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907809
- 上传时间:2023-04-29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4.75KB
上海政法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上海政法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政法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建。
第五条学校依据举办者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及其为学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面向社会,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努力服务国家整体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九条学校遵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二章学生
第十条 学生是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信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表达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置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的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八条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依法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党内基层民主。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九)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在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校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上海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
(二)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发展;
(四)组织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校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按照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根据其职能可设立学科建设、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其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事项;
(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战略的制订,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三)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或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作出批准授予硕(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三)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规则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听取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校内社团组织。
学校充分利用校友在学校办学中的社会资源优势,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及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授权履行职责。
党政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的办学传统与特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二级党组织、行政班子、学术分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为基本内容的治理结构。
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二级党组织领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院的议事制度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学院在学校的宏观指导下,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等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学院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人员;
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教育与发展
第五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五十三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本科、高职学历教育为辅,兼办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办学模式,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继续教育的衔接。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教育教学体制机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教育质量为立校之本,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自我发展、自我规划,推动学生自主学习,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五条学校构建全方位的思想教育体系,以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和主阵地,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融合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创新思想道德教育理念,整合资源,全员育人。
第五十六条学校致力于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
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学校重视产学研结合,利用行业资源,强化实践教学。
通过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途径,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强调教学内容与工作实务相统一,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积极推进与实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借鉴国外教育经验,组织人员互访、留学、研究、培训或讲学。
重视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条学校通过推进多层次、多元化合作项目,服务国家整体战略,承担国际合作研究,建设一系列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理论成果和思想智库,并以此推动学校的整体发展。
第六十一条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播和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章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面向社会筹措各类办学经费。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每年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学校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决算审核和审计,健全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第六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学校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七条学校资源配置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基本依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使有限资源创造最大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及人文景观建设,积极打造平安校园、数字化校园和生态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旗由校徽与校名组合而成。
旗面为白色,校徽居左上角,红色校名居中。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中间是红底六边形,有“上政”字样;
外环是“上海政法学院”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歌是《上海政法学院之歌》,薛锡祥作词,冯云生作曲。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11月19日。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章程制定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性质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政法学院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