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制度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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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自愿、平等协商;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第四,协议解除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3.后果
(1)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首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预告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预告辞职,试用期内预告辞职,即时辞职(特殊性辞职),随时通知辞职,无需通知辞职,(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预告辞职(一般预告辞职、试用期内预告辞职)
(1)预告辞职的性质劳动者预告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不是违约行为的表现,无需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阻止。
预告辞职必须设定预告期。
预告期对劳动者自由解约权的限制,是劳动者辞职的必经程序,而非条件。
(2)解除方式及后果,2.即时辞职(特殊性辞职),
(1)定义即时辞职是指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通知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随时通知的即时辞职和无需通知的即时辞职。
(2)特点没有预告期;
须具备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有过错);
应支付经济补偿。
2.即时辞职(特殊性辞职),(4)即时辞职情形第一、随时通知的即时辞职情形A、未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无需通知的即时辞职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辞退,即时辞退,预告辞退,一般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1.即时辞退
(1)定义即时辞退是指因劳动者一方过错或其他法定原因,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事先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也称过错性辞退。
(2)条件,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2.预告辞退
(1)定义预告辞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过失,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事先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也称无过错性辞退。
(2)条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3.经济性裁员,
(1)定义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现象,采用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之手段的劳动合同解除现象。
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表现。
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
只发生在企业中,只有企业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
必须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20人或10%),
(2)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破产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其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报告裁员方案;
公布方案,办理解除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的社会福利原则,优先留用原则;
优先录用原则。
经济性裁员的禁止性规定疑似职业病的观察期;
职业病患者或工伤人员;
患病或因工负伤人员在医疗期;
女职工三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概述1.概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确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依法消灭的现象。
2.终止的内容,
(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1.定义经济补偿也可称为离职费、遣散费或辞退金,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金的特点单向性;
特定性;
法定性。
4.经济补偿条件,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即时辞职的;
(3)用人单位预告辞退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6)因用人单位终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其他情形如竞业限制等。
5.经济补偿的内容,
(1)贡献积累补偿。
(2)失业补偿。
(3)特殊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第6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分别增加不低于50%或100%的数额。
6.经济补偿的标准,
(1)一般标准按劳动者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2)特殊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8.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违法处罚,
(1)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
(2)逾期不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1.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2.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果,1.优先强制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义务,1.用人单位
(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向社保机构缴清有关费用;
(3)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4)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5)保存劳动合同文本2年;
(6)不得扣押其他物品或档案。
2.劳动者
(1)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保守秘密、恪守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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