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八物权教案讲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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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生活中出现借贷关系时,借方找到第三人做保证,是否是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对世性、支配性、特定性、绝对性、排他性特征。
物权可具有如下效力:
1、物权对物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
他可以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标的物,任何人非经物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者加以干涉。
他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无须得到任何人的同意。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表现为对物的全面支配,如所有权,也可以表现为对物的某一方面的支配,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如学生对自己所购买的书籍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
2、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案例:
甲于2001年从乙处设定并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进行了登记,但乙又为丙设定了这块土地的抵押权,从丙处贷款。
问应如何处理?
3、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
张某租赁了李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两年。
一年后李某将房屋卖给赵某,于是赵某要求李某退出房屋,自己要求入住,问应如何处理?
(2)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甲从乙处购买住房一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产权过户登记之前,甲在房管局进行了预告登记,但后来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进行了过户登记,问对该房屋应如何处理?
(3)被法律赋予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25条、《合同法》第286条、《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船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港口规费、海难救助款项等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与其他债权,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发生在先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等均优先于担保物权。
4、物权对妨害的排除效力
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此,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三类物权请求权,即:
物之返还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但物权的保护方法不止于此。
二、物权的变动
该内容属于本学习情境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尽量多采取案例分析法、情景模拟法、角色扮演法进行教学。
因此在本知识点讲解之前,提前安排相关案例,让学生课下预习、讨论,然后在课堂上进行表演和讨论,并随堂提问相关问题,从中观察学生对案例的准备充分度。
同时以司法考试真题为例布置课后作业,检验学生学习的程度。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从物权自身来讲,是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物权变动的形态可有物权的发生、变更、转移与消灭四种。
物权的发生,又称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
原始取得即非依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
如:
对自己劳动的创造物取得最初所有权;
没收财产;
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即基于他人既存权利及权利人意志取得物权。
物权变更主要指物权内容与物权客体的变更。
物权主体变通常即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物权移转包括基于法律行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流转,如如征收、继承及无偿赠与等。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包括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与要件
事例村民甲多年生活贫困,多年居住的土坯房屋因多年风吹雨打,已经摇摇欲坠,迫不得已,只得另盖新房。
甲因盖房需要,以600元价款向想来本村邻居乙购买三根木料;
当场支付300元,双方言明次日甲付清余款拉走木料。
孰料,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突然暴发,洪水将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
试分析:
木料被冲走时谁对之拥有所有权?
物权变动因其原因不同可分为两类,即: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或动产的交付(即公示)为其要件;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事件、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判)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通常不以公示为要件,规则法律另作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尤其双方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9条、23条,我国对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要件,采用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
事例2中,当事人虽有当事人合意,但未有标的物三根木料的交付,因而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仍归乙所有。
(2)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又称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采用通行规则。
第28、29、30条分别规定:
因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不经公示即可发生物权效力,不一定为社会一般人所明知,为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物权取得人处分权往往作一定限制。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也采用公示处分要件原则。
《物权法》第31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28条至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角色扮演:
从班级中挑选几名学生,以给定材料为基础,制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分别扮演买方与卖方。
教学环节三:
根据讲授内容,对以下案例按照小组重新讨论,代表发言,教师总结,提升
案例1:
村民甲因盖房需要,以600元价格向本村村民乙购买木材三根,当场支付300元,双方商定次日甲付清余款将3根木料拉走。
孰料,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突然爆发,洪水将乙院内木料全部冲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要求乙退还已收取的300元,乙主张已将木材卖与甲,甲应将余款付清。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2:
甲与乙结婚后,因感觉房屋太小,想买大房。
于是甲与乙作为夫妻共同购买一套房屋,但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突然发现登记时只登记了甲一个人的名字,问:
该房屋产权应如何处理?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分析,动产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何区别?
教学环节四:
巩固训练本部分的内容
项目二所有权
通过组织同学讨论引入项目内容
首先以学生身边之物作为开头,引导出所有权的概念,同时让学生充分运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对所有权取得内容展开讨论,进一步在实践中掌握理论知识。
结合案例,适时引导学生讨论,讲解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取得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自权性、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恒久性。
以一名学生的课本为例,对于该课本,该名学生是否可以自己占有?
是否可以使用?
能否借给他人,然后从中收取使用费?
是否可以赠与他人?
是否可以扔到垃圾桶中?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原始取得与继承取得。
李某在其家后院发现地下有一罐金子,问其能否对这些金子拥有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此处略,后单独作为知识点)
(二)拾得遗失物
在路边发现5元钱,是否会捡?
捡到后怎么处理?
该行为为事实行为,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征收
我国国家征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对“重庆钉子户”有何认识?
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先占与添附
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属于事实行为。
添附指几个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新的财产。
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二、善意取得
丁某在某游泳池游泳时,丢失进口手表一块,后该被他人捡到,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启事,无人认领,期满拍卖。
孙某参与拍卖购得,赠给张某。
张某将表放在李某处,被黄某盗走。
黄某卖与王某。
后王某丢失,又有人捡到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招领期间,丁某、孙某、张某、李某、王某均去认领。
问:
谁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让与人为动产的占有人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让与人须具有权利的外观,这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条件。
(2)让与人无处分权。
让与人无处分权,包括根本即无处分权,也包括欠缺完整的处分权。
(3)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对价。
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或登记权利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事例2中,钱某人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对价,依法取得了该表的所有权;
而武某支付对价不相当,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所有权。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至于让与人是否善意,则在所不问。
(5)转让标的物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或交付。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物权效力。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不得主张返还;
受让人基于法律规定,有合法根据,原所有人亦不得主张不当得利或侵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这一规定区分善意受让人受让时知情与否而决定其应否承担物上原权利负担,符合诚信原则与风险分担的通行原则,合情入理。
不动产亦应依此规定精神处理。
(2)债权效力。
《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
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无处分权人应当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四)善意取得的限制
事例甲在人民公园游泳时,丢失一块进口雷达手表,后该表被人捡得,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招领,无人认领,期满拍卖。
乙参与拍卖购得,赠与丙。
丙放在丁处,被A盗走。
A卖与B。
后B丢失,又有人捡得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招领,期间,甲、乙、丙、丁、A、B均去认领。
谁应手表的所有权?
事例李某拿了一台单位替换下的无人使用的电脑回家,后单位处理全部替换下的电脑,未发现少了一台。
李某单位已忘掉,找到张某,把电脑以价格4000元卖给张某,张某同意。
年底,李某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发现,要求张某尽快返还。
张某认为既然自己已付了钱,电脑就是自己的,任何人均无权要求。
电脑的所有权应当归谁?
《物权法》第106条,一方面将善意取得客体扩张于不动产的同时,另一方面又于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但有条件的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B从小偷处购得手表,无论善意恶意、有偿无偿,均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不能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据此,对于遗失物,遗失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的,受让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不论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也不论受让人是否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只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时,遗失物权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当然,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权利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向受让人请求请求返还原物的,受让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李某拿回家的电脑最初为盗赃物,但后来可视见为单位的遗失物;
遗失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不可善意取得,因此,单位年底发现要求张某返还,张某不能取得所有权,应当返还。
结合案例及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分析几种特殊的所有权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课前预习:
每名学生试画自家住宅地图一份。
通过此练习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物权内容。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与特征
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占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特征为权利的复合型、专有权的主导型、处分的一体性、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专有权: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
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应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2、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确定;
共有权的行使、
3、成员权:
成员的管理机构和权力;
成员的管理方式
四、相邻关系
以阳光权案例为引导,引出相邻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叫“四至”?
相邻关系的情况可能会有哪些?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
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又称为相邻权。
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法律上的最小限度的调整,达到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结果,体现公平和效益的均衡。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2、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3、营缮的邻地利用权
4、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5、不可量物的侵害关系
6、相邻防险关系
(三)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和习惯
五、共有
以夫妻房产的共有为案例,引导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类型。
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并让其在课堂讨论中丰富对共有知识的认识。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指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特征为客体为同一项财产、内容包含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容
1、共有物的管理、处分或重大修缮及管理费用的负担
2、共有物的分割原则与方式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共有债权债务的承担
对外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内部关系上,除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案例分析,训练巩固
案例1.
甲经村委会、乡政府批准,获得宅基地0.25亩,并在其上建造住房3间。
后乡政府意在甲宅基地的四周办一乡办企业,便动员甲搬迁,并答应在另一块上地上给其划拨0.5亩的宅基地,甲不同意。
乡政府便在甲宅基地四周建造平房(作为生产车问和办公室),平房建造好后,正好将甲的院落包围其中,每次甲要通过厂方的人门时,门卫都要收取一定数额的通行费。
工厂正式运转后,厂方在房屋四周挖一排污沟,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渣不仅使甲家整日充满酸臭气味,而且使其房屋慢慢裂缝、塌陷,甲多次找乡政府交涉,乡政府叫答要么你搬家,我们另给你划拨宅基地,要么就维持原状。
理由是乡办企业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建房、排水,这是乡办企业的权利。
甲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其17岁的儿子乙将乡办企业的运货车车胎捅破,致乡办企业的货物无法运出,乡办企业将其起诉到法院。
思考问题:
1、乡办企业是否侵犯了甲的权利,如果侵犯,侵犯了哪些权利?
2、如果乡办企业提起诉讼时,乙已经年满18周岁,乡办企业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甲购买了房地产开发商一套商品房,在甲购买该商品房前,开发商曾以广告形式将小区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公之于众,在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中,商品房的前方设计建一个绿茵足球场,但后来开发商却在此修建了垃圾场。
甲以开发商的行为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开发商以广告不构成要约为由进行抗辩。
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
4、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前的绿茵足球场改建为垃圾场经过了城建部门的批准,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
案例2.
甲乙夫妻二人共有油画1幅,某日甲到四川出差时随手带走此画,并以6000元的价格售于丙,甲、丙二人钱货两清。
乙不知道甲已经将此画出售给丙,故乙又在西安将此画售于丁(丁以前见过此画),并约定价款为6500元。
在丁去广州取款时甲出差归来,乙方知甲将此画已经出售给丙,并且已经交付。
10日后丁携款来到西安取画,乙将此情告知丁,丁坚决不同意,要求乙交付名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在此期间,丙找到甲,要求退画退钱,理由是该画轮廓不清楚。
甲坚决不同意退画退钱。
1、乙丁之间签订的油画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有效?
2、丁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
3、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生效?
4、丙能否取得该幅油画的所有权,如果可以,其取得的依据是否为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不是,是什么?
5、如果甲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丙,丙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6、丙能否以该幅油画轮廓不清楚为由要求退画退款,为什么?
教学环节五:
总结本专题内容,布置作业
项目三用益物权
山东哪里有金矿?
对于金矿是否可以自由探测和开采?
金矿所有权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媒体比较多的地方政府违法强征农民土地为例,并结合学生高中阶段所学有关农业知识,展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讨论。
指农业经营者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享有的进行耕作、养殖或放牧等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一)设立
1、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方式订立
让学生分别以某村民身份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身份拟定两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从而从中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订立方式。
2、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内容
1、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处置权
3、投资补偿权
(三)终止
1、承包期届满不愿继续承包的
2、承包地的收回或交回
3、土地的灭失
4、承包地的转让
5、土地征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天价地王为引导,开展本知识点的讲解,说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方式等。
试申请一块城市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定申请表等。
(一)概念与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多层次性。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上须为有偿,但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也可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
6.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性。
(二)设立
1.出让与划拨
国有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有两种方式,即出让和划拨。
2.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物权法》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
第139条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获得所营造之建筑物的所有权。
3.处分权。
4.提前收回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四)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收回该土地;
因土地灭失而消灭。
三、宅基地使用权
在讲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已经让学生绘制过自家住宅地图,农村学生在绘制的地图中所用土地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所绘制地图,让学生课堂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现状讨论。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是无偿的
4.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私人住宅之目的而对土地加以占有和使用。
对土地的利用有限制,任何人不能逾越这一目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5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须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土地所有人同意,行政审批三个步骤。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为建造住宅而使用宅基地
2.保有所建造住宅的所有权
3.有限处分权
4.被征收、征用时的补偿请求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
《物权法》第154条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地役权
试制定一份地役权使用合同。
(一)概念
指为了自己土地之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特征:
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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