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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重残儿童;
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
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工作内容
(一)发现报告和响应1.民政部门会同镇(街道)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定期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动态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录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平台"系统。
村(居)社区要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城管队员以及热心市民、志愿者等对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进行预警巡查,对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要做到应急响应、主动介入、积极干预,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
2.教育部门对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子女和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时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并将救助保护有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
各类医疗机构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要及时向110报警。
3.民政部门依托市救助管理站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会同12345便民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各界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报告和求助。
按照"一门受理、分类办理"原则,根据困境未成年人个案情况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及时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的转介工作,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好救助保护职责。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委,各镇(街道、板块);
支持单位:
市法院、检察院〕
(二)救助保护1.镇(街道、板块)的民政部门组织村(居)社区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定期随访和回访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或面临重大困难的,村(居)社区要及时向镇(街道、板块)民政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未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监护人。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部门移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
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有户籍的应协调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按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3.市民政部门应立足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的儿童福利制度和应急救助机制,按规定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各镇(街道、板块)〕(三)教育帮扶1.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支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学机会公平。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3.向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助。
4.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市教育局、民政局,各镇(街道、板块)〕(四)司法保护1.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报警后,应立即处置、制止侵害行为并审查、立案。
2.公安机关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威胁或无人照料时,应将其带离,送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处照料或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予以临时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
3.对捡拾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已安置到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4.对因监护缺失、监护失当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发现单位、个人或村(居)社区劝诫、制止无效时,公安部门接警后应快速处置,协同报案单位、个人或村(居)社区落实监护干预和保护,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予以临时安置照料。
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可向法院履行变更监护人的司法程序。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服刑人员的困境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帮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格依法落实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7.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和社会保护工作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团市委,各镇(街道、板块);
市法院、检察院〕(五)就业扶持1.人社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所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负责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残联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服务。
市人社局、民政局,市残联,各镇(街道、板块)〕(六)医疗保护1.对流浪乞讨或无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救治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
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监护责任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在医疗机构被遗弃的婴儿要及时发现、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将弃婴护送至市儿童福利院,有效制止私自提供信息或中介行为,防止私自收养,杜绝私下买卖等违法行为。
市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镇(街道、板块)〕(七)精神关爱1.加大对残障儿童、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和监护失当等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
2.高度关注离异再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精神关爱缺失问题,对此类家庭存有未成年人精神关爱缺失的,要主动介入,积极干预。
对离异再婚家庭存有监护人虐待、侵害未成年人苗头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通知》(法发[20xx]24号)精神,及时处置,严防侵害事件发生。
3.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妇联要牵头积极开展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活动,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改善家庭教育和抚养功能。
4.加强志愿者服务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资源支持。
强化宣传引导,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升学就业等问题,营造关爱和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5.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作用,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市妇联、团市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各镇(街道、板块),支持单位:
市法院、检察院〕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精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解决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工和职责,加强相互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信息通报、议题征集、工作督办等日常事务。
各镇(街道、板块)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抓好工作推动和疑难问题的解决。
(二)健全工作网络。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之间要坚持上下联动,工作衔接,有效呼应,避免帮扶盲区,加快建立形成齐抓共管、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
共青团、妇联、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能,建设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平台,实现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村(居)社区保护。
各地要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村(居)社区的主体作用,组织指导村(居)社区做好入户走访、摸底排查、监护干预、帮扶转介、心理疏导、档案管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责任。
明确村(居)社区干部具体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可聘请专、兼职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员。
建立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络机制,及时掌握上级要求,反馈基层信息。
社区应加强志愿者服务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巡查、发现、报告和保护等工作。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意见第2篇 5月12日至1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带队,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蒙兰凤参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山东省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一行先后在济南、临沂、泰安等地实地考察,深入当地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少年法庭、未成年犯管教所等详细了解情况,并召开多场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大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执法检查组认真了解了山东省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据山东省有关方面介绍,去年以来,山东省公安机关制定下发了全省公安机关"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山东省开展护卫天使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公安执法执勤工作各个环节,强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各地公安机关均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深入扎实推进专项行动。
在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方面,目前,山东全省共建立校园警务室3873个、治安岗亭3279个。
此外,还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去年以来,解救被拐卖儿童270人。
20xx年至20xx年,山东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46件2120人。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山东全省法院严格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出现的新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及时通过刑罚适用予以惩治。
王胜明指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不仅是宪法原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义。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律实施,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在召开的多场座谈会上,与会者纷纷表示,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远离伤害,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此,相关法律制度应给予更加有力的支持。
近年来,虐待儿童事件层出不穷,人们在谴责施虐者残忍行为的同时,也不免心存疑问,为什么虐待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
临沂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张大农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犯罪在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即告诉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张大农坦言,上述规定不利于未成年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的限制,往往难以行使诉讼权利,而且由于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隐蔽性的特点,未成年人被虐待的案件往往取证困难,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要求自诉人举证,所以该类案件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会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这就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旭光也谈到,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有限,很多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不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行为的发生。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学刚建议,应规定对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全国人大代表、临沂市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淑琴也呼吁,修改刑法时,应将虐待儿童的犯罪案件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
拐卖儿童犯罪让亲人离散、骨肉分离,被拐儿童的父母整日以泪洗面。
如何才能有效打击这种犯罪?
山东省人大代表、山东省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萍认为,不能仅仅打击拐卖方,对收买方也要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程萍谈到,上述规定在制定的时候,兼顾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减少了打击面,对及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和挽救教育群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以上规定显得滞后。
在实践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成"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对收买方的打击力度不够,这个市场依然存在。
她认为,如果没有买方市场的存在,就切断了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没有利益,犯罪分子就没有理由再铤而走险。
因此,她建议应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张大农表示,在工作机制上,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踪人口信息平台、查询登记、对比制度,没有全国性的打拐DNA数据库。
根据调研了解,基层单位急需建立和使用类似的工作平台,以利于更好地服务和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这个工作平台的建立需要资金和技术的支持。
"张大农说。
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更加细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于其中的一些规定,有关人士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朱旭光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对封存的实施主体、具体程序、救济措施等都没有更细化的规定。
他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确保这一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泰安市人大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范红艳建议,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开展社会调查的时间、社会调查报告的规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认真听取了各界人士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后,执法检查组表示,将把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带回去,加以认真研究考虑。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意见第3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但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影响,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了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
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举办的社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注重实效。
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内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和分析评价。
创新工作载体,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三、试点地区民政部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万载县、山东省泰安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荆州市、湖南省常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重庆市万州区、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凯里市、陕西省宝鸡市、兴平市、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等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省级试点地区。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
在城乡基层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排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职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
(二)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
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活动,督促村(居)委会建立随访制度,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
(三)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
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四)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
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作用,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将救助保护机构拓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服务。
(五)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明确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分析梳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法规政策、强化部门职责、推进社会协同的相关措施,构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衔接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调整充实人员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试点工作。
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
(二)加大保障力度。
各地和试点地区要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要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三)提升工作水平。
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象、范围、定位和思路,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整体架构和基本模型,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式方法,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网络和体系。
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和规律,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民政部确定试点地区要尽快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备案后实施,并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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