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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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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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实务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
1、案例分析2
2、《08清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2
3、结论3
第二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
1.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4
2.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符时处理原则5
3.案例一分析6
4.案例二分析7
第三部分措施项目清单计价9
1措施项目清单的性质9
2案例分析9
第四部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11
1、暂列金额11
2、暂估价12
3、总承包服务费12
4、案例分析13
第五部分价款调整14
1、价款调整原则14
2、案例一分析16
第六部分索赔18
1、索赔的程序18
2、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8
3、案例一分析19
4、案例二分析23
第一部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案例分析
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以下条文:
“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在投标时没有核对出错误,在竣工结算时发现则不予调整”。
某建筑公司为了能顺利中标,在投标时没有认真核对,但在竣工结算时发现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较大的偏差,于是向招标人提出要据实调整结算。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条文,拒绝投标人的要求。
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和纠纷。
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
2、《08清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3.1.2条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项责。
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以上案例中招标人的条款显然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3.1.2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招标人据此条款在结算对出错的清单项目不予调整是错误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4.1.3条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
3、结论
⏹清单的工程数量只是招标用的,不是竣工结算的量。
澄清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以来,很多人认为清单的量是不能改的,是投标人风险的模糊认识。
⏹按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量结算,意味着工程量增加了就多付款,量减了减付款,也就是招标人拿多少东西给多少钱,这是一个非常公平之规则,也体现了清单计价模式的优越性。
由此可以达成两点共识:
一是:
清单的量如果计算没有错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亦没有设计变更,清单的工程量就是结算的量。
二是:
如果清单的量计算有误,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发生变更,则以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做为结算量。
⏹作为招标人不能凭借自己有利的市场地位,将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责任转嫁给投标人。
⏹作为投标人,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强制性条文,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好竣工结算。
第二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1.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
✓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
✓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必须描述的内容
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
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
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
如油漆的品种:
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
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
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
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可不描述的内容:
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
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
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如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
③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
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
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除构件本身特殊要求需要指定外,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
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
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
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中,但由于标高的不同,将会导致因楼层的变化对同一项目提出多个清单项目,导致清单项目数目过多。
不同的楼层工效不一样,这样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去解决。
⏹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
如土壤类别,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②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时困难的;其次,有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2.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符时处理原则
⏹08《清单计价规范》第4.7.2条规定: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08《清单计价规范》第4.3.4条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编制投标报价时,当施工图纸与招标文件中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
当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例如:
某现浇砼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砼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中发包人变更为C30(或施工图纸中本就标注为C30)。
竣工结算时,由于C20砼与C30砼的价格不一样,应该重新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3.案例一分析
某框架结构,采用筏板基础。
工程概况:
室外地坪-2.1,筏板底标高-5.230。
因地下室为金库,图纸建筑设计说明中写明地下室底板防水采用05J1地防2。
但在基础结构施工图中没有在筏板基础底与C15砼垫层间画防水层图例。
Ø05J1地防2的做法:
1、钢筋砼结构自防水
Ø50厚C20细石砼保护层
Ø点粘350号石油沥青油毡一层
Ø二层3厚SBS改性沥青卷材防水
Ø刷基层处理剂一遍
Ø20厚1:
2水泥砂浆找平
Ø100厚C15砼垫层
Ø素土夯实
招标人提供了如下工程量清单,在项目特征中描述了挖土深度为
3.23m=(5.23+0.1-2.1)m,仅仅考虑了在基础下有100厚的C15的砼垫层,而忽略了建筑说明中关于地下室底板防水需要做防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某工程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
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1
010101003001
挖基础土方
1、土壤类别:
三类土
2、挖土深度:
3.23m
3、基础垫层底面积:
1500m2
m3
4845
在实际施工中,土方真正的挖深=5.23+0.07+0.1-2.1=3.3m(未考虑3厚的SBS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的厚度),这使土方量有原来的4845m3,增加到4950m3。
投标人抓住了招标人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同的错误,使用了不平衡报价。
投标时挖基础土方的综合单价仅11元/m3,施工时重新确定的挖基础土方新的综合单价为16元/m3。
仅挖基础土方一项,由投标时的价款53295元,增加到79200元,增加了25905元。
以上案例说明:
招标人在编制清单时对项目特征准确描述的重要性。
4.案例二分析
某工程室内均为普通现浇水磨石地面,清单工程量为100平方米,工程做法如下:
(1)18mm厚1﹕2水泥白石子磨石地面,磨光打蜡;
(2)素水泥浆结合层一道;
(3)18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干后卧玻璃分格条;
(4)素水泥浆结合层一道;
(5)60mm厚C15混凝土;
(6)150mm厚3﹕7灰土垫层;
(7)素土夯实130mm厚。
根据以上条件编制工程量清单。
垫层混凝土按现场搅拌混凝土考虑,不考虑混凝土泵送、粘土价格和风险费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过程
单位
结果
1
水磨石地面
定额12mm厚,要考虑增加6mm
m2
100.00
2
60mm厚C15砼垫层
100*0.06
m3
6.00
3
150mm厚3:
7灰土
100*0.15
m3
15.00
4
素土夯实130mm
100*0.13
m3
13.00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某工程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
综合单价
合价
1
020*********
现浇水磨石地面
1、18mm厚1﹕2水泥白石子磨石地面,磨光打蜡;
2、素水泥浆结合层一道;
3、18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干后卧玻璃分格条;
4、C15砼垫层60mm厚
5、素水泥浆结合层一道
6、150mm厚3﹕7灰土垫层;
7、素土夯实130mm厚。
m2
100
72.44
7243.5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某工程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编号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基价)
合价
综合单价组成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和利润
1
020*********
现浇水磨石地面
m2
100.00
72.44
7243.58
33.73
23.34
3.47
11.90
B1-1
素土垫层130mm厚
10m3
1.30
207.06
269.18
129
6.06
23.27
48.73
B1-2
3:
7灰土垫层150mm厚
10m3
1.50
525.74
788.61
222
219.05
10.34
74.35
B1-24
C15砼垫层60mm厚
10m3
0.60
1834.71
1100.83
386.4
1249.55
56.9
141.86
B1-40
12厚水磨石地面
100m2
1.00
4821.82
4821.82
2599.6
1044.23
262.21
915.78
B1-43*6
水磨石地面增6mm
100m2
1.00
263.14
263.14
40.8
203.34
4.5
14.5
第三部分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1措施项目清单的性质
⏹措施项目清单分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可竞争措施项目两部分。
⏹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与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列有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标准计算。
按河北省现行08计价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设项目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工项目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的系数计算。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数量发生改变,则其所对应的人工费与机械费的合计必然发生改变,则安全文明施工费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除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外,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和内容,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作变更增减。
投标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
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业主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与调整。
●对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模板等措施项目费,如果其所对应的实体项目的工程量发生改变,则对应的措施项目也要发生改变。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节能改造工程,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外墙保温与门窗更换。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脚手架工程费后填写的金额是零。
竣工结算时,投标人提出在外墙保温施工时,必须是要使用脚手架否则无法施工,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也确实搭投了脚手架,所以提出要增加脚手架的费用。
但遭到招标人的拒绝。
●招标人的理由是:
脚手架属于可竞争措施费,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报价,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业主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与调整。
案例二:
某框架结构工程,招标时钢筋砼柱的工程量200m3,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增加了6根钢筋砼柱,砼的工程量为40m3,则要在原来的模板费用的基础上增加6根钢筋砼柱所对应的模板费用。
第四部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暂列金额
(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一般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0%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
2.2
设备暂估价
2.3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其金额应包括管理费、利润
3
总承包服务费
1)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2)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
4
计日工
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
/
本页小计
/
合计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性质:
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用途:
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招标人错误的做法:
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投标总价的20%确定。
2、暂估价
⏹专业工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的专业工程。
如:
钢结构工程专业、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桩基础工程专业、防水工程专业、通风工程专业、弱电工程专业、采暖工程专业、给水排水工程专业等。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
不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投标人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Ø1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3%以内计取;
Ø2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按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4、案例分析
某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已知以下条件:
1.招标文件中对工程分包及材料、设备供应说明如下:
⑴本工程招标范围中不包括消防工程、空调工程及电梯安装工程三项,由招标人另行发包。
这三项专业工程估算价分别为:
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⑵招标人负责供应设备及钢筋(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略),设备总价1500万元,钢筋150吨,每吨钢筋3600元,均已运至施工现场。
(3)桩基础工程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为:
250万元。
2.招标人确定暂列金额为250万元,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风险以外费用及零星工作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计算标准:
⑴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的2.5%计算;
⑵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总价的0.1%计算。
根据以上条件完成“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解]
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估算总承包服务费
(200+300+100)*2.5%=15万元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总承包服务费万元(1500+150*3600/10000)*0.1%=1.55万元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某工程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暂列金额
2500000
2
专业工程暂估价
2500000
3
总承包服务费
165500
/
合计
5165500
第五部分价款调整
1、价款调整原则
⏹调整因素,不论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价款允许调整
以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偏差。
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双方其他约定。
当发生以上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价款调整的原则:
不论是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合同),价款调整应符合下列原则,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竣工结算价款=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当数量偏差率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偏差率
i=(m-n)/n×100%
式中 i:
工程量偏差率;
m:
是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按照“计价规范”和本规程规定计量确认的工程量;
n:
是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工程量。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
增加:
<=5%竣工结算价款=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竣工结算价款=投标时的综合单价*招标时工程量*1.05+
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时工程量*1.05)
减少:
>=-5%竣工结算价款=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竣工结算价款=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由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数量增减,数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数量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部分,其增加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数量变化幅度范围的,以±10%为准;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
增加:
<=10%竣工结算价款=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0%竣工结算价款=投标时的综合单价*招标时工程量*1.1+
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时工程量*1.1)
减少:
>=-10%竣工结算价款=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0%竣工结算价款=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当数量偏差和变更同时出现时,应当以第3款为准进行调整。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方法
单价变动在允许调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变。
单价变动超过允许调整幅度的,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允许调整幅度的,以±3%为准;
材料费涨幅:
涨价:
<=3%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3%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施工当月材料价格-投标时材料价格*1.03)*材料的消耗量
降价:
>-3%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3%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施工当月材料价格-投标时材料价格*0.97)*材料的消耗量
2、案例一分析
某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调整条款:
1.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价款调整执行“省规程”,约定的工程数量变化幅度为±10%;
2.由材料单价变化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执行“省规程”,约定的材料单价变化幅度为±3%。
超过±3%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
调整价格的基期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结算时价格以施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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