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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中国消费网上海讯苏先生爱好太极健身,且有一定基础。
为了进一步得到正规训练,他来到一家太极健身馆进行咨询体验。
不料在太极推手的体验中,他两次被教练摔倒受伤。
为此,他将太极健身馆和教练诉至法庭索赔。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教练无须担责,太极健身馆担责六成赔偿18428.76元的一审判决。
60岁的苏先生诉称,2010年3月4日,他来到闵行区一家太极健身馆咨询相关情况,受到秦教练的接待。
在咨询了课程、收费等情况后,苏先生请秦教练示范表演一下,遭到婉拒。
苏先生对太极颇有兴趣且有基础,便与秦教练在训练大厅,进行太极推手体验。
双方一交手,苏先生即被摔倒在地。
他不肯认输,与秦教练再次交手,结果再次倒地。
离开健身馆不久,苏先生感觉右肩疼痛,怀疑被摔伤,便返回健身馆找秦教练要求去医院治疗。
秦教练让其稍等片刻。
苏先生由于疼痛难耐,随即自行去了医院,并以被人打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
闵行中心医院经检查,作出“右锁骨内侧段骨折;右肩锁关节间隙增宽,右肩锁关节损伤”的诊断结果。
经司法鉴定,苏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右锁骨内侧段粉碎性骨折伴肩锁关节半脱位,右肱骨及锁骨外侧端骨挫伤伴肩关节积液等,未达等级伤残。
苏先生认为,秦教练对其构成伤害,在多次要求赔偿时推诿,便将太极健身馆和秦教练诉至法院,要求秦教练赔偿损失7万余元,太极健身馆承担连带责任。
健身馆辩称,苏先生的诉请与其无关,从警方调取的笔录来看,其受伤实际上与秦教练也无关。
秦教练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推手体验推手一事无异议。
在体验过程中,苏先生本应本着冷静、理智的态度对待体验过程中发生的第一次倒地情况,其却因生气再次与秦教练交手,以致第二次倒地,对此,苏先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秦教练作为专业教练,理应对推手体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状况及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却在苏先生第一次摔倒不满的情况下再次与其交手,以致发生人身损害,故秦教练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秦教练是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苏先生损害,故健身馆对秦教练的行为理应承担责任。
9月21日,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健身馆对苏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18428.76元。
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南京某大学女生严妮在建邺区某溜冰场溜冰时摔倒在冰面上,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最终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严妮将溜冰场经营者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2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溜冰场经营者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应赔偿那么多,但溜冰场工作人员在严妮摔倒后采取的救护措施有瑕疵,导致骨折处发生移位,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酌定为15%。
最终,法院判决溜冰场赔偿严妮一万余元。
女大学生溜冰摔倒
去年4月22日下午,严妮和同学来到海王星滑冰俱乐部滑冰。
换上冰鞋后,严妮兴奋地踏上冰面,“这可是真的冰啊,比滑旱冰有意思多了。
”严妮的溜冰技术不是十分熟练,她在冰面上基本都是歪歪扭扭地行进。
半个小时后,她在溜到冰场中央一个转弯处的时候,忽然一个不小心,重重摔倒在地。
严妮当场疼得花容失色,话都说不出来。
严妮的同学小王见状,立即上前问严妮摔得怎么样,并试图将严妮扶起,但严妮的伤情似乎很严重,怎么都没法站起来。
海王星俱乐部的场上教练发现这一情况后,与严妮的同学一起将严妮扶出场外椅子上休息。
120救护车赶到后,冰场派了名员工,跟随120一同将严妮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严妮右小腿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已经明显移位。
严妮伤情基本稳定后,将海王星溜冰俱乐部告上了法院,认为俱乐部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摔倒,要求溜冰俱乐部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溜冰场认为自己无过错
法庭上,严妮提供了同学的证言和120急救中心的证明,证明自己摔倒受伤后是同学报的120急救,冰场没有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而自己作为初学滑冰者,在进场后冰场没有工作人员指导,也未尽到提示劝阻的义务;还认为由于灯光和冰面雾气的原因,造成她视线不清,影响她观察到冰场悬挂的安全提示,未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冰场提供的冰鞋扣子很硬也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冰场应该给买票进场滑冰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对此,海王星俱乐部说,公司在吧台处、换鞋处、进入通道、冰场的看台周围都有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警示提醒的义务。
公司有专门的人用专门的机器清理冰面,且冰面是国家一队、二队以及省队的训练场地,冰面肯定没问题。
如严妮认为冰鞋有问题,当时就应提出更换或修理,如需要教练指导,是需要另外交费的。
况且,有教练指导也不能保证不摔伤,关于保险的问题,买保险不是法律赋予俱乐部的义务,保险是个人自己的选择。
至于救助义务,俱乐部也尽到了责任,首先,120是用俱乐部的工作电话拨打的,严妮摔倒后是现场值班教练和严妮的同学一起将严妮扶起来并搀扶到冰场外的椅子上休息,后来又派人陪同严妮到医院救治的,这都证明俱乐部已尽了义务。
法院认为救助有瑕疵
法院经现场勘验,俱乐部在冰场内外均已张贴了安全提示和滑冰注意事项,已尽到了善良提示和注意义务,严妮认为冰场和冰鞋存在安全隐患、俱乐部未予及时救助、并应为滑冰者购买保险等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俱乐部作为滑冰场的经营者,对滑冰运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是熟知的,对摔倒可能导致骨折等损伤结果、不正确的移动可能加重骨折患者的伤情等常识也应有明确的预知,故应当对摔伤的顾客及时采用正确恰当的救助措施。
但当严妮在冰场内摔倒经同学搀扶仍无法站立的情况下,冰场工作人员与严妮的同学一起强行将严妮扶起架出场外,造成严妮骨折处明显移位。
所以,俱乐部未能及时提供正确的救助、处置措施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应对严妮的损伤结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女中学生小王在麦当劳就餐时因其他顾客相撞,导致热饮倾洒被烫伤,腿上落下疤痕影响了正常生活,小王为此将惹祸的顾客和麦当劳起诉到法院索赔。
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判决麦当劳和顾客共同赔偿小王5万余元。
小王起诉称,2008年11月14日,她和同学一起在麦当劳就餐,在和同学玩石头剪子布游戏时,顾客张某与路过的白某发生了碰撞,白某手中的热饮倾洒在小王身上,她随即被烫伤。
因需要去医院看病并且伤口疼痛,小王一个多月没法去学校上课,不得不请家庭教师补课,复课后也不能以正常坐姿听课。
同时作为女生,她腿上落下疤痕导致以后穿裙子受到限制。
小王认为,张某和白某相撞后碰洒热饮,存在严重过失,而麦当劳的餐桌和椅子摆放太密集,很容易发生这种碰撞烫伤事故,因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她因此要求麦当劳、张某和白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8万元。
被告麦当劳辩称,小王受伤主要是张某和白某相撞导致,与麦当劳无关。
而且他们店内的桌椅间距也是合理的,并且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竖立标牌让顾客注意安全等,所以不同意赔偿。
对此白某称,自己在正常行走,突然被张某打翻了热饮才烫伤小王,他本人也被烫伤了,因此不存在过错,但是从情理上说可以考虑赔一些。
张某说,事发时自己在麦当劳里正常玩游戏,并没有员工前来制止,而且麦当劳的座位确实太挤了,所以麦当劳应负主要责任,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麦当劳餐厅提供的热饮温度较高,会产生烫伤危险,并且张某在餐厅内玩游戏身体幅度较大,存在伤害到其他人的隐患,麦当劳应该进行合理的引导和制止,所以应该负一定责任。
而白某在正常行走中热饮被打翻,导致小王被烫伤,所以张某应该负主要责任,白某不存在过错,不负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麦当劳和张某分别赔偿小王2万元和3万余元,白某赔偿数百元营养费用。
福建省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未消费是否消费者等问题展开激辩
福建省厦门市一位消费者到安溪县一家茶艺店选购茶具时,不慎从二楼摔下昏迷不醒,不久不治而亡。
由于茶艺店在支付1.5万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其他费用,死者家属将该茶艺店经营者诉至法院。
6月27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未消费是否消费者、提示能否免责、赔偿参照标准等问题展开激辩。
■案件回放
顾客从茶艺店二楼摔下
4月3日,厦门市消费者吕先生、王女士夫妇到安溪县城华都综合茶艺店(以下简称华都茶艺店)选购茶具。
该店为两层楼设计,一楼展示茶叶,二楼展示茶具。
吕先生诉称,当时他们不知道该店二楼在装修,服务员也没有提醒。
他和妻子到二楼看茶具时,没看到警示标志,也没有注意到二楼地面有一个大洞。
吕先生称,当时感觉眼前黑影一闪,就看见他妻子掉下一楼了。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医生诊断为重度昏迷,瞳孔放大,锁骨、头骨骨折,脑内积血。
经救治,王女士仍处于昏迷状态。
不久,医院宣布患者死亡。
华都茶艺店经营者王先生在支付了1.5万元后,拒绝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费。
安溪县城厢派出所介入调查,证实华都茶艺店二楼的大洞存在无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
由于华都茶艺店拒绝与吕先生商谈赔偿问题,吕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争议
没有消费是否消费者
6月27日,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主要就3个问题展开诉辩。
被告方华都茶艺店代理人认为,王女士进到店里并没有消费,不应算是消费者,该店可以不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此外,二楼地面挖洞有提示的贴纸,故店方可不负任何责任;即使赔偿,也应按照安溪县人均收入水平的标准赔偿,而不能参照厦门市人均收入的标准赔偿。
原告的代理人表示,到商店无论有没有购物,都应该是消费者。
进入该店选购茶具,就应视为消费者,享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楼地面挖洞,即使有提示的字条,经营者也不能免责。
《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店面装修、维修期间,应关门,该店二楼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至少应该二楼停止营业。
至于赔偿标准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居住地收入水平低于受诉地的标准,按受诉地标准赔偿;如果受害人居住地收入水平高于受诉地收入水平,并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按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按此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死者是厦门市常住户口,因此应按照厦门市人均收入水平计算赔偿。
安溪县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将跟踪报道。
秒杀商品有瑕疵卖家拒换
●典型事例
今年4月,网友紫棋在一家网上鞋店以239元的秒杀价格,购得一双市场价格489元的女款休闲运动鞋。
货送到之后,紫棋试穿发现鞋子的表面有一大块污迹无法消除,便与卖家沟通要求换货。
卖家表示,本来就是超低价亏本销售的商品,而且在秒杀注意事项里面已经写明了“秒杀商品不退不换,不享受‘三包’服务”,因此不能换货。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上的一些秒杀商品,卖家通常明确告知不实行“三包”,即便消费者买到不称心或货不对板的商品,也难以找卖家要求“三包”。
●法官解读
张逢春表示,商家以秒杀商品价格低廉为理由拒绝退货或换货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就性质而言,秒杀在本质上属于限时限量促销,只不过是通过网络进行。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商品的成交价格可以双方协商,但商家对于商品质量和性能的保证,却是强制性的,商家必须保证所售商品能够达到同类商品的基本性能和质量标准。
因此,即使通过秒杀所获取的商品也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
ATM机被人做手脚致储户损失11万元法院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时间:
2011-05-2710:
29来源: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作者:
肖婵余知都
因不法分子在某银行ATM取款机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等作案工具,导致储户李某的11万元存款被盗。
李某认为某银行存在过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
5月20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由某银行全额赔偿李某被盗取的11万元。
因存在违约行为,湖南省津市市法院一审判令某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网长沙讯因不法分子在某银行ATM取款机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等作案工具,导致储户李某的11万元存款被盗。
李某认为某银行存在过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
5月20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由某银行全额赔偿李某被盗取的11万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李某因查询货款是否到账,来到某银行ATM取款机进行查询操作。
当晚,李某即收到短信称,其名下的储蓄卡已被取走11万元。
李某半信半疑,次日一早到某银行营业厅柜台核实,被工作人员告知11万元已被人在异地取走。
李某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李某查询账户的前一天,已在ATM取款机上做了手脚,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致使李某卡内的信息被窃取,并通过伪造储蓄卡的手段在异地取走李某名下的所有存款。
李某随后与某银行交涉,对方拒绝承担责任。
今年1月,李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近日,津市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故此,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亦是其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窃走存款,说明被告银行存在重大安全漏洞,被告银行未能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嫌疑人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头装置,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
加之原告系一般客户,不具备专业知识,仅进行查询操作并无过错和违约,没有义务也难以辨别ATM取款机被安装的非法装置。
综上,被告在履行其与原告储蓄存款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与原告损失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津市市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服装标识有误导致洗衣出错生产企业应担责
时间:
2011-05-2513:
42来源: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作者:
郑梦超
北京市市民张先生近日向本报记者反映,他的一件高档服装在洗衣店干洗过程中被洗坏,对方称经权威机构鉴定,事故原因是服装洗涤标识误导,洗衣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北京市调查了解到,由于一些服装未正确标注材质及洗涤方式,易导致洗衣事故的发生
北京市市民张先生近日向本报记者反映,他的一件高档服装在洗衣店干洗过程中被洗坏,对方称经权威机构鉴定,事故原因是服装洗涤标识误导,洗衣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服装标识内容错误导致出现洗衣纠纷的情况是否普遍?
连日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洗衣店员工查看服装后,告诉我应采用干洗方式,我便按干洗标准付了费。
后来我取衣时发现,服装表面有开裂的现象。
”4月10日,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去年11月曾将一件价值一万多元的某国际知名品牌男装送到该市福奈特洗衣店劲松店进行清洗,因洗衣店采用洗涤方式有误,导致服装被洗坏。
张先生说,他要求该洗衣店赔偿,对方表示需进行鉴定后再进行处理。
“虽然那件服装上的洗涤标识标明‘允许干洗’,但其面料有涂层,实际上并不适合干洗,这属于服装生产企业标识有误。
”4月22日,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福奈特公司)客服经理黑金勇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北京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一站于去年12月2日做出的检验报告,其中判定张先生服装被洗坏的原因为“因复合面料粘合剂在四氯乙烯干洗时有溶解现象,导致面料开胶起泡”。
黑金勇告诉记者,如果服装生产企业错误标示或不标洗涤方式及面料成分含量,那么洗衣店在洗衣时有可能被误导。
这一报告表明,该服装生产企业应对此次洗衣事故负全部责任。
黑金勇同时表示,因服装生产企业未积极与洗衣店就此事进行沟通,导致张先生的维权陷入僵局。
福奈特公司愿意提供数百元的洗衣券补偿张先生的部分损失,并协助他与该服装生产企业协商解决此事。
张先生对福奈特公司的解释和建议不认同。
他对记者说,这件服装已穿了近6年,期间曾多次进行过干洗,没有出现过问题,“现在事发已经5个月了,洗衣店仍拒绝赔偿”。
4月28日,某国际知名品牌北京区域负责人陶小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公司未参与张先生服装的送检过程,因此对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且该服装已超过“三包”售后服务期限,即便是该公司的责任也不会赔偿。
记者近日在北京市内诸多规模不等的洗衣店走访发现,洗衣店工作人员在为送洗衣物归类时首先要查看其相关标识上的面料成分等信息,随后按照其洗涤标识上标注的信息选择洗涤方式。
记者查阅GB5296.4-1998《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有关规定发现,服装产品应配有字迹清晰易读的耐久性使用说明标签,其中包括成分含量标注、洗衣标注等。
4月28日,福奈特公司总工程师吴京淼对记者说,当前,国内服装材质的设计与生产日新月异,正从棉、麻、丝等向仿真化纤、改良纤维、功能性纤维、人造纤维等多样化新型材质拓展。
多种服装面料的组合,给洗衣服务造成一定困难,“如果服装生产企业对成分含量标注不全或错标洗涤方式,会误导洗衣从业人员。
”吴京淼说,“上述纠纷在洗衣纠纷中所占的比例在不断提高。
”
北京荣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树成则对记者说,该公司在北京地区的门店每天会收到数万件送洗衣物,根据公司对送洗衣物的统计,未正确标注衣物材质及洗涤方式的衣物约占40%,如果工作人员技术不熟练,会受误导而选择不当的洗涤方式,导致衣物洗坏产生纠纷。
●法律观点
洗涤标识有误生产企业应担责
因服装洗涤标识有误造成洗衣店洗坏衣物,赔偿责任谁承担?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北京荣昌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树成告诉记者,商务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对洗衣店洗坏的衣物,洗衣店应协助消费者到有关部门进行责任鉴定。
如果责任方是服装生产企业,洗衣店应代消费者与生产企业协商赔偿事宜,但洗衣店不承担责任。
”任树成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表示,根据商务部出台的《洗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洗衣店能够证明洗衣事故是因服装标识不清所致,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经有关鉴定部门认定,洗衣事故是因服装生产企业错误标注服装成分或洗涤方式所致,则服装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变更行程安排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
2011-05-0609:
54来源: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作者:
郑梦超
今年4月,北京市消费者白先生一行8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了旅游线路。
临出发前,白先生拿到行程表时却发现,原定旅游行程中的千岛湖被改成了雁荡山。
白先生认为旅行社私自改变线路,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谢正军/图
———◆提问◆———
今年4月,北京市消费者白先生一行8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了旅游线路。
临出发前,白先生拿到行程表时却发现,原定旅游行程中的千岛湖被改成了雁荡山。
白先生认为旅行社私自改变线路,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旅行社则拿出行程表,其中有一行小字显示:
“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变更行程安排,一切以最后派发的行程表为准。
”旅行社称,根据该条款,他们有权调整具体景点,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白先生想问,旅行社的说法是否有道理,自己该如何维权?
———◆回答◆———
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大庆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马大庆说,旅行社行程表上的文字为其单方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前并未征得白先生等人的同意,属典型的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因此,旅行社行程表上的那行小字构成霸王条款,其私自改变景点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白先生等人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刷卡消费退货扣手续费律师称不退现金是霸王条款
时间:
2011-05-0509:
02来源:
北京晚报作者:
杨滨姜浩
现如今到商场超市购物,许多消费者都习惯了刷卡,可一旦涉及到信用卡消费退货问题,往往会带来一些预料不到的麻烦。
消费者张女士发现了鞋质量有问题,商家也同意退货,却要张女士支付买鞋付款时刷卡产生的3元手续费。
这让张女士很郁闷。
现如今到商场超市购物,许多消费者都习惯了刷卡,可一旦涉及到信用卡消费退货问题,往往会带来一些预料不到的麻烦。
消费者张女士发现了鞋质量有问题,商家也同意退货,却要张女士支付买鞋付款时刷卡产生的3元手续费。
这让张女士很郁闷。
张女士因为这3元钱刷卡手续费和商家较起了真儿。
消费者
退货凭啥扣我手续费
4月30日,张女士在通州区一家鞋店看中了一双皮鞋,随后用信用卡支付了300元货款。
可皮鞋买回家后她无意中发现鞋跟有些松动,用手一掰鞋跟愣给掰下来了。
张女士第2天就找到鞋店要求退货,对方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告诉张女士,由于是刷卡交易,银行要收取商家1%的刷卡手续费,尽管现在退货了,但这笔费用要由消费者承担,也就是只能退还张女士297元货款。
虽然只有区区的3元钱,但张女士仍然觉得不合理,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拨通了通州工商分局投诉电话。
商场惯例
“顾客怎么买的怎么退”
据工商人员介绍,目前凡是能够提供使用POS机刷卡服务的商家都与银行有付费约定,每成功办理一次刷卡交易,银行就会根据商家的行业不同收取0.5%至2%不等的手续费,这笔费用由商家承担。
同时,商家在刷卡退款过程中也要额外担负一笔手续费。
一家大商场财务部主管告诉记者,商场处理退换货一般采取的惯例是:
“怎么买的怎么退”,就是说,如果顾客是现金购买,就退现金;刷卡购买,钱就只能退回到卡里,无法当场返还现金。
此时顾客会签一个金额是负数的POS签购单。
这位主管说,退回到卡里的钱一分不会少,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是由商家承担的。
不过,顾客恐怕要等几天,快则5天,最迟1个月之内,钱才会到账。
记者从京城多家商场了解到,目前大商场采取的都是刷卡消费退货不退现金的“行规”,据说是为了防止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不法行为。
不过顾客无需承担手续费。
商场人士因此也提醒刷卡购物的消费者,一定要留好购物签购单,以备退货时作为凭证。
如果超过商户给出的时间仍没有收到退款,可以向收单行、发卡行咨询。
工商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全额退款
针对张女士遇到的情况,通州工商分局认为,由于商品是因存在质量问题按“三包”规定退货的,因此商家应当全额退款,虽然商家与银行就刷卡服务有约定,但不应妨碍消费者的权利。
也就是说,商家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先,商家理应无条件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经调解,昨天,鞋店和张女士达成协议,在先前退还297元货款的基础上返还被扣除的3元刷卡手续费。
工商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若刷卡购物后没有正当原因,消费者自行反悔要求商家退款的,其手续费的支付问题就需要消费者和商家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商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有可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这笔费用。
律师
刷卡消费不退现金是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顾客在购物时有选择现金或刷卡交易的权利,但是到了退货时,这种选择权就没了,只能由商家决定退货方式,因此这种刷卡消费不退现金的做法涉嫌霸王条款。
邱律师认为,商家“防止顾客套现”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消费者已经花钱购买了,退货也是退这笔钱,“这还套什么现呢?
”
另外,邱律师也指出,刷卡手续费是商家和银行之间产生的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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