,建成市区第二水源。
7.市林业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林建设和保护。
8.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督促各地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监督落实在沙溪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
9.市财政局应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好项目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牵头研究制定我市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10.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依规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予以严厉处罚。
(二)强化经济激励约束
1.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辖区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加大投入。
市财政局应牵头整合市直有关部门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上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整治。
2.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研究制定我市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3.市经贸委牵头落实省经贸委出台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优惠政策,沼气发电、畜禽粪便资源化等项目享受循环经济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市建设局牵头落实省建设厅制定的乡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业开发区污水管网建设享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同等优惠政策。
市林业局牵头落实省林业厅研究的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符合要求的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加大行政监察力度
1.市政府成立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环保、经贸、建设、国土、财政、林业、交通、水利、畜牧、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流域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市环保局、经贸委、建设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监察局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科科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流域整治日常工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月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2.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成立闽江流域三明辖区环境督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实施不间断巡查。
各县(市、区)政府应强化巡查督查,切实遏制污染反弹,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沙溪、金溪、尤溪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达标率;同时应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尤溪、永安监察机构力争2009年底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其余县(区)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必须在2010年底前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
4.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局在各重点流域交界断面及重要水源地逐步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
水质状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所在县(市、区)政府整治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5.市监察局、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不得提拔、调动;对在整治过程中失、渎职的地方领导和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分解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分解表
工作任务
整治内容
整治时限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制定流域整治计划
制定辖区流域整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报市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009.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养殖业污染整治
重新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并予以公布。
200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搬迁、关闭、拆除、清理重新划定后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在生猪散养户聚集的村庄、区域,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市环保局
永安、沙县、梅列、三元应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
2010.12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闽江干流、沙溪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现有分布的应予取缔。
2009.12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引导重要库区及水源地上游水域削减网箱养殖规模。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工业污染整治
将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2010.12
市环保局
市政府
按期完成省、市下达的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闽江干流、沙溪、金溪、尤溪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所有排放以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制定氨氮减排计划并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
2009.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所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应按期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20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基地。
2009年和2010年,全市组织1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
2010.12
市环保局市经贸委
市政府
对辖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2009年底前仍未达标的应予关闭。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组织开展“三同时”验收专项清理检查,提高环保验收率,2009年底前,60%未验收项目达到验收要求并通过验收,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必须于2009年底将污水接入沙县污水处理厂。
2009.12
沙县人民政府
市经贸委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尼葛园)应于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2010.6
永安市人民政府
市经贸委
泰宁工业园区、三元经济开发区、梅列经济开发区、将乐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要尽快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2010.12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市经贸委
组织制定辖区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
2009.12
市经贸委
市政府
生活污染治理
建成明溪、清流、宁化、将乐、尤溪、大田等6座污水处理厂。
2009.12
有关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建成建宁污水处理厂。
2010.6
建宁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列东、列西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提高生活污水截污率,实现城市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确保建成一年内负荷率达60%以上,三年内达75%以上。
2010.12
市建设局各有关污水处理厂
市政府
永安、泰宁、沙县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提高生活污水截污率,实现城市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确保建成一年内负荷率达60%以上,三年内达75%以上。
2010.12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沙县青洲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投运。
2010.12
沙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建成尤溪、建宁、泰宁、大田等4座垃圾处理场。
2009.12
有关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动工建设三明垃圾焚烧发电厂。
2010.12
市建设局
市政府
组织全面清理河面、库区漂浮垃圾及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
2009.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完成县城关、乡镇、建制村“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饮用水源保护
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10公里范围内(包括支流)的主要污染源,并登记造册、分类整治。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环保局
建成东牙溪水源地中村乡污水处理项目。
2009.6
三元区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完成尤溪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永安市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明溪县罗翠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源地整治为民办实事项目。
2009.12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交通局
建成碧溪第二水源。
2012.12
市水利局
市政府
流域生态保护
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饮用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范围禁止矿产开采,关闭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的矿点。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将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范围列为保护区域。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林业局
制定重点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200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林业局
加强河流湿地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划为保护区。
对已列为保护区的湿地,禁止建设影响湿地功能发挥的项目。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林业局
编制全市和辖区河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009.12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
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和水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
所有水电站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一旦水质劣于生态用水要求、需要生态调水时,各水电站必须无条件服从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调度。
2009.12
各电站
市水利局
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2009.12
各电站
市经贸委
加强对重点水电站、库区及其下游水质的监测。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利用汛期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流域放水冲污。
2009.12
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市政府
主题词:
环保流域整治通知
抄送:
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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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 人民政府 关于 流域 水环境 综合 整治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