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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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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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合同范本
信和·东门商厦工程施工合同
合字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工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在平等互利,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承包范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按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办理竣工验收,取得合格证。
1.2工期
工期为天,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通知单为准,完工时间为年月日。
其中各阶段工程完工时间为:
(1);完工时间:
年月日
(2);完工时间:
年月日
(3);完工时间:
年月日
(4);完工时间:
年月
1.3质量等级:
合格
1.4合同价款:
(1)完成第一条1.1款所述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总承包价款计人民币(¥元)。
(2)上述工程总承包价款已包括施工准备至工程竣工验收和在规定保修期内进行保修所需的全部工程直接费、间接费、材料价差以及调试费、税金和乙方应付给土建总包方合同总价1%的工程配合管理费等全部费用。
此费用由乙方一次包定,施工期发生国家定额及计费规定调整和乙方报价的错漏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再向甲方提价。
本合同价已考虑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图纸修改部分或按甲方要求局部整改部份计价。
(3)乙方已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
该合同价中已包含了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管理、利润、税金、工程配合费等因素。
(4)本合同价中充分考虑了工期内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波动风险,它们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调整。
(5)本合同价中充分考虑了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影响施工所增加费用。
(6)本合同价中包各种试验、检验费用及提供样品、试件等费用。
(7)乙方负责办理合同备案,费用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8)由于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在合同总额5%以内,甲方不予以追加费用。
1.5承包方式
(1)按1.4条确定的合同价款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总价、包工期、包验收、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包水电等一次总价包干。
(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3)由乙方包本工程报建及竣工后负责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批文。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施工合同、合同附件
2.2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3经甲方审定施工图纸和作为合同包干价经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报价书、施工方投标承诺书。
2.4洽商、变更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第三条图纸
3.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两套,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如需要增加图纸,甲方代为加晒,加晒费用由乙方承担。
国家颁发的标准图集由乙方自理。
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若甲方代表换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盖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4.3所有涉及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的事项,及施工中关于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的确认,须经甲方代表签字及监理公司签证并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才能作为工程结算凭证。
第五条甲方责任
5.1本合同签订后二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并按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
5.2乙方应交土建总包单位1%的施工配合费,由甲方代收代交,在结算时一次结清。
5.3如乙方产品质量、工程配合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随时投诉并中止合同,乙方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5.4协调向乙方提供所需施工配合、材料保管、材料临时周转、堆放场地。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6.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若乙方代表易人,需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
第七条乙方责任
7.1负责办理工程的申报批准等有关事宜,并按批复要求完成工程任务及办理完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一切手续。
7.2合同签订后五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
7.3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做好自检工作。
7.4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按深圳市档案馆要求作好该工程的完整竣工资料。
乙方负责在整栋工程验收前取得市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验收批准使用文件。
7.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按甲方的指令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出停工或责令乙方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7.6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7.7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
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7.8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天无条件保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7.9在施工当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相应的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10负责免费提供工程各系统的操作规程、维修手册并免费培训2-3名甲方物业管理之工程系统使用人员。
7.11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
7.12必须符合甲方的总的计划安排和要求,严格遵守合同及甲方在现场提出的各阶段施工进度要求。
7.13乙方除应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外,还须执行甲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方面的检查及奖罚。
第八条延期开工
8.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
8.2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示。
经甲方盖章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工期顺延
9.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工期相应顺延。
(1)重大方案性设计变更,确实影响工期,造成工期延误。
(2)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为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3)发生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地震等的发生影响正常施工。
9.2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应将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予以审核确认、答复。
9.3非9.1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工期提前
10.1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在七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10.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施工总计划安排编制工程的施工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10.3乙方未按审定的施工计划完工致使延期竣工,每延期壹天,由乙方付给甲方违约金为人民币整。
若工期提前,则不奖不罚。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等级
1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1.2工程质量经验收未达到合格等级,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含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1.3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深圳市质量检验监督总站进行裁决,裁决费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单位和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2.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影印件或原件(影印件需盖供货单位红章)。
12.3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复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试车
14.1所有设备试车应编制试车措施方案,并经各方审查同意后进行试车,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甲方参加试车检查。
14.2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设备安装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应组织联动车试车。
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4.3因设计原因试车未达到验收要求,修改设计、拆除重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4.4因乙方施工原因试车未达到验收要求。
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的意见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5试车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5.1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只有发生重大方案性设计变更和修改,并经监理公司和甲方代表现场签证并加盖公司公章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方可进行调增或调减。
15.2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图修改增加的造价不予以考虑。
15.3因乙方原因提出设计变更,不宜增加造价。
15.4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有关条款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签字盖章为有效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15.5发生变更或设计修改后,乙方在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
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往
甲方代表核准此部分工程量后,由甲方审核此部分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
16.1乙方完成整个工程工程量的50%,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16.2所有工程完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在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交齐工程所有竣工资料。
16.3工程验收完毕并取得合格证,同时乙方需向甲方移交合格证并办理竣工结算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乙方应交土建总包单位1%的施工配合费,由甲方代收代交,在结算时一次结清。
16.4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年后无遗留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
16.5乙方认为符合支付进度款条件,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及时审批,乙方不得因工程款未支付而擅自停工。
第十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17.1本工程由乙方负责的全部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工地现场(仓库)。
其中主要设备品牌按以下要求:
必须按合同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行业标准。
材料及设备品牌清单详见合同附件:
17.2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乙方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若甲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责。
17.3全部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的验收和保管使用都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
18.1乙方不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须对原设计变更或修改,须经甲方同意并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规范和标准,须经原设计或规划审查部门批准。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修改通知单或图纸、
说明,发出的份数与原设计图相等)。
18.2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1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监理单位提出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三份),并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验收,并在验收后三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由此造成修改的费用。
19.2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时期为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通过验收日期。
19.3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十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验收完毕后乙方在十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特殊情况并经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9.4单位工程若需单独移交甲方,移交时,双方必须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以此作为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19.5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的部位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9.6竣工验收的工程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不得因甲乙双方的争议或经济纠纷而拒绝向甲方交付已竣工之工程及有关资料。
否则,按逾期交付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
20.1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工程竣工资料,甲方自收到乙方完整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20.2甲、乙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并由甲方在结算审定书上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保修
21.1保修期限:
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对本工程实行年免费保修。
21.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或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原因等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1.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1.4质保期内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21.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保修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21.6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遗留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按结算协议办理质保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争议
22.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即东门商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甲乙双方争议处理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没有争议的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违约
23.1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理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行为。
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3.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乙方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期达不到甲方要求等原因,造成合同中止,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它损失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23.3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完工致使延期竣工,每延期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为元/天,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3.4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3.5乙方未取得甲方批准擅自停工,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并赔偿损失。
23.6乙方不按期提供竣工资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3.7乙方如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结算时合同总价下浮10%,并负责无偿更换至合格为止。
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施工队伍整改至合格,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每一不合格项乙方向甲方支付0.2-2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3.8除非经双方协商合同终止,或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合同终止,否则,即使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全面履行,违约方除承担前款规定违约责任外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23.9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并签订终止或解除协议书合同)。
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3.10违约金直接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3.11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23.1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乙方拒绝将已竣工之工程交付甲方的,那么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第二十四条安全施工
24.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4.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
25.1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
若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于二日内退出现场,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识标准:
(1)六度以上的地震;
(2)六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
(3)5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4)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5)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
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26.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
甲方对灾情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26.3因29.1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
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
27.1甲方办理建筑安装工程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7.2乙方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等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7.3投保后若发生事故,乙方应做好保护现场及保险合同中应做的投保人义务内的现场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经济损失资料和估价单,双方密切配合做好索赔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28.1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部门备查。
28.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28.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施工管理
29.1违反合同不按合同的约定进场、施工、委派现场负责人、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的约定处罚,直至中止合同、清理出施工现场。
29.2违反甲方指令,不按时参加工程安全、生产、施工、例会、协调会的,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3000元。
29.3不服从甲方有关工程协调的指令和会议确定的施工计划、方案的实施,有意拖欠、扯皮,又不积极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方案、动作缓慢、执行不力。
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3000元。
29.4进场设备、材料不按规定和指定的地段堆放和成品保护不到位的,致使设备、材料丢失、损坏的,除照价陪偿外还将按合同处罚,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3000-5000元。
29.5现场安全生产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施工进度、质量,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3000-5000元。
29.6对在工地内、生活区、地段、地下室、楼层内随地大小便者,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200-500元。
29.7禁止酒后作业,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内不准喝酒、打牌、看电视、睡觉,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500元。
29.8作业场所,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所有作业人员,按规定办理作业卡,凭卡出入作业地段,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500元。
29.9严格执行材料、物物进出场制度,出场材料、物品必须在业主项目部,办理出场证,方可出场,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500元。
29.10做好现场消防、防火措施,严防火灾的发生,搭设防护架,保护好现场装修后的成品设施,违者按价赔偿,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5000元。
29.11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和严禁带易燃易爆火种到作业场所,防止火灾,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2000元。
29.12严格执行政府的法令,不得容留身份不明的人员进入和参加施工作业,违者按政府的规定处罚以外,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5000元。
第三十条其他
30.1甲方对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面持有管理权,对违反规定、规则可以发出经济处理单,一经签发即为有效,其款额在工程款中扣除。
30.2乙方必须接受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总承包单位对所有分包工程的统筹及管理责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按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履行其工程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总平面管理的义务。
30.3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要自行接表、按时间向交纳水、电费。
30.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延误本工程工期,否则,应视为乙方违约,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3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1.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均具有同等效力。
31.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产品品牌表、甲方盖章认可的图纸。
甲方(公章):
代表:
日期:
乙方(公章):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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