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工程检验和质量等级自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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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工程检验和质量等级
自评制度
一、质量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一)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等级并签证认可。
(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复检后,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站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三)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
(四)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质监站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质监站核定。
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评定组人数不少于5人。
(五)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建设管理单位认定。
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建管局质监站核定。
(六)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建设单位认定后,报质监站核定。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一)合格标准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按《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
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二)优良标准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试行)施工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执行。
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者,可评为优良等级。
三、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一)合格标准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二)优良标准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85%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且末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四、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1.合格标准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2.优良标准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五、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一)合格标准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二)优良标准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85%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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