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合同(发施工方)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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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
乙方)
根据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备及材料样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郴州中源国际城一期消防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节工程项目概况
第1条工程名称:
郴州中源国际城一期消防工程(以下简称:
本工程)
第2条工程地点:
郴州市白露塘镇中源国际城
第3条工程内容:
包括郴州中源国际城一期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灯及指示灯设备采购及挂装、消防喷淋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室内消火栓系统、防火排烟及通风系统等的设计和审查批准及施工方案,材料设备及配件供货、敷设及安装调试,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第4条承包范围:
以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施工,本工程由郴州中源国际城1#、2#、6#、7#、8#、9#、10#、15#楼及裙房共约16万平方米组成(其中地下室负一层约3平方米,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第5条承包方式:
包设计、包工包料供货安装(系统所需材料、设备及其配件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包机械设备、包运输、包装卸、二次及多次搬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半成品及材料保护、包第三方检测及费用、包调试、包清洁及垃圾清理、包资料整理与移交、包验收通过、包按甲方要求分栋报建、验收,包竣工资料必须通过档案部门认可、包保修、包技术服务、包人员培训、包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物价上涨或政府文件规定、安全等)及其他一切与施工及保修过程有关的事项。
第2节工期与进度
第6条本工程从开工到本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720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在内)。
本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通知的时间为准。
本工程工期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外,其他情况工期均不予顺延,有本合同约定工期顺延情形的,则由甲方项目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顺延。
第7条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开工时间按时进场开工;
乙方未按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开工超三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8条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则视为工期无需顺延。
甲方接到乙方的工期顺延申请后应在七天内审查,超过七天甲方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工期顺延申请。
第9条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在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3节工程质量与安全
工程质量标准:
按最新颁发的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等相关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第10条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省市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1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法规、规范。
第12条乙方应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教育,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如因安全文明问题导致罚款或其他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13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与安全原因产生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4节合同价款、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14条本合同为含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
¥8200000元(金额大写:
捌佰贰拾万元);
具体清单报价见附件,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注:
1、乙方已了解甲方要求,且已全面复核和现场考察,并充分考虑本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现场施工情况、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政策性价格的调整因素等,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乙方确认所报价格已综合考虑了以上所有因素。
2、合同价格包括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隐含的)完成全部合同工作的一切费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有关风险费、不可预见费。
任何未列明和没有填写的项目费用皆被认为已被乙方综合考虑进合同的单价或价格内。
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单方予以增(或减)相应工程量或取消部分工程项目,在办理结算时增(或减)相应的工程价款或扣除该部分工程价款,其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
4、合同执行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格。
第15条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14.1工程价款支付
14.1.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当乙方完成总量的2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量的50%;
(2)当乙方完成总量的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量的60%;
(3)当乙方完成总量的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量的70%;
(4)当乙方完成总量的100%,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量的70%;
(5)当栋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总量的80%;
(6)当本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85%;
(7)当所有工程完成整体验收且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甲方在保修期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费用后一次性支付完余额。
14.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交给甲方审核。
甲方应在接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双方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14.1.3余款(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
保修期为两年。
14.2乙方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时必须附带:
14.2.1《支付申请》、工程量清单、形象进度说明、监理公司和甲方工程部的审核意见等;
14.2.2竣工结算时,乙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该有效公章):
14.2.2.1工程结算书打印稿及电子版,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汇总表、结算书、计算稿、主要材料用量价格表、材料定价函等;
14.2.2.2工程竣工设计资料(含工程竣工设计图纸(含电子版)、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材料检测报告、材料合格证明等(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14.2.2.3开工通知及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
14.2.2.4现场签证单及施工来文定价审批单(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14.2.2.5合同书(复印件);
14.2.2.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
14.2.2.7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以当地备案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
14.3注意条款:
14.3.1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报表,并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等额有效地税发票(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经甲方审核后支付。
各种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约定的扣款由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如乙方未按此条款提供资料或等额有效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
14.3.2如由于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导致合同总造价变化,相应款项不在进度款中调整支付,将在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
第5节计价与计量
第16条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含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
第17条固定含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
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工棚等施工设施费、运输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垃圾清运费、安装费、检测费、调试费、保险费、材料价格变化风险费、成品及材料保管费、水电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总包服务费、利润、规费、税金、政府有关验收收费以及本工程所测算的风险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所确定的单价,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18条工程计量规则:
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以2008年国标工程量清单(GB50500-2008)为计量标准。
第19条所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计入,作为合同总造价的结算依据。
本工程中的工程量均是指按此方法计算出的实际工程量。
第6节最终结算
第20条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第14.2.2条款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双方共同盖章确认后完成最终结算。
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若施工范围内已发生项目或签证但乙方并未在结算书中列出,视为已分摊至其他项目中,乙方一旦递交送审结算资料,则不再追加遗漏项目结算。
第21条工程结算以工程清单(见附件)为依据。
设备必须运行所需的软件、硬件、应配齐必要的附件以构成整套系统。
其性能必须达到运行正常,满足整体和各子系统独立的要求,当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时,应有书面签证。
第22条合同双方对工程最终结算的部分内容有争议的,该部分按本合同的争议条款处理。
第7节现场签证
第23条签证范围:
除了设计变更、隐蔽工程中图纸无法预料到的变化及图纸外增加工程的部分外,其他问题(包括图纸清单漏项)均不得办理签证。
设计变更发生,但原设计未进行施工的,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以竣工图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为结算依据。
第24条办理签证,须以甲方下发经甲方及监理公司盖章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并且必须有甲方提供的设计变更或联系单或乙方的报价确认单及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等作为附件。
第25条签证项目不能出现以项、宗为单位;
单项工程造价(估算)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签证项目不能以台班或工日为计量单位;
可以用图示计算工程量的,不能拆分成材料、人工、机械分项签证,没设计变更图者,需在签证单或者其附件中提供详细变更图,此图需经监理和甲方共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26条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
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缺少甲方项目签字的签证无效。
第27条签证时效:
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
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
甲方收到乙方的签证申请单后应在28日内审批,超过28日除乙方原因未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签证申请。
第28条如有证据证明乙方给了甲方或监理公司的签证审批权人贿赂,则乙方同意:
相应所涉人员所签署的、对乙方有利的所有文件都被视为无效,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8节材料设备
第29条材料要求:
本工程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如有)、投标文件(如有)、施工图、施工合同、甲方要求(以书面确定作为合同附件)及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保证无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第30条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主要设备及材料须提供样板,须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
如发生材料货不对板或未经认可自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免费更换,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31条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
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在限期内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无条件返工,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32条乙方采购的材料无论是否经过检验,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不满足合同要求,乙方都应无条件返工或重新采购并承担费用,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33条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的保管、未完工程和已完工程的保护,均由乙方负责。
如出现材料丢失、损毁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重新采购或免费返工。
第9节甲方责任
第34条甲方委派为代表,负责监督乙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但该代表的签字须加盖甲方公章后才有效。
除非本合同有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委托,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予确认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35条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表及相关文件。
第36条负责协助提供水电源接驳点至乙方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水电费乙方自行承担。
第37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第38条负责协调与其他施工方和总包单位的关系。
第10节乙方责任
第39条选派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负责施工全面工作,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
乙方进场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工程备案。
第40条按本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工作,应满足甲方功能要求。
甲方有需要时应根据甲方的功能调整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免费调整变更。
第41条开工前三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第42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现场管理,临时设施及材料堆场按甲方统一规划布置,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第43条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的搭建以及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费用。
第44条负责从甲方协助提供的水电源接驳点至乙方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的接驳并承担接驳费用;
乙方承担施工期间水电费用,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第45条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并在工程保修期内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第46条遵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卫生环保守则,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47条乙方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48条乙方需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人数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工期的需要,现场施工人数不得少于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要求,如人数不能满足甲方节点工期完成需要,乙方应负责增加施工人数,如乙方不增加,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有权可自行增加施工人数,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
第49条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在工程完工前处理垃圾的外运工作;
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包括住户)的关系。
第50条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所有工程及现场材料设备的保管工作,如发生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
第51条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52条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定、整合并归档,配合总包单位造册。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主工程无法按时通过验收或工程资料无法通过档案部门备案,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53条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施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54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
第11节工程验收、交付及保修
第55条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在24小时内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检验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现场负责任人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承认。
若甲方有异议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的,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56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甲方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十天内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纪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双方确认的材料样板为依据,甲方、监理公司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视为乙方逾期完工,乙方应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
3、工程移交手续办理期间,乙方的人员、机械和材料等必须全部退出工地,超过十五日仍未撤出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7条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
详见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第12节工程监理
第58条甲方已委托监理公司进行本工程的监理,工程监理权限为监理工程质量、进度及工期等应由监理公司承担的工作,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须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但该确认须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才生效。
监理公司发给乙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不予确认,该文件也不得作为本工程的结算依据。
第13节违约责任
第59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因一方原因致合同解除的,除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第60条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
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三天内完成退场,超过十五日仍未撤出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需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核对已完工程量或移交相关工程资料,则视为乙方放弃证据保全等相关权利,已完工程按甲方单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程,第三方的进场,不视为破坏现场之行为。
第61条工期逾期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不能按时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交楼损失),逾期超过5天或无故停工超过3天,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62条乙方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返工,由此增加的费用、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不整改或返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63条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乙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整改,乙方应承担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造成工程逾期的,乙方承担责任。
工程未验收合格前,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64条乙方的工程质量及进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65条乙方不得将乙方接触到的甲方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一经发现,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66条无正当理由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第67条因乙方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4节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68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而诉至法院的,则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69条发生争议后,除非合同不能履行或双方同意,否则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如合同一方以争议问题未解决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停工窝工或破坏已完工程,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工程破坏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返工并承担费用。
第15节其它约定
第70条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和确认的材料样板,双方认可的预算书或报价单、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甲方工程部根据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技术要求等,都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依据。
第71条如果乙方在承揽本工程中贿赂甲方人员、监理人员的,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第72条乙方承诺当甲方款项累计支付到本合同总价的70%时,乙方必须支付完雇工的工资;
同时保证乙方雇工及相关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到甲方场所或工地闹事,如有发生闹事行为,乙方承诺每发生一次,向甲方交纳1000元的违约金。
第73条甲乙双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以本合同为准,若一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将被视为有效。
如因一方合同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对方造成送达不能的,由该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
乙方现场项目部人员的签认手续亦视为有效的日常函件往来途径。
第74条本合同未列明之其他规定按工程所在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使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75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机构,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双方协商约定损失承担方式。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6节合同份数、生效
第76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77条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有肆份、乙方持有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终止。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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