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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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提出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预告解除”,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探析
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现代劳动用工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下面笔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共分为七大类,十八种情况,下面笔者就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过错解约
过错性解约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劳动者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过错性解约的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条款,或者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数额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数额,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北京市劳动工资支付规定》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等。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标准和交纳方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履行代扣代缴等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或者不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进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依据。
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果违反该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
有的单位规定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每天工作10小时、单位有权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等内容,类似于这种规定都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的该规章制度已经实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实际执行,没有实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往往会伴随其他违法情况的存在。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把合同无效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就谈不上解除问题。
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用履行解除手续。
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对劳动者来说仍然是具有保护意义的。
)根据该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违章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协议解约
协议解约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协议解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即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应当是用人单位方面要求提前解约而不是劳动者要求提前解约。
如果是劳动者因自己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无过错解约
无过错解约是指并非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另一方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而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无过错解约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非职业病或者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者属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如果劳动者属于职业病或者工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规定的医疗期已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3).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医疗期满劳动者能够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安排的工作,只有在劳动者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是关于劳动者劳动技能欠缺或者不能适应所应聘的岗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各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一般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或者其工作的性质、要求等完成工作任务。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
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交易关系,即劳动力的买卖关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说明劳动者出售的劳动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也可以使劳动者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发挥自身劳动力的价值。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的程序。
用人单位不仅是劳动力的购买者,也是劳动力的制造者,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还有其他岗位,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如果没有其他岗位则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或者不经调岗直接进行培训。
只有在调整岗位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的劳动合同法沿袭了1995年劳动法的这条规定,本条实际上也是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中的体现。
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原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相应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了足以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客观情况,如企业转产、企业地点搬迁等情况。
对于什么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应当严格把握,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把用人单位发生的任何变动均视为重大变更。
四.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发生重大困难,通过辞退部分劳动者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以保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
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经济,促进社会就业。
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列举了四种情形: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用人单位进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
4.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规定实际上与无过错解约中的情势变更相同)。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指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间已经届满,劳动合同已经自动终止的情况。
按照原劳动法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原劳动法的做法做出了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在用人单位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或者高于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六.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定的原因,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终止情况规定了两种。
1.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的财产用于破产还债。
此种情况下,因劳动者已经陷于失业境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在出现上述情况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进行任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入破产还债或者清算程序,劳动合同也自动终止。
此时劳动者同样也陷于失业境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指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兜底条款。
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前面六种情形外,如果其它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所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要提供、出具相关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单位要有明确、有效、合法的规章制度,便于考核和操作。
岗位的录用条件,要便于考核和量化,评估。
要与员工书面沟通和确认。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应当事先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情形”和严重违纪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且被劳动者公知认可。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是指员工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
营私舞弊,是员工以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损公肥私;
劳动者的以上行为在对用人单位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人员遭受重大损害时,虽过失行为尚未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和后果将被认定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定义。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指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分的。
(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排除在外)。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6、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9、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0、终止合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意即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所谓双倍赔偿金,是指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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