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集美中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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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集美中学学校章程
福建省厦门集美中学学校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管理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
福建省厦门集美中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为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三条 学校历史
福建省厦门集美中学系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创办的,新中国成立后,学校保留私立性质,1937年—1946年内迁福建安溪办学,1956年又按陈嘉庚先生的意愿改为公办,归中央侨委直接管理,1984年被定为福建省首批办好的重点中学,2001年被确认为福建省普通中学一级达标学校,现系厦门市属公办完全中学,学校的建设发展长期得到集美学校委员会、集美校友总会、集友陈嘉庚教育基金会、大社宗亲公益会和广大校友的大力支持。
学校有着光荣的爱国革命传统,被称为“革命堡垒”,系福建省德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
学校开放办学,面向海外招生,被称为“侨生摇篮”,是省华文教育基地,是展示中华文明的窗口。
学校具有面向全省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资质,在全省首办“新疆内高班”,曾获得省文明学校、省五一劳动奖状、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素质教育先进校、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全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发展”理念,扎实推进“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进学校”主题活动。
以“为了学生的现在与未来”为办学理念,创建“博、爱、严、谨、实”的教风,营造“学、问、思、辩、行”的学风,以“诚以待人、毅以处事”为学校传统文化核心。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传承嘉庚精神、具有海内外影响力的现代中国名校。
第五条 培养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
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高等院校和社会需要输送素质优良的初、高中毕业生。
教师培养目标:
身心健康,品德高尚,教育理念新颖,专业知识宽厚,教学技能高超,教学风格突出,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的学习型教师。
第六条 学校校训
诚毅
第七条 办学特色
弘扬嘉庚精神、诚毅文化育人、民族团结教育、海外教育
第八条 学校建校每逢十周年组织校庆活动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教育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领导机关的法令、法规、指示,按照教育规律办事,端正办学思想,积极推动教育改革。
(二)全面领导和主持学校工作。
根据教育改革的要求和学校建设发展的实际,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任期目标,拟制学年工作计划,及时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
调配和管理好全校人事、建立教职工岗位责任制。
教育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着力培养提高教师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推行素质教育。
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稳定正常教学秩序,深入教学第一线,抓好教育研究工作,深化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五)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发动教师教书育人,发挥德育处、年段、班主任、政治教研组和团、队、学生会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领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和科技教育等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六)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抓好体育卫生工作,搞好校园文化建设,美化、绿化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七)领导和监督后勤部门搞好学校基建、维修、抓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实验室、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工作。
(八)管好用好经费财产,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九)坚持民主管理,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鼓励教职工献计献策。
(十)实行科学管理,主持行政会,领导处室工作,搞好领导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
建立健全全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正常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委。
党委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的决议,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学校建设发展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抓好校党委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组织实施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教育。
(五)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建设好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
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七)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设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科、生管科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协调工作,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保卫科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生管科负责学校住宿生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根据各处室具体情况设1—3人。
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察,校长聘任,报市教育局备案。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指导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学校设立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拓宽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渠道。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设置要求,学校可增设其他相应机构。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管理规程》,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德育处、团委会、年段及班主任成员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德育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德育处、年段、班主任垂直管理体系,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九条 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建立高素质的德育队伍。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班主任既是学校教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又是班级教学活动的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桥梁和纽带等多重责任。
全体教工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进一步浓厚大德育氛围,形成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大德育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以培养学生“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道德情操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集美中学学生行为规范》,建立《学生行为规范记录卡》,完善学生自主管理制度,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成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正常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切实做到体育锻炼规范化,健康教育课程化,群体比赛经常化,每学年举行二次体育节。
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激发学生兴趣,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能,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高中新课程,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备课组垂直管理体制。
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设立教研组长,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研组长由学校教务处管理。
分年级建立学科备课组,设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
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教师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全体教师要按照集美中学《教学十项常规》和《课堂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
面向全体学生,遵循教学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坚持因材施教,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按要求参加会考和联考。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需要进行课程改革。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对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电教室、多媒体中心、科技活动室等专用场馆、教室的管理,及体育馆、田径场、篮球场等体育器材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避免人为对教育教学设施的损坏。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方针,制定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
认真编制好经费预算,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对校舍和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搞好学校的基本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发挥教学设备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和效益。
规范固定资产账目,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消防工作。
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明确责任,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侵害。
第三十六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并及时移交档案室。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权力的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校长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讨论通过校内人事、分配制度、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后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等。
(四)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或5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享有参与评议、监督学校事务的权利,学校应充分尊重和听取民主党派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及教职工利益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接收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收社会、家长、教职工、学生的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实行竞聘上岗,以岗定酬,以绩取酬。
第四十四条 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按规定被学校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依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业成绩和成长记录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提出复议,也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学生。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七)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活动的重要力量。
团队组织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主要负责组织与协调相关学生活动,协助处理学生事务等。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集美中学学籍,但经批准在集美中学就读的学生,享有与在籍学生同等的一切权益和义务。
学校应为其建立相关档案,并在其修完学业后,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
对于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监护人和学生自已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美中学行政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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