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835858
- 上传时间:2023-04-29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7.78KB
第六章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六章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污染物准则;
评价的食品添加剂;
评价的兽药。
截止2000年底,CAC制定标准、规定等情况如下:
237个食品标准
41个卫生规定或技术规程
185种杀虫剂的评价
3274种杀虫剂限量
25种污染物指南
5、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分类:
通用标准:
包括通用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良好规范等由一般专题委员会负责制定
专用标准:
针对某一特定或某一类别食品的标准,由各个商品委员会负责制定
6.CAC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CAC的工作程序:
第一步:
大会批准新的工作,成立制标小组。
第二步:
制标小组拟订草案初稿。
第三步:
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四步:
委员会审议草案初稿和反馈意见。
第五步:
大会采纳拟议的草案。
第六步:
再次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七步:
委员会再次审议草案和反馈意见。
第八步:
大会批准,并以法典标准公布。
7.各国对CAC标准的采纳形式:
(1)完全采纳:
有关国家保证产品符合法规标准所定的所有要求。
(2)目标采纳:
有关国家有计划在几年后采纳标准
(3)参照采纳:
有关国家虽然采纳标准,但修改或不同意某些特殊的规定
8.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1、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视。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
FAO和WHO更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
正因为做了这些工作,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2、得到了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
消费者普遍要求他们的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的食品才能销售,消费者也同时要求政府制定食品中卫生危害因素的最低限量。
总之,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CAC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
事实上,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如果政府忽视消费者对他们所吃食品的关心,势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3、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
CAC通过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
联合国大会、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和粮农组织世界食品高峰会议。
近几年,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们都鼓励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纳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9.中国的CAC工作开展情况
CAC有165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
食品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
我国的CAC联络点设在农业部,其作用相当于一座桥梁,它连接CAC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各项活动。
联络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
国内虽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
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外联络。
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还成立了食品法典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等各类研讨会,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家成员单位组成。
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对CAC、WTO与我国经济的关系了解欠缺;
国内缺乏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有协调小组但组织松散;
秘书处联络人员不足,日常工作及参会经费无保障;
对与法典有关的调查或研究重视与投入不够等问题;
存在着对食品法典的研究了解和评估不够的问题,缺乏法典专门人才;
对CAC法典标准缺乏全面协调研究;
对CAC法典与我国食品法官对比评估不够,有很多对我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典标准没能参加起草。
我国对食品法典的应用也不够,HACCP及危险性分析等在国内尚未广泛探讨和应用CAC力度不够。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品法典工作,完善我国食品法典协调组织,加强人员力量,逐步选拔形成一支食品法典专家队伍,解决资金问题,加大对食品法典有关调查和研究的投入。
要抓紧对法典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评估;
更全面地参与CAC及下属委员会的活动,更多地采用国际法典标准准则及建议,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食品法典领域的国际合作。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Codex的异同
(1)
标准制定原则大体相同
部分标准要求一致或类似
食品分类及标准分类有差异,故不能一一对应
我国有些食品质量标准未引用卫生标准规定,故有些矛盾重复和交叉:
组织制定机制问题
质量标准过多过杂,注重横向卫生安全要求指标不够
标准制定中应继续加强危险性评价
标准名称用语和分类不同,有些实际是卫生技术法规
有些指标由于中国国情还需继续应用,如细菌总数和大肠菌值
松严程度:
与Codex相比,松、严、等同均有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和评估工作
背景:
进出口增加;
入世;
国内各界要求
2001年1月3日至5月30日组织专家审议
对464个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检验方法(包括73个农残限量标准)进行了清理审查
通过审查,共发现各类问题1379个
参照有关依据,对其中1034个问题进行了修改
现正在网上征求意见
清理审查与修改的基本原则
1保证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与《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管理范围保持统一
2标准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定义、分类、产品特征性指标等非安全性技术要求与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有较高的一致性和可协调性
3标准的安全指标及其它卫生要求的提出与设置符合SPS和CAC的有关原则(危险性评估),并能较大程度地采用CAC标准
4能更好地满足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5提高标准文本和技术要求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6加强食品卫生标准体系内个案标准与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的一致性和配套性
7形成更为完善、科学、合理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
清理中CAC标准的采用原则
有下列情形时,可以保持我国标准与CAC标准的不一致。
但须应用“危险性评估”原则和/或考虑“其它合理因素”提出相应理由:
A我国国民的健康保护水平;
B危害物对我国国民的膳食暴露量;
C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管理现状;
D我国食品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如微生物指
标的设置)。
清理审查后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主要变化
1大幅度合并标准,提高了标准的使用效能:
对51项食品产品卫生标准进行了合并,标准数量由过去的120个减少为现在的83个
将69个农残标准标准合并为1个标准
2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标准的覆盖率
对30个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开放式或扩大范围的修改
3增强了食品卫生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对应性
对与食品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定义、分类等非安全性技术要求不一致的43个标准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4提高了与CAC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污染物限量指标与CAC限量的一致率(相同污染物且在相同的食品种类中)达81.0%
农残的限量指标与CAC限量的一致率(指相同农药品种且在相同的食品种类中)则由审查前的14.6%提高到85.4%以上
CFHL与国际有关法律比较
立法目标基本一致
食品定义一致:
成品及原料
均包括添加剂、污染物、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卫生等条款
均包括安全评价原则
均包括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终产品要求条款
均规定了监督制度、控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结论:
我国食品卫生法基本是一部现代食品法
我国食品卫生法基本上是一部现代食品法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框架基本形成
食品卫生标准在清理修订后更接近CAC法典标准
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第二节国际标准化组织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机构。
1947年2月23日国家标准化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现有148个成员国。
宗旨是在全世界促进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质交流和相互抚慰,并扩大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的合作
1.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国际标准的步骤:
(1)提出项目
(2)形成建议草案
(3)专国际标准草案处登记
(4)ISO成员团体投票通过
(5)提交ISO理事会批准
(6)形成国际标准
(7)公布出版
2.我国加入ISO的情况
中国是ISO创始成员国之一,最初的常任理事国之一,1978年9月中国以中国标准化协会名义参加ISO,1985年改由中国国家标准局参加,1989年又改由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参加。
2001年机构改革后,国家标准委代表中国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国际标准:
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国外先进标准:
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4.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1)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制定(包括修订)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实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3)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4)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
(5)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
(6)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7)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8)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5.采用国际标准的义务和作用
(1)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2)消除贸易壁垒,扩大产品出口
(3)确定公关方向,提高企业素质
第三节欧盟食品标准与法规
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在欧盟起主要作用的管理机构是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四个机构。
欧盟食品管理机构与欧洲委员会、各个成员国当局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组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始建于2000年,于2002年初开始运行。
该机构由管理董事会、执行主任和职员、咨询论坛和一个科学委员会及若干个科学小组构成
主要使命:
在食品和饲料安全所涉及的所有领域,为共同体立法及制定政策科学建议和技术支持。
同时,对内部同一市场运行框架内的动物健康和福利、植物健康和环境给予关注,并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给予高度保护
二、欧盟食品法规
1.《通用食品法》
于2002年1月28日制定,包含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确定了食品立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第二部分:
规定了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
第三部分:
规定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
2.最新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
2006年1月1日期实施了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
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
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法规。
3.食品标准法规体系
(1)技术法规
(2)农药残留标准
(3)有机农业条例
(4)食品包装、储运与标识
(5)农产品进口标准
(6)有机食品进口规定
第四节美国的食品法规
美国的食品法包括食品、药品和保健品法、包装和标签法,并被列入联邦法规第21章。
整个食品工业都必须了解并自愿遵守。
建立食品法律法规的目的:
1)保证食品符合微生物指标、物理指标和化学指标;
2)保证市场竞争正当、公平。
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1938年建立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andCosmeticAct),至今仍在不断地修订。
按时间顺序美国食品法的发展过程如下:
1906年:
纯净食品及药品法规
1938年:
FDCA
1957年:
家禽产品检验法规
1958年:
FDCA中增添食品添加剂法规
1959年:
FDCA中增添食用色素法规
1966年:
食品包装及标签法规
1969年:
白宫关于食品、营养与健康的研讨会
1970年:
蛋的检验法规
1977年:
美国参议院特别委员会关于营养与人类需求方面的美国膳食目标
1990年:
营养标签与教育法
1991年:
美国工业奖励法
2002年:
公共健康安全生物恐怖主义预防法
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是从USDA(美国农业部)中分离出来的,从USDA中移交出来后,肉类、家畜和蛋类产品的法规也从其它食品产品的法规中独立了出来。
除肉类、家禽、蛋类、酒精饮料和大众性饮用水外,其它所有食品要受FDA的监督管理。
食品产品标签要求
1938年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966年的FPL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及1990年的NLEA(营养标签与教育法)都建立了食品产品标签应遵循的法规。
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方便地了解产品的必要信息,同时知道该产品的食用方法。
标签的具体要求可以在文件中找到:
21CFR101(FDA限制性食品),QCFR317(肉类产品),QCFR381(家禽类产品)。
管理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非常复杂,而且根据特定销售对象(如直接消费者、食品经销商、食品加工商等)、包装(货运大包装、多层包装、单位量包装或非包装即食食品等)、销售方法(自销、商店经销或餐饮机构经销的即食食品等)不同而不同。
许多必须的标签说明在包装袋上的位置及型号尺寸都有明确规定,如产品名称、总含量、营养成份、成份说明、生产商名字及地址、包装商及批发商名字。
现在,致过敏物也应当写在标签上。
在绝大多数营养标签上,下面几条是必须的:
1、营养事实
2、适合的用量
3、每份食品的热值;
来自脂肪的热值;
总脂肪、饱和脂肪酸酯、胆固醇、钠、总糖、膳食纤维、蔗糖及蛋白质的每日摄入百分含量;
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的每日摄入百分含量。
某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如果被添加到食品中或声明某产品添加了某维生素或矿物质,那么该维生素或矿物质的每日摄入量必须标明。
对多不饱和、单不饱和脂肪酸,其它多糖、糖醇、可溶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钾的说明是自愿的。
营养事实的说明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标准式、表格、合计、二维列表、简化式、缩写式及线条图案,但它们在提出过程中必须经过论证。
FDA已经证明了下列4条食品中成份含量与疾病相关的健康声明:
钙与骨质疏松症;
油脂与心血管疾病;
膳食油脂与癌症;
钠与高血压。
下面3条同样已得到证实:
含膳食纤维的谷物产品、蔬菜和水果与癌症;
含膳食纤维食品与心血管疾病;
水果和蔬菜与癌症。
食品产品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可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时做出自己有见地的选择。
一个标准会给一种食品在市场上一个普通的或常用的名字,任何一种产品,冠以这种名字就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而这些要求通常是在其实际的或评估出的经济因素上建立的。
检验标准可以帮助食品生产商建立他们必须符合的最低要求,以使各厂家能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竞争。
例如,花生酱中,花生含量必须大于等于90%,否则只能叫“花生酱制品”,而不叫“花生酱”;
葡萄酱中,葡萄汁含量必须大于等于45%,否则只能叫“葡萄酱制品”,而不叫“葡萄酱”。
附加法规
GMP
联邦肉类检查规范:
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查署负责实施本法规,对动物、屠宰条件、肉类加工设备进行强制性检查,肉类及肉制品必须加盖“美国农业部检查通过”方可进入州际贸易市场。
本法规也适用于进口肉类及其制品。
联邦家禽产品检查法规
联邦贸易委托法规
婴儿食品配方法规
营养标识和教育法规
州和市政法规
美国法规制定的特征
(1)食品安全案力求基于危险制定
(2)法规以科学为依据
(3)司法程序透明
(4)通过公告及吸取公众意见的法规制定,鼓励股东投入
此外
各顾问委员会
公众会议
第五节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及管理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
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
《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管理的根本大法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
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
病原微生物污染或疑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
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原因而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
病死畜禽肉;
未附有出口国政府签发兽医证的畜禽肉、内脏及制品(火腿、腊肠、腊肉);
未经证实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的化学合成品及含有此成份的制剂、食品;
有毒器具;
新开发的尚未证实对人体无害的食品并制定了处罚措施。
除《食品卫生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
《产品责任法(PL法)》、《食品卫生小六法》、《屠宰场法》、《禽类屠宰及检验法》、《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法》、《自来水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植物检疫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
《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
日本食品卫生管理体制
日本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责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国际性事务及合作;
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的监管和检验。
日本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1、厚生省
食品卫生课:
制定食品和器具的卫生规定标准;
检查产品和卫生设施;
出口粮食的标准制定和保健检查;
糕点卫生和卫生师法的实施;
食物中毒的防止;
食品卫生检查员;
食品卫生调查委员会。
乳肉卫生课:
奶、肉等动物性食品卫生、规格、标准的制定和检查;
屠宰场法、屠宰及检验法、死毙牲畜处理场、狂病预防法等法律的实施;
人畜共患病的调查研究。
指导课:
与环境卫生有关的经营管理的改进;
环境卫生行政上必要的调查、指导;
与环境卫生有关经营合理化法律的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中央环境卫生合理化审议会。
检疫所:
从事进口食品检疫检验,此外,检疫所还负责进出境人员和运输工具的检疫,空、海港区域内的卫生状态的管理,防止传染病的侵入和蔓延。
食品化学课:
添加剂、包装容器、玩具(婴幼儿接触后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的)、洗涤剂(用于洗涤蔬菜、水果、餐具的)卫生、规格、标准的制定和制品检查;
因食用含有或附着农药的食物而引起中毒的预防。
新开发食品对策室;
营养标签标准的制定;
特殊营养食品的管理。
2.农林水产省
植物防疫课:
病虫害发生的预测;
进出品植物检疫;
农药的管理及农药生产、流通、消费的促进、改善、调整;
植物防疫所;
农药检验所;
农业资材审议会。
卫生课:
家畜、家禽、蜜蜂的卫生;
有关进出口动物、畜产品的检疫;
畜禽疾病的防治;
饲料添加剂的指定及规格标准制定;
兽医师及兽医师许可审议会等。
牛奶奶制品课和食肉鸡蛋课:
牛奶、奶制品、畜产品包括罐头的生产、流通、消费的促进、改善和调整等业务。
消费经济课:
有关农、林、牧、水产品的消费的促进、改善和调整的全面事务;
有关农林水产省所管事务中所有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事务;
日本农林规格标准、农林产品品质标示标准的制定;
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的实施;
农、林、牧、水产品、饮食产品、油脂输出检验标准的制定和出口检验;
农林规格检验所;
农林产品规格调查委员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六 国际 食品 标准 法规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