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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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
设立市和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扩大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加强各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资金的统筹,重点用于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平台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等。
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研究设立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方面。
(六)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七)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结合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健全完善本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制度。
在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工作中,完善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机制,并逐步把采购空间拓展至全市。
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落实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发展。
(八)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小企业贷款的“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等政策。
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呆账的核销处理力度。
完善本市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学设定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研究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九)做好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和减负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规范执收行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在市、区县两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完善监督制度。
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取消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涉及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在出台前须征求中小企业代表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创新金融服务机制,着力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努力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健全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与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创业扶持资金投入。
制定鼓励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发展的具体政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类项目的创业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投基金,加大对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引导。
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具体政策,加强对符合上市条件中小企业的上市辅导工作,对企业上市予以一定补助。
深入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
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融资方式,并予以一定补助。
(十一)继续改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延伸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服务网点,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规模。
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针对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商贸服务、工业生产等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完善抵质押物评估机制,推行商标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商品融资、联保联贷等融资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小企业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鼓励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其他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总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加快推广至全市范围,支持符合标准的郊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探索融资租赁、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模式。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加大市、区县财政支持力度,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综合运用资本注入、扩大再担保资金规模、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
针对各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工作,建立“一站式”的优质服务机制。
总结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经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保险产品。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应用机制,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
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应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
加强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推广中小企业信用报告及相关信用产品,构建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创新产业用地机制,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空间支持
(十四)建设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
支持区县、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一批土地高效利用、公共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完善、带动作用明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闲置的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
支持大学科技园、专业化产业基地、农民就业基地等项目配套提供创业孵化场所,支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各类技术发明人等高素质人才自主创业。
开展市、区县两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建立针对已有各类创业基地的互认机制,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
(十五)打造一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制定产业专业化布局指导政策,推进中小企业在高端产业功能区、工业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特色商务服务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等不同类型园区的集聚发展。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一批特色商务楼宇,完善服务功能,引导知识服务型和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专业集聚。
支持具有产业链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企业加强空间集聚。
引导乡镇企业有序转移与集聚发展。
(十六)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用地政策。
在区域规划调整和新城建设中配套落实满足各类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发展空间,并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鼓励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建设一批适宜中小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工业楼宇产权分割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空间保障。
五、创新资源集成机制,着力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十七)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构建市、区县两级协同、区域和行业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加大资源集成力度,建立协同服务机制,重点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情况反馈、权益保障、帮扶受理等各项服务工作。
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务信息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十八)建设一批专业化服务平台。
在各区县、各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区配套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与相应设施,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入驻,健全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体系。
支持中小企业在流通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
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服务采购、奖励资助等方式,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认证机构、专业性商务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创业辅导等各种专业服务。
(十九)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整合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实验室,建设一批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究、试验与检验检测等支持。
支持技术转移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人才、技术需求发布平台,建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发布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引进、使用、交易等活动。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联盟协作。
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
支持大企业通过协同研发、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市场支持。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学研用等各类产业联盟。
鼓励中小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联营合作等方式加强优势资源整合。
六、创新企业发展机制,着力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经营能力
(二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健全组织管理。
鼓励中小企业按照现代企业模式进行建设或重组,建立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
对生产经营已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工作室以及各类非法人企业,积极引导其向法人企业转变。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引导其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变,优化企业组织形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二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增强研发能力。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引领需求的新产品。
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资金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对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开拓。
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技术、产品、品牌等并购业务。
扩大对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率。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业务。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参与国内、国际大型展览展销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承接重大建设工程。
(二十四)提升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素质。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家银河培训工程。
建立政府资助引导、社会智力支持和企业自主需求相结合的培训机制,鼓励管理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内容,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人员素质。
支持中小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建立灵活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高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到中小企业兼职,提供技术指导。
支持中小企业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
(二十五)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帮扶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创新。
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引导中小企业健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增强品牌营销和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经营服务能力,推进诚实守信经营。
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积极采取贴牌生产、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拓展服务领域。
(二十六)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动信息化服务运营商的积极性,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支持建设行业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加强企业管理,深入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十七)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广泛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指导,增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其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依法保护自主创新成果。
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专利维权、诉讼代理等服务。
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七、创新政府管理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组织领导。
建立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各区县也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区县的相应工作机制,协调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
(二十九)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导。
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发展类型、阶段和规模的特点,建立健全分类指导机制。
加大政策集成力度,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对小企业、微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的支持,激发区域创业活力。
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支持一批具有良好前景的高成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成功培育一批具有技术远见和集成能力的高技术大公司。
(三十)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机制。
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运行分析,包括规模以下企业的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和年度发展报告。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附件: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分工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1
强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科学引领,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
2
加快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立法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办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3
设立市和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扩大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研究设立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4
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5
健全完善本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制度,落实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中关村管委会
6
落实银监会关于小企业贷款的相关政策,完善本市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研究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7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8
健全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与绩效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创业扶持资金投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9
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具体政策,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北京证监局、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中关村管委会
10
鼓励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其他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标准的郊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中关村管委会
11
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工作的“一站式”服务机制,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县政府
12
支持建设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基地认定工作并建立全市各类创业基地的互认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教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13
在区域规划调整和新城建设中配套落实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并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工业楼宇产权分割政策
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
14
建立健全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构建市、区县两级协同、区域和行业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15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16
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研发能力,落实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
市科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关村管委会
17
支持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开拓
市商务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8
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
市人力社保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19
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市质监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20
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市知识产权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21
建立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导
22
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机制,定期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和年度发展报告
市统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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