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建造规范报批稿093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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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适用范围
1.1.1.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总长20m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与充气式游艇。
对艇长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社相应规范或本社接受的标准。
1.1.1.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
A类:
系指航行于海上距岸不超过20nmile(中国台湾海峡东西海岸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游艇。
B类:
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mile;
或在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A级航区。
C类:
(1)海上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B级航区。
D类:
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的游艇。
1.1.1.3对超出A类航行条件的游艇,可参照本社相应规范或本社接受的标准。
1.1.1.4适用本规范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
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按照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或本社接受的其他标准。
1.1.1.5适用本规范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1.1.1.6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1.1.1.7游艇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应符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1.1.2等效与免除
1.1.2.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游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规范的任一规定。
1.1.2.2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规范规定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只要通过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能。
1.1.2.3若对本规范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1.1.3申请
1.1.3.1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由申请人向本社提出书面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定义
1.1.4.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采用定义如下:
(1)游艇:
游艇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机动艇,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但不包括体育运动艇。
(2)高速游艇:
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式的游艇:
V≥3.7▽0.1667m/s
V≥10kn
式中:
▽——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
(3)最大航速:
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4)总长Loa(m):
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
(5)艇长L(m):
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满载排水量△(t):
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满载吃水d(m):
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L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艇宽B(m):
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9)型深D(m):
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0)干舷F(m):
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1)甲板艇:
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12)敞开艇:
系指不具有从首至尾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13)干舷甲板:
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14)乘员:
系指艇上所有载运人员,但一周岁以下儿童除外。
(15)型式认可:
通过对游艇制造商设计与生产的符合性进行评估,以证实其具备制造条件和能力。
1.2.1检验的类别
1.2.1.1游艇的检验类别分为:
(1)初次检验,包括:
1新建游艇的建造检验;
②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2)建造后检验,包括:
①艇底外部检查(上排/坞内检验);
②特别检验;
③附加(临时)检验。
1.2.1.2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艇型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
1.2.2证书的签发
1.2.2.1凡申请检验的游艇,经初次检验完成后,符合本规范规定者,签发游艇构造证书。
1.2.2.2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1.2.3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
1.2.3.1已取得1.2.2规定证书的游艇,应按要求的间隔期和本节1.2.5~1.2.6规定的内容进行建造后检验。
1.2.3.2艇底外部检查,5年内应不少于2次,且最长间隔期不大于3年。
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3特别检验,对已加入游艇俱乐部管理的艇5年内应不少于1次;
对其他艇2年内应不少于1次。
经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证书。
如在特别检验到期日还未完成特别检验,经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1.2.3.4特别检验可与艇底外部检查结合进行。
1.2.3.5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临时)检验。
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
(2)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类别时;
(3)证书失效时;
(4)游艇所有人变更、艇名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5)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
1.2.3.6游艇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航行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进行建造后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1.2.4初次检验
1.2.4.1游艇建造前应按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3份送本社审查。
1.2.4.2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
批准图纸的有效期限为4年。
1.2.4.3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批准:
*
(1)总布置图;
*
(2)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结构、舱壁、甲板、典型结构节点图等);
(3)铺层设计图;
(4)船体建造原则工艺说明书;
*(5)门、窗、盖的结构和布置图;
*(6)机器处所布置图;
*(7)机器处所通风布置图;
*(8)轴系布置图及螺旋桨图;
(9)轴系强度及螺旋桨强度计算书;
(10)推进装置布置图;
*(11)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舱底水管系);
(12)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13)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①电机、变压器、蓄电池组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②配电板的所有馈电线;
③电缆的型号、截面积和主要额定参数;
④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型号和主要额定参数。
*(14)电力设备布置图(包括发电机、蓄电池组、配电板等设备的安装位置);
(15)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
1.2.4.4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备查:
*
(1)总说明书;
*
(2)艇体结构规范计算书;
*(3)窗玻璃厚度计算书。
1.2.4.5除1.2.4.3、1.2.4.4外,本社可以根据艇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
1.2.4.6新建游艇艇体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艇体结构所用材料、工艺、设备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2)检查艇体成型模具;
(3)核查建造厂提交的艇体板材(包括单板和夹层板)试样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4)艇体装配的正确性、完整性及焊缝质量;
(5)艇体成型后的检验;
(6)检查第一层上层建筑和驾驶室前壁上的外窗的安装质量(包括窗玻璃、窗框及壁板之间的连接);
(7)检查艇体结构的内部完整性(包括电缆、管子穿过主横隔壁的密封);
(8)艇体密性试验,包括门、窗、盖的密性试验;
(9)检查锚泊、系泊设备;
(10)实艇投落试验。
1.2.4.7轮机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重要机械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
(2)管系装艇后的安装检验和密性试验;
(3)重要机械设备的安装检验和试验;
(4)遥控关闭装置的安装检验和试验,如燃料速闭阀等。
1.2.4.8电气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重要电气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
(2)发电机、蓄电池、配电板的检验和试验;
(3)电缆规格核查和安装检查;
(4)防爆设备或防点燃设备的确认及检查;
(5)照明系统检查。
(6)电缆、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接地的检查。
1.2.4.9艇建造完工后应进行航行试验。
1.2.4.10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1.2.4.11对批量生产的游艇,如制造商完全按照稳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程序来保证产品质量,可向本社申请型式认可。
对已通过型式认可的艇型,其续制艇的建造检验项目可按上述1.2.4.6中带“”者。
1.2.4.12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1)现有游艇初次检验中的送审图纸资料可按1.2.4.3和1.2.4.4中带“*”者,除非持有本社承认的机构签发的相关有效文件资料、证书等,以能确认游艇的技术状态良好。
(2)检验项目可视艇龄和艇的实际状况确定,但至少按特别检验项目进行。
1.2.5艇底外部检查
1.2.5.1艇底外部检查项目如下:
(1)检查水线以下艇壳板有无裂缝、损伤及腐蚀程度;
(2)检查舵、舵柱、舵承、Z形推进装置、螺旋桨及其轴承、喷水推进、海底阀箱及格栅的完好性;
(3)检查艇壳上的接地板是否完好。
1.2.6特别检验
1.2.6.1特别检验项目除应包括艇底外部检查项目外,还应检查下列项目:
(1)检查艇体水密完整性;
(2)推进机械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操纵试验,主机和Z推装置的遥控系统和液压操纵系统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检查推进系统及电气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
(4)检查油柜、油箱及燃油系统是否完好,应无渗漏现象;
(5)检查舱底系统、消防系统,并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检查机器处所通风系统的有效性;
(7)检查LPG装置及汽油使用的安全性;
(8)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情况;
(9)发电机、蓄电池和操舵电动机(如设有)应进行检验和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运转试验;
(10)重要设备用电动机连同其控制设备应进行检查,并应尽可能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运转试验;
(11)配电板(箱)应进行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2章艇体结构
第1节纤维增强塑料艇
2.1.1一般要求
2.1.1.1本节规定可适用于艇长40m及以下的以纤维增强塑料为艇体结构材料的游艇。
对总长Loa为6m以下的艇,其构件尺寸可通过实艇投落试验来验证。
2.1.1.2建造纤维增强塑料艇的工厂需经本社认可。
建造厂应对建造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2.1.1.3本节规定适用于单层板结构和夹层板结构的游艇。
2.1.1.4结构设计原则
(1)艇体结构的设计应使船舶能够承受整个正常营运期间可能遭遇的最大外力。
(2)允许采用直接计算法设计艇体结构,但结构计算书应经本社审查。
(3)通常,艇壳板的结构应通过纵向与横向的扶强材予以加强,但对8m以下的小型游艇,如其艇体厚度已超出其强度要求以及艇体的形状已提供了加强作用者除外。
(4)只要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且与艇体联成一体的双底结构、固定液柜、隔板、内部构件等可作为扶强材。
(5)艇体纵向构件应尽可能在全艇范围内保持连续。
(6)板的厚度应为不计胶衣及修整复合物或其他非增强材料时的厚度。
(7)外窗玻璃应采用符合有关标准的钢化安全玻璃、聚碳酸脂玻璃或层压玻璃。
玻璃厚度要求应满足本社《沿海小船建造规范》或本社接受的其他标准的要求。
2.1.1.5总强度
(1)对艇长L为15m及以上,且L/D大于或等于12的纤维增强塑料艇,需校核艇体的总纵强度。
(2)本条规定的艇体中剖面模数要求是以玻璃纤维无捻粗纱正交布铺糊成型的标准铺层设计单层板的力学性能为基准。
对于其他铺层设计,若其单层板的强度与标准铺层设计层板的强度不一致时,艇体中剖面模数的要求可乘以下列规定的系数K进行修正:
K=180/
——层板的极限拉伸强度,N/mm2。
(3)计算总纵强度时,通常取艇长L之半处的艇中横剖面作为校核剖面。
对干舷甲板边线(甲板艇)或舷侧顶板线(敞开艇)的艇体中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fL2BW(Cb+0.7)cm3
f—系数,f=0.25L+24;
L—艇长,m;
BW—满载水线处的艇宽,m;
Cb—艇在满载水线下的方形系数。
(4)中剖面对其中和轴的惯性矩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I=4.0WLcm4
L—艇长,m;
W—按本节2.1.1.5
(2)计算的中剖面模数,cm3。
(5)中剖面模数的计算:
①所有在艇中0.4L范围内连续的艇体纵向构件均可计入中剖面模数。
但上述构件上的开孔面积应予以扣除;
②艇中0.4L范围内,长度超过0.2L的上层建筑一般可认为参与总纵强度。
但如上述上层建筑的侧壁上有大量开孔,且开孔纵向孔径之和超过该建筑长度之半,则认为该建筑不参与总纵强度;
③对采用夹层结构作为部分艇体构件的游艇,可引入“相当剖面模数We”。
艇体梁总纵弯曲时,由若干夹层结构构件组成的艇中相当剖面模数We应按下式计算:
We=
cm3
E—计算点处材料的弹性模量,N/mm2;
Y—计算点至艇中剖面中和轴的垂向距离,cm;
Ei、Ii—分别为艇中剖面的各个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N/mm2)和各个构件对艇中剖面中和轴的惯性矩(cm4)。
(6)对双体游艇,还应校核两片体连接桥结构的总横强度和扭转强度。
校核方法可参见本社《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相应规定。
2.1.1.6主机基座与机舱骨架
(1)主机基座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如布置允许,基座纵桁应在每个肋位处设置横隔板和横肘板,以确保有效支承。
(2)机舱内的骨架应保持结构的连续性,避免应力集中。
2.1.1.7尾封板
(1)尾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板的厚度,其骨材要求与舷侧板的骨材要求相同。
(2)尾封板的设计应确保由舷外机或尾推进装置引起的弯矩和推力传递至艇体结构时不产生过度的应力。
(3)通常,舷外机和尾推进装置的尾封板应是其芯材为胶合板或类似的刚性和合适材料的夹层板。
尾封板的总厚度一般应不小于表2.1.1.7(3)的要求。
尾封板总厚度表2.1.1.7(3)
发动机功率
kW
尾封板总厚度
(舷外机)mm
(尾推进装置)mm
18至<
30
35
30至<
60
40
60至<
150
45
>
按具体情况作特别考虑
2.1.1.8局部加强
(1)对高速游艇受波浪拍击严重区域(一般距首
处的前后0.15L范围内),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
(2)对尾轴架、舵柱及其附体等贯穿艇体处的外板或锚泊、系泊、拖带的强力点部位的板应设预埋件并予以适当加强。
(3)应尽量避免在外板上开口,如需开口,则开口角隅应为圆角。
对大开口还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偿。
(4)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侧壁上如开门、窗、孔,其角隅应为圆角,且四周应予加强。
2.1.1.9带板有效宽度
(1)本节规定的骨材剖面模数的要求值均为连带板的最小要求值。
构件带板有效宽度be按下述规定选取:
①带板为单层板时,取下列算得的小者:
be=s,be=23t+bsmm
②带板为夹层板:
如芯材为泡沫塑料、轻木等无效芯材时,取下列算得的小者:
be=s,be=11dmm
如芯材为胶合板等有效芯材时,取下列算得的小者:
be=s,be=35dmm
s—骨材间距,mm;
t—带板的厚度,mm;
d—带板的两面板厚度中心线的距离,mm;
bs—骨材的净宽度,mm。
(2)骨材若采用松木、胶合板等有效材料作芯材时,其剖面模数的计算可计入芯材的影响,但在计算芯材的剖面积时,应乘以芯材的弯曲弹性模量与层板材料的弯曲弹性模量之比。
2.1.1.10层板的铺层设计
(1)艇体的壳板和构件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合适的原材料配合和合理的铺层设计。
(2)层板厚度变化应缓慢,过渡区的宽度至少为厚度差的30倍。
2.1.1.11层板试件力学性能要求
(1)以纤维增强的层板试件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
(2)每层以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增强的层板厚度t可按下式求得:
t=
mm
WG—单位面积玻璃毡或玻璃布的设计重量,g/m2;
G—层板的玻璃纤维含量(重量比),%;
R—经固化后的树脂比重,g/cm3;
G—玻璃毡或玻璃布的比重,g/cm3。
2.1.1.12艇体密性试验
(1)艇体完工后,应对主要舱室进行冲水试验,以证实结构件的强度和/或密性。
试验压力尽实际可能为该舱内构件在船舶破损时可能遭受的最大压力。
(2)冲水试验时,出水口压力应不小于0.2MPa,喷嘴离被试项目的距离应不大于1.5m,喷嘴内径应不小于12mm,水柱移动速度应不大于0.1m/s。
2.1.2局部强度
2.1.2.1艇重心处的垂向加速度
(1)艇重心处的设计垂向加速度
应由船东或设计部门提供,一般可取为重心处1/100最大加速度的平均值。
设计部门还可自行调整,选择合理的
值。
(2)艇重心处的设计垂向加速度
与该艇航行限制规定的有义波高H1/3和艇在该波高下对应的航速VH三者的关系如下:
g—重力加速度,取9.81m/s2;
VH—艇在有义波高H1/3的波浪中航行的航速,kn;
H1/3—有义波高,m,对A类艇,取H1/3max=4m;
对B类艇,取H1/3max=2m;
对C类艇,取H1/3max=1m;
对D类艇,取H1/3max=0.4m;
BWL—水线宽,m,系指艇静浮于水面时,沿满载水线量得的最大型宽。
对于多体艇,系指满载水线处各片体最大型宽之和;
β—艇体重心处横剖面的艇底斜升角(o),见图2.1.2.1
(2),取βmax=30o,βmin=10o;
Δ—满载排水量,t;
图2.1.2.1
(2)
(3)将最终的
取值代入上述
(2)所列公式,推算出艇在设计类别下的若干组
~VH的对应值,将其记录在艇主手册中。
2.1.2.2局部计算压力
(1)艇底波浪冲击压力
按下式计算,且应不小于按本节2.1.2.2(3)确定的对应位置处的舷侧压力:
kN/m2
式中:
——纵向压力分布系数。
艇中前取
=1,尾端取
=0.5,尾端与艇中之间用线性插值法求得;
A——受力点计算面积,m2;
对板的计算面积取板格的承载面积,且A≯2.5S2;
其中S为骨材间距,m;
对加强筋或桁材取A=承载宽度×
跨距;
d——吃水,m;
Δ——满载排水量,t;
——设计垂向加速度,m/s2,按本节2.1.2.1取值。
(2)双体游艇连接桥底的压力Pwd由下式确定,且应不小于按本节2.1.2.2(3)确定的对应位置处水线以上舷侧压力:
=1.5,尾端取
=0.8,位于尾端与艇中之间用线性插值法求得;
Δ、A、
——同上述
(1)。
(3)舷侧波浪冲击压力Ps按下式计算:
h—从舷侧板最低点到舷侧处干舷甲板上缘(甲板艇)或舷侧顶板上缘(敞开艇)的垂直距离,m;
—该处艇底的冲击压力,kN/m2。
(4)甲板计算压力Pd按下式计算:
露天甲板Pd=0.25L+2.0kN/m2
非露天甲板Pd=0.1L+2.0kN/m2
乘员甲板Pd=3.6kN/m2
对B类、C类和D类游艇,其露天甲板的计算压力可分别取上述值的0.9倍、0.85倍和0.8倍。
按上述算得的各最终值均应不低于3.6kN/m2。
(5)舱壁计算压力Ph按下式计算:
水密舱壁及其扶强材Ph=8hkN/m2
防撞舱壁、液体舱壁及其扶强材Ph=12hdkN/m2
h—板的下缘或扶强材跨距的中点至上甲板的垂直距离,m;
hd—板的下缘或扶强材跨距的中点至液舱顶的垂直距离,m。
(6)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计算压力P按下式计算:
前端壁及扶强材P=2+0.25LkN/m2
侧壁、尾端壁及扶强材P=2+0.1LkN/m2
顶板及扶强材P=3kN/m2
L—艇长,m。
对B类、C类和D类游艇,其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前端壁及扶强材计算压力可分别取上述值的0.9倍、0.85倍和0.8倍。
按上述算得的各最终值均应不低于3kN/m2。
2.1.2.3层板结构尺寸
(1)单层板的最小板厚tmin按下式计算:
tmin=Ko
Ko—系数,由表2.1.2.3
(1)查取;
L—艇长,m。
系数K0表2.1.2.3
(1)
艇底外板
连接桥底板
舷侧板
甲板板
上层建筑、甲板室
舱壁
前端壁
侧后壁
顶板
水密舱
防撞舱、液舱
Ko
1.45
1.25
1.10
0.95
0.90
1.20
1.30
(2)单层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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