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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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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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章程模板
**学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叙述制定章程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学院,英文译名为Xi'anMedical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XMU,域名。
(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
)
第三条校址设在陕西省**市,由未央校区和含光校区组成。
未央校区地址:
**市**区辛王路1号;含光校区地址:
**市含光北路74号。
学校主体在未央校区。
(依据《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的法定地址和校区分布。
)
第四条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性质。
)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面向基层,立足陕西,服务全国,开拓海外,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的办学指导思想,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叙述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基本职能。
)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发展方针,按照质量强校、人才立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思路,立足陕西,服务全国,致力于建设在西北地区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型医科大学,成为西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培训的重要基地。
(依据《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的发展定位。
)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坚持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叙述学校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
第八条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领导、支持附属医院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指导附属医院不断发展。
直属附属医院的发展应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维护和促进学校发展大局。
(叙述附属医院在学校中的地位与关系。
)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及权利义务
第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依据《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的行政归属。
)
第十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三)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据《办法》第五条。
)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依据《办法》第五条。
)
第十二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法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第十三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依据《高教法》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十五条。
)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专科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
(依据《高教法》、《办法》第七条说明教育性质与任务。
)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
(依据《高教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说明说明办学规模和招生。
)
第十六条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完善以医药为主体,临床医学为特色,医学、理学、文学、管理学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构建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
(依据《高教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说明学科建设的地位、学科设置与发展方向。
)
第十七条学校在强化医学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发展新兴应用性学科专业,探索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优化专业结构。
(依据《高教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说明专业设置和发展方向。
)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办学宗旨、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
(依据《高教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说明专业设置和调整办法。
)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逐步推行完全学分制。
(依据《高教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说明主要教学管理原则。
)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依法执行学位制度,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依据《教育法》、《高教法》、《学位条例》和《办法》第七条。
)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依据《高教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说明主要教学过程的实施及其保障。
)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培育、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科技创新的校园文化,弘扬传统医德和现代医药卫生文化,辐射区域、影响社会,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依据《办法》第四条叙述学校的文化功能。
)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叙述学校的领导体制,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行党务公开;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
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与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定和监督;学校安全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工作。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说明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依据《办法》第九条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有关规定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定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和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定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说明校长具体职权。
依据《办法》第九条和《高教法》第四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说明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说明学校处理行政工作的会议制度。
依据《办法》第九条和《高教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党性党纲党纪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党规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说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依据《办法》第七、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系、部、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
(说明学校内部设置机构的原则。
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和《高教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校务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说明学校的主要管理机构。
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下列职责:
(一)酝酿、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酝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酝酿、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五)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酝酿、审议学院、系、部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调整与设置;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说明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定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考试委员会名单;
(三)审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论文答辩;
(四)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并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七)遴选、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办法》第十一条。
)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院系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对上述职责进行初审推荐。
(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层次。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咨询、审议、推荐的专门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方面规划、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学校专业结构调整与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临床教学建设和实验实践教学建设等工作;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与方法、考试方法等改革方案;
(四)参与制定、修订、审议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政策等;
(五)评审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建设项目;
(六)审议校级教学成果及其他教学奖项、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及其他教学奖项;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政策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叙述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三、六、八条说明教代会的性质,明确教代会的地位作用。
)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七、八条和陕西省实施意见第七条说明教代会的职责权限。
)
学校各教学部门、附属医院以院(系、部)为单位,行政机关以党总支为单位,设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说明二级教代会制度,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要求,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第二、三条。
)
第三十三条中国教育工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工会的性质及其设置,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学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帮助和指导教职工与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竞赛、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
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教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说明工会的具体职权,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内容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以上叙述学校民主管理组织,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第五章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学院(系、部),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系、部)自主管理的职权和范围,发挥院(系、部)办学主体作用。
(说明学校和院系部的关系以及院系部的功能,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学院(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单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四)拟定本单位学生招生计划,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说明院系部的职责。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三十九条院(系、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院(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政治保障和组织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领导和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分会、共青团、学生会分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说明学院党组织的职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院(系、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部门党的组织负责人,主持召集党的组织会议和全体党员大会。
党总支(党委)书记和本部门党组织其他成员依据党的干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程序产生。
(说明院系部党组织会议。
依据《办法》精神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四十条院长(系、部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主持院(系、部)行政工作。
副院长(系、部副主任)、院长助理(主任助理)协助院长(系、部主任)工作并对院长(系、部主任)负责。
院(系、部)实行院(系、部)务公开,院长(系、部主任)定期向本院(系、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说明学院系部行政工作机制,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一条院(系、部)设立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院(系、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在院(系、部)职权范围内的最高决策机构。
(说明党政联席会议的性质与作用,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
涉及院(系、部)党组织职责的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院(系、部)行政职责的事项由院长(系、部主任)主持。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成员由院(系、部)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院长助理(主任助理)、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组成,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成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说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学校文件)
第四十二条院(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为院(系、部)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提供咨询,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说明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地位,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院(系、部)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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