硐底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8317548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KB
硐底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硐底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硐底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发生在重点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情;
2、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情;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情;
4、省、市、县级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情;
5、国家、省卫星林火网监测到并经初查属实的森林火情;
6、延烧12小时以上尚未控制明火蔓延的森林火情;
7、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除上述情况以外,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为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为森林火警。
第三章预案启动
第四条下列森林火情,启动本预案。
如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按照《长宁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扑救。
(一)发生在重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情;
(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情;
(三)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残废的森林火情;
(四)省、市、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森林火情;
(五)国家、省卫星林火网监测到并经初查属实的森林火情;
(六)延烧6个小时以上尚未控制明火蔓延的森林火情;
(七)重特大森林火灾;
(八)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市政府领导决定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森林火情。
第四章火情处置
第五条扑救林火要在县、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过广泛发动群众和充分发挥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及林区联防队伍在扑火中的骨干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安全地扑灭林火。
不得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人员参与扑救林火。
第六条发生本预案第四条规定的森林火情,所涉及各村区域内必须立即启动村级森林防火预案实施扑救。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需要增援的,由先期到达火场的县级工作组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政府报告后决定。
第七条无论任何部门到达火场后即与在场的当地村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政府领导组成扑火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
扑火现场指挥部应立即成立扑救组、信息组、后勤组。
各组主要任务是:
扑救组主要根据火情实际,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并组织骨干扑火小组实施扑火。
信息组主要确保火场通讯畅通,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报告火情发展和扑火的最新进展情况。
后勤组主要负责组织和运输扑火人员、工具、照明用具、饮用水、干粮和医疗药品等物资,保证扑火需要。
在扑火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积极组织救治。
第八条扑救火情需要其他临近县、乡镇武警消防、公安、民兵的,由县政府领导下达命令调遣。
第九条发生在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情,有联防组织的,按照联防休系组织扑救;
没有联防组织的,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乡镇与乡镇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所涉乡镇统一指挥扑救或两乡镇临时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
同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令组织扑救。
(二)村与村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由县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或两村组成的临时指挥部组织扑救。
第十条扑救林火,要遵循“选控制,后消灭,再巩固”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一)控制火势阶段。
主要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扑救措施,反林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防止向外蔓延。
(二)扑灭林火阶段。
控制火势后,要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扑灭林火。
(三)清理余火阶段。
林火被完全扑灭以后,要留守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以上,防止复燃。
第十一条林火扑救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火现有人力、物力、装备的作用,抓住有利时机,综合利用已有的扑火工具,如多级水泵、灭火机、扫帚、砍刀、消防铲等,区分火场的地形、风向、植被、火势发展等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直接或间接灭火的方法,如砍隔离带、直接扑打火头等方法扑灭林火。
第十二条火情扑救时间长或者在夜间扑火,要组织扑火人员分批休息,防止打疲劳战。
第十三条扑救林火的同时,森林公安与当地地方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民警民开调查取证,查明起火原因、火情、肇事者,为及时依法处理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火情被扑灭以后,县林业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火场的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受害的林种树种等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按统一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火情档案。
第十五条坚持领导带班和值守。
火情发生以后,县防火办和火情发生地的乡镇要有专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并及时收集火场具体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报告和对外报道
第十六条凡是各村发生森林火情,都应当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第十七条出现本预案所规定的8类森林火情,要立即报告。
口头报告在第一次报告以后,每隔1小时报告一次,直至林火被扑灭。
书面报告在发现火情后每2小时报告一次,书面报告具体分3个阶段:
初次报告。
主要包括起火时间、地点(有条件的要报告经纬度)、原因、发现时间、方式;
火场植被类型;
火势强度、蔓延速度、火焰高度、火点数、火线长度、已过火面积;
是否靠近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居民房或者其他重要设施;
组织扑救的机构、指挥人员、已有扑火人员;
采取的主要措施;
扑火物资装备种类、数量、到位情况;
下一步工作安排。
继续报告。
初次报告以后,火情扑灭之前的报告称继续报告。
包括组织指挥人员、扑火人员的变化情况;
火势强度、火点数、火线长度、蔓延情况、过火面积;
气象条件,扑火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下一步安排;
水、干粮等后勤保障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继续报告可以有多次。
扑灭报告。
包括扑灭时间、过火面积、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等损失情况;
出去扑灭人员、车辆、机具数量;
案件查处情况等。
第十八条初次报告和继续报告原则上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报道;
需要对外报道的经认定被扑灭的森林火情,必须要按规定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道。
第六章物资准备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扑救物资要立足当地,主要由所在镇具有森林防火责任的部门准备。
县组织的增援扑火队伍除准备必要的通讯和运输工具外,其他扑救物资和后勤保障由火情发生地和县防火指挥部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扑火工具准备。
各地要结合本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森林防火期到来以前准备好扑火工具,维修损坏的扑火工具,并建立相应的保管机制,实行专门和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讯与运输工具。
要保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手持对讲机的通讯畅通。
在防火期间,森林防火指挥部车辆必须保证森林防火工作和火情扑救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其他后勤物后勤物资准备,如照明工具、扑火服装、饮用水、干粮以及必须的药品等,要能满足扑救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扑火队伍
第二十三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积极组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义务扑火队。
在防火期到来以前,对已经组建的扑火队伍,要及时调整充实人员,适应扑火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加强培训,严格管理。
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应急民兵、机关干部都要编队编组,进行登记造册,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必须经过林林防火培训,使每个队员掌握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安全扑救林火的知识、技能等。
要建立制度,加强对扑火队伍,尤其是森林消除专业、半专业义务消除队伍的管理,保证一旦发生火情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及时扑灭。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划建设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保证火情扑救的需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启动以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名单要根据森林防火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共同做好对森林火情的扑救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镇森林防火的主要时期是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各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确定辖区的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
第二十八条本预案由硐底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硐底镇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一、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第一条镇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名单附后),报警电话:
4590001。
第二条全镇各村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有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二、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报警平台报告,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电话:
4690122、4690303)。
第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力,须先从就近村、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组织。
不得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员参加扑火。
第五条扑救火灾命令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发布,同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传达,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到指定地点火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六条本责任区以外的邻近地区发生森林火灾要全力支援,密切配合,积极参加扑救。
第七条扑救森林火灾队伍的组织。
火场就近村、组义务扑火队和群众为扑火和一梯队,当地乡镇机关单位职工、应急分队、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县级消防队、扑火队为第三梯队。
必要时再请求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第八条扑救森林火灾的必要工具由镇人民政府、单位各自负责购置、管理。
三、森林火灾扑灭后的处理
第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派看守人员巡逻、监守,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条荒火火警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和造成的损失等,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公安机关组织调查。
行政区域交界地方发生的荒火火警由起火点的乡、镇负责进行调查。
起火点不明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森林火灾的善后处理(包括统计、上报及有关扑火经费开支、伤残、牺牲人员的医治、抚恤、扑火有功人员的奖励等)按《森林防火条列》、《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森林防火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火灾肇事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程度等分另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硐底镇 森林 防火 应急 预案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