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员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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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员工管理制度
驻外员工管理制度
驻外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驻外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驻外联络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长期驻外业务人员适用。
第三条人员配置
1、公司根据业务地点,在各具体业务进行地点设立联络处。
2、基本设置:
业务人员一到两名,负责与客户开展业务工作,维护及开拓市场,并对联络处的办公事务处理。
3、根据各区域大小、工作量的轻重差异,公司将适当进行人员的增减。
第四条资源配置及使用
1、公司为每个联络处配置办公或住宿房屋一处,电脑一台,电话一部等相关办公用品。
2、公司配置的设备必须用做办公用途,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设备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
注意节约开支,使用费用公司实行限额报销制度,超出部分由驻外人员自行负责。
3、费用规定明细:
(1)联络处房屋租赁费用、宽带上网费用公司负责。
煤水电等日常生活费用自行负担。
(2)电话费按照每月200元报销。
超额部分自付。
1
(3)出租车费用、饭费报销均需说明事由。
联络处有公车使用的情况,需要每月上报当月公车使用公里数以及用途,由于业务工作所产生的汽油费用实报实销,因为个人事务产生的费用自付。
(4)正常交通费用公司实报实销,但需说明去往地址,所办事由。
(5)其他费用如传真、快递,检验费用等报销均需开具正规发票,说明用途。
(6)各项费用统一于每月月底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费用。
要求驻外业务人员提供正规发票,需要说明事由的费用列清明细。
第五条业务工作原则
1、驻外员工开展业务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业原材料事业部管理手册》及《工业原材料事业部项目运营作业指导书》执行,对合作企业的资质进行认真核查。
2、驻外业务人员需密切关注所驻业务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做好与所驻业务单位的业务协调工作,并且关注所涉及产品的当地市场情况以及价格情况,每周汇总资料向项目组汇报。
3、各项目在与所驻业务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后,驻外业务人员需第一时间知悉涉及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数量,单价,发货时间,到货时间等,并且监督所驻业务单位的合同签订。
驻外业务人员需要每周五之前将当周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以EMS快递形式寄回项目部。
4、涉及增值税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往来收据等重要票据,驻外业务人员需要亲自将票据送回到总公司,涉及大额资金的承兑汇票,需要两人或以上护送,以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
2
5、驻外业务人员每日领取出差补助20元(按每月20工作日计算)。
个人所得税自理。
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公司代扣代缴。
6、驻外业务人员如果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业务任务,公司将考虑调离业务人员岗位。
第六条工作要求
1、驻外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形象与信誉。
2、驻外人员应遵守当地工作时间,外出时没有他人监督时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3、公司与客户达成的意向或协议驻外人员无权擅自更改,特殊情况下必须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4、驻外人员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好客户档案,认真做好客户维护、质量信息反馈等工作,完善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记录每家客户的进、销、存货物及款项结算情况的台帐,及时结算货款;做好市场信息反馈工作,积极调查、开辟市场,所见所闻包括市场供求状况、客户需求趋势、与要求竞争对手的营销动态、价格变动动态、新产品开发情况等及时向公司反映。
5、公司实行销售情况日报制度,要求驻外业务人员撰写周工作日志,通过电脑向公司传递每周业务情况、工作内容、下周工作计划。
每周五向公司传递一周工作情况总结,提出需要商讨的问题,在公司例会上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公司通过网络传递给各驻外人员。
6、驻外人员应不定期接受公司业务及技术培训,主动配合公司
其他活动。
第七条考核奖惩办法执行公司《业务人员考核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将及时补充修订。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定)2016-09-1910:
18|#2楼
发文字号:
发行日期:
版本:
文件类型:
接收部门:
分发号:
受控状态:
××有限公司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档案、薪酬福利、考核等制度,确保公司本部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工作能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外派参股、控股企业的管理层、骨干职员、一般职员。
3、定义
外派人员: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本部或兄弟单位外派至调入单位的人员。
类别:
支援人员(3个月以内含),常驻人员(3个月以上)
4、职责
4.1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5、程序要点
5.1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
所有外派人员签订泉州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统一执行。
5.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
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当地公司留存复印件或传真件;
5.3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政策
5.3.1工资支付:
骨干职员及管理层等外派人员的工资原则上由泉州本部发放,而一般职员工资由当地公司发放(详细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给财务审计部和外地公司)。
5.3.2社保购买:
所有外派职员的社保在外派期间由泉州本部统一在本部购买。
5.3.3年终奖
外派人员的年终奖跟随工资发放单位发放。
5.3.4外派津贴标准:
外派人员的工资水平参照泉州本部执行,在此基础上的额外外派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和公司领导给出最终评定。
5.3.5通讯费:
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限额500元/月;
总监级(含)以上人员,限额300元/月;
经理级人员,限额200元/月;
主管级(含)以下人员,限额100元/月;
话费报销以实际通话记录为准,话费超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5.3.6住宿:
所有外派员工按照调入单位的制度,统一执行。
5.3.7探亲交通补贴:
支援人员由个人申请,公司领导审批进行临时审批安排。
常驻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原则上外派人员第一次到外派单位统一购买飞机票;2)在自外派之日起满半年职员享受以下待遇:
(1)外派人员的交通工具为:
经理级(含)以上员工,飞机或动车;副经理级(含)以下员工,汽车或火车硬卧铺。
(2)外派人员的探亲频次:
所有外派人员探亲在符合服务半年后起每半年一次。
(3)外派人员的交通补贴可以供家人同等使用,但仅限个人所获的相关待遇。
(4)外派人员的交通补贴,实报实销,不可逾期使用,不可累计。
5.3.8探亲假:
在5.3.7中经理级(含)以上给定有薪探亲假每次5天,副经理(含)以下给定有薪探亲假每次3天。
5.3.9其他福利
1)外派职员的“员工发展基金”跟随工资发放地从工资中扣除;
2)除了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所规定的薪酬福利外,其他福利对于外派职员跟随工资发放地发放;
5.4外派人员考核
外派人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回调考核:
1)日常考核由所在地单位实施和执行。
2)回调考核由泉州本部实施和执行,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述职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用于对回调人员的晋级或晋升主要依据。
3)外派人员在服务满后回调享有优先晋升权。
5.5人事任免:
外派人员统一由本部人力资源部任命。
5.6人事管理:
5.6.1外派人员,受公司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离职,需在公司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由调入单位发放外派人员最后工作日的工资。
5.6.2外派人员在合同期或约定期满后,提出申请不回调,劳动关系转入调入公司,工资福利按照调入公司标准执行。
5.7外派人员自调入地调回公司本部工作后,外派津贴、通讯补贴、探亲交通补贴、探亲假等自调动之日起取消。
6、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6.2本制度之前与之相关说明等文件在公布之日起取消。
6.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外派人员登记表
2015年月外派人员补贴统计表
企业驻外人员管理办法2016-09-1918:
55|#3楼
制订单位:
管理部
制订日期:
2003年4月1日
修订日期:
2003年8月7日
1.目的�s为明确规范驻外人员之权利义务与生活公约,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s经公司核定为驻外人员者,其定义如下�s
2.1.长驻海外工作至少一年以上者。
2.1.轮调、短期出差人员。
3.权责�s
3.1.驻外人员外调前应了解本办法所规定之权利与义务,并需签字认可并遵守本办
法。
3.2.本办法视为劳动契约之一部份,由台南大统营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务课
人事单位承办。
4内容:
4.1.驻外人员职位归属:
4.2.1.驻外人员其监督权责为驻外单位最高主管。
4.2.2.驻外人员在海外之职位依当地之组织结构另冠头衔。
4.2.驻外人员薪资:
4.2.1.驻外人员薪资依总公司规定核发。
4.2.2.所有驻外人员不得支领加班费。
4.2.3.驻外人员年终奖金及调薪标准比照总公司同时段办理。
4.2.4.驻外人员或因公差而未能参加公司举办之旅游或活动者�o皆发给同额代
金。
4.2.5.驻外人员除享有原有之劳保福利外,并每人加保伍百万元之旅行平安险,
由总公司人事部门承办�o并提供驻外人员平安险复印件。
4.2.6.总公司于2003/8/6公告,驻深圳厂台湾干部平日也享有意外险之保障,1
并将意外险制度改为24小时均有意外险之方案,相关人员与保额说明
如下:
(以下保额为新台币)
100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副总级以上人员。
5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理级人员。
4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课级人员。
(以上团险除享有固定额度意外险外,还包括60万寿险,每次伤害医
疗限额5万(需收据正本),住院日额1000元。
)
4.3.驻外人员离职或复职:
4.3.1.驻外人员欲离职者�o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呈核�o并办理各项交接
工作。
4.3.2.驻外人员欲申请复职重返总公司者�o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呈核,
并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4.3.3.驻外人员解除驻外人员身份后�o于国内复职时�o原则上应按国内原有职
务复职。
但总公司可依其在海外厂之表现加以晋升或依需要调派与其在
海外厂职务查关之新职�o个人不得有异议。
4.4.作息时间与门禁时间:
4.4.1.作息时间:
按当地作息时间为准,每天工作8小时;并视当地需要一律
配合加班。
凡需离开厂区时,应向各群群主管口头报备核准。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为7:
30-17:
00。
21:
00-24:
00可依工作
状况自由活动。
(18:
00-21:
00为弹性加班时间)
周六:
工作时间为7�s30-17�s00。
17:
00-02:
00,可依工作状况自
由活动。
4.4.2.门禁时间:
(以进入厂区大门为准)
周一至周五及周日:
门禁时间为24:
00。
周六:
门禁时间为02:
00。
4.4.2.1.上项门禁之缓冲时间为10分钟,逾时未回厂者罚人民币1,500
元。
2
4.4.2.2.外宿与门禁延时申请:
一因事需外宿或延长门禁时间者,需事先向各群群主管报备原
因(若群主管不在,应向其它群主管报备),并填写「台
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
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
(最
迟应于隔日下班之前完成核准手续)
二因公务(例如:
接待客人、出差等。
)需延长门禁时间,口
头报备群主管核准即可。
4.5.请假/特休假/探视假:
4.5.1.请假/特休假:
4.5.1.1.驻外人员除有特殊状况外�o请假均以年度之特休假为主。
(年度
特休假日数由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核定,并知会派任地之
管理部)
4.5.1.2.请假必须以填写「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
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
档备案。
管理部并于每月3日前传回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以利薪资之核算。
4.5.1.3.请假天数超过年度享有之特休假�o应按总公司之请假规定办理。
4.5.1.4.驻外人员之特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应休而未休之特别假依劳
基法规定视同弃权不发放代金。
4.5.2.探亲假:
4.5.2.1.驻外人员于派任地每满90天�o得享有11天(含旅行时间)之探
亲假。
4.5.2.2.驻外人员申请探亲假需填写「台籍干部探假申请单」经各群主
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与知
会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
(请假应于3日前完成核准手续)
4.5.2.3.探亲假申请需知会国贸课办理相关托带业务。
4.5.2.4.驻外人员于探亲假期间应至总公司述职一次,并至总公司人事
3
单位办理相关业务。
(因事无法至总公司述职应于请假单注明原因)。
4.5.2.5.依公司规定返国者�o其交通费由公司支付。
除特殊状况外�o飞
机以经济舱为原则。
4.5.2.6.驻外人员于往返途中�o如有违反各国法令及民俗者应自行承担
责任。
4.5.2.7.返台休假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口头向群主管报备
核准。
返回驻地后需补填请假单作为请假依据。
4.5.2.8.驻外人员未驻满90天,非因公务需返台者�o除符合劳基法第四
十一条第六项丧假规定中:
第一款父母�p养父母�p继父母�p配偶丧亡者;第二款祖父母�p外祖父母�p子女�p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外�o机票及其它费用均自行负责。
4.5.2.9.如因工作需要未休探亲假者�o管理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
个人护照影印本送交至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审核�o该单位将会依照个人出入境资料,核发未休探亲假日数之薪资,并补贴未返台之机票费�o每趟可补贴人民币2,500元整。
4.5.2.10.派外驻厂满一年可享有一位亲友来访机票,费用含:
香港台湾
往返机票、香港至深圳交通费及签证费等。
)
4.5.2.11.于当地休探亲假者,可申报交通费用(含:
机票、机场税、车
费等),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500元整。
4.6.驻外人员管理规章�o规定如下�s
4.6.1.驻外人员家中有紧急事故时�o可通知总公司,总公司将派海外部人员专
案处理。
4.6.2.不得收受厂商之贿款,经查属实者罚其贿款金额之100倍,并接受法律
制裁不得有异议。
4.6.3.早会迟到罚人民币20元,缺席罚人民币200元。
(因事无法参加需于开
会前向群主管或会议主席报备。
)
4.6.4.协力厂商至厂区洽公,用餐时以员工餐厅及台干餐厅用餐为原则。
4.6.5.大陆地区之协力厂商及同业须经群主管核准�o方可进厂参观。
台湾地区
之协力厂商及同业须经董事长核准后�o方可进厂参观。
其它非公司人员一律不得带进厂内参观�o违反者撤职查办。
4.6.6.破坏公司名誉�o泄露公司机密�o打击员工士气等种种不法之言行举止�o
违反者依情节轻重按总公司规定惩处。
4.6.7.凡离厂外出者(含上班与下班时间)必须由向群主管报备�o私自外出及
知情不报者�o每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4.6.8.凡离厂外出者�o回厂时间不得晚于门禁时间�o违反者罚款人民币1500
元。
因公务(例如:
接待客人、出差等。
)或有正当理由且提出申请者不在此限。
4.6.9.自由活动时间,各群应有台干(或代理台干)值班轮流留守,违反者一
律罚款人民币1500元。
4.6.10.不可携带非婚姻关系之异性回厂夜宿�o违反者撤职查办。
4.6.11.除星期六晚上(18:
00-02:
00)及星期日(00:
00之前)可在厂内玩牌外�o其
余时间均不可玩牌�o违反者每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上班时间玩牌者,一律开除。
4.6.12.不可恶意破坏公物或占为私用�o违反者除照价赔偿外�o加罚人民币
300元。
4.6.13.不可殴打或侮辱大陆员工�o违反者撤职查办。
4.6.14.交谊厅禁止吸烟�o违反者罚人民币10元。
4.6.15.驻外人员彼此应精诚团结�o不得打架�o互殴�o或侮辱同仁�o先动手者
经查属实撤职查办。
4.6.16.团体绝对禁止有个人行为出现�o违反者依情节轻重�o按总公司规定办
理惩处。
4.6.17.携眷赴任之人员,对于眷属之个人行为与安全应加以管制。
因个人行为
所造成之个人损伤或公物损坏应自行负责。
4.6.18.以上所有罚款一律充作台干福利基金,该基金由管理部经理管理。
台干
基金使用需经过各群群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5.参考办法:
【深圳XX厂台干进出管制守则】
一目的�s为保护台籍干部之安全�o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s台籍干部出入门卫所管辖之大门口。
三权责单位�s辖属管理部之门卫及其主管。
四内容�s
1.大门保安对台干出入大门应详细记录其出入时间�o并每日将记录册上呈管理部主管核阅。
2.大门保安如无据实记录者�o一律撤职查办。
3.管理部主管对违反门规定而无据实呈报�o一律撤职查不得有异议。
4.所有台干不得指使大门保安伪造进出时间,查经属实者一律撤职查不得有异议。
本人(签名)愿接受以上条文之约束�o如有触犯愿接受惩罚。
年月日
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
台籍干部探亲假申请单
驻外销售人员管理规定2016-09-199:
54|#4楼
一、商务政策与合同管理
1、公司制定销售价格方针和具体定价标准为机密商业情报,未经公司授权任何驻外销售人员不得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通报或泄密。
2、公司营销政策及价格不可对外公开印刷,只是提供销售人员学习掌握;公司如有重大营销政策调整,公布前任何销售人员不得提前通报经销商或终端客户。
3、驻外销售人员在与经销商进行商务洽谈时,授权范围内的由销售人员自行决定;如有疑问和在授权范围外的,须请示公司领导。
4、合同必须履行程序,在总经理审核批准、签章后方可生效。
合同原件由公司保存入档,驻外销售人员和财务部保留复印件。
5、驻外销售人员在洽谈商务合同时,要有风险意识,严格按合同做好履约、产品发送、验收及理赔等相关工作。
6、驻外销售人员如遇重大客户信息、商务价格谈判等商务情报,需第一时间内向公司领导报告。
二、行为规范管理
1、对待客户:
(1)在约定的时间内接待拜访客户,严禁迟到或不到;有事不能按时赴约时应提前通知对方。
(2)接待客户都应主动、热情、认真服务。
驻外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往时言行举止都代表公司形象,以上行为规范,驻外销售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因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责任自负,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三、工作日报、周报和月报管理
1、驻外销售人员远离大连总部在全国各地开展公司销售工作,工作周报、月报(月工作总结、月工作计划)是驻外人员具体工作内容和安排计划的体现。
为了让总部对驻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计划做一定的合理性指导和掌握,每一位驻外销售人员应该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填写日拜访记录、周出差计划周报和销售漏斗表及客户档案归档。
并要求销售人员每周提交报表给上层直接领导。
若无正常理由延误,暂缓业务费用报销。
每周日提交周报。
驻外销售人员每月最后一周周末提交月销售总结及制定下月工作计划,每季度最后一周周末提交季度销售总结及制定下季度工作计划。
1、驻外销售人员工作日报内容要求(5W1H)
(1)时间(When)
(2)地点(Where)
(3)人物(Who)
(4)事件及结果(What)
(5)分析(Why)
(6)下一步解决方案(How)
2、驻外销售人员工作周报内容要求
(1)客户拜访情况汇总(拜访记录表)。
(2)本周客户开发情况汇报(重点客户情况)(3)下周工作计划(拜访客户名单及出差路线安排)。
(4)项目进度表(销售漏斗)
(4)与销售相关的其他问题与合理化建议。
3、驻外销售人员工作工作月报内容要求
(1)客户拜访量、销售量及回款是多少?
与上月比较增加或减少多少(百分比)
(2)本月销售机会各阶段的机会数量及预期金额(取自本人销售机
会统计)以及与上月相同项目的比较(百分比变化)(3)销售费用(含个人差旅费、客户招待费、手机话费、快递费)(4)重点客户情况介绍
(5)新客户情况(已经初步建立合作和潜在客户)(6)异常客户或信誉不佳客户(7)竞争对手动态
(8)下个月的客户开发计划及预计销售情况(型号,销售数量及金额)(9)与销售相关的其他问题与合理化建议四、销售人员出差报销与请款
1、由于驻外销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驻外人员必须每月10日将近期产生的报销凭证及时寄回厦门总部。
并严格、认真、细致地填写报销单据,尤其是交通票据(票据连号不允许),按发生日期先后顺序填
写好,如有交通替票要用铅笔在背面备注好替票说明,若发生招待费,需单独填报,并注明发生费用的原因、被招待对象和招待金额。
2、驻外销售人员因业务出差需要用款的,在用款前2日上报《出差费用申请单》,由销售经理审核,销售经理审核无误后上报给总经理签字,最后转财务部按规定审批放款(销售部、财务部各一份。
)若因自身原因延误请款,则自行垫款出差,回来后报销。
3,出差期间销售人员需每天坚持拟写工作日报,而且同时注明相关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或交际费。
此费用必须在拜访记录表中标明。
个别业务活动(打车票除外)无法提供发票时,需向领导请示批准方可运作。
4、驻外销售人员每出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差总结和效果评价,销售经理审核后在《出差总结和效果评价表》(附件1)签署评估意见。
以上管理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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