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支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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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支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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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支出标准
工会经费支出标准
(一)职工教育支出。
1.用于购置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消耗用品。
2.用于教师酬金,教师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4.用于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明确,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2.用于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演员的演出补助每场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3.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基层工会购置、租赁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
4.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
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5.基层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6.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7.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8.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组织参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训练补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累计发放训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9.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10.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元/人。
11.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保险。
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2.基层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13.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中,可以聘请辅导老师,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
2.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3.用于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
4.用于工会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5.用于网络宣传和媒体融合的费用。
(四)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动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集体)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宣传、竞赛等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所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基层工会应给予救助,基层工会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全总、市总关于困难帮扶的规定和要求,
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市总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基层工会可按照市总工会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增加送温暖内容,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以上各项维权支出以外的维权支出。
第十二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人,奖励范围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三)用于基层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的补贴,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兼职工会干部工作补贴办法,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执行。
(四)用于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
1.基层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
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2.基层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时,要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劳动竞赛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行政对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经费支持,同时,按照《通知》中奖励的规定向行政争取激励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支持。
(五)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六)用于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
(七)用于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十三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外捐赠、赞助、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及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
(一)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
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
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坚持不超过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的前提下,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适当提高全年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提高的标准必须控制在全年最高标准的20%以内。
(二)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慰问标准。
(三)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
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标准。
(四)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突发情况造成困难的,基层工会可以对会员给予补助,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会员困难程度制定统一的困难补助办法和标准。
(五)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购买花圈(花篮)前往吊唁,购买花圈(花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六)基层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为会员购买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七)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基层工会可以为当年退休的每位会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
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标准,同时,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标准,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积极争取所在单位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如所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并在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公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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