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辩析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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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析题
1、我国档案法律法规禁止档案出境和出卖。
答:
错。
(1)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国家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三级档案出境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国有档案禁止出卖,非国有档案出卖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档案出境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批。
答:
错。
依据档案分级管理,国家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国家二级档案的审批权属于国家档案局;国家三级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其他档案的审批权属于省级档案局。
3、只要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危害性后果,也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答:
狭义上的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档案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是侵害档案安全和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必须是档案法律责任范围内的行为;档案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档案违法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危害性的、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无危害则不构成违法,违法是对危害性行为的法律认定,因此,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两者互为因果、密切联系、紧密相关。
危害性和违法性是档案违法行为最基本的特征和有效成立的构成条件。
(p114-115)
4、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适用行政处罚。
答:
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内容看,我国的档案行政制裁以行政处分优先为原则,即:
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认定、追究法律责任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采用行政处分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制裁,只有部分违法行为才适于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p144)
5、档案法制工作是档案事业的重要构成和基础保障,档案法制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必须夯实基础、创造条件、抓住关键。
请问:
档案法制工作中的基础、条件和关键是什么?
答:
(1)档案法制工作中的基础是档案立法,条件是档案普法,关键是档案执法。
(2)档案法治,立法是基础和前提,没有档案立法就无所谓档案法治。
我国法制建设的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没有法,依法、违法、执法就都没有依据。
只有积极地开展立法工作,尽快建立起完善、科学的档案法律体系,才能为我国的档案法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档案普法即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它是档案事业依法治理的必要条件。
只要通过档案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档案法治环境,才能保证档案法律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档案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适用档案法律、法规,使档案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是实现档案法治的关键性环节,没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执法行为,再好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是一纸空文。
(P2-P6)
6、请说说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答:
(1)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
同为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属于非强制性规范,法律属于强制性规范。
(2)道德和法律同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道德和法律的产生、发展来看,道德要比法律的产生早得多,而且最终将替代法律,成为惟一的行为规范。
第二,从依靠的力量来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
道德是依靠社会的褒贬、人们的良心、教育感化、典型示范等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来进行调控的。
第三,从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和范围来看,道德的作用和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干涉人们的违法行为。
(P219)
二、案例分析应用题
1、小赵是某市档案局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导基层单位解决某专业档案工作的问题时,他依据的是该市的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但这一法规某些规定与《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一致。
请问,小赵是否可以将该市的法规作为处理解决该些问题的依据,为什么?
并请说明档案法律体系的内容及档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效力。
答:
(1)不可以。
因为《档案法实施办法》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档案局频布的行政法规,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因此,小赵在解决某专业档案工作的问题时,该市的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档案法实施办法》,它的制定要以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为依据,在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自主地解决地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2)档案法律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的整体。
《档案法》在我国档案法律体系中层次最高,法律效力也最高,是档案执法的基本依据,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档案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档案法规效力低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
(P39-41)
2、A省红星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了与某外国公司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准备将该公司部分产品的设计图档案带到国外,并想将其中的几份档案卖给外国公司。
红星公司向其公司所在地A省B市档案局提出了申请并按有关要求递交了相关材料。
请问,该公司这些档案可以带出国吗?
可以卖给外国公司吗?
公司提出申请及审批的程序符合要求吗?
答:
(1)可以的。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私自携运档案以及档案复制件出境;需要出境的必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确认后放行。
(P93)
(2)不可以。
经星公司是国有企来,其所有的档案为国有档案,根据《档案法》第十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P95)
(3)不符合要求。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国有档案出境须经过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P94)
3、某市档案局查处一起档案违法案件,对案件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800元的决定。
请问,该档案局采用的是何种行政制裁手段?
该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为什么?
这一行政制裁手段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答:
(1)该档案局采用的行政制裁手段是行政处罚。
(2)该案件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因为档案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时,仅适用对当事人单处警告的情形,如果并处罚款则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此案中某市档案局作出的是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
(3)档案行政处罚的有效要件是:
主体合法,指处罚主体必须是对特定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内容合法,指处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程序合法。
指处罚的实施过程必须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上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档案行政处罚行为有效性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p182)
4、王某在某区档案馆利用档案时涂改档案内容,该档案馆工作人员发现并向该区档案局反映了此情况,区档案局对于王某的涂改档案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区档案局应当依法对王某给予行政处罚。
(2)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在利用档案馆档案过程中,对损毁、丢失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
5、某机关即将开展文件归档工作,但关于文件材料归档前的整理工作由谁做的问题,在机关中发生了争执。
机关很多部门的同志都认为文件整理应由档案部门、档案人员负责,某业务部门的小张振振有词地说:
“文件整理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人员不做谁做?
”而机关档案室的同志却不以为然,档案人员小王说:
“文件整理是文件归档之前的活儿,不属于档案工作范畴;我们档案人员只关注归档移交到档案室的档案,归档之前的文件管理工作与我们没有关系。
”请问,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你支持谁呢?
为什么?
你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怎样呢?
答:
(1)两种态度都不支持。
①根据《档案法》第十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一款有关规定,文件材料管理的主体是组织、单位内的文书或业务机构,即该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而非档案机构。
因此业务部门小张的说法是错误的。
②根据《档案法》第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该机关档案部门承担着保管本机关档案和对所属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因此档案人员小王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2)正确的做法:
该机关各业务部门应认真履行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职责,将本部门具有保存利用价值、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系统整理,并完整、及时地向机关档案部门移交。
该机关档案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档案工作的职责,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完整齐全及时地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统一保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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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法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