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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当事人个人整理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陈立峰
会谈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技能和职业技巧(艺术)。
律师的所有业务,不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一般都是以会谈的方式开始。
目前关于律师执业技巧的研究重心主要倾向于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技术,而往往忽略了律师与委托人会谈技巧的研究,特别是初次会谈技巧的研究更是无人问津。
然而,作为律师后续工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有其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主要在于通过会谈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包括:
案情、委托人对案件的评价以及所希望采取的解决方式(由于委托人咨询或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此,且律师一般会在会谈过程中给出一些解决案件的建议,因此委托人一般只需对律师所给出的多个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即可)等。
律师与委托人的初次会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会谈前的准备(Pre-interviewPreparation)
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律所应当设接待室(处),并且在接待室(处)聘请秘书。
其他委托人的资料应该干净地整理(绝对不能放在办公桌上,否则委托人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保密承诺,产生怀疑)。
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2、欢迎委托人
委托人到达律所后,尽量不要让他在接待室等待,如果等待无法避免,应该向他说明原因,并说明需要等多长时间。
同时,必须避免让委托人为找律师的办公室而无所适从,因此此时其应当得到秘书的帮助。
委托人应当由秘书引入律师的办公室,当然,最好是由律师亲自去迎接。
如果委托人由秘书引入,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是必须遵守的,如:
起身(委托人进来之前,律师往往都是坐着的)、握手、自我介绍(应该是最基本的情况:
姓名、学历和职位等)。
如果该委托人是律所的新顾客,应该向其了解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以及律所今后的业务带来很多方便。
3、律师费
中国人往往忌讳在见面一开始就谈钱,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在会谈前不就律师费进行协商,今后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且容易产生很多矛盾。
此时需要明确的问题其实是很多的,主要包括:
(1)计费方式:
计时收费,即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作为计算单位;计件收费,即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固定收费:
即律师与委托人在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约定收取的律师费。
(2)收费方式:
提前收费,即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前预收律师费或有委托人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预付款),在法律服务提供结束后再交纳余款;阶段收费,即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分阶段收费;终了收费,即等法律服务提供完毕(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并收费;比例收费,即涉及财产标的就按争议标的收取律师费。
4、保密问题
律师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就必然要了解委托人的一些隐私,为了缓解委托人的顾虑,律师必须在会谈正式开始前向委托人说明:
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守隐私,因此,委托人可以放心陈述案情。
5、陪同人员
有些委托人喜欢由亲属或朋友陪同去律所与律师进行会谈,有陪同人员一起参加会谈可以减轻委托人会谈时的心理压力,让会谈顺利进行。
但是,有的场合下陪同人员是不适合参加会谈的,比如青少年案件,家长参加会谈会让会谈的气氛变得压抑,妨碍青少年对案情的陈述。
二会谈(Interview)
1、开始会谈
会谈应当以开放式问题作为开始,比如:
我能为你做些什么?
我怎样才帮你解决你的问题?
或者用预测性的问题来猜测委托人是在什么法律领域有了麻烦,如:
我想是你的婚姻出了问题,是吗?
在开始会谈时,必须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不要顺便打断委托人陈述案情,第二是当委托人因为害羞或者紧张而无法继续陈述时,律师必须通过鼓励或者提问的方式来帮助委托人继续陈述。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委托人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为了后续的会谈部分能顺利进行,律师需要精心设计开始会谈的方式以估计委托人的文化背景。
2、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
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的能力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给与委托人充足的时间来陈述案情(因为从心里学来说,人将自己的事情陈述给他人必然存在一些顾及,因此委托人必须有充足才能陈述清楚案情),并应当允许委托人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语言是一种习惯,改变表达方式会让委托人无法陈述清楚案情)。
在倾听陈述的过程中,需要做记录,因为作为外行人,委托人不会明白案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律师需要通过纪录来甄别各种信息以及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
律师在倾听委托人陈述时应当与其进行目光交流,并经常鼓励委托人继续陈述,以此让委托人感到,律师对委托人陈述的内容很感兴趣。
鼓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简单的提问,如:
然后呢?
另一种是用肢体语言,如点头,或者是简单的语言,如:
我明白、我理解。
有时,律师因为处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在委托人陈述完之前便能预知案情并甚至立即可以提出解决方案。
即便这样,律师也不应打断陈述,这会让委托人感到,律师是在敷衍自己。
同时,案件之间再相似也会有一些区别的,虽然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但是听完委托人的陈述或许能开阔律师的视野。
3、显示对委托人的同情
人情味在会谈中必不可少,为了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的良好代理关系,律师在会谈中应当充分表达对委托人处境的理解和对案情的高度兴趣。
同时,律师应当尽量避免表达自己对案情的评价性理解,以建立起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从而让其更多的得到倾诉。
如果你在展示自己非凡的专业能力同时展示出你的人情味,你会得到委托人的推崇,这样对扩展你的业务及其有益,因为委托人选择律师一般是经人推荐的,只有兼具专业知识和人情味的律师才会被委托人推荐给其他人。
4询问案情
会见时,当事人完全由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他或许相信这些信息会有损他的自尊,对他的案件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向矛盾或者透露这些信息是不合时宜或不道德的,此外透露一起曾使其受过创伤的时间,总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
律师询问案情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区别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二是询问律师认为重要而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三是探知委托人所提供信息背后隐含的问题。
询问的方式由三种:
一是一般性提问,该类问题委托人可以自由回答,律师并没有预期从这些问题从必然获得信息,因此也无须对如何回答问题进行指导,如然后发生了什么?
(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一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答非所问,脱离案情,且浪费时间。
)二是指导性提问,这类问题的答案是限定的,如你当时戴什么颜色的帽子?
(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二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会有别讯问的感觉,同时,委托人往往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过分夸大,并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三是一般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回答是自由的,律师也往往能得到有用的信息(这类问题主要针对上述的第三个目的,缺点是问题需要精心设计,设计不好,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如,你为什么要开车去呢?
5、提出建议
委托人聘请律师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因此,会谈中,律师必然要就案件的解决提出建议。
这时,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在法律上所涉及的领域、案件的形势以及可以选择的几个解决方式。
律师一般只需对案件所涉法律进行大致介绍即可,而无需进行滔滔不绝的解释,因为委托人既不会理解这些法律,也不会关心这些法律,其关心的只是怎样处理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和利益。
如果你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只知甚少,应当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把案件转交给同一律所中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千万不能外行人充内行。
这不但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律师和律所的形象。
给委托人提建议要求很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更不能过于自信和盲目乐观。
同时,律师应当细致分析委托人解决案件的不利因素,并培养成一种接纳委托人任何反应的能力(有的委托人在听到律师分析自己不利因素的时候会极度惶恐、不安和紧张)。
6、计划解决方案
作为律师,应当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赚取律师费而一律建议委托人用诉讼解决问题。
事实上,很多案件采用调解、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更加符合委托人的利益。
例如,面对委托人遭遇“第三者”时,律师的第一个反应通常是:
提起重婚自诉。
一旦起诉的办法决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就会发现这种办法实际并不理想,有可能破坏两个家庭。
已经对委托人没有感情的一方因为犯重婚罪而入狱,不但无法挽回其心,而且使得其和第三者新建立的家庭遭到解体。
因此律师在提出解决方案时,应当将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告知委托人,包括时间、成本、结果等。
当然,委托人解决案件的目的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委托人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律师应当提供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如果委托人目的不在经济利益(有的委托人是为了争口气),则应当选择符合委托人目的的解决方式。
明确委托人的目的后,律师就可以通过会谈掌握的信息来设计解决案件的方案。
如果解决方案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应当用书面材料的形式交给委托人,这有利于委托人会谈后根据方案去准备相关资料以及帮助回想起被遗漏的对案件有帮助的信息。
三结束会谈(Bringtheinterviewtoanend)和会谈结束后(Aftertheinterview)
律师结束会谈前,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已经将案情陈述清楚以及对解决案件的方案是否有不明白的地方。
因为有的委托人因为紧张或者害羞而不愿或者忘记陈述一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往往对案件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假如委托人这时告知的事实完全推翻了先前的陈述,律师不应当显出生气和不耐烦地样子,应当在休息片刻后重新开始让委托人陈述案情。
最后,律师起身,并与委托人握手,送委托人到接待室,然后由秘书送其出律所,最好应当由律师亲自送其出律所(律所和律师不但要给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需要对其以礼相待)。
会谈解决后,制作一份会谈总结,列明委托人在会谈中陈述的案情、律师的建议以及一些主要注意的时间,并附上下次会谈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发送给委托人,或以电话告知。
会谈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律师精雕细琢。
会见客户
〔美〕斯蒂芬·克里格 理查德·诺伊曼著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译
一、作为问题解决方式的客户会见
客户会见的工作之所以困难,原因有二。
第一个是智力上的挑战,律师在开始对客户问题进行诊断的同时,还必须仔细地探询客户目标以及客户所知的事实。
第二个是情感上的挑战,客户此刻或许正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而律师则要和客户建立信任的纽带并帮助他。
如果你是个过分理智的人,你或许会忽视会见气氛中四处弥漫的情感因素——这主要是客户的挫败感。
如果你是个对情感比思想更为敏感的人,你或许能在会见中让客户的情感得到满足,但却会在事实挖掘过程中留下漏洞。
(与第二个错误相比,律师往往更容易犯第一个错误,并招致客户的抱怨。
)如果你正处于这两种困境中的一种,你可以通过丰富自身来提高会见水平。
正处于其中某种困境的学生,通过他人对其第一次会见的评论,往往就能更多地了解自己。
一个相关的困难是控制问题。
一般说来,在某种程度上,律师是一个诱人的职业,因为它能够为你提供去控制外部环境的机会。
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其众多工作的完成都得益于进取精神与竞争精神(例如当庭审问案件)。
控制欲与控制能力能够协助律师保持双方对会见的关注,然而,一旦运用不慎,这也能抑制客户的交流能力。
很多律师发现他们必须将自己的控制冲动转向自身,即更加注重控制自身行为,而不是控制客户的行为。
但即便是这样,律师也可能做得过火。
本能的热情与同情心是律师的有效武器。
1.律师会见客户的目的
代理客户通常起始于一次会见。
需要法律建议和法律辩护的人通过电话进行预约。
秘书会安排一个方便的时间。
同时,为了协助律师进行准备,秘书还会向客户询问会见主题。
打电话过来的人会说,“我要立一份新的遗嘱”或者“我刚刚被人起诉了”或者“我已经签订了买房合同,但现在房主却不肯卖房了”。
在会见时,来客与律师会坐下进行讨论。
如果来客对该律师比较满意,并愿意支付其工作费用,来客就成为了该律师的一名客户。
在该次会谈中,律师了解到客户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客户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目标;律师还了解到客户对该问题事实的认知情况;并试图了解到客户的个人情况。
同时,律师也给予客户一个了解律师的机会。
然后,律师和客户会就代理协议进行商讨——客户委托律师的合同——但是本文将关注会见的其他方面,尤其是事实收集方面。
以下就是律师在会见客户时所持有的目的:
(1)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个人层面,你和客户将彼此了解对方的个人情况。
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你不但要了解客户的个人情况,同时还要了解客户对该问题影响的认识。
如果通过你和客户的共同努力,双方要达成合作关系,你们需要对彼此有着深刻的了解。
如果客户对你的为人不能形成切实的感性认识,他就不会信任你。
第二个是教育层面,你将向客户解释各种事项(如果客户对此尚不知晓),诸如律师与客户间的保密义务,以及客户在解决问题中所应当或能够担任的任务。
第三个是合同层面,客户同意雇佣你并支付律师费和案件费用,作为你完成承诺事项的交换条件。
(2)了解客户的目标。
客户希望或需要做什么?
对于实现这些目标的各种方法,客户持什么态度?
(“除非还有任何其他方法可以阻止他们向河中倾倒未处理的污水,否则我想起诉。
”)
(3)了解客户所知的全部事实。
这通常占据了会见的主要部分。
(4)切实减少客户的忧虑。
就理智层面而言,客户来寻求律师的帮助是因为他们希望问题得到解决。
但就情感层面而言,他们是为了减轻忧虑而来。
即使客户并没有卷入与他人的纠纷,而是希望达成积极事项(例如立遗嘱),如果你能够说——能够诚实并谨慎地说:
“我认为,我们可以对你的财产进行整理,以便你的财产能够被你的继承人实际继承,而几乎不用缴纳财产税。
这需要做些努力,但我认为我们能够做到。
”客户将会感到十分欣慰。
大多数情况下,由于首次会见中尚存在太多的变化与未知,你甚至无法给出如此的保证。
在第一次会见客户时,你几乎绝不可能有把握说:
“如果起诉你的前雇主,我认为我们会胜诉。
”在负责任地说出类似话语之前,你需要进行大量的事实调查工作。
通常情况下,客户只要知道该律师工作能力强、负责任、招人喜欢,并且已承诺会为解决问题做一切努力时,其忧虑便会在首次会见中大幅度地减轻。
当你帮助客户获得这种感觉时,你便是在切实减少他们的忧虑。
2.会见的动力
在客户会见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以下是其隐动力:
抑制因素。
哪些因素可能会阻碍客户将他的全部想法和回忆内容都告诉你?
会见本身或许就会成为对客户的一种创伤。
承认案件已经失控,是件十分令人困窘的事情。
客户案件的细节往往涉及个人问题。
而且,即使在客户权益最终或许会被认定为合法的情况下,这类细节也往往会令客户被误认为是应当承担责任并受到谴责的人。
对于被认为可能会有损于其案件的事情,客户或许会害怕将其告诉律师。
由于你是整个法律系统的一部分,而绝大多数缺少这方面经验的客户往往没有意识到,只有在同时了解优势和劣势的情况下,你的帮助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传统上,律师往往被看作是权威人物。
客户在与律师谈话时,或许会产生学生单独会见老师时所感受到的拘束感。
这可能会导致礼节障碍:
即出于对权威人物的尊崇,当客户未能理解你的谈话内容,或认为你说错话时,他往往不敢向你提出质疑。
客户也可能会因为文化、社会、年龄或方言等方面的障碍而感到拘束。
促进因素。
哪些因素可能会促使客户向你告知尽量多的信息?
你可以与客户建立起令其感到舒适并容易信赖的关系。
而且,你可以表示出对客户的同情与尊重,而不是距离感。
你可以通过运用肢体语言和积极倾听来促进双方的交流,并且可以采用令客户感到宾至如归的方式布置办公室。
你可以向客户提出明确且逻辑清晰的问题。
肢体语言。
你已经习惯于根据人们的姿势、面部表情、眼神交流等特征“阅读”人。
尽管通过这种方式所得到的信息并不完全准确,但是,当我们揣摩他人情绪时,肢体语言似乎能够提供足够的可靠信息。
如果某人在交谈中紧盯我们的双眼,这似乎是我们正在进行严肃交谈的表示。
如果某人仰靠椅背,双臂交叉,这似乎是无聊或者不耐烦的表示;而如果某人身体坐直,双臂未交叉,则似乎是希望倾听的表示。
在我们说话时,如果有人点头,我们会认为这代表对方同意我们的观点,或至少代表“我听到你的谈论,并认同其中的主要观点”。
肢体语言在何时会传递给我们不准确的信息呢?
有时,这不过是个意外。
某人或许对我们的言论十分感兴趣,但因为过于劳累而慵懒地靠在椅背上。
有时,这是因为肢体语言在不同的文化里具有不同的含义。
例如,在一些文化中——亦包括美国某些地方的文化——在与人交谈时,直视对方双眼是粗鲁无礼的表现,而看向它处则是尊重对方的表示。
有时,客户的肢体语言可以显示出客户的感受。
有时,则无法达到这种效果。
但是,你至少可以用你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你对客户的关注与尊重。
积极倾听。
请牢记,在法律实践中,良好的倾听能力与良好的交谈能力同样重要。
一些律师在即将接触到事件核心时却转而进行其他工作,即使他们所听到的第一个重要事件实际上并非该事件的核心问题,但他们也往往会因为过于急切而对其猛然采取行动。
相反,律师此时的做法恰恰应当是放松,让客户讲述其故事,并耐心、认真地倾听。
消极倾听,是指律师仅仅坐在那里,倾听并对所闻进行思考的行为。
当然,只要客户善于讲述故事,并且有信心你会对此给予关注,这种做法也未尝不可。
积极倾听,则是指通过提问鼓励对话的行为。
这种做法确保客户的言论已对你产生了影响。
在积极倾听中,通过反馈所听到的信息,律师参与到与客户的谈话中。
例如:
客户:
我想购买一辆性能稳定且配备手动变速箱和天窗的汽车。
这辆车
必须性能稳定,因为我没有多余时间去修理厂修车,除非是一定要修的情况。
丰田牌汽车没有配备手动变速箱和天窗。
而本田牌汽车虽配备了该装置,但零售商却又缺少库存车辆。
为此,我不得不特别订购了一辆本田汽车,并交付了5000美元的定金。
两个月后,他们电话通知我车已到货。
但是,这辆车所配备的却是自动变速箱,还没有天窗。
律师:
真的?
客户:
我震惊了。
我告诉对方,这并不是我所订购的汽车。
但是,他们不
但拒绝退还定金,还要求我必须提车。
律师:
你肯定感到非常生气吧。
客户:
那当然。
我并不想要那辆车。
天窗可以帮助车辆快速降温,能够在
冬天让光线射进车内,而且让车辆显得更加宽敞。
律师:
天窗确实很不错。
客户:
而且,手动变速箱能够让开车更有趣。
律师的插话显示了律师对客户所讲情况的领会与同情,并促进客户继续讲述。
但请注意的是,在插入任何话语前律师需要等待时机。
这是因为,客户“一旦有机会讲话,往往会最先透露出最重要的信息”,因此,在客户陈述的最初一段时间内,律师应当置身事外,并让客户自行陈述。
本案例中,律师第一次切入的时间,正是第一次需要律师插入简单礼貌用语,以表示理解客户困境的时候。
在这一时刻之前,律师最好把积极倾听的方式限制在肢体语言范围内,如点头或眼神交流。
用“OK”来回应客户对痛苦事件的描述,是积极倾听的大忌:
客户:
……救护车后来送我去了医院。
或者说是别人告诉我这一切的。
我当时已经昏迷了。
律师:
OK。
医院方要求谁来签署这份同意治疗表格?
从客户的观点看,这种事情绝不是OK的。
OK可以有两种含义。
它可以是一句随意带过的过渡词,这也正是本案中律师的原意。
但它也可以表示“很好”的意味,这是许多客户所听到的含义。
当你发现自己在类似的场合下说“OK”时,你或许忘记了,客户恰恰是正在忍受所述事实后果的人。
令客户感到舒适的办公室环境。
站在客户角度进行家具布局,以求让客户向律师敞开心扉。
有些人喜欢在办公桌前与律师交谈。
另一些人则不喜欢过于正式的场合,或许两把椅子和一个小边桌就足够了(这些可以与办公桌放在同一个房间内)。
如果你不坐在大办公桌后会见客户,大多数客户都会感到更加放松——大办公桌既是物理障碍,又是权威的象征。
与客户同侧而坐——而不是坐在对面——感受参与关系,并以这种微妙的方式进行交流。
你的办公室还应当传达出职业特性。
一间到处是纸、乱糟糟的办公室表明,这位律师的工作已经失控了。
有些律师说他们“知道所有的东西都在哪里”。
但是客户会本能地对此表示怀疑。
记笔记。
虽然客户决不会对你记笔记感到介意,但是如果你能够问一句“介意我记笔记吗?
”并向客户解释记笔记是如何帮助你更好工作的话,客户或许会对此表示感激。
但是,如果你把注意力都集中在记笔记上,你将很难倾听客户的陈述(当然也将很难进行眼神交流)。
最高效的方式是,当客户陈述故事的时候尽量少记笔记,或者只写下你过后希望讨论的要点议题,然后,在客户陈述完故事,接受你的提问时,再记录下完整的笔记。
二、组织会见
如果你在会见开始之前即做准备的话,你将使会见效果更好。
会见本身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1)简短的开场白。
这是律师和客户开始彼此熟悉,并静下心来讨论案件的部分。
(2)信息收集部分。
通常是会见中持续时间最久的部分———这是你了解客户所知一切事实的部分;如果在这一部分运用认知会见技巧,这部分可细分为几个阶段:
a.开放式陈述阶段(客户讲述故事);
b.调查阶段(由你提问细节问题);
c.回顾阶段(你按自己的理解讲述故事,并让客户对其进行纠正和补充)。
(3)目标确认部分。
这是了解客户在解决手头问题时所期望达到的确切目标的部分。
(4)前期筹划部分。
在该部分,你或许会和客户讨论——通常只是试探性地讨论——解决问题的潜在策略;在纠纷案件中,这通常包括对一些能够支持客户立场的潜在方法的考量。
(5)结束部分。
这是你和客户达成会见事项的部分。
在实践中,这些部分往往会彼此重叠。
例如,某些方法测试和策略制定或许会发生在信息收集过程中。
或者,客户在会见的一开始就主动明确其目标。
只要不影响你的会见目的,这种重叠并无大碍。
1.准备
在客户进行预约时,你或许已经与其在电话中进行了简短的交谈。
或者,在一些管理出色的律师事务所中,秘书在会见前便已经探明了客户案件的问题性质。
尽管会有一些客户拒绝回答秘书的这些问题,但大多数情况下,你至少会事先对客户希望找你的原因有些模糊的感觉。
除非你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领域非常了解,否则你应当在客户到达之前查阅一下明显可能相关的法律。
如果客户说曾因盗窃罪被捕,那么你就应当查阅盗窃罪法条,并浏览相关的法律解释。
如果客户希望由你代理与麦当劳进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那么你就应当找本实务操作人员写的关于快餐业特许经营运营的书来看看。
如果客户能带来案件的相关文件,会见会更加有成效。
在事务所中,无论是谁为客户进行预约,他都应当告诉客户在会见时携带文件。
但是,客户并不善于识别文件的相关性。
因此,律师在通知客户带文件时应当尽量具体。
例如,当客户面临抵押品赎回权丧失的威胁时,应当要求其携带抵押协议,银行就该抵押品出具的所有抵押贷款承诺书,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而抵消的所有支票单,任何由银行、行政长官或律师开具的看似官方性的文件,以及客户所拥有的任何其他看似和该抵押问题相关的东西。
2.开始会见
在美国的某些地区,人们在开始讨论案件之前通常会先进行“闲谈”———就法律以外的话题进行的畅谈。
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人们的这种交流或许不过三言两语,而且仅限于客户是否需要咖啡之类的问题。
到了该讨论案件的时候,律师会说:
“您需要什么?
”
“我们来讨论一下您今天来的目的。
”
“秘书告诉我,银行将要取消您的抵押品赎回权。
您或许对此十分焦急。
我们先从何处开始?
”
话音未落,客户或许便会告诉你令他/她十分激动的事情。
例如:
“我获得了一笔钱,并希望用这笔钱为我的孙女设立信托,以帮助她支付大学院校的学费。
”
“我刚被送达了法律文书。
银行正准备取消我们的房屋抵押赎回权,并没收我们的房屋。
”
这些情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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