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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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尽快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办法》的起草遵循了哪些原则?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
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办法》的起草确立了以下原则:
一是紧密联系实际。
立足当前担保业实际状况,着重总结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
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有关审慎指标等,都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场规律。
市场能管好的,办法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
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
在具体监管指标设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
三是着力规范管理。
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根据《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办法》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慎监管,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定位决定的。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涉及的领域具有广泛性、业务品种呈现多样性,和投资、融资一样,体现的是一种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因而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两重属性。
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
因此,从性质和定位上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决定的。
融资性担保业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其高风险性为全世界公认。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
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大数法则无法或难以适用,很难精确地计算出合适的担保费率以维持业务需求与保本盈利之间的平衡。
因此,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来自被保人、担保公司自身、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政策等几个方面风险的集合,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问题,担保机构都将直接承担责任风险,这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是实行审慎监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
一方面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
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促使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和管控,实施科学决策和审慎经营管理。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原则是什么?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何种监管体制?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业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逐步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理念,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全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2010年,联席会议将紧紧围绕宏观经济和融资性担保业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
积极指导地方监管部门,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
三是全面调查摸底,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联席会议将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实施担保人才战略,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计划,在出台各种监管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学习型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业务培训,尽快提升行业人员的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
同时,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把融资性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持续推进。
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
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行为,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解读及规范整顿工作培训会议记录
时间:
2010年10月21日
地点:
广州华泰宾馆迎宾楼一楼一号会议厅
到会领导: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金圣宏处长;
广东省银监局法规处王智(女)副处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许霞(女)会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任玉桐秘书长。
会议主持: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许霞会长
广东银监局法规处王智副处长作开班讲话
一、介绍银监会融资性担保部及与金融办工作分工
融资担保业长期以来一直是游离于监管之外,致使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恶性竞争不断,利润被摊薄,信用风险增大。
为加强监管、规范业务、促进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时解决全国各地多头审批、多头监管、情况迥异的格局。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批复同意由银监会牵头,建立有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委及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今年9月,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成立(牛成立任主任,朱永扬、文海兴任副主任,樊卫东处长、刘斌副处长、许晓征副处长),这对融资担保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刘明康主席已经签署2010年第6号令,即针对《暂行办法》制定下发八个配套性文件,已经下发到各省金融办,近日将转发到各地市。
在地方,各地银监局不参与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还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承担审批、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职责。
二、对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看法
目前,我省正在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开始着手规范整顿工作。
对比全国来说,广东的规范整顿工作不是最快的,也不是最慢的,但是最有序的。
广东担保行业发展起点比较高,省金融办认识很到位,工作很有成效。
相信,规范整顿顺利完成后,我省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将步入暂新的阶段,这对推动银担合作,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意义重大。
广东银监局及各地市分局也会大力支持规范整顿工作,需要银行配合的,我们银行机构将大力支持。
希望担保公司以此为契机,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参与规范整顿工作,进一步做大资本实力,做强融资担保业务,做精风险管理,从此走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道路。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金圣宏处长作政策解读
省金融办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放在我们处,我一直比较关注我省担保行业的情况,这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我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政策的设计背景等也比较了解,下面,我将和大家一起解读和学习实施细则,同时也探讨一下接下来要进行的规范整顿工作。
我这个报告讲座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介绍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二是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三是探讨如何贯彻落实细则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四是探讨如何做好规范整顿工作。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一)我省担保在全国的位置及全国担保的总体形势
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09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在册的担保机构约有1.4万家(其中有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6000多家),注册资本约3500亿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金额1.7万亿元。
我省信用担保行业在政府各级部门和协会的大力协助推进下,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我省工商登记的担保机构为1219家,约占全国的8.7%;
其中融资担保机构249家,占全国4.2%;
注册资本总额近300亿,占全国8.3%,资本规模全国各省第三名;
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金额3200亿元,占全国18.8%,近全国五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业务规模位居全国第一。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第548号令公布《国务院关於修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的决定》,明确将融资性担保的设立审批纳入特许经营行业。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奠定了融资担保行业特许经营的基础。
2010年3月8日以七部委“令”的形式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的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这是担保行业第一部全国规章性的管理办法,虽然以前有《担保法》,但不是专门针对担保公司的。
《暂行办法》比《担保法》更具体、更全面。
它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标志着融资担保行业地位的提升,从此进入了政府系列,成为了特许经营行业,进入了审慎经营(对担保公司)、审慎监管(对监管部门)的新时期。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暂行办法》出台后,广东省政府向各部门转发了学习意见,要求省金融办牵头起草实施细则。
省金融办牵头成立了由广东省发展研究中心、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专家委员会、广东省再担保公司、省金融办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
起草的调研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省担保协会和各地市担保协会、担保公司的大力支持。
前后召开了24场座谈会,由200多家银行和担保公司参加,前后共收到了意见建议149份。
今年3月底,省金融办草拟了细则草稿,开始征求各方意见,前后共采纳了75条大的修改意见,小的修改意见和重复意见不计其数,先后八易其稿后送省政府审批。
在今年9月9日的省长办公会上过会,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形式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关于担保的有2条,这是我省担保行业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
第142号令提到担保业的审批工作如何落实,确定了省内终审权;
再一个就是这第149号,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的担保实施细则,其他各省有的是多部门联合发文,有的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说明了省政府重视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得到了银监会的肯定和赞赏。
希望各担保公司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和执行《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起草依据——《暂行办法》。
第七条:
监管分工——设立审批、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守土有责)。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由省金融办审批。
但并不是省金融办一家说了算,由省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工商局、财政厅、发改委、担保协会专家等组成审核委员会,实行无记名票决,保证公平、公正。
第九条:
设立条件。
1、章程:
往往有很多问题,不规范,授权不符合法规要求等。
2、股东的持续出资能力:
将来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要对条款要出释义,至少包括投资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最近两年保持盈利、自身经营稳定、企业的诚信无污点等普适性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本——实行地区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所需材料。
1、高管任职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资格特别是高管的任职资格的审核相当严格。
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管对担保公司队伍建设特别是经营班子建设,以及公司治理都影响重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下发的八个配套性文件,其中一个就是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其中对“高管”的解释为:
董事(正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成员)、监事(正副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的总称。
对高管任职资格的普适条款包括: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行,诚信,熟悉经济金融法规,有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经验、能力和知识等。
明确有下列情况的不准担任高管: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因违反职业操守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最近5年担任高管的企业被撤并破产且个人负有重大责任的;
曾在履职时有对抗依法监管、对抗案件查处、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金融业高官任职资格未满年限的;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明知不符合条件欺骗、贿赂取得资格的;
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未偿还债务的。
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现任的高管,应重新申请确认,条件不符合任职资格但具备实际能力的,经考核后可重新认定。
省金融办与省工商局联合发了个通知:
为了高效做好规范整顿工作,2000万以下的增资审批工作下放;
高管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要报省金融办审核任命,其他由市金融局负责。
在规范整顿期间按这个文件办理,规范整顿后就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来办理。
2、内控制度:
银监会担保部很快会下发两个指引文件,明确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有些共性的是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必须有的。
3、营业场所:
租赁的要有长期的租赁合同,自有物业要有产权证,消防验收证明;
由于担保公司现金不多,暂时不需要公安验收证明。
4、注册资本金:
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立。
连续2年连续赢利;
注册资本1-2亿(地区分类),代偿损失不能高于净资产的5%。
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
持证经营:
融资担保公司要持有经营许可证,非融资担保机构想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要按新机构设立的标准和程序重新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设立和变更。
所需材料清单、程序会在省金融办网上公布,各担保公司要经常常去省市金融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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