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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安全事故爆发之后,需要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准确的估计,这在后面的善后工作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那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发挥已有70多年的历史,1930年由海因里希所提出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之比为1∶4;
后来的1956年西蒙兹总结出要从企业的经济角度去衡量安全事故中企业的经济损失;
然后在1986年,安德莱奥尼又提出要从产品运营阶段、生产计划阶段、和实际事故损失情况三者来对安全事故损失进行细致的统计,并将结果分别合适的安置在生产运营的每个过程中;
直到1994年,HSE给出总结:
将保险和非保险损失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比例作为预估安全事故损失的基本条件。
(1)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欧美的发达国家中建筑保险的存在相对比较早,因此海因里希所提出的最早的安全事故损失预估是基于建筑工程保险之上的。
在海因里希看来,直接损失则是主要由保险公司支出的金额和生产公司的申请,而其他类似于因为事故而暂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则归于间接损失一类。
除此之外,海因里希在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了多次分析之后总结出:
安全事故中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比例必定是无限接近与1∶4。
由此不难看出在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市场中建筑工程保险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直到今天,由HSE总结出的相关理论仍旧占据着独一无二的地位。
相比较而言,建筑保险在中国的出现就比较晚,时至今日,建筑保险在国内仍旧没有健全的运作体系和稳固的社会地位,其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在国内没有办法通过建筑保险来对建筑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预期的估算。
只能够通过比较传统的标准来对损失进行间接与直接的划分。
1986年,近年来国内的建筑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高,面对这种现状我国制订了相关的标准制度,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就国内的建筑行业而言,这一标准将直接与间接损失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
当安全事故爆发后,面对伤亡人员所给出的经济补偿费用,安全事故中被损坏的机械设备的经济价值;
而因为建筑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企业破产或者是减产等所造成的损失和企业信誉以及名誉上所受影响的损失的经济填补则是归类于事故的间接性经济损失。
(2)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
在建筑安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就是在安全事故中导致资金的直接流出,能够通过金钱来进行衡量,比如说:
输送伤员费用,工人伤亡支出费用,工程实体等固定资产损失费用,设备机械等等。
相对的间接经济损失就是指与安全事故存在间接的关联,同时造成企业出现产值负增长或者产值直线下降的经济损失,举例而言就是:
招聘、补充、培训新员工的经济损失、停工、停产而导致产值的损失、工作效率的影响。
与经济损失相对的就是非经济损失,非经济损失这一块往往是被企业所忽视但是又十分重要的一块,也是诱发恶性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
海因里希所提出的1∶4的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被谢里夫推出能够将值提到10,而且与此同时伯德和洛夫特斯则认为能够使比值达到50,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数值悬殊如此巨大呢?
这就不得而知了。
非经济损失的特性是不能够通过宏观的金钱来对其进行衡量,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各类损失中非经济损失所占据的比重相当之大,尤其是在企业的声誉和信誉、社会地位等方面。
在美国的《金融世界》中将品牌的价值模型定位于市场的结构模型之上,其中品牌的价值都是应该通过不断的竞争来实现,而竞争的几个类别主要是:
市场创利能力,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发展能力。
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尽管间接的经济损失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中所占据的比重较大,但是还是应该将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放在首要位置,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企业的项目总成本,同时也可能会成为项目无效支出的直接因素。
不同的数值代表不同的含义,而这些数值在总环境中所占的比值可以客观的反映数据背后的意义。
例如,在整个数据环境中,利润的占比较低,值为5.5.其实该值并不能直接说明该企业的效益不佳。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危机,假设在某次经济危机中,该企业的损失以占到2.02%,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保持一定的生产效益就要从其他方面入手,以保证企业的利润率。
但是,如果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来换取这短暂的利益,却是得不偿失,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声誉这种东西,是容不得一丝灰尘的,所以,不能以公司的声誉为代价,换取短暂的利益。
既然,唯一的办法行不通,就需要从根源上规避风险的发生,也就是说,制订相应的规避风险策略,直接避免这些事情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思维下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处理
在企业的发展道路上,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人们会有意识的避开这些风险,哪怕是走一些曲折的路,只要企业可以有效地避开问题,多走的道路都是有意义的。
所以,任何企业都会制订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不可控制风险的发生,不同的企业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方法,但是,这些办法又都大同小异,无非就是风险回避、风险自留和对已发生情况的补救—风险转移。
这所有措施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保护企业的资产,不影响企业的发展。
1.风险自留
所谓风险就是不可预知的。
在企业所处的环境中,有一些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可人为加以干预,但有一些因素是人力所不能及的。
那么当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发生病变,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时,风险自留就出现会上阵,其实风险自留就是用钱财来处理风险事故,处理的结果就是,风险自担。
在用风险自留处理风险事故时,可以展现出企业积极应对的一面。
但是,必须知道风险事故的主体,然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风险分析评估。
企业遇到事故时,最终,是否完全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还需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做定夺。
然而,风险分析评估的环境严重影响着最终的评估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选择风险自留,对企业本身也是一种挑战。
企业应对风险所采取的策略跟企业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关系,很多企业是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去应对突如其来冲击。
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风险自留是惟一的应对办法。
2.风险回避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部分企业有能力采取风险回避的办法应对突如其来的冲击。
而风险回避的本质就是削弱风险影响力,在或者说直接消除风险点。
常用的风险回避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拒绝面对风险。
该方法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进度,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完全回避某次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无作为”。
直接放弃某次发展机会;
第二,放弃以承担风险任务的任务。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工程已经被判定死刑,当工程进行到最后,不可能有翻身的机会。
那么,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将正在进行的任务转手。
因为,企业存在大小,面对同样的风险,大企业可以很轻松的就度过,对大企业来说,可能只是没有收益或者有亏损,但不会动摇企业的根基;
对小企业来说,同样的风险足以让企业倒闭。
这就是企业能力的影响,该因素不可小觑。
如果说,风险自留可以展现企业积极应对的一面;
那么采用风险回避的方法应对风险,企业展现出来的就是消极悲观的一面。
因为,风险回避是一种无作为的表现。
直接回避风险,虽然不会给企业带来消极影响,但企业也会就此止步不前。
如果,一个企业面对任何机会都缩手缩脚,那么,企业的上升空间也会就此关闭,影响企业的发展。
3.风险转移
在企业实际运行状态下,存在一种风险是回避不掉,没有能力承担的。
在这种状态下,企业就要采用另外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叫风险转移。
这样的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企业能够评估出风险主体,然后,将风险转移从而让企业脱离苦海。
这种方法并不是什么有损风度的方法。
因为,风险主体的差异,对不同的企业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也说明,风险不能完全定义为消极的事件。
风险转移这种风险管理办法同样也存在两种具体方法:
(1)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
在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方法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具体方法,而这些方法多应用于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像建筑工程的转包和分包,其他工程的技术转让和财产出租都包含在非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方法中。
这些方法换句话说,就是减轻自身的风险压力,保证本企业的利益。
(2)经济手段的风险转移
这种风险管理办法就特指购买保险。
现在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保险形式,但归根究底就是,当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后,面对不可承担后果,受害本体不用全部承担,保险公司会承担部分损失。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事情发生之前,工程或个人就已经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转嫁事情进行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
像钢琴家会给自己的手买保险,工程也可以买相应的工程险,只要和保险公司洽谈好相应的细节即可。
这两中风险转移的办法中,购买保险是最行之有效的。
在事情进行之前,工程负责单位就已经转嫁了工程进行过程中的风险,将不可预知的风险转化成可以计算的保险费,也可以说用钱财买得安心。
三、建筑工程事故因素评判的理论基础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的研究已经持续较长时间,从开始提出的单因素致因理论发展到如今形成4M致因理论,受到大家广泛的认可。
1.单因素致因理论
(1)心理动力理论
该理论形成的由来是个性动力理论,该理论的提出者是弗格伊德,个性动力理论是用于解释精神病成因的,但是通过不断的发展形成了单因素致因理论。
弗洛伊德的观点是,不能用传统观点中的生理疾病简单的概括精神病,精神病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精神、情绪的混乱以及个人欲望的驱使所导致的。
在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解释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个性动力理论。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人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或者受到程度较大的外部刺激,从而导致人出现不安全的反应。
与此同时,该理论提出若想从根本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对人们欲望满足的方式进行改善或者进行心理疏导,从根本上防止出现具有破坏性的愿望。
(2)精神分散理论
即注意力分散原则,单因素致因理论属于精神分散理论中的一种,其观点是外界的压力,比如社会压力以及自然环境的压力会对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压力,导致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承受较大的压力,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压力原则提出的观点是,当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最小时,其注意力才能高度集中,安全事故才能尽可能的避免。
2.双因素致因理论
理论发展到提出双因素致因理论阶段,在工程学界存在的较为普遍的认识就是,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同时存在人的不安全因素或者不安全行为,并且存在物的不安全因素。
3.三因素致因理论
三因素致因理论是所有理论中代表性最强的,该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他提出了事故因果链理论,在他的理论中造成事故的三个因素为:
社会环境因素、人的失误、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这三个因素时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因素。
海因里希认为社会因素、人的失误、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意外事故和伤害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这五个因素之间互相影响,一旦一个因素发生那么其余几个因素会相继发生。
换个角度想,如果将其中一个影响因素抽离,那么将会防止下一个因素发生。
因此海因里希的观点就是,只需要对上述五个因素中的一个进行阻止,就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4.4M致因理论
在一次安全事故中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有多种,比如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以及机械伤害等,这些类型都会导致事故中出现伤亡。
但是相关研究者通过数据的统计以及分析,最终发现主要由四方面的因素导致上述事故的发生,分别为人、物、环境以及管理因素。
(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在建筑工程中,人的因素可以分为施工人员施工不规范行为、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行为,与此同时人的不安全因素可能引起物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不安全因素,从而导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在所有发生的安全事故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所占比例高达90%,由此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安全事故都与人有直接联系。
人的安全行为是怎样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呢?
有两种因素会导致不安全行为发生,分别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
偶然因素与人的身体、心理状态以及环境状态之间存在较大的联系。
因为人性不只有理性还有感性,因此外界一定会对人性造成干扰,因为某些环境因素发生改变,造成心理出现波动,最终引起超乎预期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发生是存在即时性的,是不可能复制的。
必然因素也被称为系统因素,必然因素主要由施工人员进行的违反规定的操作或者指挥组成,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必然因素的情况下,人不是最终造成事故发生的,而是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因为在很早之前事故发生的隐患就已经埋下。
比如:
进入施工区域不佩戴安全帽,在高处进行施工不配备安全带,塔吊指挥人员没有依据规定发送信号等。
将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进行比较,其中偶然因素的可控性较小,几乎无法对偶然因素进行预测或者预防。
但是可以通过某些方法或者手段防止必然因素的发生。
(2)物的因素(Machine)
该因素主要是由于物体自身问题而产生的,因为物体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并且在此情况下,该物体仍然作为正常产品进行使用。
此时可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管和钢架的性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出现坍塌事故;
模板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模板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模板坍塌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爆破工程进行过程中,炸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爆炸时间发生变化从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施工过程中,佩戴的安全帽以及安全带存在质量问题,都可能对施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因此物的不安全因素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物质基础。
(3)环境因素(Media)
在系统工程学中,每一种元素的行为、功能和整个系统结构之间的关系虽然在不断的变化但是一直维持着平衡状态。
假如将工程项目看作系统模型,从而对其进行分析,那么环境条件是该系统模型中最终要的组成因素。
如果出现安全试过,或许焦点都集中在谁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由此可能导致大家遗忘了环境因素。
之前提到,人的因素可以分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两会总。
同样环境也可以分为两种,分别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良好的环境可以使人心情愉悦,而较差的自然环境会引发人的不良情绪,并且可能出现较为明显的植物神经系统技能的变化。
因此可以发现,自然环境中,温度、湿度、声音等环境因素都会对人的心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人处于自然环境较差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心跳加速、血管收缩、呼吸紊乱等现象,导致身体机能变差。
自1973年吉隆坡的帮会大战之后,研究心理学的两位专家塞蒙斯和汤恩分别对亲眼目睹这场暴乱的1000名居民群众进行了走访和研究,在亲眼目睹了那肮脏、惨不忍睹的场面之后,其中有超过60%的目击者表示在情绪上产生了抑郁的症状,而50%以上的目击者则在精神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错乱和精神恍惚。
以上这些调查结果充分的说明了糟糕的周边环境将给人们的情绪带来不好的影响。
类似的井井有条的施工作业现场能够给人们带来比较正面的影响,进而增强人的积极性和提升工作的劳动效率,反之在一个混乱不堪的作业环境中将会给人来带截然不同的影响,给人们的情绪带来负面的影响,进而造成工作人员情绪不稳定,降低工作效率,甚至是引发安全事故。
(4)管理因素
前面的三项是能够直接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而第四条所要讲的则是引发事故的间接性因素,即管理因素。
不论是人还是环境这两者都是可以在时候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但是管理因素则不同,管理因素既可以作用于事前,同时还可以作用于事中。
在对人为因素、外在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的分析过程中很容易就能够发现,这三者都可以在事前采取相关措施来进行宏观的调节和控制,当然其中要排除的就是比较偶然性的人为因素。
一项工程中管理因素与整体的安全事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好比导火线与火源,人为的因素就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火源,而管理因素则是被点燃的导火线。
古人云细节决定成败,在这里又何尝不是同样的道理,对就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入职培训,管理者的水平参差不齐,乙方将承包任务进行层层分割,忽略有关安全隐患的层层筛查等,这些事情看是细如牛毛,但是不得不承认往往就是这些细节引发了一场又一场惨不忍睹的安全事故,因此完善好这些细节是相当不容忽视的工作。
(5)最新安全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连锁反应理论
基于海因里希的事故因果链和4M致因理论两者,伯德又得出了另一理论事故连锁反应理论。
在这项理论中,将安全事故的诱因归结于安全管理方面工作的缺失,而基本的安全因素又分为:
施工操作的因素、外界的因素、人为的因素和安全管理的因素;
而比较直接的诱因则是人和物两者的不安全因素;
安全事故的引发最终结果就是对人和外界产生危害。
第二节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转移与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概述
建筑工程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用某些特殊的方法完成预期的工程任务。
建筑工程属于一个较为完整的系统,并且该系统较为复杂。
通常建筑工程的规模较大,施工过程中运用的工艺较为复杂,工序较为繁琐,因此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其中普遍出现的影响因素来自于社会多个方面。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建筑工程会受到多方面的威胁。
风险学详细的描述和分析了风险和风险量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描述可以发现存在一些风险发生频率较低,造成的伤害较小。
可以通过使用一些方法或者策略避免风险的发生。
比如使用风险规避、减轻、自留以及转移等方法。
对于控制难度较大的风险,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寻求帮助,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
建筑工程保险属于保险形式的一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某些自然灾害或者出现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并且依照合同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发生的安全事故属于保险管理范围之内,那么保险人需要依照合同向投保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从而尽可能的降低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
1930之后,欧洲的建筑工程保险有了很大的发展。
欧洲的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到如今已经经历80年,但是我国起步较晚,1980年以后才首次在国内引进建筑工程保险。
2009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对市场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非寿险的多种保险种类都保持稳定增长,其中信用保险费的增长速度最快,达到91.3%。
根据数据统计在非寿险中,工程险的增长速度占据第二位。
但是住建部发布的信息数据显示:
在建筑安全工程投资中,建筑工程保险费用花费的资金仅占投资量的0.2%,全国建筑工程项目中仅有不到10%的项目办理了工程保险。
与国内相反,国外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有90%的项目办理了工程保险。
目前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已经开始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如果在国际性的工程中没有加入保险制度,那么该合同就不再保护范围之内。
“政府强制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险合同,任何工程都无法获得开工资格。
”因为保险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对损失进行赔偿的,不只是能为第三方做担保,或者是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的检查,因为工程项目是否安全将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险人会尽可能的消除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威胁和隐患,甚至会使用某些经济手段强制要求投保人处理隐患,从而尽可能的防止事故发生,与此同时也保证了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发生无法预测的事故,并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会尽快的组织相关专家人员进行鉴定,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据要求进行赔偿,尽快帮助项目恢复建设。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意义
1.对于建筑工程安全控制的意义
合同关系一旦确立,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问题就演变成为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
虽然工程项目方通过和保险人签订合同进行了风险的转移,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被保险方会得到保险人的一定赔偿,但是发生安全事故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还有较大的非经济损失,因此工程项目方虽然进行了风险转移,但是仍然不可以放松警惕。
从保险人的角度分析,虽然保险人从工程项目方收取了一定的保险金额,但是如果项目发生较大的事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保险人需要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人更加不希望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实际上,工程项目如果购买了建筑工程保险,那么保险人需要想向项目工程方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保险人的保险业务有两大部分,分别为支付损失和提供风险、安全管理。
保险人如果在安全管理业务中的能力较强,那么就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确保了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通常保险人通过多年的经营,并且分析和研究了每一次赔付的原因,因此其可以总结出大部分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提供较好的保险服务的能力。
所以,工程项目投保之后会受到来自多方的安全管理,从而确保安全控制管理更好地实施。
2.建筑工程保险在事故损失控制中的意义
建筑工程保险在事故损失控制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支付保险费用之后可以顺利的将工程项目面临的大部分风险有效的转移至保险人,如果发生保险范围之内的安全事故,保险人将支付部分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了工程项目的损失,防止出现毁灭性的影响。
选择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方法,是造成损失最小的,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讲,可以保证损失在可接受范围内。
(1)如果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承包商A可以选择自留风险:
①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精准的预测,并且通过预测发现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小。
②通过预测,损失金额在承包商可以接受范围内。
(2)如果面临下列集中情况,承包商可以选择投保进行风险转移:
①无法准确估算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通过估算发现风险发生概率较大,并且发生风险之后损失较大。
②购买保险之后所得税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少。
③预计损失超过承包商可承受范围。
④承包商认为投保之后,保险人会带来更好地安全管理服务。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相关形态设定
1.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的设定
保险金额是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物质财产部分、第三者责任事故部分的金额总数。
这一金额的设定主要呈现在两个部分:
(1)物质财产部分
①机械、设备等被被保险人使用,其拥有所有权、暂时租借,并且工程总成本中不包含上述项目,那么保险金额根据机械、设备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②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中如果存在某些财产或者被保险人拥有的物业是在投保之前以及存在的,那么可以和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的讨论,但是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自身的价值。
③工程现场清理费用,该项主要通过保险方和被保险方进行商讨决定,但是规模较大的工程在此项上保险金额一般小于总保险金额的5%,如果工程规模较小,则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2)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
在《建筑法》、《保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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