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建经济法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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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企业的法律形式
3、依据企业经营的业务性质
5、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共利益关系亲疏
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
一、合伙企业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四、合伙企业财产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企业债务
七、合伙企业入伙、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2、有限合伙企业
例:
赵、钱、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商铺,赵因急需钱,他有权()
A.将该旅馆出售给李
B.经钱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
C.将旅馆抵押给李
D.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
4种模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
(3)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4)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
6、除合伙协议外,合伙企业有关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31条
第四种模式:
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是代理关系。
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事务权限受代理权限制。
(1)超越代理权限无效,但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经合伙企业追认的有效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
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
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1998年,小刘、小张、小王三人合办了一家冰淇淋加工
厂,约定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承担责任,但是三人都缺
乏必要的生产加工技术,于是小王找来自己的亲戚大花,介绍
其加入合伙。
小张因为与大花有过节,所以不同意其加入,而
小刘则表示同意。
小王以合伙中多数人同意为由,让大花在厂
里工作,后来由于内部矛盾,经营不善,冰淇淋厂负债。
关于
冰淇淋厂债务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大花以多数通过加入冰淇淋厂,所以大花为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
B.三个合伙人对于新合伙人的加入没有书面协议约定,而三个人对于大花的加入意见不一致,所以,大花不是合伙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C.小张、小王、小刘对冰淇淋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小张、小王、小刘和大花对冰淇淋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1、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D.丙退伙后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例2、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成立一养鸡厂,
合伙协议中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
经营1年
后,养鸡厂欠下饲料公司2万元。
此时丙提出退伙,甲、乙
同意,三人达成如下协议:
丙退出合伙,放弃投入合伙的财
产,并以5000元作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结清,甲、乙以此
5000元还了债务。
之后甲、乙又经营不到1年,不仅未还上原
有欠款,反又欠下饲料厂2万元。
饲料厂遂以养鸡厂为被告诉
到法院,要求甲、乙、丙三人偿还欠款4万元。
但丙以已退
伙且已结清债务为由拒绝承担。
问:
甲、乙、丙对于养鸡厂
所欠饲料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练习一
1、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2、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活动,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练习二
1、2000年3月,周星星、钱某、孙某三人合办一普通合伙企业“***长江七号”,同年6月周星星与小花结婚。
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长江七号”中周星星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小花。
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赵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果钱孙同意,小花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C、如果钱孙不同意小花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小花分得周星星应得财产份额
2、周星星、张大谋、王宝三、冯刚刚设立一合伙企业,张大谋是合伙事务执行人。
企业存续期间,周星星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冯刚刚用于偿债并告知了张大谋、王宝三。
后周星星又经张大谋同意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
周星星妻子知情后与周星星发生冲突,失手将周星星杀死而被判刑。
周星星死后,其妻和16岁儿子要求继承周星星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周星星妻及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冯刚刚受让周星星的合伙份额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周星星赠与的合伙份额
C、周星星妻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周星星儿子可以限得合伙人资格
2、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
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
甲被推选为负责人
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
丙知道后表示反对。
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节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方式分类
1依照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
公司式投资: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合伙式投资
2.是否投资于已有企业而分为:
新建投资:
绿地投资,GreenFieldInvestment
并购投资:
M&
A,mergerandacquisition
3.是否有政府对投资者的特许与承诺分为:
普通商业投资
政府特许投资: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营运—移交)
二.投资方式介绍
(一)三资企业区别:
合资--合作--独资
1性质不同:
合资:
股权—合作:
契约;
有限公司—合作:
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法人—合作:
法人或者非法人
2审批期限不同:
3个月----合作:
45天----独资:
90天
3外商所占注册资金比例不同:
外方不得低于25%
4出资方式:
现金,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
合作:
除了以上四种,还包括其他财产权
5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不同:
出资比例-----合作:
合同约定
6回收投资期限不同:
期间不能回收---合作:
可以回收
7财产归属不同:
8组织机构不同:
董事会--------合作:
董事会或者合伙
三资企业相同点
9,董事任职条件不同:
积极条件:
国籍---年龄----法人----股东
消极条件:
公务员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处以刑罚处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期满5年不得担任
个人原因,企业破产,3年
个人原因,吊销营业执照,3年
个人负债数额巨大
10,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比例不同
投资总额比例
300万美元以下7/10
300万---1000万美元之间1/2
1000万---3000万美元之间2/5
3000万美元以上1/3
三资企业案例
中外双方拟设立合资企业。
1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金为600万美元,外商以专利形式出资,另出资现金30万美元;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有中方担任,总经理有外商担任,总经理为法人代表;
4.双方协议:
公司先试行二年,若盈利则延长八年,期满后双方按照合同比例五五分成;
5.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申请两免三减半;
6.企业保险在香港友邦公司投保;
7.合资期间若出现争议则选择中外方法律解决;
8.双方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合同一旦签订,则企业成立生效。
这家合资企业能否成立?
投资方式介绍
(二)BOT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
运作过程:
(特许)建设—经营—转让;
运作方式:
公司或者合伙
(三)并购:
A(mergerandacquisition)
(四)经济特区:
Specialeconomiczone:
出现于13世纪末,是一国于境内所划定的在投资,货物进出口,税收及外汇管制方面实行特别法律制度的区域,是吸引外资和促进外资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三.三资企业评价
1.独资比例增加,合资合作比例下降
2.加快并购:
品牌—技术-不良资产
3.避税问题:
4..质和量问题:
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1.修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
2.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仅在2008年,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审批或暂缓审批的“两高一资”项目就有156个,总投资4737亿元。
)
3.引导外资向中西部转移和增加投资
4.外资方式多样化
5.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6.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7.规范外资参与进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
8.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
9.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外资企业常见避税方法:
1.转让定价法这是外资企业最常见的避税方法,大概有60%的企业都会选择这个手段来避税。
转让定价法又可细分为:
1.1有形产品购销,主要是通过“高进低出”,抬高原材料的进口成本,低价出口产成品。
企业把利润转到了境外,从账面上看总是负利润;
1.2其次是无形产品的转移,主要是企业购买特许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其利用此类产品定价困难进行避税;
1.3再次是融通资金,通过关联企业的借贷,减低甚至无息的借贷来避税。
2.避税地注册按照目前国际比较通行的缴税方法,是按照法人汇总款项来缴税,假如在一些税率比较低甚至是免税的国家或者区域注册的话,企业就可以顺理成章地避开税收。
目前不少国际企业会选择去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这里逐渐发展成一个避税天堂,一个不到60平方公里的小岛上,已经有全世界25万家海外离岸公司在此地注册。
避税港:
taxhaven
3.选择公司组织形式因为不同的公司形式,缴税的方式大相径庭,一些企业往往抓住这点来从事避税行为。
例如,母子公司是独立核算,而总公司和分公司是汇总核算。
在企业成立初期,往往会选择母子公司的形式,因为由于子公司刚刚起步,往往“入不敷出”,顺理成章地避开了税收。
等到企业成长起来后,就会“摇身一变”成总公司和分公司,这样又可以进行利润的转移,自然又能够少缴或者免缴税收。
4资本弱化目前,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后,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闻名国际公司。
促使这些企业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缺少资金,这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
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
企业适度地负债,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5. 滥用税收协定一种非凡的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纳税人通过设法获得或者利用中介体居民身份,“主动”靠某国的居民管辖权来享受税收协定中所确定的待遇,从而减轻在另一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
国际税法关于避税区分更细
(1)利用转让定价利润。
这在于涉外企业避税这一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由于涉外企业与国外联系广泛,甚至有的是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在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上涉外企业有着明显的优势。
(2)利用“获利之年”开始“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许多涉外企业往往将它与转让定价连用,造成常年亏损,因此常年享受减免税。
即使已经开始盈利或者将要正常纳税时,它又来个假倒闭,然后过一段时期改头换面换个招牌,重新设立一个新企业,又开始享受新企业的一切优惠。
(3)利用“再投资”避税。
将涉外企业所得利润继续用于投资,从而享受退税优惠。
(4)利用“特殊行业”优惠避税。
涉外企业千方百计挂靠特殊行业以达到避税目的。
(5)利用“逆向避税”。
(6)利用“高劳务避税”。
对于从母公司或关联机构购买的劳务定以高价,从而利用费用达到避税目的。
(7)利用“设备避税”。
人为提高投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达到多提折旧,减少利润的目的来避税。
(8)利用“高信息避税”。
对关联机构提供的信息付以高报酬,通过费用,减少利润。
(9)利用“高专利避税”。
对从关联机构取得的专利技术付以过高的专利费、特许权使用费,通过费用,减少利润。
(10)利用“担保”避税。
利用关联机构进行不必要的“担保”,以担保费形式转移利润。
中国在世行投票权提高至4.42%成第三大股东国
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春季会议2010年4月25日通过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投票权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使中国在世行的投票权从目前的2.77%提高到4.42%,成为世界银行第三大股东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
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④经营范围。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行为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之用。
(2)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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