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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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南安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一、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已竣工的各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进行规划专项核验,并作出规划认可。
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工程。
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其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应派员参加核实,并按规定时限出具核实意见。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四)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五、小区开发、成片建设或其它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分期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完成;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六、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1、《办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核实情况报告
4.竣工验收申请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复印件、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6.《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经摇选测绘中介机构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8.建筑工程竣工图(建施部分)
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
10.地下管线竣工图
(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1、《办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核实情况报告
4.竣工验收申请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复印件)
7.经摇选测绘中介机构提供的市政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含地下管线测量数据、测绘报告两份、电子文件1份)
8.建设工程竣工图(含地下管线竣工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1、总平面布局:
监督检查该建筑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功能、基底面积、坐标、平面形式、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2、空间布局:
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3、建筑造型:
监督检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立面)、风格、色彩、体量、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4、工程标准与质量:
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规划质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5、室外设施:
监督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的,并检查其所有施工用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6、配套和服务设施:
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7、其他相关内容。
八、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对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复核:
1、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2、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5其他相关内容。
九、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对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复核:
1、平面位置;
2、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3、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4、其他相关内容。
八、《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
500竣工总平面图(应标注建设基地范围、建(构)筑物、绿地、道路等平面位置、尺寸、标高等)、建筑面积计算书、建(构)筑物竣工规划测量成果表、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表和道路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表。
1、竣工规划测量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及周边的建(构)筑物的高度、距离以及现状地物地貌等要素。
2、竣工测量总平面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内容必须为实测成果。
3、竣工测量总平面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标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边界、建(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四至距离、尺寸、标高及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或加以特别说明。
3.1、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放、验线标注点位一致;
3.2、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构)筑物间距的标注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3.3、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总高:
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退台:
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
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架空层、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层高:
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地坪高度:
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3.4、竣工建筑的测量报告应同时附建筑高度测绘图示,详细标明各高度的标注点及尺寸。
3.5、竣工测量总平面图与竣工测量报告标注的建筑编号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编号一致。
3.6、竣工测量图应明确标注竣工建筑周边的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高度、地坪、车库、架空层、阁楼等要素。
4、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5、对部分数据测量上有难度的应当主动与规划管理部门协商,可用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代替。
6、测绘单位对其测绘成果应附技术说明。
九、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窗口申请电脑摇选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规划建设局窗口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二)市市规划建设局窗口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资料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合格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
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作出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或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达不到规划条件或要求的,应当在作出不予认可决定的同时,明确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认可。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十、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窗口)受理,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该审批事项已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否有必要再规定)
五、市规划建设局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查,对照审批方案及本规定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
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暂行规定的规划验收标准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
六、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核准的设计方案图纸等要求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上注明情况,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函告市行政执法局,建议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七、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对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复核:
1、总平面布局:
监督检查该建筑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功能、基底面积、坐标、平面形式、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2、空间布局:
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3、建筑造型:
监督检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立面)、风格、色彩、体量、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4、工程标准与质量:
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规划质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5、室外设施:
监督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的,并检查其所有施工用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6、配套和服务设施:
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7、其他相关内容。
八、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对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复核:
1、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2、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5其他相关内容。
九、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对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复核:
1、平面位置;
2、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3、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4、其他相关内容。
十、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2、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3、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4、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5、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6、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7、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十一、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
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规划审批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的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
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消防、人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十二、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
2、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
3、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4、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5、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十三、建筑夹层的有关规定
1、经审批夹层高度小于2.2米时,但竣工测量高度大于或
等于2.2米,验收时必须计算建筑面积并按该建筑整体工程给予处罚和补办审批手续后给予验收。
2、未经审批而擅自加建夹层,必须按该建筑整体工程给予处罚,若夹层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还必须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给予验收。
十四、建筑底层的有关规定
1、竣工测量高度超审批高度,若原审批小于2.2米,实际大于或等于2.2米,应计算建筑面积,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该建筑整体工程给予处罚。
2、改变使用功能,必须按原审批方案进行整改,若不能整改,按该建筑整体工程给予处罚。
十五、建筑标准层的有关规定
1、层高超审批高度,在没影响周边建筑的情况下,可于罚款后给予验收。
2、审批为跃层,竣工时改为单层或审批为单层,竣工时改为跃层,并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应按审批方案进行整改,可按该建筑整体工程给予处罚。
3、建筑物总高度超审批高度,影响周边建筑,应整改,若不能整改的应按该建筑整体工程给予处罚,所产生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
十六、擅自改变审批图纸施工,引起竣工建筑面积超审批建筑面积,可对该建筑整体项目进行处罚并补办审批手续后给予验收,若有影响周边建筑所产生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
十七、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有关规定
1、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后给予验收。
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业主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责令其异地补齐该功能,并处罚后给予验收。
十八、改变原审批立面的,应对建筑整体项目进行处罚并补办变更手续后给予验收。
十九、建筑物移位
1、占用规划道路红线,按验收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后给予验收。
2、占用城市绿地,可处于没收该建筑物的处罚。
3、不影响周边建筑物可给予处罚后办理验收手续。
4、未经放样、核样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
二十、消防通道不足审批距离或审批有环形消防通道,但竣工时未设消防通道或环形消防通道,但消防部门已经验收通过,也必须责令业主按审批方案进行整改,不可整改的必须由业主出具书面保证“今后由此引起的安全问题自行负责”并处罚后,方可验收。
二十一、配电房未经审批,但符合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可处罚款后保留使用,不给予补办相关手续。
配电房占用绿地视具体情况可责令拆除或处以罚款后补建绿地面积后保留使用,保证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
二十二、临时搭建物
未经规划许可的临时搭建物必须拆除后方可验收;如果是厂房的临时搭建物不影响规划,又确实是工厂生产、生活需要,提供书面保证安全自负的情况下,可对主体给予验收。
二十三、建筑面积核算
1、建设项目竣工建筑面积以市规划建设局认定的测绘公司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原则上按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进行验收。
2、对于单体建筑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但竣工建筑面积超过审批建筑面积3%或≥200平方米(两者取小),须按该建筑整体工程给予处罚并补办手续后方可验收;若超出面积小于审批建筑面积3%,且小于200平方米的,可不处罚,不补办手续,但按规划审批建筑面积验收。
3、建设项目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项目整体竣工面积超过审批面积的1%,须按所有建设项目给予处罚并补办手续后方可验收。
二十四、行政执法局须派人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五、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备案。
二十六、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由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七、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项目在施行之后申请竣工验收的,适应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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