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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CYJJZB2009006
项目名称:
重庆邮电大学逸夫科技楼工程
施工监理项目
重庆邮电大学制
二00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3-
一、竞争性谈判时间、地点-3-
二、采购机构基本资料-3-
第二篇竞争性谈判须知-4-
一、谈判费用-4-
二、谈判资质-4-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4-
四、谈判要求-5-
五、谈判程序-7-
六、成交原则-7-
七、成交通知-8-
八、签订合同-8-
第三篇谈判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9-
一、监理项目需求概况-9-
二、监理内容及方式-10-
三、监理报价依据-10-
四、监理验收标准-10-
五、合同的签订-10-
六、合同款项支付-10-
第四篇合同主要条款-12-
一、合同标准条件-12-
二、合同专用条件-18-
第五篇竞标文件格式要求-23-
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根据学校安排,进行逸夫科技楼工程的建设。
现对该工程施工监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时间、地点
1、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
2009年4月29日-2009年5月3日(工作时间)
2、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方式:
在重庆邮电大学基建后勤管理处购买谈判文件。
3、谈判文件售价:
人民币200元/份(售后不退)
4、投递竞标文件时间:
2009年5月5日北京时间下午14:
00——14:
30时。
超时间递交的竞标文件恕不接受。
5、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
2009年5月5日北京时间下午14:
30时。
6、竞争性谈判地点:
重庆邮电大学基建后勤管理处(重庆南岸区崇文路2号)
二、采购机构基本资料
1、采购机构名称:
重庆邮电大学
2、地址:
重庆南岸区崇文路2号。
3、邮编:
400060
4、电话:
(023)6246026262460287
5、传真:
(023)62460261
6、联系人:
倪琼肖冬莉
第二篇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谈判费用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竞标文件与递交竞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资质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以下简称竞标人。
1、合格的竞标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竞标人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
(2)承担过监理同类工程建设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
(3)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师资格证书;
(4)具有2006年至2008年经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
1、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书、竞争性谈判须知、谈判项目需求、商务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和竞标文件格式要求六部分组成。
2、我中心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
竞标人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递交竞标文件截止时间两个日历日前向重庆市采购中心要求澄清,采购中心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
如竞标人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和同意本谈判文件。
四、谈判要求
1、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由以下部分和竞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
它包括:
(1)商务部分
法人代表授权书(见附件二);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和拟派往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
投标人在本工程拟设立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见附件三);
投标人及拟派往本工程承担监理任务的人员业绩证明,包括投标人近期已完成的与本监理工程同类工程的情况(见附件四)、正在实施的监理项目情况(见附件五)和拟派往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经验表(见附件六);
(2)技术部分:
监理大纲(土建、安装、及质量缺陷的修复的全过程监理)
编制依据
工程概况
监理服务范围
工程项目监理目标
工程项目监理措施
工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监理工作制度
对工程的理解
(3)、投标函部分——监理费报价书(见附件八)
(4)、承诺书(见附件九)
以上条款基本格式见本文件第五篇“竞标文件格式要求”,竞标人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
2、竞标文件有效期:
竞标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谈判开始时间起90天。
3、谈判履约保证金:
(1)竞标人应在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前将足额的谈判保证金提交至重庆邮电大学。
保证金应以汇票、支票、现金支付。
(2)竞标人提交谈判保证金金额为:
5000元。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A、竞标人在谈判开始后,签订合同前撤回其竞标文件。
B、竞标人被通知成交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成交时规定的技术条件、供货范围、服务条款和价格等签订合同)。
(4)未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谈判结果通知发出后5日内无息予以退还。
(5)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自动转入合同履约保证金。
4、竞标报价
本项目以29万元为最高上限。
各竞标人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和自身企业实力进行费用包干报价。
5、提交竞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竞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竞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竞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最后报价表必须由竞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6、竞标文件的递交
(1)竞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竞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
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谈判人名称和地址、“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
信封封口处须用白封条加以覆盖密封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2)竞标文件投递截止时间:
参阅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7、竞标人参与人员
各个竞标人可派1-2名代表参与谈判,其中1人应为法人代表或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8、无效谈判
竞标人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其竞标文件将被拒绝:
(1)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未参加谈判;
(2)无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或超出营业范围的竞标;
(3)竞标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4)竞标文件的技术条件内容与采购项目实质性技术要求有严重背离;
(5)竞标人的资质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第二条“谈判资质”要求的内容;
(6)提供虚假谈判资料的;
(7)最后报价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范围。
五、谈判程序
1、采购方组织的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竞标人须有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
2、竞争性谈判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采购方组织的谈判小组分别与各竞标人进行谈判。
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初始谈判后,如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竞标人。
所有竞标人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或其补遗书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有关书面建议及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报出最佳服务和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在此基础上公平选定成交商。
5、竞标人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竞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竞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据此确定成交供应商。
超出规定时间没有进行最后报价的竞标人,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其前一次报价为准。
六、成交原则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审: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竞标人的资质、在本市高校内的业绩和报价进行初步筛选,确定5家单位参加谈判(如果参与竞标的单位不足5家则全部参加)。
谈判小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根据竞标方的综合实力(资质、监理方案、业绩、商务条款等)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不保证最低价竞标方中标。
2、如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或谈判小组可以按排名依序替补,确定排名下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采购失败处理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竞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成交通知
1、谈判成交结果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和重庆招标采购网()上公示。
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2、谈判结束7日内,重庆邮电大学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
如果《成交通知书》不能在7日内发出,则发出时间不应超过谈判有效期。
《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竞标人。
4、《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八、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2、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竞标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改变成交状态,重庆邮电大学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第三篇谈判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一、监理项目需求概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重庆邮电大学逸夫科技楼工程
工程地点:
重庆邮电大学校内
结构形式:
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
17184.4平方米
层数、建筑高度:
地上5层,地下1层;高度:
±0.000以上22.8米;
用途:
实验办公综合大楼
2、工程开工日期:
初定为09年7月1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
3、工期:
施工工期1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资料收集、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审计的监理工作时间不受以上监理工作时间的影响,不另行调整监理费用
4、监理工作范围及目标:
工作范围包含该工程土建、安装(含水电、消防和智能化等)、钢结构、幕墙等,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争取达到“巴渝杯”相关要求。
5、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在编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由承担过同类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人员担任,人选必须是土建类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参加过三个类似本工程性质及规模的综合大楼工程的监理服务,且至少担任过三个工程的总监。
投标时应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2)项目监理组人员须专业配套齐全,项目的重要专业(总监代表、结构、弱电、强电、暖通)监理工程师应该具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和工程师岗位证书(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兼职带做。
(3)拟投入本合同实施的监理人员和监理资料人员结构合理、数量充足、有3个以上清单报价工程的工作经历。
(4)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需要,现场随时应有监理人员。
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
总监每周应至少到现场2次,且每次来现场应到业主方签字。
6、场地勘察:
经建设单位允许,投标单位可进入建设单位的工程现场进行踏勘,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投标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7、为中标单位提供现场条件:
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1间施工现场办公室,其它一切办公用品、设备设施要考虑在本次监理服务费报价内。
。
二、监理内容及方式
1、监理范围及内容:
参照本文件附件。
2、监理方式:
全过程监理。
3、监理时限:
项目开工至工程完全竣工验收合格。
4、监理地点:
重庆邮电大学校内。
5、项目工期:
重庆邮电大学逸夫科技楼工程工期预计为12个月。
三、监理报价依据
1、本项目监理费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区间报价,在合同工期范围内包干使用。
2、监理机构的监理报价包含办公家具、办公设施、交通工具、通信等实施工程监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监理验收标准
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验收。
五、合同的签订
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按《成交通知书》要求与重庆邮电大学签定书面合同。
六、合同款项支付
1、监理合同签定后十日内付合同金额的10%;
2、工程开工后原则上每月付一次,按(监理合同总金额×70%/合同工期月数)支付。
3、监理费用累计付到监理费合同总额的80%时,停止支付;
4、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工程结算经审定后的一个月内,付15%,监理期(包括缺陷责任期)完毕后付清全部费用。
第四篇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每月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由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业主应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单位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6)征得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人员均须事先经业主书面同意。
如监理单位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罚款5000元,并责令改正;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更换现场监理工程师,每人·次罚款2000元,并责令改正。
直至终止本监理合同。
该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业主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现场随时应有监理人员,总监每周应至少到现场2次,且每次来现场应到业主方现场代表处签字。
每周召开由监理人员主持,承建商和业主参加的监理例会,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控布置,并做好会议纪要。
如发现违反该条规定,每次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该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单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业主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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