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流程图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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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流程图
乡镇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提出用地审查意见
提交乡镇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县国土局审批
现场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国土所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乡镇国土部门当场完成受理工作,申请书、村委会会议录及复印件、用地规划书及选址意见书、材料公示及公示图片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流程图
申请(纳税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受理(收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单位(个人)补正材料
审查(乡镇政府对情况进行核实,形成审查意见)
上报(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政府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县政府批准后,地税局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流程图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乡(镇)规划部门进行受理(审核相关办理资料)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流程图
申请(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受理(相关部门受理,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上报县住建委
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区住建委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流程图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受理(经村民会议讨论)
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需要使用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同意,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同意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申办单位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的审核流程图
县政府计生部门审核批准
乡镇计生办审核批准
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女方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及其他相关医学证明
夫妇所在村或单位进行核实及
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对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流程图
个人书面申请
↓
乡镇(街道)受理
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后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
审核审批
资金发放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流程图
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5日内)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组织调查(相关部门)
受理(相关部门)
提出申请(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
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四邻盖章表、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及
复印件、材料公示及公示图片)
乡镇国土部门受理
提交乡镇议研究决定,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等非农用地的直接报县国土局
审批;
占用农用地的,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再报限国土局审批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补助对象的审核流程图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村(居)委会受理
符合条件,村(居)委会召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县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调解
申请(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向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受理(相关部门受理,并进行调解或协商)
调解或协商成功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
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调及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
成立安置区内移民生产生活协调领导组,及时制定具体的协调方案
根据协调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做好安置区内移民的思想工作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避免安置区流行病的发生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
群众反映
调查摸底
发现存在有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了解情况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流程图
调解协议的履行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流程图
建设单位
未
经
规
划
审
批
程
序
取得建设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占用地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1、上级交办
2、平时发现
3、工作检查
4、群众举报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
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乡镇政府派工作人员调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
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行为
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是否改正
否
是
要求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接受义务教育或按国家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申请(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由向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向司法所申请仲裁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流程图
未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或自愿以资代劳的,继续进行
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或强行以资代劳,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人数未过半数,不予实行
召开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请求召开成员(村民)会议。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
处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报县级林业部门
调查取证
材料不齐,退回要求当事人补齐材料
乡镇政府受理
政府调处或裁决
下达处理决定或调处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
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调查处理流程图
接到举报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物、构建物损坏情况,制定解决办法
实地进行调查
损坏较为严重,进行拆迁处理,并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损坏不严重,责令停止破坏行为,追求其责任,并对文物进行修缮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解决困难,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履行法律义务
落实相关单位做好入学协助工作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流程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批评教育
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流程图
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
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
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拒不改正的
通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不能改正的
可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撤销其决定
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调查取证,获取有效证据及相关背景资料
受理投诉举报、领导批转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通知全体业主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流程图
乡镇对村委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乡镇对村委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改正到位,继续服务协议
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终止服务协议;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省级主管部门发出疫情预警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召开村级动物防疫员会议,安排部署防疫工作
市、县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制定本乡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计划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总结,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捕杀狂犬、野犬流程图
狂犬、野犬现象
对受伤人畜开展医疗、防疫措施;
对捕杀的狂、野犬进行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乡镇政府组织力量控制狂犬、野犬并处置,避免狂犬、野犬伤害进一步扩大
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控制流程图
发现传染病疫情
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组织卫生、医疗、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以下预防、控制措施
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发生火灾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成立森林防火专业扑救队伍,制定应急预案
设置防火设施、警示牌、在危险地块砍设防火道
公布值班电话、建立预警机制、防火期内开展防火宣传、定期开展巡逻
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转移人员及财产并上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调查核实火灾原因
扑灭后,检查火场,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直至验收合格,方可撤出
抚恤、医疗相关人员
追究责任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救灾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指挥机构
处罚程序
灾后抚恤、救助
扑救火灾
合格
责令当事人改正
不合格
经费、物资保障,组织培训救火队伍
1、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2、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监督检查
3、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举办前的监督检查
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消防安全巡查队伍,加强消防宣传,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发现火情
分析灾情发生原因,完善预防机制
当事人拒不改正
汛前检查和汛期防汛准备流程图
成立组织,制定防洪规划和防汛预案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成立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防汛工作;
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准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由相关部门代储,支付相关的保管费,区内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洪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
汛期有关部门应该及时通报雨情水情
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流程图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负责,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在紧急防汛期内,根据需要有权在辖区内调用各类人力物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等必要的紧急措施
防汛结束后,所调用物质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害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要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并组织土地复垦,林木补助。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流程图
发生突发事件
成立乡(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
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处理突发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处理突发事件的其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征用时,予以登记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协助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制止污染行为
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及时报告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乡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及时制止污染行为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公告(至农民的一封信)
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有露天焚烧行为秸秆行为
现场拍照取证
报公安机关
报政府秸秆禁烧办公室
给于说服教育
情节严重有环保监察大队处罚
事故发生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流程图
扩大应急
上报
信息反馈
事态控制
情况判断
响应级别
现场指挥到位
应急资源调配
信息网络开通
救援行动
确定抢救方案
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
解除警戒
现场清理
申请支援
专家支持
现场监测
环境保护
人群疏散
医疗救护
警戒与交管
工程抢险
人员救助
救护队伍到位
成员到位
应急解除
应急结束
应急总结
接到报告
主管领导宣布应急起动
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其委员会的换届、备案流程图
①组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②确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确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成员名单
完善备案手续
筹备完成后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
如不符合条件待其条件具备后重新申请
镇政府牵头,召开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加的前期组建会议
如符合条件
审查相关资料是否具备成立相关条件
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督促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4、接受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
2、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1、镇规划城建部门和民政所根据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在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60日前,通知业主委员会准备换届前的预备工作。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查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主动宣传、逐项审查、信息采集与统计(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督促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
死亡核查流程图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上报县级计生部门
联合公安、卫生、民政部门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调查、核实新生儿死亡情况
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受理举报或报告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流程图
按照委托职权范围征收
确认行政征收和征收标准额度
发出行政征收通知书
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
开具征收票据
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帐户,编制统计报表并上报
处置航道淤积流程图
接群众举报或通过巡查发现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
查明责任单位、部门或个人
责成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乡镇人民政府
发现水污染事故
建立水源污染应急预案,保证发生水源污染时能及时控制污染扩散范围,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建立水质监测、检查制度、水源保护巡查制度
和信息报告
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保护饮用水源
先期处置,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集中供水机构,确保水质达标
预警发布
预案启动
应急处置,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员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控制污染源,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应急结束,善后处理,现场检查撤离以及做好善后安排
生产安全事故与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将结论报主要领导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宣传部适时接收采访、进行新闻发布(电话:
)
通知事发地公安消防、120急救中心、公安交通等进行事故救援和应急抢险。
事态严重的通知公安武警。
新闻发布
善后
Yes
事故是否
得到控制
展开现场应急
NO
请求相关支援
是否请求其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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