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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讲座
农产品质量安全讲座
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第一章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现状
在我国曾发生两起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至今还让人心有余悸。
一起是1988年初在上海发生的因市民食用受到污染的毛蚶而爆发的甲肝大流行事件,当时患者达31万例,造成不少人员死亡,上海市民出行(指到外地)受到限制,食品出口遭到退回,经济损失惨重。
另一起是1997年12月发生在香港的禽流感,该事件对我国禽肉的出口影响很大。
最近一起是三鹿奶粉事件,由于石家庄三鹿集团违法添加三聚氰胺,造成全国数万儿童患泌尿系统疾病,导致多名高官引咎辞职,多名企业高管和奶站人员被捕判刑,是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近年来,危害人们生态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其数量和危害程度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如2001年发生在浙江省的白砂糖中添加“吊白块”案件;重庆市“毛发水”酱油案件;广东省劣质大米案件;江西省河豚鱼中毒案件;内蒙古死因不明的羊肉案件;天津市输液瓶灌装酱油案件;江西省病死猪肉加工食品案件;重庆市非法加工伪劣食品案件;广西省“吊白块”粉丝等性质较为恶劣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另有广东省中山市78人因食用残留有甲胺磷农药的“蔬菜”而食物中毒案件;因食用含有“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致使杭州市60多人食物中毒和广东省信谊县百余人食物中毒案件;青海西宁铁路一中学生集体食堂和北京某小学集体食堂因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食品卫生控制措施不当,分别造成195名中学生和100多名小学生食物中毒的重大中毒事件。
此外,涉及到因假酒、农药残留、食品或饲料中添加违禁食物造成的食物中毒,导致人员死亡和大批人员集体住院的事件时有发生。
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但这一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大约为20~40万人。
(二)引发食品不安全的因素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由于多施和不按规定要求滥用农药,我国每年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中毒。
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被人体吸收后,通过血液输送到全身各个器官,其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出汗、肌肉颤动、心跳加快、瞳孔缩小等,严重的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失常。
我国农产品中有机磷残留量超出*****标准的现象较为突出。
我国每年大量、超量或不合理地施用化肥于农作物上,使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量越来越重,化肥施用不当、滥用化肥生产的蔬菜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并不亚于蔬菜中的残留的农药。
硝酸盐本身并没有毒,但在人的口腔和胃肠中会在细菌的作用下还原为亚硝酸盐。
当亚硝酸盐大量聚集则可能引起中毒,长期摄入,可诱发消化道系统癌变,如胃癌、肠癌。
流行病学实验已经证明,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与食品中固有的胺类化合物使致癌物亚硝胺的前体物质,亚硝胺的诱癌时间随人体摄入量增多而缩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为了预防和治疗家禽、畜和水产品患病而大量使用抗生素、磺胺类化学药物,往往造成药物残留于动物组织中。
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
在在食品中由于药物本身的副反应或耐药性细菌种群的增长,将增加潜在健康安全问题。
目前氯霉素等抗生素兽药残留量是欧盟各国对我国出口肉食品检验检疫的重点。
近年,在我国由于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兴奋剂可以使禽、畜产生足够的瘦肉而被大量使用,从而使更多食用残留有“瘦肉精”食品的消费者引起中毒反应,严重者甚至死亡。
3、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污染对食品安全性的影响非常严重,它属于化学污染的范畴,人们较早就对食品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加以重视。
据分析,重金属污染以镉污染较为严重,其次是汞、铅等,污染物多为粮食作物,非金属砷的污染也不可忽视。
多数金属在体内有蓄积性,半衰期较长,能产生急性和慢性毒性反应,可能还会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的潜在危害。
目前,我国儿童铅污染较为严重。
4、超量食用食品添加剂
*****有关部门认定的的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
使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
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标限量5倍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20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
5、毒素污染
毒素污染是目前极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毒素主要来源于自然界,如贝类毒素和真菌毒素。
贝类毒素不易被加热所破坏,所以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
我国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曾多次发生贝类中毒,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突然发病、唇舌麻木、肢端麻痹、头晕恶心、胸闷乏力等,部分病人伴有低烧,重症者则昏迷、呼吸困难,最后因呼吸衰竭窒息而死亡。
导致中毒的是一蚶子、花蛤、香螺、织纹螺等常用的贝类。
真菌存在于大多数的农产品中,真菌毒素是众所周知的最危险的毒素之一,是一种强致癌物。
黄曲霉毒素常存在于花生、坚果等粮油类食品及其制品中,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毒大米”事件,即为黄曲霉素污染。
6、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资和超量食用化学添加物
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
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人体身体有害)。
例如:
使馒头、包子增白用二氧化硫;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亮,延长保存期;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三鹿奶粉事件就是违法使用了三聚氰胺这种非食用物资,导致人体中毒。
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资和超量食用添加剂是当前*****集中整治的重点,去年11月国务院专门进行了部署,利用4个月事件,在全国进行重点整治。
7、制造使用劣质原料
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如:
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
8、假冒伪劣食品
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肆意横行。
如:
用化学合成物质掺兑的酱油、食醋;粗制滥造的饮料、冷食品;水果表面用染料涂色;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甲醇假冒白酒等。
9、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大多由微生物引起。
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
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
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10、腐败变质的食物上市流通
食品基本都以动植物生物组织作为主要成分。
这些物质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和生物变化,产生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比如变质鲜奶、酸奶、鲜肉,超过保质期的糕点、果汁饮料等。
11、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十分重视。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
“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生产优质农产品”;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和重要农产品质量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创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要求“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做好2001年、2002年、2003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和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中都重申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国务院领导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做出多次批示。
2002年2月12日,温家宝总理在农业部上报的《关于欧盟禁止进口我动物源性食品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极为紧迫,要有计划,予以落实。
确定了的事情立即办起来。
无论是制定法规,还是建立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都要有专门力量。
部领导要抓紧这项工作。
”
1、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短缺经济的结束,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激素等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在促进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加之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的农产品污染和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突发性或群发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意义。
2、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
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是近年来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
为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部正在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规划涉及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出口水产品等11种优势农产品的35个优势产区。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可以全面开展对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的普查与筛选工作,监测分析各地区的生态条件和资源优势,引导各地区科学地调整种植、养殖结构,指导农民或农业企业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适宜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畜禽品种和水产苗种,提高农产品品质,形成农产品优势产区,培育和发展品牌农业。
通过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等的检验检测也有利于摸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指导农民按标准化组织生产,逐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3、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与国际接轨和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我国农产品将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与国外同类产品进行竞争。
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的发展和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世界许多*****纷纷利用WTO有关协议,特别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抵制国外产品,保护国内产业。
我国生产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在价格上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是传统的出口创汇产品。
但近年来发达*****以质量安全为由纷纷设置技术性壁垒,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屡屡受阻。
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这种态势逐步加剧,蔬菜、茶叶、畜产品、蜂产品、水产品等相继遭到美国、日本、韩国等*****和欧盟的封杀。
2002年以来,欧盟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日本对我国蔬菜产品及英国对我国蜂蜜产品输出的限制,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利益。
据统计,仅2002年上半年我国出口蔬菜与去年同期相比就下降了近30%,而与此同时,国外农产品进口增加。
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水平低,不注重产品质量,加之安全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
在农产品出口时,许多检测项目在国内检不了,质量安全状况家底不清,到达贸易国口岸才查出问题,不但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也使贸易国对我国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产生怀疑;在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时,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检不出,不能有效地实施技术壁垒。
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我国农民和农业企业权益,扩大农产品出口和抵御国外农产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当务之急。
总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需要,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是一个*****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建设已刻不容缓
(四)如何提高农产品质量
(1)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颁布的法规,是指导当前农产品生产的全威性法规。
它全面的阐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的环境要求、生产要求、执法监督检查以及农产品生产者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与在坐的每一位的利益息息相关,由于这部法出台比较晚,我县许多农民对这部法律还不熟悉,因此有必要大力宣传安全法,让农民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便于捍卫自己权益。
(2)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就是按照*****的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当前对农业种植业和蔬菜种植业来说,*****的标准主要有:
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项标准;对中药材种植业来说主要有GAP认证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对畜牧业来说也是无公害、绿色、有机三项标准。
无公害生产标准是最基础的标准,有机食品生产是最高级标准。
对我县来讲当前最主要的工作是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在生产的各个环节按无公害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可靠的农产品。
(3)加强农产品检测与执法。
我国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还不健全,全国各地市县大部分都没有检测机构,也没有检测能力,近年来,*****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力度,建立起*****、省、市、县四级农产品监测网络。
我县的农产品检测机构是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6年成立,成立几年来一直在争取*****的投资,按照*****的整体要求,2009年*****省投资3000万元,建设10个左右市县级检测站,2010年以后要分批建设,届时我县的农产品检测站设备配齐以后,将对全县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对合格的农产品将按照市场准入制度准许其上市销售,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将依法进行处置,并按照产品追溯制度依法追究相关生产者的责任。
第二章解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三章如何开展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
(一)无公害蔬菜生产注意事项
1、要选用符合*****标准的无污染或低残留地块,水质无污染。
2、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如久效磷等。
3、合理使用限用农药,如敌敌畏、氧化乐果不得使用在蔬菜、粮食、瓜果、中药材等。
4、剧毒、高度农药禁用在蔬菜、粮食、瓜果、中药材上。
5、尽量使用生物方法和低残留农药。
6、不得超标准、超剂量、超浓度使用农药。
7、注意用药间隔期。
8、注意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的天数(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
9、在病虫草害防止困难时,要不同品种农药交替使用。
10、不得用污水浇地(污水可能含有有害生物、重金属等)。
11、要做生产记录(包括:
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
生产记录要保存两年,不得伪造)。
(二)*****禁止使用的农药
1、*****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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