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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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组织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设立安全监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现场工程监理的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公司安全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小组,总监理工程师任组长,安全监理员为副组长,从事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4.安全监理责任分解
a、公司总经理(安全监理领导小组组长)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
b、分管安全监理的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监理安全工作负领导管理责任;
c、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
d、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管的专业监理安全责任负责。
5.安全监理工作
a、公司总经理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理领导小组会议,检查安全监理工作执行情况。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研究对策,对下季度安全监理工作提出要求;
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会议并汇报安全监理实施情况。
b、副总经理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监理检查
(a)、检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责任的分管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
(b)、检查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执行两个条例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并作记录备案;
(c)、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是否把《条例》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责任内容列入其中,实施过程中是否对照监理实施细则;
(d)、汇总并形成书面,在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监理领导小组会上向总经理报告。
c、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作
(a)、在已落实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的前提下,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理安全工作会议,检查一个季度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传达贯彻公司要求,组织学习两个《条例》和强制性标准,布置下季度工作要点;
(b)、负责将一个季度实施情况形成书面,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d、专业监理工程师
(a)、平时应经常学习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实施安全监理并明白自己的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b)、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以书面形式反映;
对紧急情况下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电话等方式报告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c)、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有记录,并每周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一次;
(d)、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监理工作组会议,并书面形式报告实施情况。
3.1.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A、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关健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对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审查其安全方面的内容。
2.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报审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涉及安全的核心内容进行审查。
3.施工单位报审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包括:
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审批手续必须齐备,包括:
编制人、审核人,质量部门、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的三部门会签,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及签字,单位盖印;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报审资料和审批手续进行审核。
4.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同时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5.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报审资料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6.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涉及本专业的方案部分,并向总监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会审,并形成书面会审记录;
(3)总监审定,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8.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B、巡视检查及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一)在正常的工作场所,监理人员应注重发现事故隐患
1.在建设工地比较重要的施工现场和吊装作业现场,监理人员应努力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在进行工序验收、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同时,监理人员也应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在只有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没有验收工作或旁站工作时,监理人员也应每天巡视到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吊装作业现场易引发安全事故,监理人员要特别关注,并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对于外脚手的搭设、粉刷作业以及其它没有验收要求的作业现场,监理人员一到两天、最多不超过四天巡视一次,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对于工程之外的加工场地,如:
模板制作现场、钢筋加工现场等,监理人员应每周最少巡视一遍,并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记录所巡视检查的安全情况。
4.在施工区以内的一些重要的易引发安全隐患的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如临时用电设施、仓库等,由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一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将所巡视检查的安全情况记录在案。
5.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作业区分离,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当监理要求未被施工单位采纳,且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时,监理人员应以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直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正常的工作内容中,监理人员应注重发现事故隐患
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检查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巡视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违反强制性规范、标准施工的情况,应将巡视检查的安全情况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巡视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应将巡视检查的情况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3.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点进行施工的行为,应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巡视检查施工单位有否违规、违章作业的情况,应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5.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注重发现安全事故先兆,如基坑漏水量加大,边坡塌方,脚手架晃动,配电箱漏电,龙门架、支撑架、脚手架等变形过大,吊装过程中出现异常响声等;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先兆,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应及时恰当处理。
6.根据监理日常工作经验,发现施工现场出现不该发生的施工操作、状况或现象隐患;
如发现脚手架拉结点被工人擅自部分拆除,支撑架支撑在软弱地基上,塔吊未经安检投入使用,基坑边推载超过规定的高度等,应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恰当处理。
(三)监理人员对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方法
1.发现一般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以书面形式(表ALC-01或ALC-02)向施工单位提出对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应标本兼治,治标要急,治本要彻底。
监理人员应按照上述事故隐患的治理原则对所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
治理的方法视隐患的特征而定,一般应包括消除危险源、隔离不利的环境因素、加强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和记录有关过程以引起今后的警戒和重视。
2.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应书面(表ALC-03)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安全隐患情况紧急或情况严重,其特征是随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此时有必要停工以隔离作业人员,并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条例》要求,监理人员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停工指令。
如果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停工指令应要求局部停工,如果安全隐患的影响是全局性的,停工指令应要求全面停工。
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指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3.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工,监理机构应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人员发出安全隐患治理要求以后,如果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则表明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较差或安全管理机制出现了问题,此时的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监理机构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当情况不紧急时可再次书面(表ALC-01或ALC-02)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签发停工令(表ALC-03)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直接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向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当情况紧急,施工单位又拒绝整改或停工,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话报告,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干预,以达到消除事故的目的,事后应补书面形式报告。
C、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工程项目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监理人员除应该进行《条例》规定的三方面工作之外,还应放眼整个施工现场,心中时时装着安全,尽可能增强安全意识、消除尽可能多的隐患,恪尽职守,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1.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总监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阶段,应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教育是否结合实际注重效果,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否落实,检查各项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等,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按月全面反映在监理月报,报建设单位。
2.进行例行巡视检查
(1)对比较重要的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每天巡视检查一次,并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监理现场用表和监理日记;
分管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巡视检查质量的同时也应注重发现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并将情况记录在自己的监理日记。
(2)对于外脚手搭设、粉刷作业以及其他相类似的作业现场,由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最多不超过两天巡视检查一遍,并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监理现场用表和监理日记。
(3)对于工程之外的模板制作现场、钢筋加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仓库等,由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每周(不超过一周)巡视检查一遍,并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监理现场用表和监理日记。
(4)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根据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实施旁站检查,并详细记录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3.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每两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会议,由总监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在岗监理人员均应参加,并事先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准备。
监理内部会议,应做好会议纪要存档。
4.总监主持,由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牵头,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书面指出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书面(表ALC-02)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负责资料记录与整理工作,参与监理月报编制。
D、工地例会制度
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2.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2.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5检查分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各方安全责任措施;
2.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2.7其他有关事宜。
3.例会决定事项有落实,处理问题要闭合。
4.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形成例会纪要正文。
E、资料归档制度
1.安全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1)安全监理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收集及时、真实齐全、分类有序;
(2)安全监理资料应纳入本项目监理部的工程监理资料管理,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资料管理员保管;
(3)安全监理资料应建立案卷,分类编目、编号,以便于跟踪检查;
(4)安全监理资料的收发、借阅应通过资料管理员履行手续。
2.安全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参照公司《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文件资料的形成与归档管理》的规定执行。
(1)监理资料应是文字书面形式,必须真实、及时、完整,由监理工程师或资料员负责管理,按来源和性质分类立卷,建帐保管,存档备查。
(2)安全监理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b、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c、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审核资料;
d、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及审核资料;
e、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f、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g、关于施工安全的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及复工审批资料;
h、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i、安全监理工作用表。
F、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参照公司培训计划执行
3.1.3工作方法和措施
A、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
B、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查、平行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查等方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将监督情况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循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下的分工负责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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