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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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中学学生学籍治理方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义务训练阶段学生学籍治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训练科学治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训练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训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训练促进法》《浙江省义务训练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训练部《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和《训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中小学生学籍治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训练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
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学生学籍采纳信息化方式治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治理、学校实施的治理体制。
省训练厅统筹本省义务训练阶段学生学籍治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训练阶段学生学籍治理方法,指导、监视、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建立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的市训练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催促县级训练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省训练厅关于学生学籍治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学生学籍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监视、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展相应治理。
县级训练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治理工作,制订学籍治理工作规程;指导、监视、检查、催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治理工作。
负责本县(市、区)义务训练阶段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展相应治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状况,确保学籍信息精确无误,与实际全都。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治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精确、完整。
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报核;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准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五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的原则进展治理,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其次章学籍建立
第六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训练行政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准时核准学生学籍。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头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准。
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外国学生入学注册的中小学须获得承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前方可承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第七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根底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经学校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训练部猎取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治理实行“籍随人走”。
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担当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别训练学校建立学籍。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训练部训练治理信息中心进展全国学籍查重。
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根本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养进展报告(含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安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状况);
(四)体质安康测试及安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主管训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存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存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治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治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治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展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准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主管训练行政部门应准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展更新。
第十一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根底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由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治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准后,重新进展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十二条义务训练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学业成绩特殊优异,能到达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训练年限。
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训练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随班就读和特别训练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十三条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办后,通过学籍系统完成转学。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学期完毕后至新学期开学初办理。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训练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在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特别训练学校学生转入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或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别训练学校就读的,其学籍既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存在原学校。
对于极个别品德行为消失较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将其送工读学校连续承受训练。
未成年学生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工读学校同意并报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办后,方可转学施教。
在工读学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对于被实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应为其保存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训练年限内未满十八周岁的,保存其学籍。
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惩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允许其连续留校学习并实行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入工读学校学习。
学校应帮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训练、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回原学校或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应恢复其学籍。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四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别缘由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展学习的疾病的,经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连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连续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准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训练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承受义务训练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年龄缺乏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训练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连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应将义务训练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准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训练行政部门或主管训练行政部门,在义务训练年限内为其保存学籍。
义务训练阶段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训练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训练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嘉奖和处分
其次十条嘉奖和处分是训练学生的一种方法。
学校训练应以嘉奖为主。
其次十一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嘉奖,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其次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训练,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时机。
对个别犯有严峻错误、造成比拟严峻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赐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的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
对学生赐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
当事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申请进行听证会。
处分结果须经学校校务会议打算,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打算不服的,可向主管训练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训练行政部门处理。
其次十三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别状况,可适当缩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实行处分毁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全部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
其次十四条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训练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训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训练的凭据。
其次十五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打算规定完成学业,经考核,综合素养、学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毕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打算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养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在《证书》上注明“结业”。
未完成九年义务训练者,在《证书》上注明“肄业”。
其次十六条毕(结、肄)业证书由省训练厅监制,县级及以上训练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毕(结、肄)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肄)业学校开具毕(结、肄)业证明书并经主管训练行政部门盖章。
其次十七条外国学生未按打算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训练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章保障措施
其次十八条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籍治理工作,为学籍治理供应必要的保障条件,依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治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治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治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更换。
各级学籍治理员的根本信息须报送主管训练行政部门。
其次十九条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根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精确,成长记录记载准时。
第三十条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治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治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主管训练行政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供应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训练,提高学籍治理员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爱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训练行政部门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由上一级训练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训练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准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准时报告义务训练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省训练厅负责解释。
省训练厅根底训练处是省训练厅义务训练阶段学生学籍日常治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市、区)训练行政部门应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训练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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