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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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渝财预〔2018〕197号)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组织申报的方式给予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利用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资助的项目,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以其他方式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类型
第四条根据管理级次,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
市本级项目是指未经过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直接评审后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
市对区县补助项目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评审后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根据立项状态,项目分为事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后资助类项目。
事前资助类项目是指立项时尚未实施完毕,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
事后资助类项目在指立项时已实施完毕、经评审达到资金资助条件,无需组织验收的项目。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评审和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市商务委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加强政策宣传。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财务审计处配合)
(二)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评审、批准、调整、终止和撤销,下达项目计划,评估预拨资金风险,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做好市本级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财务审计处配合)
(三)做好市本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项目的验收和绩效管理。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
(四)指导、督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管理,抽查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验收情况。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
(五)拨付市本级项目资助资金,配合市财政局下达市对区县补助项目资金。
(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负责)
(六)根据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负责)
(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组织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三)积极配合市商务委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抽查、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根据市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存在调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主动向市商务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承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承担事前资助类项目的,按照项目计划积极履行工作任务,努力完成绩效指标。
(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评审、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验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四)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数据报表等,开展绩效自评,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五)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因故需要调整、终止、撤销项目的,及时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配合做好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
(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市商务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承诺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属于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属于市本级项目的,直接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内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方式应在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予以明确。
项目申报资料原则上应通过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电子档(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应扫描后上传),对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申报资料难以扫描上传等情况,可以提交纸质件。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委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受理。
行政审批大厅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第十五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运用委托评审、专家评审、自主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
(一)委托评审。
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等有关规定,对项目作出公正、科学的评价。
(二)专家评审。
根据评审项目的所属行业、发展方向、技术特点、专业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等,从市商务委评审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评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处室1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专家库无相应类别的专家以及符合要求的专家人数不足时,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报请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自行选定相应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自主评审。
项目评审原则上应采取委托评审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自主评审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报请业务、财务分管委领导共同审签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委托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机构。
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按规定及程序选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
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二)明确委托内容。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与项目评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履行期限和相关责任等。
(三)移交项目资料。
市商务委行政审批大厅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委托评审机构。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委托评审机构将项目资料移交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保管。
(四)开展项目评审。
委托评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五)出具评审意见。
委托评审机构和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财务审计处等共同协商后,出具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审专家。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交项目评审专家使用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选取项目评审专家。
(二)准备评审资料。
市商务委行政审批大厅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保管,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准备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指标及计分表等评审资料。
(三)召开预备会议。
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主持专家评审预备会议,会议主要完成如下事项:
1.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确定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2.宣布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
3.介绍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和工作进程。
4.民主推荐1名专家为评审专家组长。
(四)专家评审。
由评审专家组长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流程如下:
1.熟悉评审内容、指标和计分表。
2.审阅所有评审项目。
3.按照评审内容、指标对项目逐一打分,并提交计分表。
4.根据每位专家打分情况,计算项目的综合得分,并提交专家组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其负责的项目类型和特点,会同财务审计处共同确定评审指标体系。
各项目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评审指标体系,可参考使用以下指标:
(一)业务指标。
主要反映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可设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
(二)投入指标。
主要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可设置资金投入规模、资金来源等指标。
(三)创新指标。
主要反映项目的创新成果,可设置商业模式的创新、获得发明专利、制定技术标准等指标。
(四)效益指标。
主要反映项目对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影响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可设置提供就业岗位、税收贡献等指标。
(五)财务指标。
主要反映项目承办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可设置项目运营成本、盈利状况、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指标。
(六)满意度指标。
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可设置服务对象满意度、投诉人次等指标。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规定及程序提出项目立项计划,在统筹当年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对事前资助类项目,经评估可如期完成的,可以预拨部分资助资金,其中:
当年度能完成的项目,预拨资金比例不高于资助总额的70%;需跨年度完成的项目,预拨资金比例不高于资助总额的3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不能体现绩效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对事前资助类项目,立项时必须设置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管理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事后资助类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交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拟立项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立项后,由市商务委下达项目计划,配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
对事前资助类项目,项目计划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完成时间、绩效指标及其权重等。
对建设投资项目,其有效投资金额应当设置为绩效指标、权重不低于30%。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事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计划下达的实施内容、绩效指标及其权重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管理级次向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又未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按规定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本级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由市商务委按规定办理;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呈报书面意见,根据市商务委书面批复执行。
市商务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调整。
一是实质性调整,主要是指项目承办单位变更、项目实施内容调整较大(调整后有效金额低于原申报金额的80%、应资助金额较原批复金额调整50万元以上的均视为调整较大)、绩效指标变动较多(申请调整的指标权重超过30%)、项目完成时间延期90天以上等相关情况;实质性调整应提请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履行调整程序,重新下达项目计划,需要重新下达资金预算的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二是非实质性调整,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市商务委业务、财务分管委领导共同审签确认后予以调整。
调整后拟资助资金少于已预拨资金的,按规定收回多出部分资金。
(二)项目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已使用资助资金,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适用于项目终止程序。
一是确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项目终止的,已使用资助资金但未达到50万元的,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市商务委业务、财务分管委领导共同审签确认后予以终止,收回未使用的资金;已使用资助资金50万元以上的,提请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终止,收回未使用的资金。
二是因其他情况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全额追缴已拨付资金。
(三)项目撤销。
项目承担单位未使用预拨资金,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适用于项目撤销程序。
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提出撤销建议,报请市商务委业务、财务分管委领导共同审签确认后予以撤销,已经拨付的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事前资助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对照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提交验收申请。
属于市本级项目的,由市商务委负责验收;属于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商务委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超过应完成时间90天仍未提交验收申请书的,按项目终止、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事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提交本单位编制的经费决算报告,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组一般由单数人员组成。
市本级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组织实施。
市对区县补助项目验收工作,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结论按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划分为四个档次。
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情况由项目验收组对照项目计划开展评估,绩效指标完成率=完成(含基本完成)绩效指标数量/绩效指标总数量。
四个档次分别为:
(一)优。
项目实施内容全部完成,绩效指标完成率100%,按照下达资金预算的100%拨付资助资金。
(二)良。
项目实施内容全部或基本完成,绩效指标完成率在90%以上(未达到100%),按照下达资金预算的80%拨付资助资金。
(三)中。
项目实施内容全部或基本完成,绩效指标完成率在80%以上(未达到90%),按照下达资金预算的70%拨付资助资金。
(四)差。
项目实施内容未完成或绩效指标完成率未达到80%,不予通过验收,已经预拨的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委对市对区县资助项目验收情况开展抽查。
同一支持事项下,抽查比例不低于20%,其中,资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全部抽查。
市商务委抽查验收结论和区县验收结论不一致的,以市商务委抽查验收结论为准,涉及到资金收回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的,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助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三十三条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与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专家串通,编造虚假项目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有失公正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
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取消项目评审资格等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等,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茧丝绸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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