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信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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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的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负责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确运转;
8、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监督实施。
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企业施工安全技术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对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危险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3、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4、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并审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5、对本公司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对技术改进设施、安全方面的技术革新项目,负责组织技术鉴定。
7、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的鉴定意见和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修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处理伤亡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4、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安全先进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修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研究生产中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安全先进人员;
3、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参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进行评价;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做好工伤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制
1、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时,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2、在检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在排除生产障碍时,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优先解决不安全的隐患;
4、对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必须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在检查生产计划时一并检查。
技术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施工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中要在每个环节贯穿安全技术措施;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4、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施工方法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5、协助劳动、安全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参加事故处理调查,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2、督促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修及维护,保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3、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安部门,提出技术改进和防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4、对新购机械设备进行验收,使用前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监督检查机械设备运转情况,处罚违章。
材料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必须具有相关资料;
2、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检查劳保用品安全情况和使用状况;
4、对危险品储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
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施工责任;
2、组织和监督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实施;
4、组织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上岗安全教育;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7、发生事故,做好现场保护与救援工作,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负责;
2、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4、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5、主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验收;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7、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镇泽、法规和标准及上级、企业有关规定;
2、参与项目部定期安全检查;
3、监督检查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
4、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上级,积极组织救护,保护好事故现场;
6、参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针对施工过程重大危险源,参与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管理方案;
工长、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所有负责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3、保证所管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
4、做好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交底;
5、领导所属班组搞好安全活动日,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检查执行情况;
6、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7、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违章指挥的生产指令。
生产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合理安排工作,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
3、搞好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
4、做好新工人的班组安全教育;
5、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安全规程和制度,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6、经常检查施工场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7、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8、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9、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导,接受改进措施。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做好上、下班自检工作。
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竞赛,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
3、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工具,爱护安全设施、标志;
4、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不违章作业,服从管理;
5、对不安全作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6、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级教育: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
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
本公司生产特点;
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
内容有:
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
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
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
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
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
A、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B、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C、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E、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F、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
G、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H、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I、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
四、安全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
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
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
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
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
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
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
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
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
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
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查隐患:
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
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
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
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A、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
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B、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
每月两次。
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A、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
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A、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
B、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
C、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D、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
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
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
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
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非专业电工严禁乱动电气设备,项目任何人不得指派无电工、电焊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非专业电工不得进入配电室,不准打开配电箱,变电器周围的防护栏,不经项目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
3、施工现场变电器五米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堆积杂物。
现场临电器材严禁挪用。
4、施工现场不得使用裸露导线。
5、任何人不经项目主管领导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电炉。
6、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必须加锁,箱底距地面不得低于1.5米,其引出、引入线应穿敷设并做好防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
7、施工现场应使用的电热器,必须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开放。
8、凡是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凡被雨淋过的电器设备应经过严格测试和干燥处理后,方可使用。
9、配电箱应标有明显的"
危险"
标志,箱内必须装设零线、端子线板,箱内各种开关保持完好,如有烧蚀应立即更换。
10、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与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能超过40米。
11、不能用一个开关同时控制两台以上的电器设备。
12、凡是移动电器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3、办公室、工具房、照明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非施工用电、民工生活区宿舍一律使用低压电,灯头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能低于2.5米,灯头与易燃物品的净距离不得小于60厘米。
14、所有220V照明灯的电源线不得使用软塑料线。
15、在潮湿场所(如地下室、管沟)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16、现场施工需要安装电气设备的,应事先向项目电气的工程师提出申请,由电气专业工程师安排专业电工进行安装,严禁自行拉线。
17、在施工现场内,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及违章用电行为。
18、在项目施工的全体职工,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带来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
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
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
三、高处落物
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
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责任。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五、检查
1、自检
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
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B、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C、产品在使用前先进行品检,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班组长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D、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处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
2、认真积极开展、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检查”活动,按照要求进行部署、计划、安排、检查整改、落实,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罚款。
3、保护、保持各种标志牌、警示牌及标识牌的完好,整洁。
合理设立警示牌、警示区等,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50-300元罚款,如因此导致有关事故发生的,责任技术员和责任班组承担50%以下的经济责任。
六、责任认定
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分4种:
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
1、认定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0-80%的经济责任。
2、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3、认定负重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20%的经济责任。
4、认定负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承担20%以下经济责任。
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经济责任。
6、未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的,处以相关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随意对他人采取不文明行为、动作、语言等,且屡教不改的,罚款当事人50-200元。
2、随意动手打人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并予以开除。
3、对上级领导不礼貌的罚款50-200元。
4、在公共场所穿戴不整洁,或有不道德行为的罚款50-100元。
八、奖励
1、在工作岗位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奖励100-200元。
2、单个项目中,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的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奖励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单个项目的安全生产考评中,对成绩突出的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和班组奖励200-1000元。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依照《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事故处理批复。
这是在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
确认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对于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提交符合法定内容的事故调查报告。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异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就是关于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问题。
对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有了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中反映事故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其法律属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1.调查报告具有真实性。
调查报告是在进行详细周密的调查核实之后,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的原始材料。
调查报告不得对事故原貌进行修改、修饰,不得掺杂人为色彩,不得弄虚作假。
2.调查报告具有证据性。
经依法调查核实和有关人民政府认定的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它是有关人民政府作出事故处理批复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佐证材料。
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包括主报告及其附具的调查记录、讯问笔录)鉴定报告、无证、书证、视听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3.调查报告具有建议性。
调查报告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础上,要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调查报告反映的是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至于其是否正确、适当,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加以确认
4.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诉讼性。
由于一些当事人对事故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不可诉讼的法律属性不了解,所以因对调查报告持有异议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有发生。
调查报告的这种属性表现在:
一是提交调查报告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事故调查组是临时工作机构,无权独立作出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调查报告不具有独立完整、直接执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
不能依据调查报告直接实施法律责任追究。
三是对调查报告持有异议,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复议和起诉的事由必须是被认为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鉴于调查报告不具备上述法定特征,所以行政相对人不能针对事故调查组及其提交的调查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调查报告提交后,有关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基本情况尤其是事故定性、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等问题要进行全面地讨论研究。
如果认为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认定不清、定性不准、责任不明,有权要求进行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和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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