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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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小额支付系统快速、准确、安全处理支付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各级部门,包括本行会计结算部、资金运营部、科技信息部以及小额支付系统的各级参与者(包括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会计结算部
(一)负责小额支付系统业务运行的全面管理;
(二)制定和完善小额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并针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完善系统功能;
(三)负责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的辅导、培训及检查。
二、科技信息部
(一)负责管理小额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
络、安全专用设备等),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对小额支付系统设备、网络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恢复方案,并保证备份设备随时启动运行;
(三)负责配置系统运行参数,备份业务数据,设置、监测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等;
(四)负责小额支付系统程序优化、升级及行号表的维护。
三、资金运营部
(一)负责小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运行管理,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
(二)负责监测系统运行状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严格履行报告制度;
(三)负责其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管理,实时查询清算账户在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恰当的进行圈存资金的设置和调整,确保清算资金的充足与适当;
(四)负责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协调、处理异常小额支付业务,及时查询、处理系统无法自动清分的小额支付来账业务;
(六)负责参与者小额支付业务的汇差资金清算及账务核对。
四、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
(一)负责实时接收、发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负责小额支付系统日间及日终信息管理。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本行科技信息部须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资金运营部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须设置业务主管、操作员(录入员和复核员)岗位。
业务主管、录入员和复核员禁止相互兼任。
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技信息部
系统管理员岗:
负责系统安装和日常维护、排除系统故障、配置系统运行参数以及数据备份等工作;负责系统应用软件的升级和优化。
二、资金运营部
业务主管岗:
负责登录CCPC;负责前置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前置机用户管理以及密押管理;负责设置业务参数、圈存资金,监控资金头寸;负责对部门的录入员和复核员进行管理;负责业务授权工作,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的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岗:
由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支付业务操作。
三、参与者
业务主管岗:
对录入员和复核员进行管理;负责业务授权工作,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的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岗:
由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支付业务操作。
第五条本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审核、确定辖内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及申报工作。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七条参与者业务操作人员应在各自规定的权限内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临时离岗,必须签退。
第八条业务操作人员轮岗或调离时,业务主管应对原业务操作员的业务权限进行删除或修改,取消其处理小额支付业务处理权限。
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删除或修改原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权限。
第九条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维护时,应有业务人员在场,修改内容应作现场记录。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条参与者可通过系统发送小额支付往账、接收小额支付来账及处理各信息类报文;非参与者只能通过系统接收小额支付来账。
第十一条参与者发送普通、定期贷记往账业务后,如发现异常情况或业务处理状态长时间处于待发送状态,严禁使用综合业务系统“当日抹账交易”或其他冲正交易,冲正该笔业务,也不得重复发送。
应及时联系本行资金运营部或科技信息部,待查证确为发送失败后,方可再次发送。
第十二条参与者发送往账业务后,录入柜员必须实时查询业务处理状态,只有业务处理状态为“已自动记账”,方可确认发送业务已成功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者发起定期贷记业务前,必须与付款人签订协议,获得付款人授权;参与者发起定期借记业务前,必须组织收款人、付款人、付款人开户行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四条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的管理
一、查询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更改有据”;查复工作必须坚持“有查必复、复必详尽、查复有据”。
二、查询者对本行发起或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或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应在当日或不迟于下一工作日的上午按规定发送查询信息。
三、查复者收到查询书后,应查明情况和原因,经业务主管授权后,在当日或不迟于下一工作日的上午,按原始汇划凭证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
严禁参与者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四、对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业务主管审核后,立
即按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小额支付系统撤销业务管理
一、小额支付业务撤销分为行内撤销与非行内撤销,如支付业务尚未打包发送,可进行行内撤销;如支付业务已打包发送,但尚未轧差清算,可进行非行内撤销。
二、参与者撤销支付业务(包括行内撤销与非行内撤销)时,必须向本行资金运营部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出撤销申请指令。
若需撤销业务已经城市处理中心或国家处理中心双边轧差,则不能撤销。
第十六条小额支付系统止付业务管理
一、小额支付业务止付仅针对普通借记业务和定期借记业务。
二、发送普通或定期借记业务信息后,只有在未收到接收行返回回执前,方可发送停止付款申请。
第十七条小额支付系统冲正业务管理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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