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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一械安全知识教案
“四品一械”安全知识入户教案
一、餐饮服务
1、餐饮服务是什么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它包括多种经营形态,如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2、哪些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都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2009年7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确立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行为基本准则、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库存食品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制度,构建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活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监管新职责后,及时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方意见,起草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下称《许可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
《许可办法》共8章42条,《监管办法》共6章53条。
两个办法的发布实施,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4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法律义务为:
一是按规定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管理;三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四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是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监管办法》第14条规定的食品;六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七是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八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九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十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进行处置。
5、《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社会广泛关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4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
两个办法规范的是各类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
一般说来,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
目前,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均须遵守两个办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许可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理由是:
《食品安全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行为,不具有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不应纳入餐饮服务监管范畴。
但从全局出发,集体用餐配送行为与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两段密切相联,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本着积极担当、确保安全的精神,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6、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许可原则。
《许可办法》第5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
二是分类许可原则。
《许可办法》第4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三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公开,要求将餐饮服务许可的机关、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许可办法》第6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公平,要求对同一类申请人给予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公正,要求许可过程与许可结果符合客观、正义的要求;便民,要求行政许可方式、程序等应当方便申请人申请。
7、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许可办法》规定的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许可机关。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是许可条件。
《许可办法》第9条规定了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这些基本条件也就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基本条件。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起草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将于近期下发。
三是许可资料。
《许可办法》第10条规定了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许可办法》第11条特别强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许可程序。
具体包括申请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审核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是许可效力。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此外,《许可办法》第4章还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8、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主要监督检查哪些事项
我国餐饮行业发展迅猛,业态多样,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规模、基础设备设施、管理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等存在着很大差别。
根据突出重点和控制关键点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是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是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是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是用水的卫生情况;九是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9、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主体。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与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加工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查阅、复制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是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
10、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未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监管办法》第37条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发》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除了直接判明的无证经营行为外,下列情形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二、药品
1、什么是劣药?
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什么是假药、什么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药品不良反应有哪些临床表现
从总体上来说,药品的不良反应可能涉及人体的各个系统、器官、组织,其临床表现与常见病、多发病的表现很相似。
4、为什么要警惕药品不良反应
如前所述,有些药品不良反应是难于预测的。
而且新药上市前临床试验的样本量有限(500~3000人),病种单一,多数情况下排除特殊人群(老人、孕妇和儿童),因此一些罕见不良反应、迟发性反应、发生于特殊人群的不良反应难于发现。
有些问题必须在大面积使用后方能发现。
因此,应警惕药品的不良反应,尤其应警惕新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
5、哪些药品容易出现药物相互作用
治疗指数低的药物(即剂量稍有变化药理作用即有明显改变的药物),需要监测血药浓度的药物,酶诱导剂和酶抑制剂都容易发生药物相互作用。
它们包括口服抗凝药、口服降糖药、抗生素类、抗癫痫药、抗心律失常药、强心苷和抗过敏药等
6、哪些人容易出现药物相互作用
临床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率与同时用药的多寡有关,据估计同时使用5种左右的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率约为3%~5%,同时使用10~20种药物约为20%。
另外身体代偿能力、肝肾功能也能影响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率。
因此,急性病患者、肝肾功能不全者、老年人、新生儿都容易出现药物相互作用。
7、肝功能不好的病人,用药应注意什么
许多药物能引起或加重患者肝功能的损害,常用的药物有巴比妥类镇静药、氯丙嗪、苯妥英钠、消炎痛、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甲基睾丸酮及某些抗肿瘤药等。
肝功能不好的患者要避免服用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服用其它药物也要严格遵守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
用药过程中还要定期作肝功能化验,一旦发现肝功能异常,马上停药,改用别的药。
详细情况要向医生咨询。
8、肾功能不好的病人,用药应注意什么
许多药物能加重肾脏的损害,例如巴比妥类镇静药、水杨酸类解热镇痛药、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异烟肼等。
具体哪个药能否加重肾脏的损害,要认真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或向医务人员咨询。
用药时一定要遵守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
9、服药时为何不能饮酒
酒中含有乙醇。
乙醇除了加速某些药物在体内的代谢转化,降低疗效外,也能诱发药品不良反应。
长期饮酒可能引起肝功能损伤,影响肝脏对药物的代谢功能,使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增加。
特别是服药时饮酒,可使消化道扩张,增加药物吸收,从而易引起不良反应。
如服用巴比妥类药物时饮酒,则可增强巴比妥类药物的中枢抑制作用造成危害。
另外,有些药物能加重乙醇对人体的损伤。
例如,雷尼替丁可减少胃液分泌,加重乙醇对胃黏膜的损害;甲硝唑可抑制乙醛脱氢酶的活性,加重乙醇的中毒反应。
因此,服药时不宜饮酒。
10、老年人用药应注意什么
一般来说,老年人脏器功能退化,新陈代谢减慢,容易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老年人往往身患一种以上的疾病,有些老年人还服用一些保健药品、含药保健品,所以老年人用药要特别慎重,不要选用不良反应多的药,适当降低用药剂量,避免长期用药,还要尽量避免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
11、孕妇用药要注意什么
孕妇用药,不仅本人可能受到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不少药物还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损害胎儿的生长发育。
如病情确需用药,一定要充分听取医务人员的意见,认真选择,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三、保健食品
1、什么是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
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
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3、选择保健品要对症下“药”
时下,食用保健品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健康选择。
医生提醒:
选择保健品要对症下“药”。
在服用保健品的人群中,女性占多数,她们经常服用的是维生素补充剂类保健品、中药和中药制品等。
纯天然制剂、钙补充剂和助眠类保健品是消费热点,但是许多消费者都是盲目选择。
目前,在保健品使用方面不少人存在着一些误区:
有人以为保健品吃得越多越好,造成过量服用;有人混淆保健品和药品的功效,以为保健品对疾病有直接疗效。
选择保健品要对症下“药”,一定要根据身体所需,最好有医生的诊断建议;一定要注意保健品的标志、批号、产品标签和功能成分,并仔细阅读保健品的说明书,不能盲目听从商家的广告宣传。
另外,为儿童、老年人和病人选择保健品更要慎重。
“良好的心态、合理饮食、适量运动、健康的生活习惯才是真正的养生之道。
”
4、如何选购保健食品
一些消费者盲目选购保健食品,给食用者带来安全隐患。
我国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选购保健食品,谨防上当受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
一是认清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有蓝色草帽样标志
,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
目前市场上存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
卫生部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卫进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或“卫食健进字+(年代号)+顺序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能对应一个产品,如果消费者在市场上发现一个批准文号对应多个产品的情况,务必谨慎,消费者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认清保健食品的法定标志,是正确选购保健食品的重要环节。
二是仔细阅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包含了产品的原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注意事项、保质期、产品注册和生产等相关信息。
消费者应根据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结合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保健食品,尤其是老年体弱者、慢性病患者、儿童及青少年、孕妇等特定人群,在选择保健食品时要谨慎。
任何保健食品都有一定的适宜人群,有的还标注不适宜人群,消费者在选择时应该也必须加以注意。
三是选择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保健食品。
消费者若需购买保健食品,应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
购买时除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
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不要盲目通过会议销售、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食品;不要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食品。
四是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如果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消费者可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
12331)。
5、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要把握“四个原则”
保健食品在提高老年人的机体免疫能力,改善身体健康状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对保健食品认知能力的缺乏,往往导致老年人成为上当受骗的主要对象。
怎样购买到安全放心的保健食品,应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有批号的保健食品,要注意包装上有无小蓝帽、生产产地、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等。
二是要理性对待保健食品,千万不要预期太高。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可能立竿见影。
千万不要觉得一种保健食品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一定要看准自己的问题再出手。
三是吃保健食品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搞清楚这种保健食品空腹吃好还是饭后吃好,不能和哪些药物一起吃,都要看好。
四是要头脑冷静,不要急于做决策。
遇到别人极力鼓动时,最好以“自己做不了主”之类的理由推托。
不要迷信所谓的“权威”,对于厂商组织的保健讲座等,应当谨慎参加,不要陷入“忽悠术”的圈套里。
6、保健品行业成造假重灾区盲目消费纵容造假行为
一是保健品市场乱象横飞
近年来,保健品市场发展迅猛,年销售规模已达1000亿元人民币。
但记者调查发现,在市场快速增长的同时,保健品行业也逐渐成为掺杂造假的“重灾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名贵药材,在保健品中添加多种违禁成分,或者假冒药品进行销售,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重重隐患,前段时间一直备受关注的血燕事件就与此类似。
更令人担忧的是,此类违规现象不仅屡禁难止,而且花样不断翻新。
二是名贵药材造假利益惊人
用普通人参加胶水拼接而成的“野生参”,浸水后能搓出一团泥巴的“冬虫夏草”,腹腔中灌入了石灰粉的“海马”,色素染成的“血燕”,硫磺熏制的“白参”……随着近年来市场需求持续攀升,各种名贵中药材的价格一路走高,部分品种甚至供不应求。
马来西亚农业及农基工业部兽医局总监阿布德阿齐兹本贾迈勒丁对记者表示,马来西亚出产的燕窝都是“白燕”,没有所谓“血燕”,“血燕”只是商家为了获取更高利润而制造的噱头。
马来西亚一些业内人士也透露,“血燕”其实是在加工作坊里,对白燕窝进行熏制或染色后形成的。
造假者会把鸟粪厚厚地铺一层,然后隔着木板或网架在上面放燕窝,打开取暖器对整个环境加热,一周后打开盒子,燕窝就成了“血燕”。
“名贵中药材价格动辄上千元,造假的利润相当惊人。
”一位长期研究中药材质量的业内人士(上海市中药质量监督检验室叶愈青教授)介绍,国内名贵中药材造假主要有三种手段:
其一,“易容术”。
除了比较常见的用硫磺熏蒸药材进行美白之外,一些不法分子还把个头较小的野生参,甚至普通的园参作为原料,使用强力胶等一些化学黏合剂,拼接成体型较大的野山参,然后高价出售。
其二,“增肥术”。
冬虫夏草被称为“软黄金”,造假者会用胶水在虫体表面黏上铅粉,用高锰酸钾等化学药剂浸泡,或者将铅丝插入虫体。
经过类似增重处理的冬虫夏草,重量可以比实际份量翻一番。
其三,傍名牌。
中药材品种繁多,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别。
有的造假者用外观比较接近的植物,如石仙草、羊舌兰等冒充石斛;用亚香棒虫草、尼泊尔虫草等冒充冬虫夏草,而其功效、价格等都相差甚远。
三是违规添加“满天飞”
按照上海市政府为期半年的集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统一部署,上海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期联合开展“亮剑”行动,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5月18日以来,相关部门连续三次发布查禁通知,对被检出违禁成分的“粒可瘦田田雪清减润肠胶囊”等37个批次保健品实施全面封杀。
7、保健食品也有副作用
只要是国家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在推荐的服用方式和服用量下,是不会出现副作用的。
8、胶原蛋白是什么
胶原蛋白是一种细胞外蛋白质,是人体内含量最丰富的蛋白质,占全身总蛋白质的30%以上。
胶原蛋白富含人体需要的甘氨酸、脯氨酸、羟脯氨酸等氨基酸。
当人体胶原蛋白不足时,不仅皮肤及骨骼会出现问题,对内脏器官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也就是说,胶原蛋白是维持身体正常活动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分。
同时也是使身体保持年轻、防止老化的物质。
另外,胶原蛋白还可以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对美容和健康都很有帮助。
9、消费者如何辨别哪些是保健产品违法广告
辨别虚假宣传是消费者保护自己不被欺骗的重要武器,有一些基本的违法广告辨别准则:
一是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经营的;
二是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有的违规宣传疗效,标签或说明书上印着“缓冲……症状”、“适用于……疾病”等字样;有的则随意宣传功效,标榜能“滋阴壮阳、调理气血”等;
三是索证不齐,部分经营单位未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此外,下列行为均属违法表现:
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生、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出现治愈率、有效率以及其他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出现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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