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管理制度-09财产清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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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有财产的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部门(包括工程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并组织领导本部门的财产清查工作。
第四条与财产清查有关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依据《会计法》和本规定,对各部门的财产清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
第六条公司在每年进行财产清查时,应根据财产清查的需要成立相应的财产清查机构、指定财产清查人员。
财产清查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公司在财产清查工作开始前,制定财产清查方案,经单位负责人或权利机构批准后实施。
财产清查方案一般包括:
财产清查的目的、方法、步骤、人员及要求等。
第八条为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各部门与财产清查有关的财会、实物保管等部门要在实施财产清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对在财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产清查机构或财产清查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或相应机构报告,作出处理。
第十条通过清查、核实,各部门要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
在清查、核实后,财产清查机构或财产清查人员要出具清查报告,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方法
第十一条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二)应收账款、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结算款项;
(三)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
(四)各项投资;
(五)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
(六)在建工程;
(七)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对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清查,每年进行二次,第一次当年的6月份,第二次在年终决算前实施。
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货及贵重物品等,建立月度盘点制度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在年度中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或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对货币资金的清查:
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一)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二)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应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第十四条对短期投资的清查:
确定有价证券是否存在;短期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的记录是否完整;短期投资期末余额及计价是否正确。
(一)编制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列明有价证券名称、数量、票面价值和取得成本,并与相关账户余额核对。
(二)核对短期投资有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并与投资收益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核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必要时可向保管人函证。
第十五条对应收票据的清查:
确定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效;可否收回。
(一)核对库存票据是否与账簿登记内容一致。
(二)凡属计息的应收票据应核查利息收入是否均已据实入账。
(三)是否及时通过银行,对取得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四)对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应核实其贴现额与利息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确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可收回;坏账准备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
(一)按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余额的构成编制清查表。
(二)对账龄长、金额大的应定期向债务人函证,并根据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回函金额不符的,确属本单位原因,要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检查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债务、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四)对明细账余额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新分类调整。
(五)对用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检查其采用的汇率及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六)检查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对应付款项的清查:
确定应付款项是否存在;金额是否正确;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一)按照应付款项的账龄及余额的构成编制清查表。
(二)对账龄长的应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对应交税金的清查:
按照应交税金的种类编制清查表;确定应交税金的计算与核算是否正确;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及时将应交税金上交有关税务部门。
第十九条对存货的清查:
确定存货是否存在;存货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存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存货的品质状况。
(一)制定清查盘点计划,编制存货清查盘点表,做好实物清点工作。
(二)检查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有关部门的存货卡片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存货卡片记载的数量与存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存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存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三)检查有无代他人保存和来料加工的存货,有无未作账务处理而置于(或寄存)他处的存货。
(四)检查有无长期借出而未收回的财产物资。
(五)检查是否存在报废、损失和积压的存货;报废、损失和积压的存货是否单独存放、保管;检查分析存货中重大盘亏的原因。
(六)对在外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存货要进行盘点或函证。
第二十条对长期投资清查:
确定长期投资是否存在;长期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益)的记录是否完整;计价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是否正确。
(一)编制长期投资清查表,分别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列示。
(二)核查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与审批的记录是否规范、完整;长期投资入账依据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规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核查长期投资的保值、增值及实际分利情况,检查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和应计利息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的清查:
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准确。
(一)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分类清查表。
(二)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三)检查增加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
(四)检查减少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含融资租入)、租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具备合法手续,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
(五)检查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状况、起止时间及停提累计折旧的情况。
(六)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
(七)检查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资本性支出是否合理。
(八)检查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
第二十二条对在建工程的清查:
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一)编制在建工程清查表。
(二)检查在建工程项目、规模是否经授权批准。
(三)检查在建工程增加数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四)检查已完工程项目以及其他转出数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五)检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检查在建工程账户期末余额构成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检查是否存在应转入固定资产而未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事项;检查失败的在建工程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检查在建工程的资本性支出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清理的清查:
确定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是否完整,反映的内容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清理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一)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发生是否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
(二)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对无形资产的清查:
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无形资产是否归本单位所有;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摊销的记录是否完整。
(一)编制无形资产清查表。
(二)检查无形资产的构成内容和计价依据。
(三)检查以接受投资或购入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否分别与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一致;取得无形资产的法律程序是否完备。
(四)检查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六)检查自创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递延资产的清理:
确定递延资产是否存在;递延资产的形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一)编制递延资产清查表。
(二)检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等递延资产是否经批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检查递延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摊销,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对于已经摊销但仍在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作为实物资产进行清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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