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财务顾问协议融资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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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方案和材料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该项保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
甲方承担因泄密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由乙方组织其资源和机构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及时、勤勉尽责的专业服务。
2、乙方应及时将私募中小企业融资的进展情况通告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及时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3、乙方成立专业项目小组负责与甲方、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与配合。
4、企业员工工资制度(最新精编)(27个doc4个ppt)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企业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乙方承担因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如何打造高绩效团队建设(11个ppt3个doc)费用
(一)财务顾问费用
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对价,甲方在私募中小企业融资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私募中小企业融资资金总额5%的财务顾问费用。
该中小企业融资总额包括现金、技术、资产、设备及其他资源等,上述费用应按乙方的要求以股权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如果私募中小企业融资资金分期到位,甲方应在每期私募中小企业融资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比例的财务顾问费用。
(二)特别说明
1、上述财务顾问费用不包括甲方私募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需要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任何费用,乙方因为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报销。
2、除非乙方特别通知,所有款项应汇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
账户名称:
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
0118014170014423
四、特别约定
1、因甲方私募中小企业融资造成甲方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等发生变化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2、双方一致同意,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聘用或使用乙方现有或离职员工,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3、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该意向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签署协议,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费用。
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未来两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人或该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的所有合作。
4、在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与其自行寻找的投资人达成合作,甲方仍须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费用。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如果甲方延期支付费用,甲方须按照全部顾问费用的0.08%每日向乙方额外支付滞纳金。
除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须按本协议顾问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帮助甲方完成私募中小企业融资后终止。
2、如对本协议有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中的修改,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乙方:
**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二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顾问事项
因甲方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及乙方在财务及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并就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事宜给乙方指定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且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3)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确认函》(见附件)。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乙方有权向潜在的投资者披露中小企业融资信息;
(3)乙方为甲方寻找、选择、确定合格的投资者,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4)乙方协助甲方与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
第三条费用的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每次向乙方提出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需求时,应向乙方支付该笔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2%,作为乙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前期费用。
2、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引见介绍的金融机构、投资人等所达成的任何中小企业融资协议和取得的相关中小企业融资均视为乙方的中小企业融资成功。
3、中小企业融资成功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笔中小企业融资金额的8%,作为乙方的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费。
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当日内支付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费。
4、中小企业融资成功后,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费的,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十支付罚金。
若逾期十五天,仍未支付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费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甲方中小企业融资造成甲方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等发生变化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2、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洽谈交易而不支付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费给乙方。
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费。
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未来五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的所有合作。
3、甲方在与乙方引荐的金融机构、投资人等签订任何中小企业融资协议和取得的相关中小企业融资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4、本协议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承诺。
第六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确认函
现甲方和乙方介绍的公司就甲方中小企业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为乙方推荐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
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洽谈交易而不付中小企业融资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及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
本确认函作为《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三
深圳XXX有限公司
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出于企业长期发展存在引进投资者及中小企业融资上市的需要,乙方拥有相关资源及丰富的中小企业融资上市经验,就XXX项目(包括其子公司、关联公司、项目公司),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引进投资者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
3、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在许可的范围向乙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
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中小企业融资所需资料,包括自行完成中英文版的商业计划书,为乙方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及时向乙方通告与投资方及相关方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进展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5.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在许可的范围接受甲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
2.协助甲方制作和出具投资方所需资料以及解答投资方的询问;
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4.联络甲方与投资方的商务洽谈事宜,协助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
5.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甲方洽谈之前,与甲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第三条财务顾问费及其支付方式
经协商,一:
甲方同意向乙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按实际总中小企业融资额的百分之三(3%)提取。
1、财务顾问费支付期限与方式
(1)财务顾问费用按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总中小企业融资额(包括但不只限于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其他方式中小企业融资)的百分之三(3%)提取。
此投资总中小企业融资额包括:
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中小企业融资额以及对此项目的未来追加投资的中小企业融资额。
(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
(2)就乙方每个引进的投资者,甲方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所谈及的项目中,若和是乙方引进的投资者交易成功,并甲方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以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必须支付乙方不低于在本条款中的财务顾问费收费比例的费用,每次就乙方引进的投资者在同意此合同条款基础上签署补充合同。
(3)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分两种:
第一种:
在投资者同意且甲方获知的情况下,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在境外直接由投资者按实际支出的投资额及本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操作会在相关文件体现,特别是在甲方和投资者的投资合同里注明乙方的费用直接从投资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如果投资者给项目方的资金是通过监管机构(EscrowAgent)的监管帐号(EscrowAccount)支付的,此种乙方顾问费的支付方式必须体现在付款指令文件中。
此种顾问费支付方式可以为乙方首选方式;
第二种:
在因投资方的原因暂未采纳第一种支付方式时,在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者签署投资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投资中小企业融资款到达之前,甲方把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存入双方认可并指定的香港有公信力的机构(香港的银行或律师行)的共同帐户,并委托该机构作资金监管,当投资中小企业融资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银行或律师行立即将乙方之佣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若投资者的中小企业融资款没有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到达甲方账户,甲方可在此期间暂不需支付乙方顾问费。
倘若投资者中小企业融资款一旦实施,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付款帐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二.财务顾问费附加条款
甲方同意:
若乙方引进的是战略投资者,其资本运作超出本项目投资范围
且使之成功上市,甲方将另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支付给乙方。
支付方式为:
甲方将此百分之二(2%)按其股票内部实际发行价格折算成股票,在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妥股票转让手续给乙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高度保守对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人员,以确保本合同所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乙方为甲方制作的中小企业融资文件仅供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甲方不得与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
若甲方违反此规定,和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合作成功,乙方依然按上述佣金比例收取财务顾问费。
第五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履约方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终止条款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2、甲方付清顾问费;
3、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
4、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引进投资者。
第七条违约条款
1、甲方违约
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退还给甲方。
若甲方迟延支付应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财务顾问费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一(1%)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
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此前所收取财务顾问佣金全额退还给甲方;
第八条不可跨越条款
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如甲方违约,甲方要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若遇无法协商解决的分歧,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选择仲裁机构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仲裁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应受中国大陆法律及香港法律的约束和解释,依据本合同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双方都同意并接受中国大陆及香港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庭的最终裁决。
第十条通知或通讯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通讯,根据具体情况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以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按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信件递交邮局后五日视为收件日期;
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应视为收件日期。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自签字之日算起)。
若中小企业融资成功,考虑到甲方上市需要延长合作时间,双方届时则无条件签署延长合作协议并将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
深圳XXX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
乙方:
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投资方联系确认函
现甲方和乙方介绍的公司就甲方私募中小企业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为乙方推荐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
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及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
本投资方联系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深圳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授权人):
(签字)
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协议四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3月1日在签署:
委托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
受托人: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鉴于:
(1)委托人一家在注册并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小企业融资意向,有意委托受托人就其项目物色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投资人或确定其他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取得其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融资”);
(2)受托人作为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委托人提供其所需服务的财务顾问服务能力,并同意接受委托人的该等委托为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发行私募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委托事项及委托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就“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
1.1.真实、完整地向委托人物色并介绍投资人;
1.2.应委托人要求确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如委托人愿意通过发行私募债,受托人应提供候选证券公司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协助设计产品结构等服务,并在债券产品意向达成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客户;
1.3.安排委托人与投资人、证券公司见面、谈判;
1.4.协助委托人和投资人设计中小企业融资方案;
1.5.协助委托人整理并向投资人、信托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1.6.推荐并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1.7.应委托人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8.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委托人与有关方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小企业融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委托期限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年;
若委托期限届满,受托人提供的投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3.排他性与非僭越
3.1.委托期间,委托人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3.2.在本协议签署后2年内,委托人将不越过受托人直接与受托人物色并向委托人推荐的投资人和或信托公司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融资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投中小企业融资协议。
4.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4.1.就受托人承办委托事项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要求和真实准确的文件资料;
4.2.配合受托人工作,并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如通过信托渠道中小企业融资则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和担保条件;
4.3.应对受托人推荐投资人、信托公司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人、信托公司会谈;
4.4.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和报酬;
4.5.委托人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中小企业融资决策,其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6.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本身及其关联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其关联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均视为委托人的行为。
5.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5.1.应委托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
5.2.积极为委托人物色投资人、信托公司,洽谈委托事项;
5.3.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委托人的利益;
5.4.受托人应不定期地向委托人沟通、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5.5.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因受托人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5.6接受本协议约束,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之义务。
6.费用、报酬及支付
6.1.本次中小企业融资总额为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万元),总期限为_____个月,总额及期限以最后完成中小企业融资为准,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15%/年×
期限,财务顾问报酬为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减去投资人报酬及信托报酬,信托公司服务费,管理费,税费等以外的费用。
6.2.前期费用:
本协议签署后对于本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所产生差旅费、交通费等由委托人负责。
6.3.财务顾问报酬支付条件和方式:
委托人应在投资人或信托公司将每期中小企业融资资金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计算的信托报酬,信托公司服务费,管理费,税费及财务顾问费一次性足额支付给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信托及第三方公司银行账户。
6.4.具体付款金额及期限须按实际“中小企业融资”情况另附&
lt;
补充协议-付款确认函&
gt;
6.5.委托人按约定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6.受托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账号:
6.7.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发票。
7.保密
7.1.受托人及其委派的财务顾问,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委托人提交受托人使用的材料与文件。
7.2.委托人对于本协议的内容及受托人出具的书面报告、意见书及非书面的策划、咨询等服务内容应予保密。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受托人提交给委托人的材料与文件,
7.3.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三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7.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公共领域里的信息;
(2)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3)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4)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8.非合理中止
委托人非合理地中断与投资人、信托公司的谈判、投中小企业融资协议的签署或履行。
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投中小企业融资协议签署后融、投资无法依约履行,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提供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和相当于投中小企业融资协议确定的投资额2%的补偿金。
9.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
但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则适用相应条款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10.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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