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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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公司投资总监、产品部、财务部、市场部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应急预案见公司《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人员应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公司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
程。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相关人员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培训、公司内通报、暂停或取消相关职责等处分。
情节严重的,应主动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
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章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
(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八章 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
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20日
附件: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附表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
1、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基金编号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基金合同存续期截止日
2、净值月报
估值日期
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2016-02-29
2016-03-31
2016-04-30
……
注:
1、份额净值,是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
2、份额累计净值=份额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分红金额。
3、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
附表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
1、基金基本情况
项目
信息
基金托管人(如有)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风险收益特征
2、基金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准
差(选填)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选填)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选填)
当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季净值增长率=(本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净值
3、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元
2016-01-01至2016-03-31(元)
本期已实现收益
本期利润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4、投资组合情况
4.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金额
(×
×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0/19
其中:
普通股
存托凭证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合计
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19/19
5、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单位:
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减: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6、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附表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表
1、基金产品概况
1.1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合同存续期
1.2基金产品说明
1.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1.4其他相关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登记机构
外包机构
2、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期间数据和指标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期末数据和指标
2015年末
2014年末
2013年末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
累计期末指标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2.2基金净值表现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选填)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选填)
当年
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
年度
每份基金份额分红数
现金形式发放
总额
再投资形式发放
年度利润分
配合计
备注
当年净值增长率=(本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2.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3、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4、管理人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
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5、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5.3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6、年度财务报表
6.1资产负债表
资产
本期末2015-12-31
上年度末2014-12-31
资产:
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付托管费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6.2利润表
元
本期
上年度可比期间
2015-01-01至2015-12-31
2014-01-01至2014-12-31
一、收入
1.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其他利息收入
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股票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贵金属投资收益
衍生工具收益
股利收益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损失以“-”填列)
4.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
5.其他收入(损失以“-”填列)
二、费用
1.管理人报酬
2.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外包服务费
5.交易费用
6.利息支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7.其他费用
三、利润总额
(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
(净亏损以“-”号填列)
6.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本期利润)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1.基金申购款
2.基金赎回款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
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所有者权益合
计
7、期末投资组合情况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7.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附表4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公告事项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
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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