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煤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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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煤机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掘进机司机)
培训备课教案
日期
地点
单位
授课人
课时
4
培训主要内容
理解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掌握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培训内容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经过长期实践,我国制定出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
即: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实施“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安全第一:
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
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
还意味着依靠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安全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的目的。
综合治理:
是指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方法。
它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
“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
整体推进:
是指贯彻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三并重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后要达到的目的。
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安全生产抓好了,以此推动煤矿各项工作。
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促效益、以安全促稳定,促进煤矿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
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
“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
“装备”是人向自然斗争的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有很高的效率。
同时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使用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国家早在1985年就提出了相关的十条标准。
这十条标准为: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以层层落实。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加到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意义是四个需要:
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
2)、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它所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二)《矿山安全法》
1、立法目的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2月9日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规范我国各类矿山开采活动一部最重要的法律。
具体地说,制定《矿山安全法》的目的在于:
1)、防止矿山事故,保护职工人身安全的需要;
2)、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3)、健全矿山安全法制的需要。
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1)、总则--共6条。
主要说明矿山安全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矿山企业必备条件,总则还规定了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和提高矿山安全水平。
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共6条,主要规定矿山基本建设的安全设施和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以及必须有与外界联系的通讯系统和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系统。
此外还规定了对矿山工程设计、施工的审批和竣工的验收制度。
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共7条,主要是对矿井开采作业的安全规定,如保安煤柱问题;对矿山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的规定;对机电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检查、维修的规定;对有毒有害物质及含氧量的控制的规定;对各种事故隐患和可能引起的各种危害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定等。
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共13条,主要是对矿山安全管理作出的各项规定,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职代会的作用;矿山职工对安全的义务和权利;工会在安全方面的职责和要求;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此外,还规定了劳动用品的发放;未成年工、女职工不得下井;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的防范措施;建立救护医疗急救组织以及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技措费用等。
5)、矿山安全监督和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矿山安全监督权、矿山管理权的行使部门及权限范围。
6)、矿山事故处理--共4条,主要规定了矿山事故的抢救、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以及对伤亡人员的抚恤和补偿、事故现场恢复生产的前提和要求。
7)、法律责任--共9条,规定了对本法的各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理,如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罪也作了明确规定。
8)、附则--共2条,规定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煤炭法》
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煤炭法共八章8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296号国务院令,予以发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动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有法可依,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2、《条例》的地位和性质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煤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和主体法规。
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武器,是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的行为规范,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法律的强制性和贯彻实施的普遍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提出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了广大煤矿职工的强烈要求和愿望,具有不可抗拒的国家强制性,对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必须认真贯彻和遵守。
3、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共五章、五十条。
包括:
总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罚则、附则。
内容丰富,涉及面很广,但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这是中国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中第一次建立的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对其违法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等。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任何煤矿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投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这一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与措施等。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这是针对我国煤矿事故多发,调查处理难度大而专门设立的法律制度。
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这一制度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
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处罚制度体现了立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这是保证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必不可少的。
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上述七项具体法律制度,各有各的位置,各有各的作用,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初步形成了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体系。
(五)《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制度的目的及意义: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04年10月18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作为一部行业技术规章,是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
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的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法规。
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不仅是管理者的任务,更是广大煤矿职工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的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法规。
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准则。
全国煤炭行业所有单位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2、《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
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内容包括:
第一篇总则、第二篇井工部分、第三篇露天部分和第四篇职业危害,共四篇20章751条,内容非常丰富。
体现了科技进步的最新研究成果,体现了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优化,体现了煤矿职工对安全与健康标准更为严格的要求,体现了在人与自然的斗争中,客观规律的统一性。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立法的目的及适应范围
目的: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2、主要内容
共有六章78条。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目的: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共24条。
三、讲述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
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和法规禁止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②必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③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④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可分为:
①刑事违法,构成犯罪;②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③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2、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的相应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触犯法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1)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
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主、附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2)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
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
民事制裁主要有: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
行政制裁有:
①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②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
3、犯罪
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
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犯罪可分为两种:
①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只有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有三个特征:
①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②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③应受惩罚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
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四、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很多。
如:
(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标准。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7)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
(8)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三节掘进机司机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对掘进机司机的基本要求具体如下:
(l)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井下工作经验,熟知井下安全基本知识,身体健康,听力视力良好,能适应掘进机司机岗位的要求。
(2)必须熟悉掘进机的性能,了解其机械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的构成,并能准确、迅速地判断、处理一般故障。
(3)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时刻注意机体和周围环境的变化,严格按煤矿“三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不得出现违章作业现象。
(5)掘进机司机不得擅自处理掘进机电气系统的故障(掘进机司机是机电工者除外)。
掘进机司机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如下:
(1)认真学习和掌握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安全指令、指示。
(2)在区(队)长、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掘进机司机工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要求,集中精力,精心操作。
(4)严格执行掘进机维修保养制度,开机前认真检查各运转部位、保护系统是否安全、灵敏,部件是否齐全,可靠.否则,不准开机。
(5)掘进机启动前要认真检查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
启动前及运转过程中,掘进机两侧及前方不得有人。
(6)掘进机启动后,司机要认真观察、监听各机械部位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
截割过程中割坏、碰倒支架(或支护)要及时进行修复。
(7)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做到文明生产,努力提高操作技能,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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