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组建和运行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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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参与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组建
和运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参与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称“债委会”)的组建和运行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2017年XX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第三条债委会设有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主席单位(即牵头行)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即副牵头行)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债委会。
债委会设立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债委会成员应当签署《债权人协议》。
《债权人协议》是债委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债委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及共同约定、相关费用等。
第五条债委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所有债权金融机构按照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重大事项、主要议题由牵头行及副牵头行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公司金融部作为我行参与债委会组建和运行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分支机构提出拟组建债委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二)负责统计及对外报送全行债委会的整体组建和运行工作情况。
(三)负责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组建债委会及召集其他债权行参加债委会会议。
第七条资产保全部负责指导、协调组建债委会的风险客户的诉讼、化解工作,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报送本部门管理的风险客户债委会运行情况。
第八条授信管理部负责配合公司金融部对分支机构上报拟组建债委会企业的名单进行认定。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已经组建债委会的风险客户纳入风险监测。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我行参与债委会工作的化解方案进行合规审核,对需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修订或提出法律建议。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负责债委会组建的申报工作,并按总行审批意见进行后续管理,根据债委会运行情况,及时向总行公司金融部、资产保全部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汇报。
第三章债委会的组建流程
第十二条债委会的组建原则上由各分支机构牵头发起,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收到当地辖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备选名单,经核实我行为最大债权人后报送至总行公司金融部,通过组建债委会的审核后,由各分支机构向当地辖区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牵头组建债委会要求。
第十四条作为牵头行的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及时与其他债权行联系组建债委会,负责组建工作的推进、协调,确保债委会有序运行;作为非牵头行的各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及跟进债委会小组工作,定期向公司金融部汇报债委会工作进度。
第十五条当地辖区相关管理部门对已成立的债委会提出撤销、变更处置方案、增减小组成员等要求,各分支机构认真对待,及时向公司金融部汇报情况,由总行审批决定。
第四章债委会日常运行要求
第十六条参与债委会的各分支机构要正确把握增贷款与去杠杆、稳预期与防风险、市场退出与资产保全的关系,通过债委会制度,提高风险防控的前瞻性、主动性及风险处置的有效性,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与其他债权银行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统一协商、步调一致、共同解决纠纷。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要紧紧依靠债委会平台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支持优质企业,开展企业资金需求的评估,合理确定企业的授信总额,防止出现多头、过度授信等现象,促成银企双赢。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绿色环保的困难企业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
第十八条作为牵头行的各分支机构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应积极主动与其它债权银行充分协商,履行好债委会的发起、筹备、成立、日常运行及协商等职责。
作为副牵头行或是参与行的要和其他成员行积极配合牵头行工作。
第十九条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持续开展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督办、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第五章事项决策与定期汇报
第二十条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包括但不限于债委会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债委会的组建、撤销、变更化解方案、增减小组成员等事项,各分支机构应及时汇报公司金融部,根据总行审核后的意见,向当地辖区监督机构提出我行需求。
第二十一条已经组建债委会的各分支机构每月3日前向公司金融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金融部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向XX银监局、XX银行业协会报送本行(含分支机构)牵头的债委会组建和运行情况。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保密管理工作,对我行牵头或参与组建的债委会资料要求专人保管,未经允许不得将债委会的决策及内容等信息外泄。
第二十四条债委会调查过程存在泄密、或故意隐瞒,误导审查审批,造成我行产生不良影响以及经济损失,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参与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组建和运行工作管理办法》(XX银发〔2016〕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申请意见书
2.xx银行牵头债权人委员会20xx年x季度组建和运行情况报告
3.XX银行(地区)牵头债权人委员会组建及运行季度统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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